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茂林 时间:2010-06-25
摘要: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生产要素所有权是价值分配的决定因素,用价值分配来否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退化。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矛盾,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导理论与具体分配方式的关系。

  关键词:价值创造,生产要素,分配,价值实现


  随着改革的深入,收入分配结构与方式不断变化,非劳动生产要素收入合理性问题引发了近年来新一轮劳动价值论论战的高潮。这一论战的实质在于劳动价值论面临着学说史上的第三大难题,即如何解释劳动价值一元论与收入分配多元论或非劳动要素收入合理性之间的表面矛盾。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的争论及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理论界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是由价值实现尤其是价值分配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引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使价值实现和价值分配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分配领域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的讨论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致形成以下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以苏星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上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为代表的。苏星强调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批评了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利息和利润说成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而给予的相应报酬,并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观点,认为这不符合实际,是混淆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非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本质区别。而且赞成“马克思所说的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与价值的实现有关而与价值决定无关。”的观点。


  第二种是谷书堂、柳欣提出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已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其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扩展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把劳动定义为,生产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从而推论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的关系。一旦扩展了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劳动价值论就能解释更广阔范围的问题。


  第三种是何炼成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为代表的。针对苏、谷之争,他认为两派观点各有偏颇之处。苏星一派的观点否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价值决定,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谷书堂教授提出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以及非生产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他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反对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应当是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后来,他在《劳动·价值·分配三论新解》一文中谈到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时,认为这些要素虽然不是价值创造和剩余价值的源泉,但却是重要条件,没有它们就不能形成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


  第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钱伯海教授1997年在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劳动价值论》中提出的社会劳动价值论。他认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劳动是指第一、二、三产业劳动的总和。这一观点是从国民经济新的核算体系的角度来论证的。钱伯海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建立了以第三产业为核算范围的国民经济新核算体系,对比传统的物质生产范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变化。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与第三产业理论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述。在国民经济新的核算体系中,第三产业的产值被包括在GDP中,而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无法容纳第三产业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一定量社会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产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产值的基础,产值是价值的归结,没有价值就没有产值。第三产业既然作为生产部门产值,就表明第三产业也创造价值。并且提出,在实行大分工和大协作的社会,一个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是其他企业活劳动的成果,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生产资料,进行分工协作,物化劳动起着分工协作的接力棒作用。因此,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等于从企业看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按劳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我国经济学界在二十世纪末提出的新观点和新思路,但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明是近年来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还是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即价值的源泉问题。实际上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和基于要素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之争。对这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早已做了明确回答: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也就是说,马克思是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并坚决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三位一体公式。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都是作者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以使其能概括经济现实和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出于高度的责任感而得出来的有益成果。但无实体的价值论和多元化的价值论都很难归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范畴,也无法阐明符合中国实际的收入分配的基础。


  二、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无论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怀疑甚至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为维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企图“改造”或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两种倾向都不妥。我们既不能因为马克思曾经批判过“三位一体公式”,就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立起来,进而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因为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放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非此即彼的相互替代关系,也不存在有其因、必有其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矛盾。劳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不同的范畴,各自解决的问题也不同。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价值创造在于说明价值是由谁创造的,价值的源泉是什么,而价值分配说明的是价值归谁占有,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价值创造上我们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但这并不否定除劳动之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由此而获得的报酬。价值的分配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并不是由价值创造本身决定的。如果说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则价值创造只能决定价值分配的总量。因此,在实践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并不矛盾。具体说:(1)劳动价值论属于价值创造范畴,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它通过证明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说明资本家的利润只能是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劳动,为创立剩余价值理论奠定基础,从而揭示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的秘密,使无产阶级深刻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和局限性,最终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2)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价值分配范畴,不直接创造价值并不意味着不能参与价值分配。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社会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这说明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分配问题并非是一种理想的呼唤,并非是一种道德的诉求,而是现实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不过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的分配,那么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并且断言:“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历史程度而改变”。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两个对立的范畴。


  2.劳动价值论是指导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学告诉我们,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对价值创造又具有反作用。遵循这一原理,笔者认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导理论与具体分配方式的关系。(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与他的价值理论紧紧相连的。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劳动二重性的学说是理解他的政治经济学的枢纽,也是他的理论和别的理论的最大区别。具体劳动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相似的一面,人可以干活,但牛也可以耕地,驴也可以拉磨,机器也可以打钻,自然也可以发力。抽象劳动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人所独具的,只有人和人才能相比的那一面,它才创造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承认人的劳动与物不同的一面,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一大特点。马克思指出:“劳动是非原料、非劳动工具、非原产品……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劳动作为主体、作为活动是财富的一般可能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和人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而改造自然的能力。除偶然的巧合,物不会自动按照人的愿望为人类提供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不论马克思还是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目的都是要说明财富的来源。马克思正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分析了价值的形成和增殖过程,明确了劳动力价值在产品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及其分割,并告诉我们,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但他们得到的却是其中很小部分,其余大部分被掌握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资本家所占有。马克思就此要说明的是,凭借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价值的分配制度是不合理的制度。如何才能实现劳动者创造价值又占有价值呢?马克思设想至少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才有可能。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分配理论是基于价值理论的。这是分配理论性的根本所在。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价值论规定了分配的公平性取向,并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中和分配中的人格地位,这是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理论基石的根本原因所在。


    (2)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几千年来人类探索、认识商品经济的理论结品,是我们研究商品经济的新形式——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研究劳动价值论,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从而为制定各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转变为生产资料价值的不变资本 (C)、转变为劳动力价值的可变资本(V)以及劳动力所创造的、在预付资本额基础上所增加的、超过原价值的剩余价值(M)三部分组成,即价值w=c+v+m。李铁映同志的《劳动价值论读书笔记》一文中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一个商品的价值量w=c+v+m。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我们仍假设:商品的价值量为w、c和v不变;且假设上述第一项扣除为vi,第二项扣除为s,净增价值为n,则商品价值量为:w=c+v+[(vi+s)+n]。在价值量上,(vi+s)+n相当于m,即n=m-(vi+s)”。w=c+v+[(vi+s)+n)公式是对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具体化。


    可以这样理解:不变资本c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部分,它在价值形成中不创造新价值,只是将其含有的原有旧价值转移过来而不产生价值增殖;可变资本v是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本身创造了新价值,创造了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即除自身价值的实现以外,还创造了新价值[(vi+s)+n]。从社会产品中应首先扣除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其次是应扣除一般管理费用、共同需要部分和救济基金,这些扣除的价值量为s。经过这些扣除后,“才谈的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就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


    在劳动仍然是劳动者唯一的谋生手段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使用必然要获得物质补偿,以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即劳动必然是有偿的,v部分正体现了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劳动者应直接获得自己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在价值量上为vi,这一部分也是劳动所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剩下的“净增价值”即n,它所代表的利润或财富,是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资本、技术、管理、知识、信息、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配。而且,国家应进行调节。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样,就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