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孟克 时间:2013-02-15
  3健全的法制是诚信机制正常运行的盆要保障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诚信机制的正常运行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法是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权利和义务,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制建设就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环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诚信作为法律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已有直接体现,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宪法》、《刑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相关的条文中也规定了违背社会诚信的法律责任,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这些法律中虽然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救火队”的色彩,致使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虽然法官可本着公平正义及良知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动地裁判案件,但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及司法方面存在一些同题,立法者的意图往往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篱笆也经常出现漏洞。所以,法制建设如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监督的落实,无疑是社会诚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诚信是社会的诚信,只有公众正确认同诚信的价值,法律为诚信价值提供了保障.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诚信体系,诚信的社会作用和经济效用才能真正发挥,经济才能增长,社会才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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