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作为与无所作为——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史上国家经济职能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秋根 符海朝 时间:2010-06-25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封建国家政权的职能在农业和农民问题、工商业和业及工商业者问题三个方面的表现,从而试图考察其经济职能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标准,进而得出其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封建国家  经济职能  农业  工商业  金融

 

国家在经济中的经济职能问题是经济学及经济史界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所谓政府经济职能,是指“以政府机构为行为主体,从社会生活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它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而采取的协调和组织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和手段的总和。”[[1]]关于政府经济职能大体可分为两种范式:一是主张政府仅限于“守夜人”的理论范式;一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范式。前者可以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为代表;后者可以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为代表。当然这两种观点可能也反映了政府经济职能自亚当·斯密时代以来的发展进程。从目前政府经济职能的现状看,这种职能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基础性职能,如提供产权边界、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等;第二类是调节性职能,如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干预市场;第三类是规制性功能,即为特定目标对及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直接施加影响。[[2]]这些论述和理论大体上是根据18世纪以来的近代经济情况概括出来的。就古代的情况看,虽然儒家经济思想也有国家干预及自由放任的争论,但中国古代国家实际干预经济的能力、所能采取的政策、措施种类是难以望近代之项背的。类似《管子》、《周礼》所制订的包罗万象、细致严密的经济控制、干预措施不过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蓝图而已,是不可能、也没有实现过的。当然,相对于王权弱小的西方各国,中国较早地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有强大的文官系统、常备军,有与之配套的、全国统一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因而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力是强大的,以致于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形成为一种“国家本位”的经济思想。[[3]]因而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对经济发展乃至运行的影响更大,值得我们更多地关注和研究。从中国古代经济运行的核心――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方行先生指出:中国古代大体上有三大资源配置主体:一是具有贡赋收入的封建国家;二是具有地租收入的地主阶级;三是具有生产收入的农民阶级。他们的消费需求共同拉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4]]可见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在资源配置暨经济发展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从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历史看,对封建赋役制度、财政体制、禁榷制度、土贡制度、漕运、仓储、荒政、国有土地所有制等领域的研究与各部门经济,包括农业、手、矿冶业、商业等一样,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经济史界对中国古代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职能、政府干预等又作了许多专门的理论或实证的探讨。这里仅就笔者所见,对其中的某些观点作一综述。因对这一问题缺乏专门研究,所述难免挂一漏万,意在引起大家的讨论而已。需要说明的是,所述均为我们的概述,尽量体会原意,使用作者原来的概念,但不知是否完全准确,祈作者鉴焉。

一、封建国家与农业、农民

对封建国家的重农政策及对小农经济的扶持和保护,学者大都肯定,林甘泉先生对秦汉封建国家农业政策的研究可为代表。林先生指出:从整体上说,社会秩序在动乱之后的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的发展、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有时发达,小农、小手工业结合的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却未改变;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而新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却迟迟未能成长。所有这些与封建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有直接的关系。具体说来,从秦朝建立到东汉灭亡,经济发展起伏波动的周期,与封建国家所采取的政策和统治集团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秦国开始对农业生产实行严格的组织管理,带有军事封建主义特色、这在短时期内也加快了经济发展。汉承秦制,却废除了那些烦苛的条文、放松了对农业经济的控制。汉代封建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减轻徭役负担、兴修水利灌溉事业、推广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督促农民从事农副业和家庭手工业,救灾备荒,安置农民、颁布纳粟拜爵、赎罪的制度等。这些均对农业生产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小农经济规模小、墨守成规、生产率低的本质未能因此改变;封建国家使用将农业与手工业对立,压制、排斥工商业的办法巩固小农经济,加强了自然经济、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如消灭割据、抵御外族入侵、镇压农民起义等必然加重农民的负担。再加上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政治权力的腐化等必然使其经济职能的发挥受到极大局限、甚至破坏经济。因而封建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超越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其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有时比促进作用更大,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时间长,与这一点密切相关。[[5]]高王凌具体研究了十八世纪中国经济发展与政府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明清政府专制统治加强,而对经济事务控制能力愈来愈弱的传统观点实有修正的必要,如清中叶以后,因社会需要如解决人口问题,促使清政府的职权扩大,[[6]]以粮食政策为例,乾隆初年政府的努力,把康熙以来的理想追求推到一个空前的高度,将民间市场行为限于某种水平、置于控制之下,而依赖政府组织的力量,解决赈灾、济贫、吃饭等全部问题。在清初大垦荒、土地已基本开垦完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发展经济、以解决人口增长导致的粮食需求增加的问题,经过朝野上下认真讨论和探索,形成了一套新的劝农策。这套劝农策强调的是因地制宜,在市场、价格比较的前提下,开展各种高收益的经济作物的种植,如蚕桑、棉花、甘蔗、桐油、药材、染料、烟叶及柑桔等果木生产,并发展养猪、养鸡等畜牧业生产,从而改变了各省什么都生产、什么都无优势的局面,促进了省际交流、发挥了比较优势。促进了清代经济的发展。[[7]]范楚玉较高地评价了封建地主政权对传统农业的促进作用,指出:历代地主政权无不实行重农政策,除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保护小农外,还采取督课农桑、推广先进技术、生产工具、组织兴修水利、减免租税、贷给口粮、种子、耕牛、平抑粮价等措施,在执行这一社会职能方面,比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政权都要重视,而且切实可行。农业屡遭破坏,濒临崩溃,但总能继续下去,恢复生机,并开创新局面,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实行重农政策。而传统农业科技发展――农书的修撰主要也是由在职官员完成的,这对形成我国农业精耕细作的传统起了重要的作用。[[8]]欧美学界对中国政府在农业方面的职能、作用也是肯定的,麦迪森的观点可为代表,他指出:中国最早确立了官僚统治模式,而官僚对经济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农业方面,如通过税收从农业中榨取剩余财富,兴修水利、大量散发带图手册来传播农业技术,将农民安置到大有可为的新开发区,创立公共粮仓制度,引进早熟种子,使两季、三季成为可能等。[[9]]与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国家重农职能的发挥,还有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或者所谓地方精英(包括有功名的士绅,还有富户、商贾、地方胥吏等即能够联系国家政权与社会两极的一个中间领域)的关系问题。法国史学家魏丕信通过对清代官僚制度与荒政这一课题的研究,指出:明清政府与前近代欧洲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有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及一个成熟而稳定的官僚制度,因而具有比欧洲更强的抗灾能力。就1720年至19世纪初的情况看,政府与各级官僚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开展赈灾,而这些活动是很成功的,在人力和资源的组织动员方面表现出了才干和高效率。魏丕信先生还指出,这些才干和高效率并非只因为危机时期的激发,实际上在平时还维持着数量不小的粮食储备,作为地方行政,这里有大量非常复杂的规章和手续需要制订和维护。与地方精英在救灾中所起的作用相比,18世纪的国家官僚机器能够集聚和利用大量资源,进行粮食和资金的跨地区调动,能够进行长时期、较大规模的救灾活动,因而起着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地方精英集团尽管有必要的财力和手段,也愿意致力于救灾,但绝不可能做到像18世纪的官僚政府的致力的那种程度。从比较的角度看,在16和17世纪,主持民间救灾的主要是大地主,他们的权力基础在乡村,他们所关照的只是自己的佃户;而在19世纪以后,这项工作一般是由集体性组织来做的,这些组织和土地的关系已相当微弱。这些均说明清代盛期,国家政权在经济领域发挥了比近代早期欧洲各国政府机构更大的功能。[[10]]

