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失业人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建军 时间:2013-02-14
  2、在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上,应当强化政府的作用。从总体上来讲应当建立就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的政府管理体制,把就业问题纳入宏观调控政策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项目管理体系中。具体来说,政府作用的强化应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各种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三是政府应用好用活中央对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和资金。
  3、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国有企业大面积的扭亏增盈。这样,既可以减少国有企业因各种改革致使失业人数激增,又可以增加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
  4、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传统服务业,增加再就业岗位。解决我国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主要潜力在第三产业尤其是传统服务业,据统计,2005年,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为31%左右(发达国家已经达到75%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平均可增加就业岗位85万余个,第三产业尤其是商贸、餐饮、服务业等传统服务业和建材业、旅游业等新兴服务业,都将成为解决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同时,要高度重视社区服务业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如托幼托老、家庭病房、代购物品、修理维护、小餐饮、小商店、报亭、电话亭以及物业管理、保沽绿化、商品快递、社区治安等,可为失业人员提供大量的固定或临时岗位,这些岗位对技能的要求比较单一,待业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可上岗,并且这些失业人员生活在社区、相互了解、熟悉,工作起来自己方便,用户放心。
  5、规范灵活就业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权力。灵活就业形式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角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灵活就业在我国所面临的发展潜力和面临的重要制约因素,我们应该采取有效对策。使其得到快速、健康发展。首先要在法律上确认灵活就业形式的地位,切实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灵活就业者权益的保护应体现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解雇限制等诸多方面,总的原则是尽量使灵活就业者享有与正规就业者同等的基本权益,尽可能让他们实现“体面劳动”。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灵活就业者的减负政策,要制定优惠政策,尤其对其创业阶段给予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开办的各种登记注册手续,减低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方面降低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标准。再次,对企业灵活用工提供政策支持。为引导用人单位积极灵活用工,要鼓励他们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岗位,对通过灵活用工扩增就业岗位的单位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6、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数量,扩大失世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失业保险基盒的管理和使用。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较低,因此,应当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应当把缴纳失业保险金通过法律程序规定下来,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交纳,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同时,增加政府对失世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扩大失业保险金的覆盖范围,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基金被挪作他用的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管理。这样,可有效提高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效益,为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油田营造出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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