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书雄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管子是古代上最有影响的家、思想家、学家。《管子》的治国、富国思想,在历史上影响巨大。除其经济思想外,《管子》的法治思想既系统而又有特色。尤其是其中很多法治创新思想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角度出发,就《管子》的系统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作一探索。

  关键词:管子 法治思想 当代价值
  
  管子作为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经济学家,一生相齐四十载。在位期间,创立了系统的治国、富国、齐国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理论借鉴。本文从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角度出发,就《管子》的系统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作一探索。
  
  《管子》法治思想的系统表现
  
  “以法治国”理论,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是由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者管仲最先提出的。《管子•明法第四十六》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理念。《管子》的法治思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治国战略的高度看待法治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虽然“人治”思想一直占着统治地位,但与之相对的“法治”思想在先秦时期也有过辉煌,尤其是在《管子》一书中有更系统的论述。《管子•形势解》中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七法》中又说:“尽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的这两段论述准确地阐述了“法”的概念,指出了“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及行事的客观标准,是普天下之民众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国家得以平稳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基于此,《管子•论法》篇中又说: “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这就是《管子》所强调的: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如果没有这个根本,则民无保障、国无秩序、民心不向、国将不国,所以《管子》才把“以法治国”提到治国的战略高度加以强调,这是《管子》对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伟大贡献。
  
  从因应时势的角度看待立法
  立法是一项严肃、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立法的好坏、具体与否、执行的难易都会对治国产生相当的影响。立法一定要顺应天地的变化,遵循社会的发展。为此,《管子》提出了“宪法制度必法道。”(《管子•法治》)、“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管子•形势》)等观点。强调宪政和法制必须要效法天道,合乎四时,使的制定和人们的愿望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因此“顺应天道”是《管子》第一条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除此原则外,在《管子》一书中还提出了立法要“顺乎人性,合乎人情”的立法思维。《管子•形势解》中曰:“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所以国君若想治理好国家,必须“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管子•五辅》)。因此,立法必须顺乎人性,合乎人情,以顺应民心为准则。这一点,在《管子•牧民》中也有论述:“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管子•牧民》),为有如此,立法的目的才可达到。《管子》立法的第三条原则是立法要统一,宽严要适度。《管子•任法》篇说:“法律之判定,力求统一。”如果法律不统一,则“守法者惑,侵至背法而立乱也。”所以国家必须统一制定法律,不允许私设法律,抵触中央大法。法律条款要明细具体,以免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除此之外《管子》认为,立法还要做到宽严适度。“赏罚之制,无逾于民”(《管子•君臣上》)、 “致赏则匮,致罚则虐”(《管子•君臣下》)行赏过多导致国贫,刑罚过重导致暴虐。在《管子》看来,最理想的法律是宽严适度,能够推行而不苛刻,刑罚精简而不妄赦罪人。以这样的法律治国,则人民和乐,国家兴旺。
  
  从以身作则,令行禁止的角度看待执法
  《管子》认为实行以法治国,君主不仅要立好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执好法。为此,《管子》非常注重法的执行,并且在很多篇章中提出了一些仍有当代意义的主张。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法令形同虚设,人们就会轻视法律。为了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管子•立政》篇认为,只有“令则行,禁则止。”为了保证“令行禁止”,《管子•重令》篇提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只有做到了这些,法律才能威严,人们才能敬畏。《管子》的这段话其实是强调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公正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管子•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句话指的就是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君臣上下皆守法。这一法律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专制等级森严的社会背景下是非常伟大和了不起的,充分显示了管子过人的才智和胆识。无论这一执法标准在当时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但作为一种思想和主张能够提出来,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即使是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要实现这一点在今天也并非易事。法律是有尊严的,并且把尊严当着自己的生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威严之所在。以身作则,令行禁止。“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这是《管子•法法》篇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身作则就能令行禁止。能做到这一点,才能把国家治理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从而富民强国。所以《管子•法法》篇认为:“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是故上不行则民不从。被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段文字告诉我们,圣明君主不仅制订法令,而且带头执行法令,既赢得了民心,又利于法令的推行。治内无情,重治“官吏”。《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核心在于特别强调执法,强调对任何违法者将严惩不贷,死罪不赦,这是保证法令得以公正、圆满、不走样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管子》还特别强调对执法者执法,这是以法治国的中心课题,《管子》准确地抓住了这个中心要害。
  