总体上说,封建国家在重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学术界的评价基本上是正面的,但是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尤其是急征暴敛对农业、农民的影响却多消极,对此学术界多有批评。程念祺教授指出:秦汉以后,中国进入一个大一统时代,统一的帝国,只要能有效地控制广大的土地和众多的人口,就能够使农民极其有限的剩余产品像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中,成为一笔巨大的财富。这就是“大国效益”。为追求“大国效益”,拔羽式的财政剥削是封建王朝惯用的手段,所谓轻徭薄赋往往只存在于王朝初年。它导致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农业单产虽有提高,但农民的生活水平始终被压制在最低水平,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几乎消耗殆尽。统一的封建大帝国为维护本身稳定,是大力培植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小农经济分散孤立、抗灾能力弱,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故而统一是历史的必然要求。但统一帝国一形成,专制政权即形成了,国家的利益也就取代了社会的利益,为追求“大国效益”、国家会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及对土地的清查,而是否剥削太重却不予考虑。这样,自中唐以后以租佃经济为主,地主致富多不是经营上成功,而是隐田漏税、苞占人口的结果,租佃经济也就未能在经营方式上找到发展之路,在社会经济远未达到充分使用雇佣劳动的水平时,大量小农被排斥在土地所有权之外,剥削加深,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故直至近代“耕者有其田”仍是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的重大问题。总体说来,“大国效益”虽迫使封建国家扶持发展小农经济,工商业也是以此为基础的,但是专制政体根本上是以自身存在为目的的,在政权巩固后,总是以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损害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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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晖:《政府管制改革的方向》,《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转引自徐平:《对日本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考察与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注。

[[2]] 职能分类,参见上引徐平《对日本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考察与研究》,第67页的概述。

[[3]] 国家本位说见赵靖《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历史地位》,载《中国经济思想通史·补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实际上,中国古代经济本身也可以说是种国家本位的经济。

[[4]] 方行:《中国封建赋税与商品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5]] 林甘泉:《论秦汉封建国家的农业政策――关于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考察》,载《第十六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中国学者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8-230页。并参见《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3页。

[[6]] 日本学者森正夫曾考察了十六至十八世纪明清政府、地主、佃户三者在荒政中角色、职能的变化。他指出:明清江南地区在十七世纪前期以前,荒政发生之际,是由地主贷给“工本米”、“性命米”以保护其佃户的,而这一行为,在十八世纪以后逐步消亡。乾隆即位之后,强化了通过蠲免保护收租等保护地主,同时减轻地主救济佃户的负担,从而强化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权及地主佃户关系的专制国家职能。见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纪的荒政和地主佃户关系》,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

[[7]] 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6-97页、第29-38页、第59页、第62-65页、第74页。

[[8]] 范楚玉:《应当重视历代封建地主政权对传统农业的促进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9]] [美]安格斯·麦迪森著,楚序平、吴湘松译:《中国经济的长远未来》第一章,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0]] [法]魏丕信著,徐建青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导论、要点和结论一章及李伯重撰中文版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二、抑商与恤商:封建国家与工商业

