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有企业办司治理改革误区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对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庆华 黄培清 时间:2013-02-15
   再来看看约束。约束的核心问题也是承诺的可信问题,即约束条件是否硬化。如果约束软化,企业经理就会觉得无所谓,反正到头来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就是约束软化,企业不行了,政府会想出各种办法来试图挽救它,企业经理有的甚至还步步高升!约束软化会造成企业经理做决策时可以不顾财务后果,因为即使有了错误决策引发的严重后果,相关部门也总会想尽办法来挽救他。
    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可行机制
    1、对一些现有对策的评析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界等各方面为改变国企现状进行了相当多的努力,一系列的政策或措施先后出台。笔者择其重点试分析之。
    (1)债转股有软化约束之嫌,对完善公司治理无益处。
    虽然我国银行的债转股类似于债务展期安排(企业引入的新股东即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协议中都定有股权回购条款,即企业承诺在若千年内将资产管理公司所持的股权全部赎回),但总体上是对企业经理的约束软化。在这种债务展期的安排下,资产管理公司不会天天去催促企业还本付息,企业也免除了破产之忧,企业经理人着实大大松了一口气。在这种情况下,缺乏长期激励目标的企业经理人难免会热衷于短期行为,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非从股东利益出发。

    (2)控制权市场的形成将加速市场并购活动,有益于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
    2002年I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11月颁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随后出台的QFI 1等一系列政策,标志着我国1多家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企)的控制权市场开始浮出水面。此举有利于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市场化的外部并购对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是非常有益的,即使大规模并购没有发生,但外部并购的潜在威胁也会促使现有的国有企业经理人朝维护股东利益的方向而努力,因为他们害怕会危及自身的饭碗和声誉。
    (3)“中国特色”的另类MB不可取,将进一步加剧“内部人控制”。
    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有数十家上市公司进行了MB(管理层收购)活动,有人甚至预言2D年将是“MBO”年。但目前我国的M1中,资金来源、协议收购价格等都让人生疑,管理层收购时本身就有暗箱操作、为己谋利之嫌。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借持股之名为自己谋利的空间更大了。中国版的MI实乃加大了“内部人控制”,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难得到保护。
    2、对改善国企公司治理的相关建议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全国十届人大会上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委员会”(国资委)成为“管资产、管人、管事”的具体机构,标志着我国国企改革步入新阶段。现在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国资委是否能够走出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案臼。笔者认为,国资委应着眼国企公司治理这一核心问题,即降低代理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利益(包括国家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具体建议是:
    (1)加快立法,明确“国资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国资委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它具有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对政府而言,国资委代行所有者职能,是代理人,而对国有企业而言,国资委是委托人。如何确保国资委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正确地行使其职责,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使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人,真正起到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监督的作用?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国资委在双重身份下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保国资委能达到保护国有企业股东利益的目标。
    (2)推动职业经理入市场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国企管理层的行政任命方式,改为市场化选择,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管理层收入与经营绩效直接挂钩,实现优胜劣汰。
    (3)完善控制权市场。推动国内企业并购及外资并购,吸引各种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企业的改造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经营体制的根本性转变,通过控制权市场的公平交易维护包括国有出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并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从而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管理到交由市场投资者去运作的顺利过渡。
    (4)形成监管合力。国资委主要负责国有股权退出和退出过程中的监管工作;证监会等部门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机制,规范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等行为;立法部门完善国企破产、并购相关法律:等等。各方面工作总的方向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国家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本不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约束硬化后,经营不力的企业将加快破产,下岗、失业人员将增多,配套的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如跟不上,将引发社会风险。因此,在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规范国企运作机制的过程中,还必须建立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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