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对1949年以来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的理论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6-25

科斯、诺思等开创的新制度学研究,将以往经济外生变量——制度引入研究领域以来,对制度的研究的起源、功能、绩效和变迁路径的理论研究日益深化,并结合、现实,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1] 国内经济学者运用此理论工具,对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进行了出色的分析,盛洪主编的《的过渡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就是这时期研究的初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体制改革逐步的进入攻坚阶段,制度研究的方法更显重要。

        一、以往农地制度变迁研究的回顾

    所谓的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并且提供特定的激励框架,从而形成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政策构成”,[2] 对制度及其演化过程的研究则是制度变迁理论。简要来说,制度变迁即为在潜在利益的刺激下,有创新精神的初级行动集团将寻求制度外的潜在利益,并引发次级行动集团追随行为,从而推动制度变革的过程。制度变迁方式主要有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3]。在国内,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更多的表现在经验检验、的层面。如杨瑞龙认为,我国改革深化固然受制度需求的影响,但在更大程度上受制于权力中心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4],姚洋认为,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5]。
    对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以往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纯粹从经济史的角度详细说明了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阶段,优点是主要用史事说话,根据所有制关系,将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正确的加以划分。但理论论述不够详细,且对现今的农地制度并不能提供具体的结论[6]。(2)采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特别是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这种研究角度虽然有其独到的一面,但难免有生搬硬套理论之感[7]。因此,已有的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研究,或失之于理论解释的无力或失之于历史说明的非经济学分析。
    中国农地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因国家政策、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迁,没有形成稳定局面,由此而来,中国的农业经济绩效也随着变迁主体、变迁方式的不同,而产生显著的差异。本文试图从国家(或政府)与农户两个利益主体对各自利益追求的角度,构建一个分析框架,描述建国以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轨迹。