对于封建国家在工商业方面的职能的发挥,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抑商政策的评价问题,政府一谈重农,必谈抑商,尽管宋代以来即有人提出士农工商四民皆本之论,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更系统论述了工商皆本的思想。但对封建官府,封建皇帝的政策影响似乎不很明显,从我国秦汉至清代前期,抑商的思想及政策可以说绵延不断。在学术界也是为人持续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它是封建社会贯彻始终的基本国策,有人则认为它只是时断时续地实行,封建社会晚期实际上并不抑商。关于抑商政策的作用,传统观点多加否定,认为它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是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傅筑夫先生对封建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早期的抑商政策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他指出:为了保持封建统治秩序,稳定封建等级制度,对于能够促使僵化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商业,必然采取抑制的政策,以限制商人、商人资本活动,缩小商业营运的范围,将它们的消极影响和造成的社会动乱,减少到最低限度,抑商政策除贬低商人社会地位、加重商人赋税负担、实行“均输平准”等国营商业政策、控制货币价值等措施外,还实行抑奢政策,而各类禁榷制度、土贡制度、官工业制度等也是推行抑商政策三大支柱性制度。关于抑商政策的作用,首先从战国到西汉,一直发展中的商品经济,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因素,到了西汉中叶时便突然中断,抑商政策是造成这一中断的一个主要的和直接的扼杀力量。其次,在整个封建社会,商业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起点,扼杀了商品经济就等于扼杀了社会发展的活力,故在封建社会,虽然很早便有了商品经济,并且较欧为早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却发展非常缓慢,始终未能超出初期的萌芽阶段。抑商政策在此所起的消极作用是不容低估的。[[1]]

韩大成先生探讨了明代抑商政策,与傅筑夫先生类似,也是从广义入手的,他将明代的一系列抑制、打击商人的制度和政策都归之于抑商政策,包括路引制度、市籍制度、商税制度、铺行火甲、“海禁”政策、匠户制度、勒收铜钱、滥发纸钞的制度等。这些政策与措施,不能不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巨大的限制和影响,他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由唐宋时期的先进地位,逐渐呈现出落后的趋势,这总是事实。在这里,明王朝对工商业的长期抑制和打击,当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2]]

近年来,重农抑商政策的研究仍为学术界所关注,王兴亚教授对明代抑商政策进行了新的考察,他指出:明朝缔造者朱元璋将重农抑商作为基本国策,抑末思想在明初各项经济政策中得到了贯彻,主要有第一,严禁去农从商;第二,实行贱商之策;第三,实行海禁;第四,重征商税;第五,对商人强取掠夺;第六,倡导节俭;第七,推行得不偿失的朝贡贸易。抑商政策的实施限制了商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延缓了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商人下贱的社会地位、明代中国经济在世界上地位的下落,是不可否定的事实。17世纪以后,原先处于先进地位的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差距的形成。与明政府决策上的失误暨抑商政策的推行,有密切的关系。[[3]]徐波则在肯定“重农抑商”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推行的基本国策的同时,对这一政策作了更为广义的理解,认为它既抑制民间私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抑制一切脱离于封建正轨之外的异已力量(包括思想的活动)。春秋战国至秦汉由分封、分权制,经过各种兼并、掠夺及激烈的军事争夺,地区性的乃至全国性的君主集权便形成了,这种君主集权制度有两个本质的特点:第一是它的超经济性,第二它是一个军事官僚实体。政治上的一元化,使得对君主的制约力量消失,干预经济表现为直接地追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统治者的人生享乐私欲。不惜逆经济以行,对劳动者进行无止境的役使、对社会财富全面地垄断、对民间工商业毫不顾忌地掠夺和钳制。表现在秦汉时期即是日益强化的君主专制制度同日益崛起的工商实业主的矛盾日益突出,遏制这个力量,不仅成为保证税源的需要,更是政治上社会上维护专制制度、等级秩序的需要。而遏制这一阶层即武帝推行盐铁官营、禁榷的后果是,自然经济全面战胜商品经济,成为历史的转折点。[[4]]这实际上是对秦汉工商业政策的一个全面评价。杨生民先生也表达了大致相同的观点,他指出: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管子·轻重篇》提出了一种由国家垄断工商业及其收入的主张,以达到安民与富国强国的目的。汉武帝对这一主张加以全面贯彻,包括垄断货币铸造、官营盐铁、专卖酒类、算缗告缗、平准均输等,从而垄断了重要工商业及其收入,而后在国家动态上,以使用价值形态将它们消费挥霍掉了。从此以后,商品经济一蹶不振,自然经济愈来愈占统治地位。[[5]]李根蟠先生以战国秦汉时代为例,提出了与以上观点不同的意见,他指出:当时的专卖经济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属于国家对经济的控管,价值规律在这一领域作用很弱,有许多的弊端,但对不同时期的禁榷专卖须具体分析和评价,汉代盐铁官营便促进了耦犁推广、牛耕普及,故其作用不能说是完全负面的。地主制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而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经济。商品经济在破坏旧领主经济方面起了革命的作用。但与农业、农民有矛盾,矛盾发展,导致大量农民破产,脱离农业,从而危及封建统治。这样,地主政权以重农抑商的政策为手段加以调控,且往往是用一部分商人打击另一部分商人。反映的是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特点及其内在矛盾,故而重农抑商有其历史的合理性。[[6]]

封建国家对工商业经济的干预及影响不仅表现在抑商方面,近年来学术界还注意到财政因素、禁榷专卖因素、官手工业因素、赋役制度因素等。基于这一系列的研究,使我们对中国古代工商业经济中国家干预的“中国特色”的认识可以说越来越清晰。

