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原因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业铭 时间:2010-06-25
  摘要: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爆发后,评级机构在此次危机中成为最直接的批评对象。本文对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探讨,并对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评级机构;次贷危机;原因
  
  一、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
  
  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引起的危机爆发后,各主要信用评级机构成为最直接的被批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在本次次贷危机中的不良表现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信用评级机构在本次危机中的主要表现为:
  
  (一)次级抵押债券评价的不确定性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
  评级机构最初把次级抵押债券认定为与美国国债同为AAA级的最高级别债券,这大大促进了次级债市场爆炸式的增长,加之较高的收益率,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纷纷为其买单。但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评级机构调整了一些债券的等级。如,仅在2007年7月10日一天,穆迪就调低了超过400种此类证券的评级,标准普尔也在同一天将612类证券列为观望,并在随后两天内调低了大部分证券的评级。短时间内评级机构对次贷评级的不确定,必然引起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同时,债券等级下降会触发债券发行公司一些合同的“评级触发条款”,从而又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投资者正是由于信赖这些机构对抵押债券的高质量信用评级,才放心大规模购买此类证券。但事实表明,这些机构所认定的与美国国债同等级别AAA的最高等级证券,到目前为止已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了。
  
  (二)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反应迟缓
  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评级信息反应迟缓,使决策机构者措手不及。如,标准普尔在关于次贷危机造成的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已近尾声”的研究报告发布后仅一天(2008年3月14日),美联储和摩根大通银行宣布向贝尔斯登提供应急资金;2008年3月17日,摩根大通又公布了收购贝尔斯登的计划。而在一周前,就已传言贝尔斯登出现流动性问题,而评级机构并未做任何反应。在传闻得到证实后,三大评级机构才不约而同地采取降级行动。
  
  (三)信用评级过程透明度低
  由于在评级过程涉及到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保密问题,评级机构不会公布评级的数据来源,同时,评级机构也不会公开核心的评级方法。即使SEC(美国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在1997年对NRSRO明确了须公布其评级方法,但作为除评级机构以外的市场参与者,根本无法通过这些方法估计衡量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价值,评级机构成了唯一真正了解结构性金融产品价值的知情者。
  
  二、评级机构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利益博弈
  三大评级机构对次级债级别认定有着近乎相同的观点,即使是在投资级别以下,采用不同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的标普和穆迪认定的级别基本相同或差异也在一个级别以内。从理论上讲,评级市场可类似的看做是“双头垄断”的市场类型,但利益驱动更是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债券的评级是在两家评级机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产生的,而最终趋向一致。正是评级机构利益所致,才在债券评级中出现了这种现象。
  
  (二)收费制度存在问题
  评级机构是按照受评所发行债券的市值和最终级别,按一定的比例(一般为2‰-3‰)来收费的。这种评级付费的方式,扭曲了原有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的委托人由投资人变成了受评企业。债券的等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债券评级越高,融资成本就越低。迫于企业的压力,评级机构也会给出较高的评级,级别越高收费也越高。同时,评级机构在为企业发行债券评级时,会建议其接受本机构的咨询服务。以上两种费用都是由受评企业支付的,这种支付方式无疑对评级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了影响,必然会使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
  
  (三)对评级机构监管不力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了加强金融监管,规范评级机构,更好的利用评级机构以降低市场风险,建立了NRSRO制度;2006年9月29日布什签署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3(以下简称法案)。法案对NRSRO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加强。但很遗憾的是,法案仍没有解决一些核心问题。如,在准入资格方面,法案只是说明了申请NRSRO的资格,最终是由SEC批准。SEC在批准过程中由于一直没有客观明确的法规标准,被广泛认为存在黑箱操作,而法案没有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在利益冲突方面,法案规定主要限制了内部员工的工资收入不能与业务挂钩、员工与评级报告征订者的私人交往等等,并没有对评级费用与债券等级挂钩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监管。美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仅仅作为投资者的“”,但等级的改变引起投资者的损失与评级机构无关,这也难怪,评级机构会对次级抵押债券给出如此高的级别。这也恰好说明了,在安然倒闭、世通财务危机、次贷危机等与评级机构相关的重大事件中,SEE的调查每次都无功而返,真正原因是美国的从根本上保护了评级机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力,纵容了评级机构,为次贷危机提供了温床。   (四)评级方法存在缺陷
  首先,评级机构评级所参照的数据依靠债券发行人、贷款方提供的,而不是公开的数据。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看,信用评级工作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没有哪个机构比本身更加了解自己;其次,自2001年起,评级机构才开始大量接受次级抵押债券评级,这对评级机构来说是“陌生的”,缺乏大量的数据,而且次级债券的构造过程非常复杂,从而加大了评级工作的难度。
  
