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悦 王彤 时间:2010-06-25
  摘要:美国、日本等研发实力强的发达国家先后从政府的政策导向、途径及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等几方面采取措施来促进研发活动,这可为我国实现技术跨越提供借鉴。
  关键词:研发;国际比较;启示
  
  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验看,政府的政策导向、企业的创新途径、中介机构的支撑是促进研发活动的主要措施。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研发能力和研发支持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促进我国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和技术进步。
  
  一、发达国家研发活动的经验
  
  (一)美国
  1、政府大力支持。美国的联邦预算支出分两类:强制性支出和可支配支出。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单独的“技术预算”,所有联邦部门的研发预算全部列支在“可支配预算”中,完全服务于各部门,进而服务于国家。根据工作性质设立资助机构,各机构的资助重点不同。在参与科研活动的20余个“内阁级”联邦部门中,有5个部门(国防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国家航天局、能源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始终是研发活动的主要资助机构,其研发经费投入占联邦总投入的85%。联邦研发支出在“可支配预算”中的比例一直在12%左右波动,并有上升趋势。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研发活动也大力扶持。对小型企业而言,税收激励对研发的作用不大。美国政府在1982年颁布《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该法要求所有拥有研究与开发预算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一定比例向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提供资金,用于援助小企业科技创新。
  2、设立多种类型中介机构为研发进行服务。美国的研发中介机构类型很多,主要有三种:第一,孵化、转化型科技中介机构。它以企业孵化器的形式出现,其中包括:一是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主办的企业孵化器,占全国企业孵化器总数的47%。二是私营的企业孵化器。一般由风险资金和种子基金投资集团、石油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伙经营,主要目的是向承租企业、新技术应用项目和技术转让项目投资,并在和房地产开发中获利,这类孵化器占总数的25%。三是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关的企业孵化器,挂靠在专业方向相近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便于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为毕业生、教职员、科研人员提供创办企业的机会,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这类孵化器占总数的14%。四是公私合营的企业孵化器。由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与私营开发商共同举办,这种合伙关系使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既能获得政府或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支持,又具备企业的活力,得到社会各方的科技资源和融资,这类孵化器占总数的14%。第二,咨询服务型中介机构。如,美国的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它由联邦政府资助建立,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第三,技术转移、推广型中介机构。包括:一是美国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它是联邦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建立的把全国技术转移机构联系起来的组织,是推动将联邦政府支持的研究成果向地方和企业转移的主要措施。它采用网络服务方式,将政府实验室研究成果与企业相联,发布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与合作项目,同时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需求反馈到相关的实验室。联合体的运转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二是美国的大学——产业合作研究中心,它由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建立,主要促进大学与产业间在研究开发活动中的合作。三是政府在各大科研机构设科技转移办公室,专门管理成果专利权,为大学、科研机构工作者和企业提供专利、产业化潜力评估等专业服务,作为产学研合作的联系窗口。此外,政府也成立独立的科技转移中心,设立全国科研成果资料库,提供全面的技术转移服务。
  3、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共有4 000家,受理的风险资本约380亿美元。从资金来源看,美国风险资本最主要的来源是基金,包括退休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分别占风险资本来源的23%、19%和11%,三者占资本总额的53%。从风险资本的使用情况看,美国的风险资本在上世纪80年代前的投资重点领域是机硬件行业,到80年代后,投资的重点转向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和远程数据通讯产业,在这些领域的投资超过风险总额的1/3。   (二)日本
  1、政府资助力度大。日本政府对基础研究特别是早期共性技术研究的资助主要来源于通产省。通产省通过系列计划资助技术研究,资助措施有大规模计划、、技术前沿计划、下一代计划及医疗和福利设备技术计划。大规模计划始于20世纪60年代,资助的项目从大规模集成电路到高性能电动汽车电池,再到脱盐设备。下一代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资助未来关键产业中的“支撑”技术。1993年日本政府推出工业科学与技术前沿计划,每年资助2.6亿美元,并集中资助工业技术的早期开发。通产省另一主要资助部分是实验室研究,它通过工业科学与技术局管理15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资助或指导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的研究。研究的很大一部分是与私营合作进行,大学研究人员也参与其中。日本政府在早期并没意识到在合作研究中工业参与者对知识产权的要求,造成研究联盟中参与者激励不足的问题。后来政府采用部分的专利分享机制,研究计划参与者可集体拥有研究成果专利的50%,每个参与者的份额取决于其对专利研究所作的贡献。
  2、加强部门间研发计划的协调服务。1985年日本设立一个部门间的研发计划,叫做关键技术中心(现名关键技术研究提升中心),主要针对存在高技术风险、需要不同产业问的技术相互融合及缺乏配套的基础技术(标准)等市场失灵问题对企业进行支持。关键技术中心的研发计划中,那些通过权益投资资助的项目一旦商业化成功,关键技术中心有权通过出售其在合资企业的资产,或分享合资企业的收入来收回它的投资;项目成功后,贷款和利息必须偿还,如果不成功,只偿还本金。关键技术中心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被全部分配到参与资本预算和贷款计划的私营企业中。
  3、制定保护研发的法规。日本先后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造性活动的临时措施法》等。这些法律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明确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应设立管理机构并进行支持,各级政府及所属的各种实验机构要协助中小企业研究新技术,政府给予经费补助和低息贷款,免费提供信息与咨询等。由于一般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对中小企业作用不大,1985年日本政府颁布《租税特别措施法》,实行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侧重在试验研究费用上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调动中小企业开展试验研究的积极性。
  4、成立依托于政府的中介机构。日本的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有中小企业事业团、科学技术振兴会。前者由政府资助,主要工作是资金援助、人才培养、信息提供,侧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后者由通产省建立,旨在促进官、产、学、研之间的技术交流,负责通产省研究院的技术转移,侧重基础技术。中小企业事业团还有两种重要的科技中介服务形式:“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委托开发主要针对一些重大战略性基础项目和商业化较困难的新技术。国家提供开发必需的费用,“委托”给企业或企业群,研发成果归国家所有,参与的企业在获准时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开发斡旋主要用于风险较小、离实际应用较近的技术。中介机构通过契约调整技术所有者和实施企业间的关系,采用合伙、技术入股和买断等几种形式。日本的技术交易市场由通产省政府设立,主要利用电脑提供技术买卖资料,进行中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收集、管理、提供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进行研究和开发;技术资料应用的公共关系和促进活动;技术资料的演讲和展示;完成基金会目标所需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对我国研发活动的启示
  
