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食价格机制的缺陷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晓俐 时间:2013-02-14

2、将当前作用十分有限的期货交易发展为功能较为完备的粮食期货市场
当前,期货市场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应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首先,要培育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应积极借鉴国外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积极培育大机构投资者,并拓宽其融资渠道,允许各种投资基金进入粮食期货市场,要按照规模、资信程度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允许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的经纪公司具有代客理财和自营资格;其次,培育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用户。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市场手段。一方面可以使粮食期货市场增加重要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可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加大改革力度,使其通过参与粮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回避价格风险的同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鉴于当前中国粮食期货市场处于初期培育阶段,可大力推广合同采购为主的购销方式(如订单农业)和拍卖方式。合同采购方式类似于期货交易,能稳定粮食的市场供应量,并按计划均衡上市,有利于粮食价格的稳定,从而起到稳定生产规模和流通规模的作用。在期货市场的监管上,应在规范现货市场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为架构的三级监管体制,使交易所真正成为会员自我管理的组织,发挥其连接市场和政府的纽带作用.
3、将发育不健全的市场主体培育成行为规范、自主经营的经营主体中国粮食流通主体呈现弱质特征。
表现在经营土地规模小,单家独户分散生产,文化和科技水平低。粮食经营者的弱质性集中体现在从事批发业务的80%和零售业务的50%群体上。且机制不活,效益低下,难以抵御市场风险。近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虽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老账”、“老粮”仍未完全消除。私营、个体等其他成分的粮食流通企业,不仅质量上无法取得市场主动权,数量上也显得势单力薄.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的问题,必须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政府除以独资或控股的形式保持对国家储备、粮食外贸等少数大型企业的适度控制之外,应放活一般竞争性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环境。使其走向市场化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建立新的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鼓励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延长产业链,实现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应重视发展非国有粮食流通主体。政府可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扶持农户、农民经纪人、农民企业家、加工企业等多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应以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证,引导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性质、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参与粮食批发和零售交易,使之成为粮食市场的竞争主体。粮食流通组织形式也应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积极发展粮食商业代理、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流通形式.
4、将低效率运转的粮食储备代之以吞吐自如的储备粮管理体制
粮食专项储备是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基础。当前,中国粮食储备形成了多级储备、垂直运行、多头管理等特点。这一制度尽管较好地发挥了以丰补歉、调剂余缺等功能,但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专储粮并没有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有时还存在逆市场调节、加剧市场波动的问题。有些地方的储备粮只是作为一种摆设,没有按照市场行情及时吞吐和轮换。储备粮布局、轮换机制和风险保障措施都还不够完善.
应按照灵活高效的要求构建专储粮的吞吐调节机构。在粮食市场平稳时期,按照有利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做好正常轮换工作,不断优化储备粮品质,最大限度发挥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运作自主权,主管部门应允许其在一定的轮换计划比例内自主决定轮换时机。在粮食市场超常波动时期,政府应及时动用储备粮。粮价过度上涨时大量抛售;粮价低迷时及时补库或增储。在轮换方式上,应引导和督促承储企业无论是收购还是抛售储备粮,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和竞价销售.
5、将政府的微观价格管理代之以反应灵敏的粮食价格服务机制
政府应按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的要求,跳出以往粮食价格管理的框框,把工作重点从微观管理为主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指导、执法监督和协调服务上来。应加快建立健全粮食价格信息管理与调控机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到信息准确及时,调控规范有序。可依托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建立市场信息报告和调查制度,提高粮食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透明度,使有条件的批发市场成为粮食中介服务组织,成为沟通农民、消费者、粮食流通企业和政府的桥梁,通过开展粮食价格咨询服务活动,引导粮食生产和贸易活动,促进粮食价格合理运动,为政府调控粮价提供服务。应建立健全农村粮食信息服务体系,定期向农户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农民发现中远期粮食价格信息,帮助农民按市场需求生产,提高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程度。要加快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农民市场谈判的能力,鼓励建立类似行业协会的粮食购销组织,自我约束粮食购销中的价格行为,促进粮食价格机制不断完善。应重视境外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系统的建设,及时掌握并发布国际市场粮价信息,促进国内市场粮价与国际市场价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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