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孔男 时间:2013-02-15
  3.提供信用保险体系
  JASME在1950年《小企业贷款保险法》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发展“小企业信用保险系统”。小企业在抵押品不足或不能达到信用贷款要求时,通过各地“信用保证协会”对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全额担保,再由金融公库对协会担保金额的70-80%实施再保险,从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也降低了银行、企业、协会的风险。
  信用保险系统与信用担保系统两个系统一起运行,这个机制被称为“信用补充系统”,信用补充系统已经成为日本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工具。全日本的担保公司设计并提供了不同的信用担保方案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个系统也积极推动担保公司进行一些尝试,使系统不断扩张及创新,并使信贷活动不过多地依赖房地产抵押和个人担保,让当地中小企业更加充满活力。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1.政府扶持的力度不足
  目前,尽管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已经大大加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设立了中小企业发的专门基金,但从总体上看,中小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财政支持的难度仍然较大。这是因为:政府专项基金数量有限,而中小企业数量太多,因而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政府要求的条件较多,门槛较高,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跨越,即使出台了一些政策也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指导。因而,政府的资助很难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另外,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
  2.融资渠道狭窄且方式单一
  中小企业很少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融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依靠金融机构的融资。从直接融资方面来看,中小企业要从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是相当困难的。国家每年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确定当年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并具体分配到各地区、各部门。中小企业很难取得发行证券融资的资格。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仅有273家中小企业在深交所上市,募集资金689.59亿元,相对于目前我国4200多万家中小企业来说,90%的融资仍是来自银行,融资难仍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3.缺少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
  我国目前虽然已建立起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金融格局,但缺少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现有的几家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不仅数量有限,而且与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趋同、市场趋同,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准确合理的市场定位战略,中小企业难以得到有利的金融支持。我国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使得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中小企业贷款依旧困难。
  
  三、对策建议
  
  日本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体,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政策金融金融公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运用多种手段帮助实现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其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具有借鉴意义。
  1.政府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其特殊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和政府都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特殊的支持,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组织支持、法律保证系统、财政支持系统,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为我们以邻为镜,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资金支持提供了借鉴。要完善制度安排,强化中小企业政策金融。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我国可以考虑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提供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担保要求条件较宽松的贷款,促进中小企业实现现代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目标,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2.建立健全信用保险制度和担保体系
  建立完整的、系统的、更具操作性的信用保险制度和担保体制,使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能够紧密结合,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贷款保险成为制度性安排。一是成立全国性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协调保证协会之间的意见,进行同政府机构的联络和以协调、改善信用保证业务为目的的调查研究等。二是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贷款及发行的债券提供再保险,有效降低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三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资助和监管力度,使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3.积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方式
  大力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主要措施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的准营机构和产品、培育商业金融公司,大力发展担保信贷。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设计“速贷通”等专门的贷款产品;进一步完善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贴现融资、存货融资等融资业务,以适应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灵活性需要。允许厂商融资租赁公司低门槛准入,开展贸易信贷(即供货方以无息、分期偿还条件向小企业融资,实质是分期付款)、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贸易信贷等融资业务。成立储蓄贷款协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为不动产等风险较低的单项业务提供专业贷款。
  4.及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试点,为中小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试点。鼓励证券公司开发以中小企业持有的证券或债券为抵押的贷款业务。此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面向中小企业的保险贷款,如保险单贷款和抵押贷款尽快实现融资租赁业对内开放。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