        二、农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表明,国家的行为遵循“理性人”假设,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方式。我们假设国家追求的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R=R[,E]+R[,P],R表示国家在农业方面所获得的利益总和,R[,E]表示国家从农业中所获的经济收益,R[,P]表示国家在农民当中获得的政治收益,政治收益为非货币化收益,但可用货币衡量,如民众的认同,对国家政策的支持等。R[,F]为农业收益,又因为R[,E]是农业收入的一部分,因此,R[,E]=λRF,R[,E]的变化取决于两个变量,λ和R[,F]。λ值的变动幅度由国家根据需要决定。λ的范围为0<λ<1,因为国家不可能提取全部的农业收益或一点不提取农业收益,因此提取比例在[0,1]范围内变化。R[,F]变化的主体是农民,变动程度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农民的行为方式决定着R[,F]的大小,从而影响着R[,E]的变化程度。国家收益公式为:R=λR[,F]+R[,P]。
    假设一:条件(1):国家手中的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用于生产经济收益和政治收益两种产品的生产上,收益处于最大化状态,则收益R处于生产可能性曲线的边界上,R为常数;
    条件(2):λ的变动不影响R[,F],R[,F]不变,即国家的提取农业收益的程度不影响农业生产。
    分析此公式:R=R[,E]+R[,P]
    对方程求导,
    得:(R/R[,P])=(R[,E]/R[,P])+1,因为,R为常数,(R/R[,P])=0,
    则,(R[,E]/R[,P])+1=0,因为,R[,E]=λR[,F],所以方程为:(λR[,F]/R[,P])=-1,(R[,F]/R[,P])=-(1/λ)
    附图(R[,F]/R[,P])是R[,P]对R[,F]的边际替代率,含义为:当R[,P]变化时,相应的带来的R[,F]的变化,变动幅度为:-(1/λ),即,当边际R[,P]增加会导致R[,F]相应减少-(1/λ),二者之间反向运动,呈替代的关系。根据假设条件(1)作图(1):图形为一个国家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图(Production-possibility frontier),纵轴为R[,E],表示经济收益,横轴为R[,P],表示政治收益。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的每一个点表示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最大组合。
    根据假设条件(2),λ是一个变量,当变动时,则A[,1]与A[,2]与生产可能性曲线的交点也改变,从c移动到d点。表示为国家更加偏好政治利益。
    下面我们对上公式中的各变量做具体分析:
    (1)λ的变化:λ(0<λ<1)变动,表示国家从农业提取的剩余比例的变化。λ越大则曲线越平缓,表示国家偏好于经济利益。这时R[,P]对R[,F]的边际替代率越小。
λ上升时,则表示国家从农业中获得的经济利益R[,E]增加,但同时导致政治收益R[,P]的减少,因为国家每多提取R[,E],则降低农民对国家的政策的支持度。最终,国家在MR[,E]=MR[,P]那一点达到平衡(边际经济收益=边际政治收益);同时,当国家加大从农业的提取收益的程度时,将导致农民对国家的不满,从而减少产出,使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内移动,国家的经济收益减少(放弃假设条件2的情况下)。
    λ下降时,国家的经济收益减少,但同时获得了民众政治上的支持与认同,稳定了社会秩序,国家的政治收益增加,图中的c、d就是变化时国家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点。
    (2)R[,F]的变化:导致R[,F]变化的经济主体是农民,R[,F]的上升与下降,取决于农户的行为,与农民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只要国家政策得当,提高了农业收益R[,F],国家在不变的情况下,将获得R[,E]=λR[,F]。
    (3)R[,P]的变化:R[,P]表示国家的政治收益,当国家花费成本去获得非货币化的政治利益时,将导致经济收益的下降,因为,国家的政治活动常常发动农民参与。农民在创造政治利益时,将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当经济生产时间减少时,则农业有效劳动供给不足,农业产出下降,从而部分抵消政治收益。
    非货币化的政治收益的多少取决于国家的偏好程度,当国家加大政治产品的生产时,农民的生产时间将大量减少,从而导致农业收益的减少。通过上述分析也说明,政治收益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变动没有必然的联系,应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
    没有考虑λ变化时对农民的生产行为造成的影响,其实,当国家通过提高农业税、降低农产品的价格、统购统销等手段来提高λ,以便获取更多的收益时,将引起农民相对应的减少生产,国家为了获得同等的收益,将提高提取比例,这样农民与国家之间将形成不断恶化的局面,即为了保证R[,E]=λR[,F],λ与R[,F]反向变化,这种情况更为现实,因此:
    假设二:放弃假设一中条件(2),分析国家与农民的各自行为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即,λ与R[,F]相互影响。这里假设国家为了减少货币成本,降低收购价格,从而引发年度之间农户生产过程。因为,农作物的生产是有季节性的,国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虽然在本年度可以完成,但是将引起下一年的收购困难。国家为了完成化的积累资金,将加大对农业的控制,导致国家对农民的更大程度的剥夺。