  (一)增加研发投资强度。充足的资金是创新活动的保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研发活动就无法开展。从企业层面讲,要对研发活动给予更多的重视,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只有掌握关键技术才能获得超额利润;从国家层面讲,因为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投资期较长、收益不确定等特点,政府的投资力度还需加强,只有政府提供有力支持,技术创新才能稳定、持续。
  (二)拓宽研发资金来源渠道。银行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更多的参与到企业的研发中,做到研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监督,从而防范研发的高风险,避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同时,应允许银行获得相应的高收益,要加快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还应鼓励发展更多的风险投资机构,培育风险投资技术评估人员,使更多的风险资本介入到研发活动当中。在股市对风险可接纳的范围内,放宽企业上市的要求,使更多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创新资金。政府也应起到中介作用,帮助企业寻找合适的资金来源,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合理使用研发资金。我国在研究机构和高校之间的研发资金分配还需调整,高校具有良好的技术人员和配套系统,应发挥相应的科研能力。特别应使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协同研发,这样才能发挥各自优势,避免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新产品的困扰。企业提供市场需求信息,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两者在研发的过程中不断修正,既降低研发产品的风险,又加快新技术转化的速度。基础科学研究是一项投资大、收益时间长、公益性大于盈利性的公共领域,纵观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基础科学研究的投资领域占绝对主导地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特别是中央政府仍应作为基础研究领域主要投资者,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增强基础研究的国际竞争力。
  (四)培育有效的技术市场。技术市场是为交易双方进行技术转让而建立的交易场所,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量与成交金额反映科技成果转让的规模。我国应充分利用技术市场,把无形资产变为有形资产,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向商品转化,避免专利技术被束之高阁,实现研究投入产出最大化。
  (五)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日本是典型的从“拿来主义”到“模仿创新”最终实现“自主创新”的成功国家。其大量引进欧美先进技术,进而赶超欧美、实现跳跃式的发展。对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日本非常重视研究其优缺点,并加以改造和集成创新。一般来说,日本企业要花相当于购买技术的一半经费对技术发明从事再研究,从而达到融合创新的新阶段,如,1965年日本全国企业科研费为2200亿日元,其中购买专利的费用为600亿日元,而对引进技术的研究费为300亿日元。而我国目前每花1元钱引进的技术,只用0.07元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当前,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是在全球化所带来的高新技术竞争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金不足,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相对落后,企业的科技管理经验欠缺。在技术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形势下,我们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关起门来创新”,而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基础上,从国外引进技术和经验,以天下之长补我之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