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亟待调整的矛盾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范文佳 时间:2013-02-15

  为了避免下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确实需要一个全面的、全球性的、一致性的改革方案,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系统。但是,在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因为不同地区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特别是在银行和非银行的界限方面。这些差别体现了各个地区结构性的差别。比如在亚洲像欧美那样的“影子银行”存在的范围就非常小。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在长期利益和短期成本之间,监管方面可能要作一定的取舍,因为长期的监管,在长期可以带来稳定性,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过快地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会使目前脆弱的经济复苏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存在这样的情况。

  比如在中国,需要的是一个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因为许多金融企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创新能力不足,盈利动机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有限。

  当前的重点应是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让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良好地在市场上相容。把经营性金融机构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激活其创新的内在动力,克服政府金融管制过于严格、抑制金融创新的局面。如果外部环境过于限制和压制,其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对于世界经济也必将是损失。

  在这一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欧美发达经济体势必要主导全球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亚洲新兴经济体更多扮演的还是接受和履行规则的角色。虽然目前建立全球统一金融监管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欧美仍有可能就加强金融监管的某些具体内容和标准达成共识并在全球推广,使亚洲新兴市场金融业发展面临更为严厉监管下的巨大挑战。例如,G20 首尔峰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流动性的规定,就没有考虑到部分新兴市场债务资本市场规模的情况。而且,亚洲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存贷款为主的银行体系,在此次危机中表现得相对稳健,并不像高度发达的欧美金融体系那样,包含各种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和场外衍生工具,蕴含着巨大风险。对于发达国家内部监管和外部建立国际化合作的框架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能内松外紧,把更多的不良资产让新兴经济体消化,从而转嫁危机,祸及他国。

  三、调整内与外共安全的协作关系。

  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发达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美国提出“大而不能倒”的策略:其内容是指金融机构的倒闭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造成毁灭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深远的,所以,政府必须给予扶持和注资,帮助其度过难关。因此美国金融改革法开篇就阐述其立法宗旨。但现在,它似乎又在欧洲卷土重来。布鲁塞尔敲定的对爱尔兰 850 亿欧元的援助方案,是一次银行救助行动。与希腊不同,爱尔兰的危机,并非因为过度举债、逃税漏税或国家统计数据造假所致。拖垮爱尔兰的是该国的银行。

  在金融危机期间,“太大而不能倒”的政策推而广之,演绎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这包括对贝尔斯登和 AIG(美国国际集团)的救助,还有对非银行机构的支持,“太大而不能倒”福泽更大的范围。[2]“太大而不能倒”使金融机构从中获得了更多政府的隐性补贴,而买单的人就是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的内部是“利润私有化但风险社会化”,推演到国际上就是“利润本国化但风险国际化”。

  面对金融霸主采取的策略,新型市场国家要保证内部与外部金融的安全,势必有更大的难度和困难。既要与外界建立这样或那样的协助关系,又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或少受侵害,这确实增加了不少难度。但是,金融监管全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是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客观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全球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在全球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准则代表秩序,准则也代表规范。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例,尽管其所制定的各项准则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因为这些规则事实上已经被国际金融领域广泛认同和采用,因此具有事实上的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各国自觉遵守履行国际金融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可能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承受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影响是必然的。

  从世界金融业体系来看,新兴国家应对“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是紧迫而长期的。这些国家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整体规划,要建立各种各样的预警机制,把风险控制在事前,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对大机构的事前约束,既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也要把握前行的节奏和控制的力度,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完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以及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工具的运用机制,加强对大机构的监管力度和频度,加强对“大而不能倒”设立的各类子机构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要在监管资源上充分加大对“大而不能倒”银行机构的倾斜,严守风险底线。促进建立能有效抵御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全球金融稳定制度框架,坚持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大方向,维护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与发展权益。

  矛盾关系的处理和协调需要对话和协商,前提是理解和尊重。在新的格局的建立中,新兴经济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制定什么?如何制定?国际金融霸主长期以往都处于主导的地位,规则的制定自然是从他们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在协商和对话中,如何能够由弱变强、由被动变主动?还不完全取决于这些新兴经济体对于世界经济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努力和抗争,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决心和坚持,取决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联合和团结。当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国家都应该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自己的问题处理好,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做一个能担当的国家。只有这样矛盾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才能有利于建立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金融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汪巍。后危机时期全球金融格局变化趋势[N/OL]
  [2]刘明康。 中国银行业面对大而不能倒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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