关于财政因素,如陈明光教授非常重视汉、唐二代政府的“财政考虑”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影响。中国古代国家承受着比西方各国大得多的财政压力,财政考虑是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的主要依据,汉初武帝以前,法律上贱商、抑商,而在经济政策上在重农的同时却并不抑商,甚至开关弛禁、将铸钱、冶铁、煮盐等三项最得利的事业让与商人,培养了一批富商大贾。之所以如此,即是因为轻租重赋的财政收支结构使得政府不得不倚靠商人和商业。为了取得赋税货币收入,必然依靠大小商人在、城镇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活动。同时政府财政支出时,又需到市场进行各种购买。而财政考虑同时也是改变文、景时商业政策,从自由放任到盐铁官营、到最后强制剥夺商人及其他富有人家财产的原因。这不能说是继承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陈明光教授还以唐五代的情况为例指出:商品政策在唐前期渐趋繁荣,可是国家却几乎不征收商税;商品经济在五代十国遭到很大的破坏,商税却极其苛重。这种商税兴衰与商品经济兴衰不同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国家的财政考虑。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在藩镇割据势力影响下一直倚重于专卖收入也是财政考虑的结果。[[7]]

关于财政对经济的影响,近年学者更提出了“财政市场”或“财政性物资流通”的概念。如程念祺教授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将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要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8]]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教授分析了财政因素对形成中国古代货币经济特点的影响,他指出:西洋经济史上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值的必要性和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本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的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他还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9]]

针对这两种观点,李根蟠先生指出,它有些夸大了财政对流通的作用,国家财政直接进入流通部分的很小,对流通拉动有限;它促进了全国性物资流通,可是带动商品流通的作用有限,主要是行政调拨。[[10]]

以上诸家之说似乎均为批评、否定的观点,方行先生则从封建贡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角度指出,虽然封建政权的横征暴敛,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造成危害,但终究不是历史发展的主流。从秦汉中叶至唐代中叶,封建国家通过贡赋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主要由贡赋收入形成的有效需求所拉动。唐代中叶及明代中叶以后虽然地租收入所形成的有效需求,农民的商品生产所形成的消费需求对商品经济的拉动作用位移,但封建贡赋对商品经济的拉动作用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以秦汉至唐代中叶为例,当时的地主经济尚不够发达,全国耕地的大部分尚掌握在自耕农手中,他们是封建赋税的主要征课对象。封建国家通过征课贡赋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巨额的贡赋收入形成庞大的有效需求。皇室贵族、官吏、士兵以及由他们供养、为他们服务的各色人等,通过赋税分配和再分配所获得的收入,与工农业生产者生产品相交换,拉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可从商品市场的丰度、广度、容量和功能上表现出来。当时有支付能力的商品需求总量是由赋税总量来决定的。商品市场一经发展,价格波动、供求失调、流通阻滞等不可避免,封建国家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加以客观调控,赋税便是这种客观调控的物资力量和经济手段,商品市场也就在这些国家干预中得到发展。[[11]]

与此相关的是,不少学者具体论述了禁榷专卖制度对工商品经济尤其是私营工商业经济的影响。郭正忠先生以唐宋茶商资本的命运指出:中国专卖体制,是以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为前提的。市场经济与专卖经济尽管有异己、渗透因素存在,但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市场经济的前提是私有财产权的充分发展和自由贸易环境的确有保障。专卖经济体系则相反,它们以剥夺私有财产权或产品支配权为前提,专卖品的占有权或转让权,并不真正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他指出:专卖经济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换的流通。既然传统中国社会经济以专卖体制为中心,那么市场经济体系的自发产生和存在便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除非专卖体制退出历史舞台。否则市场因素也只能在专卖体制的间歇夹缝处生息。[[12]]曾文涛教授分析了前近代私营经济的制度障碍,他对禁榷专卖制度的评论与郭正忠先生是相似的,他指出:禁榷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支配社会经济生活,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对经济运行加以干预,抑制民间工商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虽然因禁榷影响经济效率、民间私营工商业屡禁不止,至封建社会后期,禁榷范围缩小,向民制、官收、商运销的专卖类型转变。但禁榷专卖从制度上限制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导致封建经济趋缓。[[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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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608-668页。并参见《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8-220页。

[[2]] 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4-344页、第355页。

[[3]] 王兴亚:《明代抑商政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4]] 徐波:《‘重农抑末’政策主旨、缘起之再探讨――兼与抑末进步说商榷》,《昭通师专学报》1991年第1期、《经济史》1991年6期。

[[5]] 杨生民:《略谈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特点》,中国经济史发言稿。

[[6]] 李根蟠:《封建地主制下小农、地主、国家的市场角色――以我国秦汉时代为中心》,中国经济史论坛发言稿。

[[7]] 见陈明光《食货与‘轻重’――关于中国古代国家财政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的断想》,中国经济史论坛发言稿。

[[8]] 程念祺:《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史林》1999年第4期。

[[9]]  [日]宫泽知之:《中国货币经济序论》,《中国前近代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0]] 见上引李根蟠先生文。

[[11]] 方行:《中国封建赋税与商品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12]]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略谈唐宋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3]] 曾文涛:《论中国前代时期私营经济发展》,《经济评论》1999年第3期。

 

