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创意产业发展倡导绿色经济增长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岩 拓中 时间:2010-06-25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与高科技产业一样,生产要素不再以人力、能源、原材料为主;形成的财富不体现在物权的有形资产上,而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上;产品不再具有排他性。创意产业成为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增长模式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创意产业;绿色经济;经济增长方式;可持续
  
  “创意产业”,又称创意、创造性产业、创意经济等等。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创意产业”的概念,其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根据这个定义,英国将广告、建筑、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13个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目前,在世界发达国家,“创意产业”越来越受到界、经济界、文化界的重视。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随后逐步演化为“文化创意产业”。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将文化产业分为九类: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十一五计划以来,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粗放型增长模式带来的诸多弊端,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发展创意产业,也是基于对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考虑。
  绿色经济增长模式强调为确保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制定政策时必须兼顾环境和生态方面的因素,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也不应只看GDP,而应纳入一套生态指标。在绿色经济增长模式下,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不应被看成一种成本或负担,而应视作一种投资,应积极宣传这类活动中蕴含的商机,并对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因此,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的内涵式增长新模式十分必要。而国内外的最新实践表明,大力促进创意产业发展,是值得尝试的。
  
  一、创意产业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特殊作用
  
  (一)创意产业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
  由于创意产业具有很强的渗透性,能够将技术手段、文化内容与市场创造有机融为一体,使传统制造业、服务业甚至农业得以延伸。创意产业在供给环节占据了价值链的高端,有广泛的产业关联性,核心创意元素在提升自身价值的同时,必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这也是其成为高成长性产业的基础。如,广播影视产业将带动音像、影像、游戏、家电、通讯、广告、会展等产业发展;文化娱乐业将带动、餐饮、、演艺等产业发展;创意产业的公共参与性及其大众流行性的特点,将推动服装业、美容业、城市建筑业等产业的发展。
  
  (二)创意产业通过提高综合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创意产业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与消费可以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带来社会经济的全面繁荣和进步。创意产业不仅可以营造全新的时尚生活,而且可以改善经济环境和社会面貌,促进城市创造力的勃发,并通过引导消费结构的升级,促进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形成,宽松愉悦的社会环境不仅是创意产业的出发点,也是创意产业的归宿。尤其是创意产业是高层次的人类劳动的集聚,能够吸纳大量劳动力,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
  
  (三)创意产业通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创意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之一,具有能耗少、无污染的特点,与对土地、资源有巨大需求的传统产业不同,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创意产业对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同时,创意产业具有保护人类现存文化资源的特点,创意产业集聚区与旧城区之间的有机互动性,体现出创意产业是典型的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朝阳产业。
  由此可见,大力发展创意产业不仅可以迅速提高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而且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充分就业、继承文化传统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对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二、创意产业促进绿色经济增长的产业组织基础与路径
  
