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量供给的思路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不同级次的政府具有不同的职能。政府职能理论决定了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给中承担主要的财政职责。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居民基尼系数1984年为0.24,2008年达到0.49,短短的二十几年,我国就由居民收入世界上最平均的国家之一变成世界上差距最大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这种收入差距。目前建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的重要机制,同时也具有收入的再分配功能,是一种调节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因此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

  具体对策是:在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基础上,改革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式。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基础养老金部分,在补贴方法上,改变目前中央财政“出口补”,地方财政“人口补”的做法,统一改为“出口补”。目前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中央财政对60岁以上老龄农民按每人每月55元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每年补贴30元,二者采用的方式不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通过地方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从而提高农村参保的积极性。实际上,从提高农民的养老金待遇角度看,30元的缴费补贴实在不具有吸引力,这一政策的最大效果在于能够从心理、从感情上调动广大老百姓的参保积极性。如果地方财政改为对6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按当地的纯收入5%进行补贴,那么不仅可以从心理上、感情上,而且可以从保障上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基础养老金补贴不按绝对额进行补贴,中央财政按全国农民平均纯收入15%比例承担,地方财政按本地农民纯收入5%承担,中央财政按全国农民纯收入的15%给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同样养老保障水平,且中央财政承担主要资金职责,地方政府按本地农民纯收入5%给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消费水平不同带来的有限的差异。这样既厘清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同时发挥了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三)对于农村老龄人口多、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中央进行专项转移支付。
  鉴于中央及省级财政财力不断增强,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35896亿元,增长9.8%,地方本级收入32580亿元,增长12%,这些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足够的物质支持,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可分担省以下政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责任,同时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补贴要改变传统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方法,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民老龄人口数、地方财政收入及地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补贴负担状况等因素做出合理和适量的专项转移支付,每年实行动态管理,专项转移支付的好处在于主要服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能挪做他用。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供给对策的实证分析

  笔者根据基础养老金财政供给的制度设计,即中央财政按上年全国人均纯收入15%进行补贴,地方财政按本地上年人均纯收入5%进行补贴,结合2008年中央财政收人及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对中央、地方财政用于农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数进行测算,并测算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占同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分析此制度是否可行。

  公式一: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全国农村老年人口数*农民人均收入*15%
  公式二:中央财政补贴支出占中央财政收入比例=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万元)/中央财政收入(万元)(%)
  公式三:地方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各省农村老年人口数*各省农民人均收入*5%公式四:地方财政补贴支出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地方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万元)/地方财政收入(万元)(%)

  根据全国及各省60岁及以上农村老龄人口数、中央财政收入及各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依上述公式,可以测算出国家及各省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数以及占同级财政收入的比重。

  第一步,计算出中央财政补贴支出、中央补贴支出占中央财政收入的状况:
  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全国农村老年人口数*农民人均收入*15%=9237.5木4760.6 15%=6596406.3(万元)
  中央财政补贴支出占中央财政收入比例=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万元)/中央财政收入(万元)(%)=6596406.3/336269300:l:%=1.96%

  第二步,各省财政补贴支出数、各省财政补贴支出占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可根据公式三、四计算。下表中第四列根据公式三算出,第六列根据公式四算出。

  根据上述的测算,中央财政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大约占财政收人的1.96%,大部分省区财政补贴支出占各省区财政收入的比例均在0.5%一1.5%范围内,也基本上都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据此,笔者建议,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负担的比例,以1%作为基数,超过1%的地区实行转移支付,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补贴,以充分体现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并使之具有可持续性;同时体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中央统筹,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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