  从“德行相辅”、“礼法并重”的角度看待用法
  《管子》主张“以法治国”,这在上是一个很重要的现象。但《管子》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并不忽视和排斥德、礼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管子》其实是“礼法并重”的主张者,这是有别于先秦其它法家思想的。《管子》认为是天下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治国的重要工具。但是,法治又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正因为如此,《管子》在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也更加重视“礼”的作用。《管子•牧民》篇中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并认为“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里《管子》整饬了礼义廉耻,并把道德教化与法治并列起来,提到治乱兴亡的高度,实在是《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又一伟大创造。《管子》主张把德教当成终身大计来抓,使人们自觉重德守法,以达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 (《管子•禁藏》)的理想。为此,《管子》希望通过德教,以净化社会环境,进而推动以法治国的实施。总之,在《管子》中,德教被看作是减少刑罚的有效途径。在礼法运用上,《管子》主张先礼而后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以法辅礼,礼法一体,这是《管子》“以法治国”价值观一大创新点。
 《管子》法治思想的创新点及其当代价值
  
  《管子》的法治思想是非常系统而又完整的,他的法律观、立法观和执法观对于今天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无疑是具有重大的价值和借鉴意义,尤其是《管子》法治思想体系中几个关键的创新点更是值得当代关注。
  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进执法理念。笔者认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正是法律的威严与生命之所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封建社会专制等级森严,天下属于君王,君王是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因而君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就根本不存在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客观环境,所以《管子》提出的这一思想就只能带有理想的色彩,更不可能实施。尽管如此,《管子》主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为法律威严的建立指明了方向,这一先进而又超前的执法理念,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建立法制社会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这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只有这一法律意识真正的得到贯彻执行,法律的威严才能更加体现出来,社会法制环境才能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才能最终实现,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法制社会才可能建立起来。
  执法过程中,特别关注和强调对执法者执法。这是《管子》法治思想中又一个很有意义的思想。我们知道,法治系统的关键部位在执法环节。因此,执法者的素质如何,执法者能否客观、公正、准确地依法执法成为一个国家政权稳定发展的关键。《管子》深知此道。为此,《管子》特别强调对执法者执法,并提出了“五死”之禁(见前文)。只有对执法者严格执法,法律才有威严,执法者才忠诚于法律,并依法行事,良好的社会秩序才可建立,以法治国目标才可实现。《管子》的“对执法者严格执法”的思想,对我们当代社会的法制建设来讲,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我们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文明的法制社会,必须要加强对执法者执法的监督工作。这是解决目前社会一系矛盾和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在当代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根本上来讲,都是在执法环节上出了问题。很多执法者玩忽职守,执法不力,甚至知法犯法,结果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无法得到控制,这种血的沉痛教训,理应当使我们警醒。加强对执法者监督,对执法者失职、枉法进行严惩势在必行。只有建立起高素质的严格执法队伍,让执法者违法、失职付出毁灭性的沉重的代价,很多问题才可以得到根本的解决。因此,在我国当前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要像《管子》提出的那样,大力加强对执法者执法的工作。
  以法治国,法礼并重。这是《管子》区别其他法家思想的一个鲜明之处。一个社会能否和谐、稳定、有序地发展。必须依靠两个车轮,一个是法治,一个是道德。只有两个车轮同时运转,才不至于有失衡和翻车的危险。任何单靠一个车轮推进,效果是非常有限的。所以《管子》在推行“以法治国”的过程中,也特别重视加强“礼”、“德”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也反映了《管子》的和谐法治思想。我们知道,在正常的国家管理过程中,法与礼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必不可少的治国工具。单靠刑罚和法律来维持正义是一种代价很高的方法,诉讼、司法、执法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与时间,申张正义需要花费很高的代价。道德约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最经济有效的保持社会公正、秩序的措施。在我国当今向市场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依法治国”充分运用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离开了法治作保证,市场经济不可能是有秩经济。因此建立法制社会非常重要。但笔者认为,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如果没有道德作支撑,法治并不能独立地支撑市场。因为凡是与道德相抵触的法律在社会中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也要同时“以德治国”,做到“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是《管子》主张“德刑相辅”的法治思想在当代社会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管子》一书蕴含的法治思想十分丰富,这些内容几乎涉及到了法治的各个方面,但由于受时代的影响,部分内容和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论述。


  参考:
  1.赵守正.管子注释.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
  2.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