  (一)创意产业通过创意要素集聚,实现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凯夫斯在《创意产业经济学》(2004)中指出:创意产业有三个基点,一是它与文化艺术、设计、和传媒行业相关,二是它是新创业的有新的文化创意和运作方式的,三是从事创意工作的雇员超过先前同类行业10%。因此,创意产品具有纵向关联与横向集聚的特征,它不是单一要素的产品,其完成需要多种要素的集聚与升华,当代创意产品必须由创意策划、技术制作、传播操作、管理协调、商品销售等多方合作才能最终完成,它是多要素优势协同集聚的产物。集聚优势是指发现、挖掘、整合全球优势资源,通过政策、制度、组织等机制创新和恰到好处的弹性运作,将人才、技术、地缘、信息、贸易、等要素与文化要素高效配置,在蓄势增能的同时辐射释放,在创意元素的作用下,在集聚融合的过程中形成创新极、创新场,发挥要素集聚增值效应。通过创意集聚效应,能够实现“集聚创造”和“集聚增值”,实现资源节约效应。同时通过创意集聚效应,要素之间的协同效应,使配置结构更加稳定,增强可持续性。   (二)创意产业拉动增长的路径
  创意成为创意产业的核心标志,并推进了产业链的形成和中介环节的急剧扩张,创意产业中出现大量的中介机构、文化传播、经纪人、制作人等中间环节。在后化时期的今天,文化产品不再稀缺,我们也不缺各式各样的书籍、节目、电视和电影节目,缺的是人的创造性参与传播。创意产业对经济的拉动力最终都要取决于对消费者的渗透力和价值实现能力。当代提出的体验产业、休闲产业和娱乐产业都更加突出满足人们对精神性、文化性、娱乐性的需求。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文化服务贸易已成为与创意产业相关联的重要内容。如果创意产业直接关注产品生产,文化服务贸易关注创意产品生产链的下游,关注与创意产品制造紧密连接的创意产品的传播、流通、交易、消费系统。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版权是创意产业的政策保障和支撑,注意力经济、眼球产业依据当代媒介革命的巨大成果更关注创意产业的当代传播方式,通过市场中介和销售,把创意产品和服务变成大家喜爱的消费品。文化贸易关注创意产业价值链的下游。关注与创意产业紧密连接的产品的流通、交易与销售领域。创意产业与高科技产业一样,生产要素不再以人力、能源、原材料为主;形成的财富不体现在物权的有形资产上,而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上;产品不再具有排他性。因此,创意产业和绿色经济同属于知识经济的两翼。发展创意产业需要三大生产要素,首先是智力资源,人是第一宝贵的智力资源,有了人的创造,就能产生无限创意,因此人的智力资源是创意产业第一生产要素;其次是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创意之后的初级阶段,只有将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资本之后才能带来创意产业的投入产出效应。各国家、各民族不同的特色文化资源和文化传统是构成差异创意产业的根基;再次是科技资源,科技资源是创意产业的物质载体和手段,它决定创意产业发展的规模、程度和方向。可见,创意产业的特质决定其在绿色经济增长模式中的重要地位。
  
  三、政策建议
  
  (一)促进创意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
  创意产业具有创新性、高增值性、高科技性、高差异性、高回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以传统有形资本的投融资体制作用于创意产业,无法起到市场杠杆的作用,创意性市场主体的形成既需要依靠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形成,也需要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的作用。需要建立创意产业创新评估体系,建立创意元素质押制度等,保障新型投融资体制发挥导向作用。
  
  (二)实施创意人才战略
  创意人才具有流动性强、富于想象、年轻化及敢于创新的特点,是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市场发现与创新素质的有机融合。它是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头脑服务为特征,以专业或特殊技能为手段的专精人才。因此,形成强大的创意人才队伍,需要制定实施战略与细则的有机配合,从基础开始,延伸到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并在专项人才基金的支持下,“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做好创意人才的经营和管理,特别是在我国全面入世的背景下,熟悉WTO规则的国际化文化人才培养更是一项重要工作。
  
  (三)大力推进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都为全面发展我国创意产业提供了重要机遇。要适时地抓住这样的机遇,完善信息服务业、业、广告业、会展业、咨询业等薄弱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我国的文化服务贸易。英国政府则特别注意强化对创意产业出口的援助,为此特别成立创意产业输出推广顾问团(CIEPAG)。1998年,创意产业输出推广顾问团着力研究政府政策对创意产业产品出口的效益情况,对包括内容产业、古迹与观光、设计、表演艺术等范围提供咨询建议,并对不同部门间协调整合与创意产业出口方针等提供政策意见。日本经产省与文部省联手促成建立了民间的“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并拨专款支持该机构在海外市场开展文化贸易与维权活动。2002年韩国政府拿出17.1亿韩元支持参加在中、日、美、法、德、芬兰等国举办的12项有关、动画、漫画、游戏、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展销活动,在西班牙等6国举办7次文化产业投资洽谈会进行招商引资。
  
  (四)切实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对创意产业来讲,知识产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对产品的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都把保护知识产权上升到战略高度,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此外,在对创意产业的法律法规支持上,1997年起,韩国制定《创新企业培育特别法》,针对数字内容等新兴产业进行激励。1999年,韩国国会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明确推进文化、娱乐及内容产业的发展。同时,韩国还制定与特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令,如制定游戏产业的相关政策法令,修改与之相关的声音、录像、电子游戏产品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