三、国家政策对工商业经济的整体影响

关于封建国家经济政策对古代工商业的整体影响,冷鹏飞教授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三是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论为封建政治的附庸。[[1]]田昌五先生认为封建帝制时代的工商业在所有制结构上,一直是官营国有工商业居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后者居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在经营管理上,主要被封建政府所直接经营管理、禁榷垄断和多重操纵控制,呈现出政治权力对工商业实施强烈干预的突出特点。民间工商业的生死存亡取决于封建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始终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以被扭曲了的形式存在运转,无法正常。官营工商业利润的绝大部分流入政府财政。[[2]]刘玉峰以唐代工商业形态为例指出:唐代不仅继承了官营国有工商业制度,还采取种种措施、设立层层制度对工商业进行行政干预和操控,这些制度包括匠籍制、团头火长制、市籍制、租税制度及商品生产、流通的各项制度等。除这些公开合法的制度措施以外,还对民间工商业者苛征暴敛甚至公开抢掠,还运用货币手段操控工商业,制定铸币官营,政策维护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运用货币的投放和田笼调查商品价格等。这样唐政府将民间工商业掌握在手,使其缺乏自由和活力,其所有权、经营权也得不到切实稳固的国家保护和制度保障,命运难以预期和把握,在整个工商业经济中处于明显劣势。其发展完全决定于政府的政策和管理而定,使得其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的转化也较少,多转入土地购买及向高利贷资本转化,造成商人、地主、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发挥不出增加产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繁荣商品经济的充分作用,更发挥不出瓦解封建统治的社会意义,始终无法真正发展壮大起来。[[3]]

宋代是学术界公认的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时代,但何应忠教授指出,北宋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封建政府的严重束缚,表现在:其一,对部分商品推行专卖,加重了人民负担,缩小了民间工商业市场;其二,限制民间手工业产品内容,禁用某些产品,使手工业生产范围日窄,市场日益缩小;其三,对工商业者掠夺式的征调及繁重的商税;其四,垄断边境榷场贸易及海外贸易。这些缩小了工商业者经营的范围和市场,严重地束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4]]李晓对宋代工商业政策及国家干预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他指出,宋朝工商业政策既有“通商惠工之旨”,又有强烈的干预、控制、掠夺的色彩。宋代经济中显然存在两种机制作用:一是,民间的、市场式的;一是政府的行政式的。一方面,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愈益显著,政府的行为也在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利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不过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控制干预也在持续增强,多数有利可图的工商业部门都被纳入了禁榷专卖体系,服从于政府的财政需要。宋政府的工商业政策有趋于宽松开放的一面,但更多的表现为操纵和掠夺。它既监管生产、也左右市场,使大量工商业利润流入政府财政,并通过财政分配等手段,使工商业经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按政府的意志运转。政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对市场活动的参与介入,既一定程度地拉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市场关系扭曲变形,使商品货币经济出现了某些“浮肿”。将市场、政府两种作用力加以加比,总是政府行为居于主导地位。宋代经济是封建政府操纵下的一元化经济。[[5]]魏金玉先生主要以明清的事实为例,指出,虽然中国封建政权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在效果、范围上都存在诸多限制,但从“工商食官”、“坊市制”、“弛山泽之禁”、“茶马法”、“盐法”、“专卖制度”、“官手工业”、“织造”、“矿冶”、“皇商”、“牙帖”、“十三行”、“田赋”、“漕粮”、货币制度、“禁海令”、商税、仓储等制度看,说传统市场乃至封建经济是在封建政权的控制、干预、管理、调节之下发展过来的,是一点也不为过的。也许在世界封建经济发展史上,这是一个罕见的典型。[[6]]

若具体到封建政府工商业管理包括市场管理来看,刘佛丁先生以城市市场为例并对照西欧各国相关情况有一个定性的探讨。他指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比西欧中世纪发达,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统治者看到了市场在社会中的经济必然性,但又主张市场交换行为必须在政府的控制下,有秩序地、正常地进行。封建社会的早、中期主要城市市场由官府设立,从先秦时期起,国家对市场制度即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汉唐时期这些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这些规定减少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对生产、交换发展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各种限制性措施,对经济发展的束缚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并带有理想主义色彩,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唐代中期至宋代以后,商品流通日益发达,这些制度逐渐松弛以致废除。坊市制的废除,中国市场制度开始由国家政权统治下的传统市场向自由竞争的近代市场转变。但中国古代对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私人财产权利和交换中的契约关系的立法和规则却付之阙如;唐以前政府规定主要处理政府与商人、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未涉及市场营运;国家管理职能削弱以后,行会产生,但中国的行会组织,并未对市场作出新的制度按排,如限制竞争,技术保密、限制使用外来资金和新的生产技术等。宋代以后市场虽具备了自由进入、平等竞争、不具备国家行会垄断等近代特征。但直至1840年,中国仍是一个封闭的国内市场,缺乏国际贸易这一革命性因素的刺激,市场规模扩展速度十分缓慢,市场成本昂贵。[[7]]李绍强清理了中国封建社会工商管理思想的变迁过程,指出:随着西汉封建大一统王朝的巩固和发展,高度集权下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经济理论――轻重论也随之产生,并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制造工商管理政策的根据。唐宋时期,刘晏和王安石对轻重论进行了修改,使其主要宗旨演变为由国家控制利源,由以商人为打击对象变为官商分利,以商人作为推行政策的助手,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人阶层的崛起,禁榷专卖日益受到市场作用的冲击,官府工业效率低下,难以为继。为此明代的丘浚等力主废除禁榷专卖,实行工商业的私人经营,在社会现实的逼迫下,明末开始实行改革,放弃对工商业的直接控制、开始向官督商办、鼓励私人经营转变,至康熙初,这一转变过程终臻完成。[[8]]

