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有企业办司治理改革误区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对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庆华 黄培清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 公司治理
  论文摘要: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我国的国企改革进行深入分析。文章阐述了有关国企改革认识的一些误区,分析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乃公司治理.并结合党的十六和全国十届人大的精神,提出了改善国企公司治理的可行机制。
  一、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认识的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国企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在于“一股独大”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一股独大”现象容易造成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确实有道理。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问题的实质。不管公司的股权如何构成,关键还是看股东有没有约束经理的“招”,即有没有采取恰当制度安排来促使经理维护股东利益,降低代理成本。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东的存在实际上有利于约束企业经理。如果公司里的小股东多了,股东大会表决的时候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谁也不愿意出头。而大股东能够从他的监督行为中得到较大份额的收益,当收益大于监督成本时,大股东就有积极性去主动实施监督。
    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事实,但并不能由此认为“一股独大”就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很多人在谈到国企股权转让时总是忌讳又出现新的“一股独大”,其实根本没必要。国有股“一股独大”之所以受到强烈的批评,根源在于国有股东没有很好地行使其权力,既没有维护自身利益也没有保护好小股东的利益,国有老板是“假老板”而不是“真老板”,这才是焦点所在。  
  误区之二: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关健在于“多股制衡”
    其实,就公司治理的本质而言,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与否并不重要,关键是看股东之间能否形成合力来维护股东共同的利益,或者说某些股东利益的维护不能以另一些股东的利益牺牲为代价。实施“多股制衡”并不能保证这点。如果股东对经理没有很好的约束和监督,或者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而使股东对经理的执行情况没有相应的知情权,股东之间的所谓利益平衡问题本身就失去了基础。
    因此,并不是说股权分散就解决了公司治理问题。如果没有很好的一整套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来规范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经理人选任等方方面面的行为,股权的分散只能使广大小股东对经理的约束力进一步变小甚至消失殆尽。
    误区之三:国企改革鱿是“国退民进”,走民营化或曰私有化之路
    “产权问题是绕不过去的”,相当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国企改革的最好出路。这部分人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私有企业所有者因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为了获得更大剩余,就会有内生的动力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私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拥有更优越的内在激励机制。
    实际上,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大中型企业还是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公司都不可能象典型的所有者即经理式企习那样将产权明晰到家族。东欧一些国家进行“全民分配企业所有权”的“休克疗法”也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在知识经济时代,拥有高级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界的中流砒柱,纯粹家族式的私人企业己越来越少。当资本所有者没有精力和能力去经营好企业时,职业经理人的出现就成为必然,“委托一代理”问题就不可避免。那种认为必须将国企产权明晰到个人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主张“国退民进”实行私有化的观点是有害的,私有化并不是解决“委托一代理”问题的必要条件。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的本质
    从最本质的意义讲,公司治理的的重心在“治理”,也即对企业经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从而维护出资人也即股东的利益。任何涉及公司治理的行为,都必须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公司治理问题出现的直接诱因是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下,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框架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两者的利益偏离,也就是说经理人不会完全按照股东的意愿去经营企业并维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从经济学的“理性自利经济人,,假设出发,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两者的冲突就是人们常说的“激励不相容”。但经济学家己证明,在现实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完全合约”不但成本高昂,几乎不可能。因而,我们必须在承认“不完全合约”的前提下,也即认识到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经理的自利行为的存在,并承担二者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成木(代理成本),在此基础上再去寻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能一方面降低代理成本,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益。
    2、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治理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上,“两权分离”一直是重要的一环,因此公司管理层与所有人的终极利益难免有偏离,“代理问题”的产生就是必然。国有出资者的所有者缺位和流通股持有者缺乏控制权的双重“失控”造成我国国有企业不得不面对高昂的代理成木。事实上,经理层能力低下、经营不善、换公肥私、热衷短期行为等现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一直大量存在。显然,国有企业改革应该以保护股东权利(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为核心,其实质是公司治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公司治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l)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内部人控制之下的大股东操纵现象,从而可以使相当一部分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议获得通过。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人员、财务、资产三不分,董事会流于形式,股东大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监督、制约功能形不成合力。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证监会以及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履行了一部分的监督职能,但给人的总体印象是“鞭长莫及”,没有构成对企业经理的“防线”,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屡屡出现的违规事件说明了这一点。
    (3)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各方面工作还很不到位。例如,作为市场和投资人桥梁的中介机构本身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等),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会计准则和审计服务有了改进但还不到位;信息披露机制仍有很大空子可钻,欺骗和隐瞒现象时有发生。
  3、问题的症结:激励与约束
    既然企业所有者和经理之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不可能靠完全合约解决,那么就应重点研究在不完全合约下,所有者对经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由于合同不完全,就出来了所谓剩余控制权(residual )问题。剩余控制权就是合同没说清的地方谁来做决定的权利。企业所有权概念中最重要的是剩余控制权。
    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实际会落在经理手里,这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一致的。但光有约束还不行。激励与约束两者缺一不可。首先是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人的积极性,没有积极性,一切经济发展都无从谈起。我国国有企业中的现实情况是,企业经理人非常缺乏积极性。他们的报酬一般不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有的经理将一个企业从当初的一个小厂做到数百亿的规模,而其个人所得却几乎没什么变化。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国有企业亏损也无所谓,工资照样发,厂子照样不倒闭。从表面看这是缺乏约束,但实质是缺乏激励,因企业经理没有动力去把企业搞好。反正干多干少一个样,“饿不死也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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