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关于流通领域劳动价值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仪元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流通领城 劳动
  论文摘要: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塞石。那么流通和供求关系是否创造价值,流通中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实际上,流通和供求关系并不创造价值,供求双方讨价还价模型证明了只有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因此说,流通领城的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
  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是一个过程。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是‘过去形态’和‘现在形态’两种方式结合进行的,即根据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价值创造,必须到工时才能实现。于是有人根据流通对商品价值产生的重要影响,提出了“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并由商品的效用以及稀缺性或供求状况约定”的复合价值理论。那么流通和供求关系是否创造价值,流通中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笔者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流通和供求关系并不创造价值
    马克思在批判纽曼的“贸易使产品添加价值”观点时指出:“人们购买商品不是付两次钱:一次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一次是为了它的价值。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买者比对商品的卖者更有用,那么商品的货币形式对卖者比对买者就更有用。因此,供求关系不决定商品的价值。其原因在于:(l)供求关系的变动只能影响商品价格,不能影响其价值。马克思说:“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如果生产的商品在出售时实现了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供求关系是经常变动的,如果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就是无法确定的。恩格斯说:“要是这样,两个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它们的价值,就纯粹是一种偶然的,从外部飞到商品上来的东西,可能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因此不能用经常变动的供求关系来说明相对稳定的价值。(3)从单个商品的价格变动趋势来看,在抛去因货币价值变动引起的价格变动外,商品因供求变动而形成的高于价值和低于价值的部分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其变动是趋向于价值的。(4)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最终要由价值来决定。供求关系可以影响一定时期内某个商品的价格,但是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反作用会使价格与价值趋向于一致。因此“供求关系并不说明市场价值,而是相反,市场价值说明供求的变动。同时,从不同商品的比价关系变动来看,一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变动必然影响或受制于其它相关商品的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动,但是只有在其内在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这种比价关系的变动才会被稳定下来,否则又会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于是我们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价值与价值的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它能表现价值,但不能等同于价值。交换价值是两个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那么决定这个比例的内在因素或轴心是什么?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不充分和资本自由转移的困难,使价格信号对较大范围的生产者的大规模调节不可能实现,因此,价格上下波动的轴心就是价值量本身,即交换双方以实际所支出的劳动量来作为交换的前提;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资本的自由转移而使利润率平均化,于是形成了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这时上下波动的轴心就不是价值量本身,而是由价值转化而来的生产价格;在垄断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垄断厂商为获取尽可能多的垄断利润,制定出高于其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于是价格上下波动的轴心就转化为垄断价格。无论生产价格还是垄断价格,它们本身都是商品价值的转化形式,是由其价值决定的。马克思说:“社会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又说:“利润的平均化即全部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和土地所有权部分地(在绝对地租的场合)对这个平均化过程造成的障碍,会使商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偏离它的个别价值,这种情况也丝毫不会改变价值规律。因此,在价值、生产价格和垄断价格中,最基础最基本的是价值,“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垄断价格也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并进而决定价格。存在着土地、有价证券等有价格而无价值或价值与价格严重不一致的现象。因此不能以价格的高低来判定价值量的大小,如创新利润的获取是以产品创新实现的,但其价格不能完全归于价值,而更多的是因其创新而形成的供不应求的结果,这在知识产品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流通领城 劳动
  论文摘要: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塞石。那么流通和供求关系是否创造价值,流通中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实际上,流通和供求关系并不创造价值,供求双方讨价还价模型证明了只有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因此说,流通领城的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
  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是一个过程。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是‘过去形态’和‘现在形态’两种方式结合进行的,即根据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价值创造,必须到工时才能实现。于是有人根据流通对商品价值产生的重要影响,提出了“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并由商品的效用以及稀缺性或供求状况约定”的复合价值理论。那么流通和供求关系是否创造价值,流通中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笔者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流通和供求关系并不创造价值