    横轴Q为农业产量,纵轴P为国家的收购价格,D[,1]为第一年国家的需求曲线,S[,1]为第一年农民的供给曲线。如果通过时常来显示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则Q[,1]为均衡产量,P[,1]为均衡价格。但是,当国家力图以P[,2]的低价格去收购农产品时,只能在市场上买到产量为Q[,2]的产品,达不到国家的要求。P[,1]的价格下,国家的需要量为Q[,3],需求量与供给量(Q[,3]—Q[,2])之间的差距,通过市场无法完成,这样国家将采用非市场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势下,农民的利益损失很大,为(P[,1]—P[,2])×Q[,3]。国家的强力手段提取农业剩余的行为,极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给农民造成了下一年国家将采取相同手段的预期,这两方面的作用下,农民第二年将减少产量,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二年,农民减少了产量,农民的供给曲线将由原来的S[,1]转变为S[,2],与第一年的供给曲线S[,1]相比,曲线S[,2]将向左上方转移,农民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变小,即与上一年相比,同等价格下,农产品的供给量减少,并且供给量越发不敏感,相当大的价格变动,才导致供给量的变动。但同时,国家由于投资的增加,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与上一年相比,有很大的增加,需求曲线由D[,1]向右平移至D[,2],与D[,1]相比,D[,2]更为平缓,即与上一年相比,同等价格下,农产品的需求量更多,而且,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加大,价格的微小变动,导致需求量较大的变化。如果由市场自发调节,则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分别为P[,3]和Q[,4],与上一年相比,价格上升,均衡产量下降。这样的均衡产量更加无法满足国家需要,国家将采取同样的压低价格的方式强行收购。假设价格如上一年P[,2],则市场上供给量为Q[,4],国家的需要量为Q[,6],(Q[,6]—Q[,4])之间的差距,国家又会采用非市场的手段完成。从而恶化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国家的行为将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形成逆向激励机制,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是一种“涸泽而渔”的行为。长此以往,农业将越来越萎缩,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日见消极,国家也越来越难以提取足够的“农业剩余”。国家这种行为方式形成了非均衡的市场特征,年复一年,市场将逐渐消失。当国家只要采取非市场的调节手段来获得农业收益时,势必减少农民的收益,更大的危害是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引起农民的反抗,减少农业投资和生产,从而农业生产将处于低水平徘徊的景象。国家更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更为严重的是极有可能造成整个国家的粮食短缺,发生经济危机。这也是1956年以来,中国农业的真实情况。
    然而,为了保证基本的生活水平,农民虽知国家要提取农业剩余却不能放弃生产,只有采取减少产量的消极方式来减少用于市场交易的数量。农业生产并不仅仅取决于国家的激励方式,人口的增长、技术的改良、土地规模的增加、新品种的采用、化肥的广泛利用等等,这些都将增加全国的农业产出。但是国家的各种提取农业剩余的手段有强大的负作用,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国家为了控横轴Q表示农产品的产量,纵轴t表示时间,农产品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增长,由于农业有其内在的土地、气候等的制约,不能快速增长,产量为Y。国家提取的比例关系的增大或减少,影响着农产品总产量下一年的变化。假设国家提取农业收益的比例为λY,当提取比例为λ[,1]时,由于比例小,农业总产量为Y[,1],增加幅度较大;当提取比例由λ[,1]增加到λ[,2]时,虽然国家收益增加,但农业的总产出将下降到Y[,2]。国家行为影响下的农业总产出变动图4,呈波浪型的周期变动。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农户将形成理性预期,即国家的政策是维护国家利益优先,因而农户没有刺激生产的动力。
    通过上述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为形成的是负激励机制。国家的种种政策出台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造成了农民的合理预期,正如上图表明,国家的政策将形成一个非均衡特征的市场,特别是国家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更加限制了农民的利益,当收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时,农民唯一能做的就是:退出市场交易。然而,国家也无法在市场中得到自己预期的效果。因而国家的理性选择是加大加深对农民微观经营主体身份的干预,即当国家无法通过宏观调控和分配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时,国家不可避免地将直接干预生产,控制生产最佳的方式莫过于直接掌握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建国之后平分给农民之后,很快地的又被国家以建设社会主义,重新实行集体所有制的名义控制在自己手中。所谓的集体经济已经不是现在意义上的集体经济,不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联合,相互扶助,扩大生产的生产形式。集体化经济决不只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的权利合作关系,就其实质来说,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一个农业剩余被农民占有的小农经济与雄心勃勃的国家工业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8]。

