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前中国工业中、外厂生产的比重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汪敬虞 时间:2010-06-25
   一

 

在近代的产生和的过程中,外国资本的进入,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在众多的工业部门中外国工厂往往先中国工厂而出现。然而外国工厂的生产,历来没有公开的统计。从事研究的人,只能作一些估计。其中多数人的估计,都认为约相当于华厂的三倍左右①这个比例,是以外厂的资本额为推算的根据。因为外厂资本,一般人都认为比华厂大三倍左右,所以生产也应该大三倍左右。我对于这种看法,发生怀疑,在我作1933年中国工业所得的时候②,对于外厂生产,就直接根据一些生产的材料,加以统计,结果所得的数字为660863千元,只相当于同期华厂生产的47%,和前一估计相差达六七倍。所以在统计工作完了之时,就预料到这个数字,会得到“和实际情形相去太远”的批评。可是当时因为整个工作的性质和篇幅,不容许我多所辩论,同时,我那时坚信一个细心的读者,如果知道我愿意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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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谷春帆、刘大钧、刘大中及吴承明诸氏均持此见解。

②  上述工作,为“中国国民所得”之一部,该项工作,由巫宝三先生主持,作者担任其中工业部分,全书已由中华书局出版。

 

大一部分时间,搜集可供统计的材料,而不愿直截了当的以三乘华厂的生产,作为外厂的生产数字,总可以发觉我的统计,如果有缺点,至少也不在方法的疏忽上。所以在当时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只加以概括地说明,对于不采取间接估计的理由,未加深论。希望我能得到一些思维比较深入的读者,同时希望持不同见解的人,在批评我这个数字的时候,能够给自己的说法,多发掘一点逻辑上的根据,先让自己的估计,能够站得起来。我这个希望,只实现了一部分,就是批评有了,而我所希望的批评却没有。这篇短文,把三年以前来不及写的写出来,可是我依旧不愿它沦为一种答辩的文字。必须指出,我的数字,并不全合实际情形,不过不切实际的程度至少要小一点。我的主要目的不在指出由投资估计生产为什么不切实际,而是要求作出一个尽可能合于实际的统计。所以,我除了说明不能用投资估计外厂生产的理由以外,对自己的统计数字,也进行一次检查,根据以前没有看到的材料,加以校正补充。我不愿这是一篇答辩文字,我希望的,倒是我们对于战前的外厂生产有一个正确的估价。

 

 

    我们现在第一步讨论为什么不能用投资估计外厂生产的理由。用投资估计生产,有一个基本假定,就是外厂的资本与生产之比例,和华厂资本与生产之比例一致,然后华厂资本比外厂资本,才等于华厂生产比外厂生产。我们这里就碰到两个问题。第一,华厂资本、外厂资本这两个已知数,是否完全正确?彼此包括的范围,是否完全一致?第二,即使正确一致,“外厂资本∶外厂生产=华厂资本∶华厂生产”这个公式的本身,是否能够成立?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它的答复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代表资本的股票及债券,可以随时转移,资本本身就是一个最不容易正确估计的数量。现在一般公认的资本估计数字,华厂是刘大钧先生的估计,外厂是雷穆教授的估计。雷氏的估计,非常粗略,而且偏高,如日籍纱厂的资本,雷氏的估计为1亿美元①,比中国纱厂联合会的估计要高②就是一例。至于刘氏的华厂资本估计,比较精密,可是中国工厂,有两个内在的因素,使资本的调查,不易趋于正确。第一,中国旧式工厂周转资金,多不采用募股或发行公司债的方式。第二,中国工厂,多为独资或合伙组织,股份公司只占全体工厂的四分之一③,而独资或合伙组织之工厂资本,不易调查。有这两种内在的原因,调查中国工厂的资本,往往不免偏低。我们现在假定以上两资本估计都非常正确,在比较的时候,还要注意一点,就是雷氏的外厂资本估计,在地域上包括香港及东三省,在工厂规模上包括一切大小工厂,欲求其估计与刘氏之华厂资本估计,作一正确的比较,必须在雷氏的估计中,把东三省和香港的工厂以及不合工厂法的工厂除开,否则就不免高估外资对华资的比例,从而有高估外厂生产的可能。

我们现在讨论第二个问题:“外厂资本∶外厂生产=华厂资本∶华厂生产”,这个公式的本身,能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假定外厂资本与华厂资本估计,都非常正确,而且彼此的范围也都一致,这个比例是不是就可以拿来作为估计外厂生产的根据呢?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指出一点,就是一个产业使用各种生产元素中,某一项生产元素的比例增大,其生产亦增大,但增大的比例并不能一定等于该项元素增大的比例。就资本这个生产元素和劳力等其他元素使用的比例讲,外厂是高于华厂的,可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推定生产也作同比例的增加,如果这一点判断不错,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外厂资本比华厂资本大三倍就断定生产也必须大三倍,这是理论。再就事实讲,也难以自圆其说。中国纱厂比较是属于新式工厂的一种,资本与产值的比例,应与外籍纱厂相近似,可是实际的数字告诉我们,华厂资本与产值的比例为一比三,而外厂则仅为一与一之比。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我们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结论。战前全国纱厂资本,华厂只占40%,而生产占全体的58%,外厂资本占60%,而生产只占全体的42%④,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前述资本本身不易正确估计的后果,而公式本身之缺乏根据,也不能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种原因。化的纱厂如此,其他各业的类似情形,一定更加显著。

