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薛保社 时间:2010-06-25
一、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内涵
  
  社会救助体系,指的是由国家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为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物质技术条件等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在我国现阶段,新型城乡救助体系则是指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和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特征
  
  (一)城乡一体化
  新体系以城乡协同、共同促进为主线,把广覆盖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目标任务,致力构建统一的社会救助框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相应救助。如:体系中除了要求原有的低保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外,又特别针对农民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以及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等。
   (二)组织网络化
   新体系对原来多头管理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党政领导、民政综合管理服务,劳动、计划、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国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参与,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强化了统筹力度,密切了部门关系,通过大协调,真正形成了大救助格局。
  (三)保障制度化
  一是把救助体系的长效功能建设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既使之保持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联对接,又着眼于体系的动态正常运转,保持它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二是讲究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救助多元化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救助种类的多样化。要求以低保为基础,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加快建立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多种类别的专项救助。二是强调救助形式的多渠道。要求坚持救助与互助相结合,资金救助与实物帮困相结合,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相结合,进一步拓宽社会救助渠道。三是强调救助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是实施救助的主体,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支持体系建设。
  
  三、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是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记,同时又是衡量社会与、城市与农村是否协调发展,能否相互促进的重要尺度
  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能有效地缩小城乡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减少城乡在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方面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这与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行动目标一致,应作为其中的一项必要内容。
  (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职能的一次重要回归
  社会救助是政府职责,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是政府行为。这一转变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为公众减少社会风险,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职能的强化,把“该管的事管好”,使真正的政务成为政府的要务,这是政府职能由异化到回归的重要标志。
  (三)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另一部分贫困群体。面对现实,如何缓解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不能对低保户、灾民、“五保”、“三无”人员,贫困学生视而不见,也不能对偶发事件造成的贫困人群置之不理。以仁爱之心关怀他们,以援助之手救助他们,是党的宗旨的体现,是政府当然之责,也是社会公德所提倡的。
  (四)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对现存社会救助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从体制、机制上革除旧体制的弊端,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形成了统筹安排,协调有序的社会救助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经济应发展到化的中期阶段,有加大社会救助投入的经济实力;同时,社会资金雄厚,民营大量存在,它们有回报社会,救助贫困的要求。
  
  四、构筑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社会救助资金缺口大,这是我国构筑社会救助体系面临的最大难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养老金的征缴每年增加大约150亿元,但支出的缺口却在400亿元左右,现存结余的几百亿养老保障,如果没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用不了一两年就会支出殆尽。由于体制转轨,失业下岗人员数量增多,今后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需要量还会持续增长。
  (二)各种救助制度不完善、不系统
  目前,我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各种救助制度、救助政策及救助体系相互衔接还不是很好。政府各部门只注重本职救助工作,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协调,没有形成合力,造成救助资源浪费,救助效果不理想。  (三)城市和社会救助不平衡
   比如,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政府给予补贴,而农村低保户不是集中供暖,一般靠燃煤取暖,就得不到政府的补贴,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四)保障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健康运行的监督机制、奖惩机制不健全
  规范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城市救助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当前,行政监督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制度,造成社会救助监督不力,救助资金浪费。
  五、推进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确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新理念
  政府各级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对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开展工作,才能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才能尽职尽责地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二)进一步赋予救助对象平等的公民身份,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并尽快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
   第一,需要继续强化对救助者平等公民身份的尊重。目前,民政系统在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上采取了家庭收入调查和对初检符合条件者在社区张榜公示的程序。这种做法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之嫌。第二,在保证救助对象权利的同时,强调其应履行的义务,并增强责任承担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三,社会救助的制度体系应该尽快覆盖到农村居民。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流浪救助,还是其它临时性和突发性救助,都不应该局限于保护城市居民。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没有涵盖农村居民在内的社会救助体系,越是完备,就越是不公正。
  (三)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通过救助对象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来不断降低管理成本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这就从法规上明确了落实低保资金的主要责任在地方。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渐加大对低保的投入。省、地、市、县的财政也要增加投入,在中央补助资金下拨后,各地应根据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安排。对于仍然存在的缺口,要立足自己解决、从快解决,不等待观望。救助资金要列足,也要用好;既不能不列不支,也不能列而乱支。要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关键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部门要协商财政部门加快建立低保资金管理专户,将上级补助金和本级预算资金全部划入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要制定完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措施,强化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挪用、挤占现象,严格查处徇私舞弊和贪污侵占行为;要探索实行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完善社会化、信息化的服务,实现资金的公平、准确发放。
   (四)依托社区,完成多方面的资源整合,构筑多元化的社会保障网络
  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实施规模宏大的社会救助体系单靠政府行为、失业保险部门和城市低保的力量来承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筑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城市失业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以城市社区建设作为新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平台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子。它在保障城市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满足城市居民的各种服务需求,大批量地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失业者求职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发展开拓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是创造就业机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发挥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基层党组织等社会与经济多元效益的综合平台,已经成为推动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规范化、产业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要依托城市社区平台,用微机化、网络化来实现,它不仅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保障对象的核定、保障金的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变得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化和化,而且还可以有效地杜绝具体工作中出现的疏漏和可能发生的不正之风。
  (五)增加城乡救助体系的科技信息含量
   在全国基本实施应保尽保以后,管理手段普遍滞后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要动态管理上千万的低保对象,如果不依靠机实行信息网络管理,就根本无法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一些地方之所以能够进行比较规范的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由于他们注意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从而未雨绸缪,掌握主动,使低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必须把建章立制放在重要位置,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救助法规体系。一是根据自身实际和条件,尽快制订出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归并与现阶段社会救助工作不相适应的规定、办法。二是加大医疗、、就业、就学、法律等专项救助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专项社会救助的作用。
  (七)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积极为贫困户创造就业岗位
  当前,我国城市中的大、中型国有。正持续着经济转型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过程,企业中的失业者大批量以“下岗”的方式存在,正式登记的失业者比例不高。由于下岗职工的情况比较复杂,职能部门在对其实施保障的过程中,经费来源和管理都相当困难,很容易造成保障经费来源的不稳定等诸多问题,出现积重难返的严峻态势。针对这些棘手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从大局着眼,停止目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者采取的各类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保障方式,代之以在城市中建立和实施“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三位一体的、统一的失业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应积极开拓公益岗位,为城市贫困人口就业创造条件,使他们早日从根本上摆脱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