       三、国家控制从分配领域转入生产领域的必然性

    为什么国家当时不采取扩大农业产出供给从而获得利益的方式,而采取提高索取比例,从而减少产出,达到自身经济利益的方式,进而采取直接掌握生产资料的方式保证自身的利益?从国家角度探求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时间上的不允许,我国在战火中建国,国内外形势的险恶决定着我国必须在短时间内建立自己的体系,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只有从农业中尽量的获取剩余。
    其次,从意识形态角度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必然的选择,而且农民作为落后的阶级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才可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土地公有的想法在土地农民所有制实现不久之后,就被国家提上了日程。其次,通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引导与国家对产权结构的制度安排,唤起民众的支持,始终是社会走向的基本线索[9]。国家的大力宣传公有制优越性并在理论上详加证明使得公有制成为国家领导人和民众对于公有制的实现迫不及待,更为重要的是为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制减少了意识上的抵抗和增加了民众的认同感。从而,土地集体化运动得以迅速地实现。
    再次,从客观现实角度看,一是分散而落后的小农经济对于国家集中分配经济资源以支持工业化的建设是非常困难的。如何对缓慢增长的农业部门实行“强制储蓄”,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1949年以前的国民政府从未做到。而中国共产党通过合作化运动的产权改革,却为工业化与化所需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农村产权制度的框架,尽管在随后的过程中中国农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并为工业化与现代化付出了巨大的代价[10]。这种产权结构形成的生产方式保证了国家计划的顺利实施,较合理地调节农业生产从而满足国家的需要。
    一是国家“赶超战略”的必然结果,建国之后,我国处于险恶的国际环境之中,这种国际环境制约了我国无法逐步建立从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的模式,为了国家的生存,国家重工业极度落后的现实迫使我国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而且苏联几十的辉煌发展给我国留下深刻的印象,认为计划经济可以而且能够迅速提高一个国家的工业水平,因此,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被国家采纳并迅速实施,重工业由于其资本高度密集特点衍生出三个基本特征:建设周期长;在发展的早期,大部分设备需要从国外引进;初始的投资规模巨大。而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很低,资金短缺,外汇少,经济剩余少,资金动员能力弱。中国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实现资金密集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目标,必须实现以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以及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为特征的三位一体模式[11],农业生产建立人民公社的微观经营体制成为的选择。
    最后,土地改革形成的农民私有制不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仅仅对产权交易施加某些限制的结果,而是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产权的结果。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无地少地农民平分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平分土地的结果又可以经过国家的认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领导了土地改革那样一场私有化运动的国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铸入了农民私有产权,当国家的意志改变的时候,农民的私有制就必须改变[12]。

        四、农民利益寻求在农地制度变迁中表现

    农民之所以在这种低效率的生产体制中维系着生产,无法恢复建国后短暂的繁荣时期,林毅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没有退出合作的自由,无法用退出这种惩罚方式来威胁生产不努力者,组织形式的转变使一个合作社的性质从一种重复博弈转变为一次性博弈。生产之所以滑坡,是由于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取决于一个自我实施的协议。在这一协议下每个成员都允诺对他自己进行管束,然而在一次性博弈中,一个自我强制实行的协议是无法维持的,监督不利的情况下,其结果是每个人的不努力,导致生产的无效率[13]。林毅夫认为没有退出自由的结论虽然部分程度上解释问题的表面现象,但是并没有探究这种合作经济形成的原因。中国当时形成的“合作经济”正如周其仁研究中表明的,是国家意志主导下的产权形式,在生产中形成集体经济,绝非合作经济,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协作生产,国家的各级代理人起着管理的作用。产权形式并不是林毅夫研究中纯粹经济上的关系,而是关系下形成的。因此,虽然效率低下,但是国家认为必须维持时,这种生产关系将自我维系下去,农民没有发言权。
集体生产内在缺陷在于激励效率的缺乏,I=R—C,I为所获的利润,R为收益,C为成本,假设某一行为能够形成I的利润,对于个人来说,只要I>0,行动是个人的理性选择。当利润的分享人数为N时,个人行动的利润变为:I=R/N—C,此时,(N—1)R/N的利润被其他人分享,因此,个人行动的可能性很小;当N~∞,个人收益将趋向于0,每个人都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工作,从而出现奥尔森所说的“在一个大集团中,没有某个个人的贡献会对集团整体产生很大的影响或对集团中任何一个成员的负担或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肯定地说,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外界因素引导大集团的成员为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奋斗,不然集体物品不会被提供”[14]。集体生产中每个人都有机会主义行为,即能偷懒时就偷懒,达到自身福利最大化,因而集体生产中需要监督,人数越多越无法掌握每个人的努力程度,进行有效地监督。即使知道有人偷懒,但是,分担到每个人身上的损失却很小,因而不会形成互相监督的局面。激励程度与集体规模、偷懒动机成反比。
    上述分析表明,人与人存在合作时,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激励行为与偷懒动机两种可能,当集体规模越大,激励效应越弱,偷懒的可能性越大,效率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当集体通过政治方式而非经济自愿方式形成之后,惩罚机制的缺失(即林毅夫的退出自由)将会加重效率损失的可能性。但情况不会继续糟糕下去,因为,效率的低下也将同时降低农民自身的收益,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引起农民普遍不满且有可能造成危机。经济上决定农民发现无法用退出的方式来保全自己利益的时候,农民将采取另一种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迫使国家改变自己的政策,发展农业生产。这种方式就是赫希曼在其名著《退出、呼吁与忠诚——对、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一书中提出一个著名的观点:当退出机制可望而不可及时,呼吁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将被采用,特别是假设民众具有较强的忠诚度时,他们的呼吁更能引起领导人的注意,迫使领导人选择一种更为妥当的方式来维护民众的利益;否则,忠诚民众的背叛将最终摧垮这种无效的忽视下层利益的各类组织形式[15]。
    “呼吁”成为了农民政治上表达自己观点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合法性全部建立在民众的认同感的基础上的政权不能无视这样的呼吁,意识形态的强大作用使呼吁变得更为急切以及呼吁力量加倍扩大,领导人将会反省政策的失误并将迅速改变政策满足人民的要求,获得农民的理解和继续的支持。由于农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国家因此不可能满足全部的要求,只是在原有政策上相应的撤退,用政策时间上推延缓解眼前面临的危机。政策的改变使得农民的利益得到部分的满足,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农民收益开始增加,国家也能获得部分的边际利益。
    理论上的分析在现实中的表现是:人民公社实行后,特别是国家政策的相继失误造成1959—1961年的大危机,为此,国家将农村经济从人民公社转为生产队制度,从而部分恢复生产缓解了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生产队并非最佳的农村生产协作方式,其作为另一种低效的农村生产形式由于满足国家的需要,因而依旧运转,而农民在发现无法获得更多的国家政策的情况下,只能忍受这种不合理的生产形式。生产队制度直到下一次更大规模危机的冲击之后才最终予以废除。
    1949年至1978年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是国家追求自身利益的必然逻辑结果。虽然国家在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徘徊,选择最佳的政策组合,但是,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与赶超战略的实施使得国家无法找到国家与农户之间利益的最佳均衡点,因此,只能在农户的反抗下退缩,还利于民。

