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经济法中社会经济权利的历史嬗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秋云 李印 时间:2013-02-15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人类史前社会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并存,因此,在社会经济权力保障、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社会经济权利在确认和保障若干个体权利的集合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前人类社会中,社会经济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共生也意味着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的并存,他们共同的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迁。同时,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在某些特定语境下也能实现并存融合。
  三、社会经济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与融合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出现便产生了对权力和权利的渴求,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只有得到其认可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力或权利,尤其是权力,其合法的拥有者只能是国家。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经过法律确认的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对被统治阶级实施专政的合法武器。
    而作为私权的权利是阶级利益冲突和被统治阶级对统治的妥协的产物。其中,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统治阶级的让步都对私权利的产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两种力量协调的结果是权利和权力的共存。这样,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但是,社会经济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力因其本身的弥散性并未在国家产生后融人到国家权力之中,还消极的弥散在社会生活中,也未取得合法性,甚或有时还成为非法的权力或权利。而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本身具有的集体性,或者说具备的社会基础决定国家权力并不能将其瞬间兼容或者消灭,由而国家权力与社会经济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力呈现了一种既对抗又融合、既消灭又补充的发展态势,总之,对国家权力来说,其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兼容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
    与我们的观点不同,国家起源融合论的代表人斯宾塞认为,国家的形成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发并加剧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因此“各个部分组成了一个在同一个基本原则上构成的集合体”。融合论的观点可以从迈克尔·曼对美索不达米亚的灌溉农业国家的形成的分析的得到证明。按照这种观点,国家经济权力完全是前国家社会经济权力的延续或者说是由其演变而来。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道理在于:在前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冲突论还是融合论都不能否认国家和社会在主体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社会意志体现为一种公共的意志,而国家意志在阶级利益冲突中或者在集团利益冲突中,最终只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阶级的意志和集团的意志。这样就使得以利益为内核的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经济权利相悖离。对社会经济权利来说,如果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作为其利益内核的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经济利益,只能在私人权利中得到保护。而作为私法的核心的私人权利,却反对任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的权利。因此,融合论学说的结论只能是,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利益在很长的时间被人们所遗忘,并进而使社会经济权利在这一阶段缺失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经济权力的分离
    接前述,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融合是一个历史的持续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融合,但是在这个过程的任何阶段,社会公共利益都没有丧失其独立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将社会公共利益再次拉进人们视野,引发人们关注的是,现代工业化生产对传统农业生产的冲击。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生产使得人们无论在个人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上,越来越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这样导致人们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助于个人利益的保障,因此,当人们再对社会公共利益实施保护时,人们之间就必然能达成相互合作、理解并且显现空前团结。而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产生的社会经济权利就很难再次被完全整合到国家权力中去,对峙的结果只能是,立法机关把社会经济利益的保障主要放到私法领域来确立、维护。近现代以来的私法的公法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广泛使用,实际上就是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关注所导致。也就是说当人们不愿意将社会经济利益交由给国家公权力的同时,国家同样是不可能赋予社会上任何一个非国家机构的主体以公权力。
    社会公共利益在各国的立法中被放置在私法的领域,体现了私法裁判的原则。这种私法裁判原则有以下缺陷:第一,公共利益原则的滥用会导致对私权的侵犯;第二,原则化的保护对社会公共利益来说其保护的力度不够;第三,将公共利益原则引人到私法领域本身就是对私法逻辑体系的一种冲击,它会动摇私法的私人权利本位的基本宗旨。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我们在保持现有的公法和私法体系不变的情况下,重新建构一种新的法律格局,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创立一种新的基本权利类型—社会经济权利,并进而独立、完善经济立法与学理研究。这样我们既能够避免社会经济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冲击,又能起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在立法的层面上将国家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力予以分离。
    实际上我们现在提到的经济公益诉讼的问题,其基本的理论就是来自于这种社会公共经济权利的行使。在经济公益诉讼当中,诉讼人依据的既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其私人的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经济权利。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