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现状与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秀娟 李炎冰 时间:2013-02-15
  3.2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在上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关系。从土地的定义来看,土地是一个历史的、空间的概念,包括地上、地下、地表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个地区未来土地利用结构、方向、总量等的控制,是一个总规划。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高于其它规划。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价值取向,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体现两个目的:一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对规划建设用地特别是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作出严格的控制。
  3.3严格控制城市(县城)发展权。我国的土地国情决定我们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城市(县城)建成区面积。针对目前城市发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对城市的发展权应该加以限制,把城市发展权分为决策权和实施权,按照我国政体制度,将城市发展决策权纳入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内容,城市发展实施权由政府组织。
  3.4建立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县(市)政府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制定详细的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笔者认为,土地投资强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合理性,目前国土部门主要依据发改部门提供的文件或批复,而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实际的投资规模往往有变数,因此当前必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用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投资规模等综合确定供地指标。二是在《土地出让合同》增加土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条款。三是加强批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发展、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批后土地定期评价制度,对达不到规定集约利用指标,在整改宽限期内(一般给予一年左右的宽限期)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多余的土地,建设、规划部门不认定工程竣工,发展部门取消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四是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应鼓励社会资金的多元化投入,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出售,工业企业配套的居住、食堂等用地应实行社会化服务。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减少非生产性投资和建设时间,快速投资见效,另一方面通过土地要素的再次市场配置,有利于避免企业不合理的用地。
  3.5推进县城土地整理。与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土地储备为手段、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旧城区改造要有区别,今后土地整理必须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应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目的,体现城市土地整理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城市土地整理应充分调动政府、普通业主等社会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在拆迁补偿的形式上要体现多样性,允许普通业主在整理后换取同等价值的房地产。笔者建议:一是省级政府应尽快建立旧城区改造资金,对用地扩张较快的地区按新增耕地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专项用于鼓励市、县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二是省级政府应尽快组织市、县土地集约利用调查评价,对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低的地区应限制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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