    马克思在批判纽曼的“贸易使产品添加价值”观点时指出:“人们购买商品不是付两次钱:一次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一次是为了它的价值。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买者比对商品的卖者更有用,那么商品的货币形式对卖者比对买者就更有用。因此,供求关系不决定商品的价值。其原因在于:(l)供求关系的变动只能影响商品价格,不能影响其价值。马克思说:“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如果生产的商品在出售时实现了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供求关系是经常变动的,如果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就是无法确定的。恩格斯说:“要是这样,两个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它们的价值,就纯粹是一种偶然的,从外部飞到商品上来的东西,可能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因此不能用经常变动的供求关系来说明相对稳定的价值。(3)从单个商品的价格变动趋势来看,在抛去因货币价值变动引起的价格变动外,商品因供求变动而形成的高于价值和低于价值的部分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其变动是趋向于价值的。(4)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最终要由价值来决定。供求关系可以影响一定时期内某个商品的价格,但是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反作用会使价格与价值趋向于一致。因此“供求关系并不说明市场价值,而是相反,市场价值说明供求的变动。同时,从不同商品的比价关系变动来看,一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变动必然影响或受制于其它相关商品的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动,但是只有在其内在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这种比价关系的变动才会被稳定下来,否则又会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于是我们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价值与价值的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它能表现价值,但不能等同于价值。交换价值是两个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那么决定这个比例的内在因素或轴心是什么?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不充分和资本自由转移的困难,使价格信号对较大范围的生产者的大规模调节不可能实现,因此,价格上下波动的轴心就是价值量本身,即交换双方以实际所支出的劳动量来作为交换的前提;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资本的自由转移而使利润率平均化,于是形成了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这时上下波动的轴心就不是价值量本身,而是由价值转化而来的生产价格;在垄断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垄断厂商为获取尽可能多的垄断利润,制定出高于其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于是价格上下波动的轴心就转化为垄断价格。无论生产价格还是垄断价格,它们本身都是商品价值的转化形式,是由其价值决定的。马克思说:“社会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又说:“利润的平均化即全部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和土地所有权部分地(在绝对地租的场合)对这个平均化过程造成的障碍,会使商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偏离它的个别价值,这种情况也丝毫不会改变价值规律。因此,在价值、生产价格和垄断价格中,最基础最基本的是价值,“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垄断价格也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并进而决定价格。存在着土地、有价证券等有价格而无价值或价值与价格严重不一致的现象。因此不能以价格的高低来判定价值量的大小,如创新利润的获取是以产品创新实现的,但其价格不能完全归于价值,而更多的是因其创新而形成的供不应求的结果,这在知识产品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流通过程就是商品价值的实现过程,而其实现程度则取决于供求关系。对于每一种具体的商品来说,价格到底是高于还是低于其价值,不仅取决于该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而且取决于该商品的供求关系。“每一种商品都只能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它的价值;它是否实现它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它的价值,这取决于当时市场的状况。"当供不应求时,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会较多地实现其内含价值;当供过于求时,商品的价格会低于其价值,部分价值就不会被实现。对于整个商品市场来说,由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不平衡而引起的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都会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果是由于商品供给结构的原因引起的,那就会使人们不愿购买的商品销售不出去,无法或很少实现其价值;如果是由整个市场的全面过剩所引起的,那么就会使整个市场的商品都无法完全实现其价值,而不得不全面地降价。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中,一种商品或整个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会对其它商品甚至整个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产生替代效应和带动效应,即一种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会造成其它商品的价格下降或上升的反向运动,甚至会带动整个市场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这就是替代效应);或者整个市场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会使其中的某种商品价格趋向上升或下降(这就是带动效应)。但是在供求关系影响下,价格对价值的偏离并不否定价值规律,并不否定价值是价格的最终决定因素的结论,价格对价值的符合仅在于长期的平均的整体的一致,而不是要求它们的每一次具体的交换都一致、都相等。马克思说:“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这个假定当然只是意味着:它们的价值是它们的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而且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这个重心来拉平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正是价值决定价格的表现,是价值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供求双方讨价还价模型证明了只有劳动决定商品价值
    由于商品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在实际劳动耗费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生产者总摺拥有关于商品质量、功能和实际劳动耗费的更多信息,购买者就不得不以讨价还价的方式来获取关于商品实际价值的更多信息,那么在这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供求双方的依据和余地是多大呢?我们以如下的讨价还价模型来说明。
    如图所示:我们用横轴表示商品的数量Q,纵轴表示商品的价值W,或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同时代表商品的供给价格Ps和需求价格Pd。曲线PB代表的是购买者的个别生产时间(Producing time individually of the buyer,简写为PB)也就是购买者的最高支付价格;曲线PH代表的是落后企业的个别价值(producers,the highest to sell prices,简写为PH),也就是生产者的最高出售价格;曲线FS代表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 Fssential value determined in working time of the society,简写为FS);曲线PL代表的是最先进企业的个别价值(producers。the lowest to sell prices,简写为PL),也就是生产者的最低出售价格。在商品的最低出售价格和最高支付价格之间是购买者和售卖者双方讨价还价的界限或范围。

    由于边际成本递增,所以PB,PH.FS和PL四条曲线都是向上倾斜的,说明在成本约束下,厂商的供给价格PS必须随着Q的上升而增加,消费者的需求价格Pd也在供给价格提高的情况下不得不均衡于较高的水平。同时,由于供给的时滞,使短期内的供给增加主要依靠的是低生产率企业的增加来实现的,低生产率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长,因而作为平均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不得不延长;即使在长期内,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一是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供给引起了投人要素需求数量的增加,进而其价格的上升,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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