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应用PPP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袁志学 时间:2013-02-14
 4.2 转变政府角色定位,合理界定公私作业边界 
  2010年5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城际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绝大部分行业投资不再限制,但真正操作起来,仍然困难重重。在公共服务领域,民间资本多受歧视,常常遭遇不切合实际的技术条件、人员资格、注册资金等进入这些领域的实际门槛。即使在为数不多的PPP 模式实践中,多把机会给予外国投资者,严重制约了国内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意愿和可能性。 
  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4.3 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通常一个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所以政府也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目长期发展的程序,并有一个相应的监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PPP模式进行我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过程中, 所有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必须都要纳入监管的范围。因此,应该确立一套良好的审计、监督体系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灰色地带加以监控,确保PPP模式能够健康有效地应用实施。 
  4.4 完善投资市场 
  采用PPP模式,需要长时间评估,进行复杂的合同谈判,实现合理的风险分担,并实行有效监管来防微杜渐。因此,政府推进PPP模式非常需要专业机构的支持。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4.5 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是PPP 模式的核心环节。在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原则上,风险应由最能控制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属于经营活动自身产生的,由投资者承担,而超出投资者控制范围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则应由公共部门独立承担,或由公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分担。 
  4.6 放宽政府扶持政策 
  PPP模式推广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基础设施领域, 不是简单“国退民进”。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 不仅要欢迎国际大型的私营部门和财团参与, 也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的私营部门参与进来。政府应出台优惠的特许权政策, 比如允许投资者进行广告、商业及房地产的开发, 让投资者确实感到有利可图, 这样才能真正吸引外资。 
  另外,政府部门作为PPP模式的一方,其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要适应这种变化。对建设项目,应注重采用合同管理这种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经济手段。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规模,达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优。当经济活动各方出现问题或纠纷时,主要依靠经济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来解决。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并联式的项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项目选址、投融资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方等方面的工作, 对项目起导向作用,使改革的成果落到实处。 
  4.7 加强人才培养 
  PPP模式的实施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PPP模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但是缺少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在我国PPP模式尚属新生事物,并具有国际融资项目的性质,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因此要着重加强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培养,增强私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5.结束语 
  在公用事业领域中加强推广应用公私合作制,是已经得到了学界认可并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做法。然而,对于公私合作制在哪些具体性质的项目上适宜采用、对具体项目应该使用何种类型的合作方式、在实行公私合作制之后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实行公私合作制的项目当中如何防止私营企业的垄断行为、如何在公私合作制当中保证政府的高信用度、政府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采取怎样的监管形式参与运营,如何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等问题,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依然任重道远。政府在实行公私合作制项目当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政府在公用事业改革领域中的有效管制问题,这是有待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的重要现实问题,同时这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