王加丰先生从中西对比的角度指出:中西均是小商品生产的社会,它会腐蚀封建等级制度,使商人成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力量,引起高利贷和土地兼并。故封建国家的商品经济政策的出发点是:既要利用商品经济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维持官僚、军事机器运转,但又要抑制其腐蚀作用,以免危害封建政治秩序,并获得尽量多的财政收入。中国是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这一现实虽然能促进大范围的商品交流,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但是政府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经济政策,这种政策首先主要服从于政治稳定的考虑,其次则是财政考虑。整体上说,这一政策可概括为重农抑商,直至明清时期主要通过政治控制达到经济目的的决策并没有改变。政策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禁海,这一政策破坏了工商业活动的连续性,海外贸易得不到起码的政治、军事支持,商人只得急功近利,使手工业生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第二,元明以来的强迫性输棉纳布,不分适宜与否上下提倡,使专业化生产受到严重压抑,另外还有对工商业发达地区征收极沉重赋税的政策,也严重影响了商品生产者的再生产能力及资本积累的能力。整体上说,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缺少的不是生产能力,而是某种工商业运行的体制,即缺少政府与商人合作,政府利益与商人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不能促使工商业者比较自由地发展。故而封建政府商品经济政策有害性胜过有利面。[[9]]

麦迪森指出:中国经济在两千多年前与罗马帝国经济水平类似,在公元500-1400也就是6世纪至15世纪间是高于欧洲的。近代以后则西方超过去了。表明中国官僚体制比欧洲军事贵族封建制度在利用方面要有效得多,但中国的城市资产阶级即商人与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必须依附于官绅阶级。尽管他们有行会及其他联合会,但却没有欧洲城市中的商人自中世纪以来便享有的城市许可证和法律保护;官僚体制是保持大一统国家的主要力量,没有任何土地贵族、公认的教派司法机构等对他提出挑战。这种体制的独断专行、其所导致的民族中心论和顽固不化使中国未能在1500-1800间同西方的原始资本主义竞争,因而未能参与那以后更为有活力的经济增长过程。总而言之,官僚体制下的掠夺性的财政手段以及司法审判上的武断裁决行为约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抑制了人们的冒险精神。[[10]]

马克斯·韦伯言:中国商人享有广泛的货运自由、和平迁徙、自由职业选择与生产方法自由,并且社会也不嫌恶商业精神。而中国却没有因此导致资本主义的兴起。这一切究竟为了什么呢?有论者从产权制度形成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古代国家的经济职能,从中寻找到了某些侧面的原因。如张杰教授指出,其奥秘在于国家过早介入经济。中国西周封建主义[[11]]在平民与新的官僚力量的联合下被打败,形成了官民二重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家产制官僚机制直接统领小市民与小农民。西方中世纪时那种封建的中间阶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存在。在这种社会里,社会成为分散的个人集合,而不是阶层或集体的集合。平民获得了经济自由,使劳动者受到激励,有利于生产,但新的产权形式与产权保护制度并未同步建立,平民得到孤立的产权形式,而不是一个作为谈判与协商结果的全新的产权结构。西周封建主义解体,使官吏代替贵族成为国家的代表,他们直接支配平民,动辄使用暴力侵入、变更平民所有权的边界。但对各个历史阶段周期性的兼并却束手无策。在法律方面,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与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结构。法律的主要任务不是保护个人团体免受损害,而只是国家更严格地控制社会的手段。形成官民二重结构、社会经济力量十分分散,几乎没有任何阶层拥有足够的谈判能力。社会也就缺乏广泛有效的产权保护需求,法律上也就缺乏产权保护法律装置。这样投资欲望便受到遏制,商人得不到官方支持而无法兴旺。“企业资本主义”难得产生与生存。总而言之,中间层的缺乏,导致一方面是有着暴力潜能的、庞大官僚体制的国家,一方面是分散的民众体制。前者的决策缺乏经由中间层的来自下层的制约与纠正。故中国只有通过周期振荡来节约制约成本,实现经济协调。[[12]]

与此文思路类似,秦晖教授对中国历史上的“抑兼并”与“不抑兼并”的政策[[13]]进行了评述。他指出:在文化专制的前提下,是可能有经济自由的,从儒术中既可得出强硬经济统制的结论;也可得出反对这种统制的结论。所谓抑兼并即强化朝廷经济垄断,制止“阡陌闾巷之贱人”发展强大的民间经济。其结果:抑兼并则“国富民贫”;不抑兼并则是国家与民俱贫而官独富。两者的结果均不如人意。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兼并本质上是权力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是有权者兼并无权,权贵兼并贫民,即马克思所说之的权力统治着财产。[[14]]结果是:抑兼并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不抑兼并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肆行兼并,而真正自由竞争的民间经济在二者之下均无出头之日。中国之所以未能发育出近代经济,历代王朝未免于崩溃,不是抑与不抑、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有为与无为何者太多的问题。根本的问题是:未能确立“过程的公正”,而这是近代经济--有规范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权力捉弄财产的封建经济是不讲过程公正的,国家的自由放任会放出无数土皇帝,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而统不出理性调整。[[15]]



[[1]] 冷鹏飞:《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形态的变革》,《学术研究》1999年第10期。

[[2]]《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619页;并参见《唐政府工商业管理概论》第89页。中国经济史发言稿。

[[4]] 何应忠:《北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5]] 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绪论》,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612页。

[[6]] 魏金玉:《中国传统市场的特色及其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2期,第4页。

