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弱势群体——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素华 时间:2013-02-15
  (三)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经济支撑
  1.农村经济普遍落后,农民环境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薄弱。“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农村经济落后,广大农民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都非常薄弱。一方面,农民自身对影响甚至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在路边、沟渠边、责任田里随处丢弃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家禽家畜的粪便、夏收季节大量焚烧秸秆污染空气等等;另一方面经济上的窘迫和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得农民常常为了获取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地开发利用,环境权益成为眼前经济利益的牺牲品。同样因为贫困,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经济能力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从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与法律保障。
  2.政府对农村环保资金投入缺位,环保基础设施差。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公益工作。但是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致使基本的环保设施空白,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严重。同时,由于农村的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经济效益相对较低,且欠缺相应的奖励机制,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缺少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有效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已经遭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村地区环境难以恢复,农民也无法改善其生存环境。
  三、农民环境权利实现的路径在何处
  笔者认为,要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维护农民的环境权利,首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和完善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目前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已经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威胁,而中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不能在遏制污染转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笔者认为,要加快该领域的法制建设,尽快制定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污染转移控制。
  2.加大对农民地区的经济扶持。针对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现状,要始终坚持发展经济这个中心。一方面,国家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环境保护治理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融资机制,保证稳定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提高农村污染防治能力。
  3.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在农民环境利益问题上,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妨碍了受害群体对于受害的认知、预防和救济。“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职责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确立和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小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和影响。”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其他措施,首要条件是必须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确立知情权与参与权,在程序意义上建立环境权的利益一权利一救济的机制,开辟农民主张环境利益的现实渠道。
  4.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救济制度。针对农民权利易受侵害、权利救济困难的现状,一方面我们要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让其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行为者相抗衡,对受害农民进行救济。同时完善农村地区环境纠纷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降低农民的环境维权成本。
  另外,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将法律援助这一人道主义的制度扩展到农民环境维权上,在法律服务资源分配上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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