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解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0-06-25

                       作者:戴传刚 邹娟 杨华 熊斌 张梦梦  

        关键词: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债务重组准则在我国产生和的历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了其在几个方面的差异。最后分析了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6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新的准则,并于2007年1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财政、会计工作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最终实现了全面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实现了我国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使中国真正拥有了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较以前准则的变化值得好好思考。从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开始到2001年对老准则的第一次修订,再到2006年2月财政部又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为方便称呼,1998年、2001年和2006年的债务重组准则分别简称为1998年准则、2001年准则和新准则),已经历了8个春秋。如果说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方式会计规范的要求,那么在2001年对准则的第一次修订应该说是对第一次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当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有针对性的调整。而2006年的新准则则是随着经济和企业的快速发展内在的要求准则必须要在内容和形式上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趋同。笔者主要就新准则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新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债务重组的定义差异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定义的界定为: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2001年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1998年准则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新准则和2001年准则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异在于:(1)新准则强调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这是判断对已存在债务重新安排的事项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显性条件。原准则和会计制度无这些显性条件,但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事项需由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可以推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仍然是债务重组的重要隐性动因。(2)新准则把债权人作出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而2001年会计准则放弃了将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的规定,而将凡是有关修改已存在债务条件的事项,不论债权人是否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是否发生债务重组收益,统统归入债务重组。笔者认为,这一改动缩小了2001年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的范围。
  不过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新准则虽然和2001年准则在债务重组定义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却和1998年准则的定义相同。这是不是意味着债务重组定义的回归呢?其实不然。1998年出台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方式会计规范的要求,是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当时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尚不发达、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理论上先进的准则在实务中出了很大问题,于是在2001年就做了较大修定,而2006年的准则完全是鉴于我国经济及企业发展的现状和国际趋同的内在要求所作的修订。可以看出,虽然两个准则当中的定义相同,但其出台背景完全不同,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新准则中的定义就是1998年准则定义的回归。
  2.计量属性的调整
  2001年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按换出资产的账面金额或清偿债务的资本的账面金额;而债权人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金额作为手让的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仅在债权人涉及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时,使用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则规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公允价值应该说是最真实和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而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产生了虚列资产的问题。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则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3.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2001年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5种,其中第一条“以低于债务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第二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新准则不同,在新准则中其实是把这第一条和第二条合并为新准则的第一条了,即“以资产清偿债务”。新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表面上看没有变化,即这种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变革,而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修订后的债务重组方式可操作性更强、更具体,更符合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新准则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概括,易于理解和记忆。

  4.损益确认的不同
  2001年准则规定债务人将所有债务重组利得(即重组债务的账面金额超过将会支付或换出的未折现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数额)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不是确认在收益表上。而债权人不确认任何债务重组损失。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的账面交织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金额只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已记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了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应收金额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报表披露的内容不同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信息为“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和“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为“或有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和“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为“或有应收金额”。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根据新准则规定,无论何种方式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均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而原准则规定,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权人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二、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滥用
  本次准则修改变化最大的部分就应该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了,并且这也是新准则争议最大的地方。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1998年的准则中我们就曾经应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由于公允价值的确定要强烈依赖于完善和发达的公开交易市场,依赖于充分的交易信息供给。很显然,我国当时的诸多条件并不满足。而且由于公允价值的“自愿”性质,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来操纵利润,致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出现问题。鉴于此,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用账面价值计量取代了公允价值计量。这样虽然可以抑制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但却与国际惯例相脱轨了,无法及时反应真实的会计信息,而会计本身却是要求传递真实和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应该说是最真实和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新准则把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又改回为公允价值,使我国会计准则更趋同于国际惯例,有效的强化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真实性。但可能又会面临公允价值被滥用于操纵利润的情况。因为我们一直到现在为止,完全的自由的市场体系都还没有最终形成,在许多领域还存在非市场化的因素。因此建立在完全自由交换市场基础上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
   2.新准则的可操作性要加强
  新准则中有很多表述是采用定性的表述方法,因为人们理解上的差异性,很可能导致对新准则的误解。比如新准则中规定企业只有在“发生财务困难”时才可以进行重组,但如何才是财务困难,目前还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人在这里的主管因素作用很大。所以要进一步新准则的研究,完善其可操作性。
  3.没有考虑时间价值
  很显然,在新准则当中,时间价值都别忽略掉了。这种省略可能会导致数据出现偏差,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比如对未来或有事项金额的估计上,新准则没有对这个未来的估计金额进行贴现,而是直接的把两个不同时间点上的金额相加来。还比如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有人认为应将修改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现值作为重组后的账面价值,重组前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这样就可以使各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的确认口径一致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1.24-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222-229.
  [3]吴波,常青.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建议[J].财会月刊,2002,1:23-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87-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