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性收入”理论形成的历史沿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琦 时间:2010-06-25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理论有着丰富内涵和新意,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30年来的巨大成就。对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缩小社会发展差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和新意的提法,体现了我们党基于新的时期对我国社会发展趋势作出的判断和战略决策,表现出在我国改革发展近30年来的关键时期,党和政府对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我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指明了前进方向,对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缩小社会发展差距,构建和谐、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产性收入的内涵解读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是指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更多”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咱老百姓;“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财富,涉及到诸多理财方式;整句话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这一理论的提出有利于使无财产者有信心、有财产者能安心,使人民安居乐业、仓实礼全,进而使和谐元素增多,推动小康社会全面建设。一般来说,从收入形式上看,财产性收入属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即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社会捐赠、社会保险、辞退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大约在2%左右,主要来自居民银行存款利息等。
  对财产性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解读综合起来有这几个方面的观点:
  1 古代著作《孟子》中将之诠释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有恒产者有恒心”,这里所说的“恒产”,是一种可以让人获得心理安全感,上的认可与社会承认以及有保障的私有的物质财产。通过拥有、增加“恒产”——“财产性收入”,让百姓产生、巩固“恒心”——信心、安心。
  2 经济类词典上对“财产性收入”的解释是:“指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如在总资产分类中的“非生产性资产”,就包括住房、、学校、商店及其他为职工服务的福利设施。而有时还包括一些隐蔽的资产,主要是指具有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积累性质的那部分资产。可见,这主要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进行的解读。财产性收入与投资性收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资是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将货币或资源等经济要素投入某一领域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投资性收益就是从投资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对比两者可以看出,投资性收益与财产性收益具有一些相同点,包括:都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得收益的一种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是,财产性收入中有一部分是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获得的收益,投资性收入则是货币或资源等经济要素投入某一领域形成资产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此外,投资不一定完全是为了获得收入,如投资公益事业就不是为了获得收入。
  3 严格意义上,“财产性收入”这一理念应该从我国居民总收入的角度来解读。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它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这涉及到各种投资,比如实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这一解读是目前比较符合中国政府提出这一理念的本意的,被理论界普遍接受。
  4 对“财产性收入”还可以从法律意义上结合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去理解,将它定义为利用财产权获取的经济利益。
  按民法通则,我国公民享有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还有知识产权。财产按其拥有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尽管增加国家的财产性收入与增加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性收入也会间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十七大报告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显然这里所谓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让更多的公民个人利用其财产获取经济利益,包括公民个人利用其合法收入进行各种投资所获取的报酬,通过房屋出租获取的租金收入,通过储蓄获取的利息收入,通过文物收藏获取的价值增值,通过债权的执行取得的收益,利用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等。因此我们强调让每个居民拥有合法性的财产性收入。
  总之,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有资可投,有财可理”。要让群众拥有财产必然有赖于经济水平的发展。通过经济的增长来带动群众收入的增长,通过收入的增长来累积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样,更多的群众才能够拥有更多的财产,进而拥有更多的合法性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理论的提出,得益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展的成就,特别是确立按要素分配是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制度安排,它顺应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为我国人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了激励机制。从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展30来的中,我们可以更深地领悟到这一理论产生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展回顾
  
  收入分配制度与方式历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理论和分配方式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与之相适应,我国人民的收入来源也从以单一的劳动收入为主发展到以提高人民财产性收入为主,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源泉,如何让群众通过劳动获取的财富成为资本进而成为收入的来源,这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新课题,改变了以往单纯以劳动为收入来源的狭隘理解,也体现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巨大飞跃。
  1 改革开放初期至党的十三大,以劳动收入为唯一收入来源,在按劳分配制度基础上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克服平均主义。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以劳动获得收入是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是由于劳动能力不同,家庭人口不同,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于是就形成了过分追求平均主义的风气,这就使当时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弊病”。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基本处于贫困时期,绝大多数家庭入不敷出,在基本生存线上徘徊;1978年中国人均GDP只有160美元,中国人民必须先摆脱贫困实现温饱,让绝大多数家庭衣食无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把基尼系数为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因为当时我国的基尼系数大约是0.30,收入差距小,所以分配的主要矛盾是平均主义。因此,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收入分配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快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1987年党的十三大继续强调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着重克服平均主义,继续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善于经营的和一部分人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激励人们发展,引领大家奔向富裕生活。 这一时期国家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放在东部沿海地区,实行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投资、财税、信贷、外贸外资、价格等政策倾斜,打破了地区发展上的平均主义,促进东部沿海地区较快地发展起来,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 党的十四大提出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强调通过其他分配方式获得更多收入,先富带动后富。
  进入20世纪90年代,经济一直稳步发展,改革初有成效。这时中国的基尼系数接近0.40,收入差距开始增大,到达国际规定的警戒线,因此,1992年,党的十四大指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提出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具体包括逐步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这一改革拓宽了收入增加的渠道。
  3 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强调各种财产要素公平参与收益分配,进一步扩大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各种生产要素带来的收入。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城乡居民的财产不断增加。居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收藏品等财产的拥有量迅速增加,相应的利息、红利、租金、增值收入等也在成倍增长。人民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后,各种要素收入就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可以说只要有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所有权,就必须允许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承认要素收入的存在与发展,给予他们相应的收益回报。否则,是没有人会自觉自愿地无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那么生产活动也就无法正常、高效地运转。
  1997年,党的十五大坚持解放思想,提出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土地、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收益分配”。这一分配方式的改革,要求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提供的要素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贡献越大,所获得的收入就越多。这一改革一方面更好地调动人们的投资和提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从而为加快发展生产力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更好地发展了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理论。
  4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呈现了上少有的持续经济繁荣。但在经济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如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等一系列影响民生和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447,属于“差距偏大”的情况。中国有必要防范出现因为贫富悬殊过大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这就需要党和政府从各方面积极“创造条件”,让财富覆盖更多的普通百姓,缩小贫富差距。
  党的十六大更加关注公平问题,继续解放思想,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就把保护范围从合法的劳动收入扩大到了合法的一切非劳动收入,其中就包括了合法的财产性收入,这又发展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党同时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提低”和“调高”都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手段,“扩中”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相对较低,只有2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中等收入者比重已超过50%。我们只有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才能真正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手段和目标的混同问题在当时并没有解决。
  5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进入快速增长期。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家庭收入来源中,财产性收入仅为128元,而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元,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均超过了居民收入10.4%的涨幅,财产性收入增长明显快于劳动报酬和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其发展潜力巨大,无疑正成为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的新增长点,中国人民现在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
  然而,一个不可否认和忽视的事实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但总体上水平还比较低。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渠道还比较狭窄,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由于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从根本上看收入差距问题是因为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太低,只有低收入者由多数逐步减少为少数,中等收入者由少数逐步增加为多数,才能实现社会稳定的收入分配结构,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为了让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十七大报告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健康与均衡,对当前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完整的论述。在重申了按劳分配的重要性基础上,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强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这一提法,目的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真正做到“扩中”这一目标与“提低”和“调高”两个政策手段协调一致。其目的就是要防止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改变现阶段财产分布和财产性收入流向不均衡的状态,避免迅速增长的财产性收入过于向一小部分人集中,让财产性收入覆盖到更多的普通百姓,真正进入“大众时代”。可见,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这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拉动经济发展。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共同富裕、调动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着非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