  三、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所带来的教训与启示
  
  次贷危机爆发后,针对评级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各国对评级机构加强了监管,美国政府要求三大评级公司披露其评级方法和过程;欧盟委员会也于2008年8月16日对外宣布,将着手调查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次贷危机中的表现。从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的表现,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与启示:
  
  (一)以立法的形式对评级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此次危机的爆发,就是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因此应建立健全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对评级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包括处理利益冲突的有效方式、修改评级的方式以及如何增加评级工作的透明度,等等。总之,要从根本上对评级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二)正确处理好评级机构独立性与利益的关系
  投资者对于评级机构的信任主要是具有独立性,如果有利益冲突就会影响评级机构分析问题的独立性,那么将势必会影响投资者对于评级机构的信任度。目前,评级机构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所评级的发行方支付的费用,评级机构在作出评级决定时也可能会有利益冲突。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评级机构独立性与利益的关系,所作出的评级不应由于存在或潜在的商业关系而受到影响。在具体操作上,应规定评级分析师的酬劳与发行者支付的费用没有关系;评级机构的单个项目收入比重应控制在一定程度内,保证其可以不受单个客户影响;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和辅助业务上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严禁评级职员收入受服务对象的影响。
  
  (三)评级机构必须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评级透明度
  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的核心,这主要是由其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是预期性,即金融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二是不确定性,即市场的和进程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三是信息决定性,即市场参与者完全是按照市场上所披露的各种信息来做出投资等决策。故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评级信息在投资者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评级机构使用的评级方法、程序等并不完全相同,而且评级所依据的资料也只有评级机构知道,其可靠性也只有评级机构知道。因此评级机构必须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评级透明度。
  
  (四)必须对评级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从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发展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市场驱动的发展模式”。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监管部门不直接对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评级操作等进行监管,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二是“政府法规驱动的发展模式”。政府支持或培育起决定性作用。无论属于哪类发展模式,监管部门都应对机构的执业活动提出一定要求,这些要求多表现为执业规范或存在于评级机构资格认证中,目的是保证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同时也对评级行业的准人和竞争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监管者必须对评级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也就是评级机构必须满足六项原则:客观性、独立性、国际性、信息披露、资源充足性和可信性。
  
  (五)必须保证资信评级报告的质量,尽力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应保证资信评级报告的质量,应减少借贷双方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就要求:评级机构应采用评级的程序和方法来实施评级工作,以确保他们所作出的结论具有公正、全面性;评级机构评级方法应系统化,评级结果以历史经验为依据,遵照某一有效的形式;评级机构的分析师应使用公司制定的方法从事作业,他们应具有专业知识,品行正派;评级机构应拥有充足的资源,能够搜寻有价值的信息和对其进行分析;评级机构基于持续经营的原则,应定期更新其分析和评论的方法;评级机构应保存内部记录以支持其评级结果。
  
  (六)要对评级机构的违约实行追究制度
  评级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通过采取事后验证、信息披露的办法,如果发现评级机构出现重大失误应实行追究责任制,树立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要求评级机构在没有掌握足够信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评级,在评级时必须公布评级方法和模型以及关键性的假设,并建立一套评级质量内部审议机制。
  在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暴露的问题,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性原因,也有主观性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应认真分析评级机构没有尽职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完善评级程序和评级方法,从而促进信用评级业规范、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