[[7]] 刘佛丁:《中国和西欧传统市场之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2期。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形成要素市场,故本文只讨论城市市场。

[[8]] 李绍强:《中国封建社会工商管理思想的变迁》,《东岳论丛》2000年第5期。

[[9]] 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十三章封建政权与商品经济》,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297页、第371386页。本章系王加丰撰写。

[[10]] []安格斯·麦迪森:《中国经济的长远未来》第一章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第2931页、第 5354页。

[[11]] 按:本文作者张杰认为,典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有两层内容:一是封建领主的领地所有权与世袭性;二是封建领主与平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与产权保护关系。中国只有西周有封建主义,但西周封建主义与典型封建主义有不同的特点,它并不是内在的契约产权保护关系,而是从嫡庶制到宗法制到封建制演变而来,缺乏制衡机制,有浓厚的亲亲色彩。出处见下一注所引。

[[12]] 张杰:《二重结构与制度演进——对中国经济史的一种新的尝试性解释》,《社会战线》1998年第6期。

[[13]] 从其文章的整体含义看,其“抑兼并”、“不抑兼并”既包括土地兼并方面、亦包括工商业方面。

[[14]] 马克思的话见《马恩全集》第四卷,第330页。

[[15]] 秦晖:《中国经济上的怪圈:‘抑兼并’与‘不抑兼并’》,《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四、封建国家与信用

封建国家建立伊始即有了比较完备的货币体系,这一以贱金属及实物货币为主的货币体系与国家财政、赋税征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商人、商品流通是息息相关的。对于货币的铸造、投放、货币价值的稳定、货币流通的疏通等,国家均有细密的政策。但对于金融信用,除了着眼于社会稳定而制订了相应的利率政策之外,并无其他相应的政策,封建政府的这种不作为,给古代及古代经济向近代经济的转变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美国的中国近代经济史专家费惟恺教授指出:自宋代以来,中国经济基本上是一种商品经济,其绝大部分的经济成长都取决于私有经济成份的种种措施;但决定某时某地经济成长的,还有政府对于经济供需所加的种种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他认为:前近代时期,政府虽有国有土地、新地与殖民的制度,货予种子、牛具、豁免税收的制度,粮仓制度及水利兴修维护的各项制度,但对农业的直接影响颇小。在金融信用方面,费惟恺教授指出:宋至明清的几百年间,中国经济已经超出了温饱的水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资本的需求也不是很大;个人拥有重资的例证也很多,同时也有若干制度,可以作大规模的融资,如合伙、族产义庄、与东南亚海上贸易之合作经营等。但是这些制度未曾适当,也没有受到正式和司法程序的保障。总起来说,中国政府对于促进将商业资本转为投资,而同时利用信用市场等以保障投资者的灵活性的法律、金融和商业制度的发展,也未有何贡献。清代对铸钱、货币供应及银的生产、银块进出口、银的兑换、囤积等缺乏有效控制,从而增加了商业贸易的不稳定和风险。而与十八世纪经济成长俱来的商业交易的增长,一部分要归功于私人票券,而非政府发行的纸币和信用证券。而这些私人发行的票券也未真正制度化,即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和政府管制的中央银行的支持。其发行额与流通速度大体取决于私有与个人的各项因素。[[1]]国外学者对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政府在这方面的不作为的批评是一贯的,布罗代尔本来一贯认为:“凡在国家势力太强的地方,资本主义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资本主义之所以在欧洲发展,乃是因为在一个关键时刻,市民社会破除了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成功需要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及国家的中立、宽容或软弱。但是中立、宽容并不等于无所作为,国家必须给予扶持、帮助,资本主义才有可能发展起来,这就涉及到国家与商人、资本家的关系,及其怎样制约工商业发展和资本主义兴起的问题。英国学者K.N.乔德里指出:“过去的亚洲商人承担着资本主义的众多职能,但在社会法律和传统的压力下,商人同资本家以及同其他社会集团的分离却长期存在着。”“商人的银行家不能在受法律保护和受国家鼓励的公共事业中投资”。“亚洲的统治者似乎并不顾虑这样的问题,授权臣民进行商业投资,使国家取得经常性收益,这比直接向商人征税更加有利可图。”[[2]]中国政府很少借款,没有让商人参与税务托收,建立了盐的专卖,但未对烟草、糖、酒或其他日常小商品实行垄断。所以,有人认为中国这样一个能靠土地为基础的税收制度生存的政府,比它的欧洲同行对其商人干涉较少,但为商人创造的机会和特权也较少;或许欧洲最大的通过与政府的关系获得的特许权值得它们接受政府干预。所以欧洲的政治经济比亚洲的政治经济有助于资本积累。适应政府财政需求而产生的制度变革一般说来导致了更有效的资本市场的发展。但这一观点彭慕兰教授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他指出:政府借款在中国东南亚的发展比在西欧慢得多,并不意味着私人信贷和金融资产一般说来比其他地方更不安全。清政府对海外殖民是不感兴趣的,他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保持低税率的愿望及其(直到18世纪末)不断重复出现的预算盈余,使它们甚至对被动地许可中国人从事武装海上贸易都不感兴趣(比方说,准予进口垄断)。结果是从来没有私人团体能在巨大的中国市场和海外奢侈品之间建立排他性的联系。因此中国海外贸易的发展完全不同于欧洲公司与政府相连的资本主义。[[3]]

