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市信息披露失范:表现、成因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孔欣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股票市场 信息披露 监管 规范
    论文摘要:规范的信息披露是股票市场有序运作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失真、失效、欠充分等问题时有发生,分析其形成原因,探讨解决办法,才能使股票市场健康、规范运行。
  经过10余年的,股票市场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到2000年底,深沪两市境内上市公司(A,B股)已达1088家,人市人数达6千多万,市价总值为48091亿元,占GDP的比重53.8%。应该说股票市场为我国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进程、促进产权结构调整和资本重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股票市场秩序失范、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信息分配非均衡,积累了大量风险,已经影响到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一、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失范的表现
    在股票市场上,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投资者利益和交易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依照法规,客观、公正、全面、及时披露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多问题。
    1.信息披露失实。目前,部分公司在上市前就进行所谓的形象包装,招股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严重失实,通过寻租活动获得上市资格;上市后,以失真的报告或其他文告,公布虚假的业务活动、税后利润和每股盈利等重要财务数据;并利用所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庄家炒作,联手交易,恶意欺诈,操纵市场。上市公司中先后曝光了海南“琼民源”、深圳“原野”和四川“红光”等震惊社会的恶性案件。仅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以来,在证券、期货市场就发生了236件涉嫌违规事件,这些非法事件不仅败坏了上市公司的声誉,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极大地干扰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
    2.信息披露时效性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年报和中报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和2个月内完成,但很多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编制报告的情况时有发生。据报道,1999年4月30日按期向证监会报送年报的仅占上市公司的22.5 %。按规定,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但大多数公司在发生收购、重大债务、投资项目变更、投资进度未按原计划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管理层人员变动等情况时,并未向社会及公众披露,过后虽有公开报告,也是时过境迁,甚至误导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充分。有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往往流于形式或过于简单,对于有些财务数据能省则省,对非财务数据和未来预测信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对于诸如公司与关联户之间的重大交易、资产重组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交易等重要信息披露很不充分,或恶意隐瞒,以致信息使用者发生错误决策。此外,公司年报、中报披露的信息往往是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而对大多数非专业的投资者而言,缺乏有关财务知识和股票专业技术知识;投资者更希望在注释和说明中通过文字了解到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信息披露形式与渠道不规范。按规定,上市公司应按时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人市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同时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随时报告。但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并未按规定的形式对外报告,有些仅在地方性报刊上披露。这些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与渠道不规范,致使社会公众不能完全获得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方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投资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获得等量信息,造成信息分配不公,信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阻碍了股票市场的有序运行,干扰了监管机构的正常管理,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二、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失范的原因
    造成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失范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上市公司自身内在的因素与我国证券市场客观环境不完善两个方面的原因。
    1.上市公司自身内在的原因。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正式运作的时间相对较短,上市公司经营理念不健康,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是导致信息披露失范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是过度追求公司自身利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某些上市公司为了在股票市场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公司领导层指使会计人员违反会计准则,制造假帐。例如,为提高年度利润,剥离非盈利资产;为虚增投资收益,搞突击性资产交易;为了降低负债率,有意隐瞒重大债务;为了获得配股权力,谎报业绩,虚夸利润;特别是个别经营绩效极差的公司,为了免于摘牌处罚,则推迟或提前确认成本,搞间断亏损;为了实现“圈钱”最大化,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幕后操纵,人为扭曲会计信息,破坏公平交易,扰乱股市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产权约束控制;而社会公众股数量少、集中偏差,难以形成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约束的力量,公司经营管理权被少数人掌握,造成公司权力失控,给制造虚假信息,转移利润、操纵股价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会计、审计工作基础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聘用会计任人唯贤,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会计、审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弱化。在此条件下,会计信息被露必然有失客观、公正、充分、准确的要求。     2.证券市场的客观环境欠完善。上市公司的规范行为必须有证券市场良好的客观环境保证,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环境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是证券监管体系尚不健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10月正式成立,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但是,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未理顺,证监会与财政部、中注协、国资管理公司的职能交叉,利益重叠,管理效率不高;证监会缺少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报告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范进行调查、核实的专门机构;有关《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衔接;有关、法规中对恶意做假的直接责任者和公司主要领导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中,证监会发挥着主导作用,但证监会在监管程序、范围等方面还缺少操作细则,对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较轻,并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节制。
    二是注册会计师执行质量低下。注册会计师负责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因此,其职业道德水平与会计业务素质是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目前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活动很难保证股票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要求,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是现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原本是国家的事业单位,或挂靠某些政府部门,带有典型“官办”机构色彩。目前虽然名义上与挂靠单位脱钩,但实际上与原挂靠单位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公允性,导致某些会计师事务所责权不明,质量和风险意识淡薄,无法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其次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低下。注册会计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并要求有较高的业务实践经验。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人员有一部分是从其他行业转评的,这部分人资格老、岁数大、吸收新知识能力差,对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了解不深;还有大部分人员是近年来通过注试选拔上来的,这部分人员虽然书本知识丰富,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甚至以前根本没有接触过会计工作,因此,导致目前的会计报告质量不高。另外,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缺乏行业自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受到行政干预情况下,服从长官意志,不讲原则;在日益加剧的行业竞争中,片面追求利益,为了多揽业务,不按会计准则和规范编制报告,以此来迎合上市公司的意原;不按审计要求来收集审计证据,有的还和客户串通一气,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编制虚假信息,扰乱股市正常交易活动。
    三、规范股市信息披礴的对策措施
    要从根本上解决股市信息披露失范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建立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为了促使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规范运行,保证其信息披露质量,当前,巫待抓紧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强化公司管理当局对全体股东、董事会所应承担的委托责任。二是必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内部应进行的分工,将不相容职务在不同的部门或人员之间进行分工,防止由一个人经办增加舞弊差错和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当前,上市公司在转变体制的同时,还必须从控制环境、控制程序、风险分析和评估、信息生成与沟通、全方位监控等方面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三是建立和加强董事会、监事会领导下的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以《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等法规为基础,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为核心。目前迫切需要对某些规则予以细化,以便于具体操作和执行。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公告中公开披露利润、股息额和股息率;在会计报表中附注各种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期货交易、关联交易等活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以便为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二是明确规定公司领导对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依照国际惯例,协调各项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适时推进各项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
    3.强化证监会监管与处罚力度。当前为了加大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权威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二是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调查、惩戒机构,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惩式程序和措施。三是建立对上市公司年报的抽查复审制度,并定期公布抽查复审结果。四是证监会同财政部及中注协以年检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管,并有权对其中违反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采取惩罚措施。五是应当充分重视并采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意见,证监会在审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或是否进行ST处理,或是否暂停交易以及是否摘牌等时,都应当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意见。六是实行上市公司改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登记备案制度,以防止有人从中借机违规作假。
    4.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督和鉴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必须采取以下方面的重要措施:一是加快我国现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事务所尽快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增强其独立性,并增强其防范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二是大力推进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建集团事务所,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增强其参与国际会计市场的实力。三是加强注册会计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以促进注册会计师尽快提高其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平。五是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监管,严格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大力促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五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制度,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