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中的过渡性资本外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钱科 时间:2013-02-1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下,外资企业往往能获得“超国民待遇”,部分内资在通过种种途径转移出境后又以外商直接投资(FDI)的身份返回国内以实现政策套利,突出表现在我国的FDI大量来自于维尔京岛这样的离岸金融中心。但由于过渡性资本外逃的数额难以直接测算,本文采用游资法和结构法计算我国1982-2008年资本外逃数额,然后通过对我国FDI和资本外逃的数据进行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来验证我国过渡性资本外逃的客观存在,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 过渡性资本外逃 实证分析
    资本外逃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在经济改革转型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资本外逃,但与此同时又有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入。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过程中,外资企业往往能获得“超国民待遇”,因而并不能排除国内大量的资本流出后又假借外资的身份流入国内以获得政策优惠,我们称这部分外逃资本为过渡性资本外逃。过渡性资本外逃是国内资本对我国的内外资政策进行政策套利的结果,反映了我国对内资尤其是民营资本的政策歧视。但上述观点是经验分析的结果,本文采用实证方法来检验我国资本外逃与FDI的关系。
    一、中国资本外逃的定义和规模
    1.资本外逃的概念界定
     目前学术界并没有一个对资本外逃统一的概念界定,金德伯格(Kindleberger,1937)提出的资本外逃的概念是“由恐惧和怀疑所驱动的资本流出”,是为了躲避战争风险或政治动荡而进行的异常的资本流动。卡丁顿(Cuddington, 1986)将资本外逃视为短期资本流出中的游资部分,是对投资风险高度敏感、流动性大的投机性资本。这两种定义都将资本外逃局限于短期资本,但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短期资本和长期资本的界限日益模糊。世界银行(1985)将资本外逃定义为“债务国的居民将其财富转移到国外的任何行为”,这就大大扩展了资本外逃的范围。
    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对资本外逃的定义也多有区别。宋文兵(1999)认为在中国外汇管制的背景下,未经外汇管理当局批准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国内资本外流,均应视作资本外逃,即国内投资者的非法资本外移。这种定义侧重于资本流出形式的合法性,但实际上资本外逃也可以假借合法的手段来将资本转移到国外。李晓峰(2000)将资本外逃定义为因恐惧、怀疑或为了逃避本国的异常风险或管制以获取较高的相对收益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资本外流,资本外逃实质上是微观经济主体与宏观经济主体利益目标冲突的产物。同时他又将资本外逃区分为真实性的和过渡性的,真实性的资本外逃是因为一国政治经济环境或投资环境的恶化而产生的,是资本的单向转移,而过渡性资本外逃是由于居民和非居民存在着投资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性,一国居民先将资本流出后获得非居民的身份后又流回国内,因此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本内流。
    从宏观层面来看,资本外逃的危害在于减少了国内的生产性资本,国家没有得到这部分资本的利得与税收,长期资本外逃的存在显然是我国经济稳定运行的一个潜在风险因素。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过渡性资本外逃的存在,这部分的资本外逃实质上是符合经济主体理性的政策套利,正确评估过渡性资本外逃对于衡量我国真实的资本外逃的规模和严重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将资本外逃定义为: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和规避风险,违反中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未向本国政府申报利润收益和缴纳税收的特殊的资本外流,而过渡性资本外逃是指资本逃出境外后又返回国内的部分。陈珍(2004)认为在我国的资本外逃中很大一部分是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它们又转化成FDI流回了中国,过渡性资本外逃与我国内外有别的政策优惠制度有强烈的相关性。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大量的资本流入和流出同时存在,过渡性资本外逃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的测算
    由于资本外逃不可能有直接的数据,目前资本外逃规模的测算方法最主要有直接法和间接法。本文将使用这两类方法来估算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并检验其与FDI的关系,使得资本外逃与FDI的关系检验更有可靠性。
    (1)直接法最早由卡丁顿(Cuddington, 1986)提出,他认为资本外逃是投机性的短期资本,可以将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国内居民持有的外国资产的变化来衡量资本外逃。他的方法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误差与遗漏项”来计算资本外逃,认为该项目代表未记录的短期资本流动,具体的计算方法为:资本外逃=私人非银行部门的短期资本项目+误差和遗漏项目(1)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克拉森斯和诺德(Claessens and Naude,1993)在卡丁顿思想方法的基础上,对短期资本项目使用了不同的统计口径,也被称为游资(Hot Money)法:“游资1”= - [其他部门其他资本项目+错误与遗漏项目] (2)“游资2”= - [其他部门其他资产项目中的短期资本项目+错误与遗漏项目] (3)“游资3”=“游资1”-债券和公司股票的证券投资(4)计算结果如果为正值则代表资本外逃,为负则为游资流入。该方法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1)短期资本项目中也包含了一些正常的资本流出,如短期商业信贷;(2)该方法没有涵盖长期的资本流动项目,且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长短期资本项目越来越难以区分;(3)误差与遗漏项肯定也包含了真实的记录误差或时滞。虽然有这些缺点,直接法计算简洁,数据容易获得,不失为对资本外逃一个可行的估算方法。由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没有“其他部门其他资产项目中的短期资本项目”一项,因此只能计算“游资1”和“游资3”的数额。计算结果如下表:表1 直接法测算的我国1982-2008年的游资规模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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