上引郭正忠先生之文在论及唐宋禁榷制度时也涉及到这一点,他指出:唐宋以来的茶商资本活动非常活跃,不但在其生产、流通流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唐宋时代的飞钱、赊购、柜坊、预购、交子等金融信用性质的新事物多少均与茶商资本活动有关。它同近代意义上的资金市场有某些相似之处。但这些事物在专卖体制之下遭到破坏。民办飞钱变成了官营垄断性的便钱务、榷货务、交易务;民间创办的交子铺变成了官办交子务、会子务。说明唐宋政府以商人创造的方式来与商人争利,结果一方面是官府商业化、官僚商人化;另一方面是商人官僚化,使得官商结合,导致了官府的腐败贪赃,并使商人资本的独立性丧失殆尽。[[4]]



[[1]] []费惟恺:《宋代以来的中国政府与中国经济》,《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2]] 分别见[]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第5455页、第 99页、 20页;乔德里的观点还参见了[]彭慕兰《大分流》第158页的引用。

[[3]] []彭慕兰著,史建云译:《大分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第163164页、 191页。

[[4]]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略议唐宋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结语

从以上所述可见,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国家的研究,从方法上看,主要是一种功能研究法,即考察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有所作为或无所作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前者如考察赋役制度、重农抑商政策对农业、工商业的影响等;后者如考察国家在金融信用领域无所作为对商业、高利贷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暨资本主义萌芽及发展的消极影响等。从学者所使用的话语看,主要有以下三种范式:一种是传统的生产方式变革范式,如探讨赋役政策、工商业政策、禁海政策对资本主义萌芽与发展的影响,探讨传统的劝农策对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的形成、转变、及强化的影响。一种是传统经济向近代社会经济转变的范式。如探讨传统市场的特色及与国家控制、管理的关系,探讨国家管理制度对传统市场制度向近代市场制度的转变的影响等。还有一种是经济学的范式,如探讨封建贡赋对商品经济的拉动作用等。从学者观点的整体状况看,虽有肯定、否定、肯定多于否定、否定多于肯定的区别,但多进行了具体、实证的研究,突破了简单肯定或全盘否定的状况。这是近二十年来这一领域研究的一种进展。

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就中国古代而言,虽然在经济思想中也有放任自由及干预统制两种思想观点的争论,但在国家政策制度层面,是不存在是否干预的问题的,只有干预强弱、干预方法的问题。尤其是战国秦汉以后,形成了以《周礼》、《管子》的表述为典型状态的全面统制经济的理想主义模式之后,历代封建国家均出于维持统治秩序、控制更多的供国家剥削的人口、土地及其他财物的需要,对经济总是有意无意地奉行程度不一的经济干预政策。如果从是否有利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两个标准出发,综合以上众家之说可见,对农业、、农民而言,封建国家政策的主流还是推行轻徭薄赋、督促农桑、传播农业技术、兴修水利、建立粮仓制度、开展各种农业信贷、赈济灾荒以保护小农经济等。当然也免不了苛征暴敛,或因不能有效地防御外侵、镇压国内动乱和统治阶级特权增加而导致农业生产的破坏。但毕竟维持了一个五千年兴盛不衰的中华文明、养育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比拟的人口、形成了高产稳产的精耕细作农业耕作技术体系。并为历代工商业发展提供了余粮及其他剩余产品,为工商业发展作出了贡献。这与国家职能的发挥息息相关。

就工商业领域而言,封建国家虽然对与农业结合的家庭纺织业是提倡、鼓励、扶持的,但对独立的私人手工业、商业及手工业主、富商大贾,除西汉初年以外,大体上是采取抑制之策的,即抑制商人势力的膨胀,以免其 “兼并农人”,与封建国家争夺人口、权势,及过多的人口离开农业、追逐工商之利,影响国家赋役剥削收入。这些政策有时作为国家的经济调控也含有保证农业劳动人口的积极意义,其中的禁榷专卖自宋代以后也具有了利用商人完成一些封建政府亲自去作代价高昂的职能如运送军粮而与商人分利的意义。但从整体上说,它限制了私人工商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私人工商业的独立自由发展,而这种发展正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及向近代社会转变的主要推动力。

以上大体上是封建国家有所作为的方面,近年来,学术界也注意到了封建国家在某些方面的无所作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如在产权保护、契约权利的保护、抑制在土地买卖上的过度投资、将资金投向工矿生产方面,以及在促进金融信用制度化等方面,封建政府均未有什么贡献。这对工商业尤其是私人工商业发展及向近代经济体制的转变均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总而言之,尽管对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还可作进一步的研究,还可以有不同的评价,但是,中国封建经济(或传统经济)并未按自身逻辑走向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封建经济体制长期延续下来则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长期领先的生产力从明后期开始走向逐渐落后于西方,未能赶上15至18世纪这数百年的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竞争而逐渐走向落伍。那么,这一切的原因是什么呢?这当然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作综合的研究,但既然中国古代经济是一种国家本位[[1]]的经济,中国古代经济政策是中央集权化[[2]]的和专断随意[[3]]的,那么封建国家尤其是明清封建国家经济职能暨经济政策就是制约这一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它是难辞其咎的。

 


[[1]] 国家本位说参见前引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四卷附录·补论。

[[2]] 麦迪森提出了中国古代农业政策方面的中央集权化的观点。见上引麦迪森书第43页。实际上,中国古代经济政策的方方面面都是如此。

[[3]] 顾銮斋比较了中西赋税制税的特点,提出了中国封建赋税制税方面专断随意性的特点。见《从封建帝王、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看中西封建税收的差异》,《齐鲁学刊》199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