        五、小结

    通过对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初步研究,我们得出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轨迹是国家在攫取农民剩余收益的路径遵循着从控制分配领域发展到控制生产领域的过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在刚开始获取利益时可以通过干涉分配领域的形式得到满足,如压低农产品价格,实行购销国家垄断经营,严禁长途贩运等。种种政策的出台一步步限制消灭了市场存在的宏观环境,农业剩余完全掌控在国家的手中。当分配领域仍无法满足国家的巨额投资需要时,生产领域的控制提上了日程。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首先公有化的对象,当土地在国家手中,国家的生产计划才能完全的实施。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成为农地制度变迁主要表现。我国农业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迁也随之失去了活力,特别是人民公社下的无效激励制度是农村陷入了崩溃的边缘。国家因此放松了分配权,从而保证了农业生产的进行。
    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农民的所有权被剥夺的过程。虽然1978年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使得农业生产飞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已经逐步暴露出来。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生存导向型的改革,当生存压力减小直至消失时,即是其效用不断减缩的过程。平均分配土地虽然在当时的条件下发挥了其最大的作用,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其次,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并不能完全解决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权利缺失的背后是激励机制的缺失,因此,所有权才是财产权的核心,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有效使用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就不会有真正的财产利用[16]。当土地所有制以集体所有的名义为农民共同拥有,国家事实上的所有权时刻侵犯着本以脆弱的农民使用权,这也是1984年以后我国农业无法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
    通过以上研究表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走过土地农民所有——土地产出国家分配——土地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于农民的过程。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国家,公有制是不可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而且有可能多样化。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将是国家还所有权于农民的过程,建立一种新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有土地的所有问题真正解决才能缓解农业发展缓慢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从根本上铲除各类借发展地方经济、公共利益,肆意糟蹋土地新建各类开发园、房地产等行为,保护我国本已紧缺的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