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化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路径探析——试论农村社会保障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3.3城乡保障显失公平在农村,不仅社保、医保普及面小、额度低,而且长期在城市从事建设和服务业的农民工同工而得不到同等的社保和医保。截至2009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农村外出务工者达1.51亿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者占15.88%,参加医疗保险者占27.5%,参加失业保险者占10.1%,参加工伤保险者也仅占33.5%。同时,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城镇大部分人都享有较充分的医疗保险权、养老保险权,而农村居民却没有享受任何一项。此外,国家在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中,大量的卫生资源都投向了城市与富裕群体,呈现保障过剩与保障短缺的格局,这些显失公平的政策取向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3.4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呈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这必将影响政府制定具体政策、掌握和执行政策的情况。农村社会保障主要由县、乡、村3级经办,经办机构力量薄弱(税费改革,撤乡并镇后尤为薄弱),经办手段落后,业务流程不统一,有失规范,由此严重影响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这也是我国当前农民对社会保障缺乏信任原因之一。

  3.5立法滞后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虽然颁发了诸如“劳动保险条例”和一系列的“决定”“规定”及“暂行办法”,其内容包括了现代社会保障的内容如养老、工伤、医疗、失业、抚恤、救济等,但除极个别项目农民可以享受外,大部分的实施对象都是指向城镇居民,而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仍然只能依靠土地这唯一的经济资源。虽然近年来,国务院也制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可是这些相对于国家颁布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法令,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相比还是差距较大,针对农村的专门法规还是太少,没有与城镇实施同步的法律,无法充分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使得农村社会保障无法在农村全面推进,从而就不利于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限制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化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是有效化解城乡收入差距的最佳改革切入点。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切实地提高农民收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4.1整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着公平、普惠,切实维护个人自由、平等、尊严的福利社会目标理念,整合碎片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阶段要着力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与协调,不仅要做到社会保障制度在结构方面的统筹,而且要合理利用其他政策或机制以支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化解农村居民收入风险的特殊作用,构建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4.2健全保障项目。加大保障力度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首先问题是要探索一条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之路。目前,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他们从事的工作是最危险、最苦、最累的,但他们并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应该对进城农民逐步实行与城市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进城农民工的保障项目。因此,首先,应尽快推出并完善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既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保障,也可以提高其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建立基本模式一体化、保障水平多层次、保障项目齐全、能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在农村应积极探索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确定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救济标准,真正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4.3整合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坚持政事、事企、分开原则,设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现有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探讨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合并由一个机构管理的可行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在行政部门主管下,与主管部门相对独立具有公共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日常财务管理、拨付及发放、信息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功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省、市(地)、县3级,县级以下为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到村庄一级基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经办也可参照此种模式。

  4.4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其他一切形式的规定或政策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因为与其他政策相比,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更强,时间上也更具有稳定性。而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的对象极其广泛,过程也极为复杂,因此实现法制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执法的法制化保障措施,使法制化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系统,实现真正的法制化管理。由此,实现从以经济立法为主向民生立法为主的转变,从而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真正地保障农民的利益,让广大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5结语

  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关键在于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则是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佳改革切入点。为此,须通过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健全保障项目和提高参加社会保障意识的途径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而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村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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