我们作这种分析,只是说明拿外厂资本额,估计外厂生产,是一种极不可靠的方法。我们并不想根据这一点判断,就对于这种估计,有所修正。这种修正,正如投资估计生产的本身,是极其危险的。估计外厂生产,如果没有更健全的判断,更逻辑的根据,我们至少应该审慎应用资本估计的方法,这就是我用一大部分时间作出一点结果而愿意接受批评与指摘的惟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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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见C.F.Remer,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p.93.

    ②  参阅中国纱厂一览表。

③  系以刘氏所调查的内地2435厂为样本,参阅“中国工业调查报告”(中册),第二表。

④  资本额系采用华商纱厂联合会的统计数字。生产数字均系采用作者自己的统计数字。请参阅“中国纱厂一览表”及《中国国民所得》附录三。

 

                             

 

    我们现在可以进一步讨论外厂的生产统计。到现在为止,关于外厂的生产统计,我所看到的,只有我自己作的那一个不完全的统计。我必须承认,这个统计数字,是偏低的。因为我在作这个统计的时候,手头的资料,太不齐全,遗漏是免不了的。如果允许我对自己取得的结果,提出批评,我应该指出,我的统计,有三个大缺陷。第一,它只包括主要外厂,中小厂不免遗漏;第二,东三省的外厂,遗漏很多;第三,时期上参差不齐,不能正确代表某一年的生产状态。这三个缺陷,我希望自己,也希望别人有一天能够加以弥补。这个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今天可以说初步得到实现。对于一二项,我得到有力的补充,第三项也得到了重要的修正。现在把修正补充的结果列表于下:

上面这个修正统计,它的详细资料来源和方法,读者看本文附表一就可以明白。这里仅提出几个要点,加以说明:第一,内地外厂的补充,主要根据日本东亚研究所的统计,这个机关在1942年及1943年先后出版了两种关于外人在华投资的著作,一种是(日本之对支投资),一种是(诸外国之对支投资),这两本书,对于战前外人在华工厂的罗列,非常详尽。合看两书的工业投资篇,就可以得到内地外厂的全貌。不过各厂生产的统计,却不完全,有年产值统计的工厂,为数不多。多数工厂只有生产能力的统计,年产量月产量或日产量的统计或工人人数的统计,也有仅列厂名,其他情形完全不知道。我们计算的方法,大体上是以生产能力代替实际生产数字,或以年产量乘价格或工人人数乘每工平均年产值代替总产值,至于仅列厂名的工厂,它的产值,我们以该业工厂的平均年产值代替①。第二,东三省外厂的补充,则完全根据1933年满铁调查会、伪满实业部及前关东局司政部的联合统计,这个统计的名称,叫做《满洲工场名簿》,其中包括满厂、日厂及其他外厂三部,工厂的罗列,详尽无遗,惟一的缺点,就是没有生产数字。我们计算生产的方法,也是一律以工人人数乘每工平均年产值代替生产。此外我们在处理这些资料的时候,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雇工不及30人的工厂,我们一律剔除不计,以求修正统计和原统计的范围相同,而便于与华厂的生产比较。第三,关于时间上的修正,我们可以分两点说明。(一)对原统计的修正。所谓战前。我们是拿1933年作代表。原统计大体上都是1933年的数字。有少数当时无法引用1933年的统计时,我们现在根据新材料尽量加以修正,如东三省炼气厂的生产,原统计是1930年、1932年的数字。我们在修正统计里面,就改用1933年的数字,结果比原统计减少21583千元。和这种类似的修正情形很多,我们不能一一详述。(二)对于新资料的应用,我们也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即新统计中凡在1933年以后设立的工厂,我们也一律剔除不计,以求修正统计能充分以1933年代表战前的一般情形。现在把修正统计和原统计,一并列表于下(见表2),以察其增减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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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这只是我们处理方法的大概,实际上有时还要参酌其他情形,加以变动,此处不及详述。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修正后之厂数,较原数增加将近1.4倍,而生产及就业量均只增加20%左右。这说明原统计中所遗漏之工厂,均为规模较小之工厂,和我们的判断,完全一致。新增工厂之规模和原统计之工厂规模,我们还可以作一个大概的比较。据原统计全国外厂283家,工人为235320人,产值为660863千元,平均每厂雇工670人,产值为2335千元,新增工厂390家,新增工人45783人,生产增加额为109845千元,平均每厂雇工117人,产值为282千元。就工人人数而言,原有工厂较新增工厂大6倍,就生产而言,则大8倍。这说明新增工厂规模既小,生产效率亦低。至于我们的第二个判断,认为原统计中主要的遗漏在东三省,从下列两表里面(见表3、表4),也可以得到证明。

 

 

 

 

 

  从表3、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就生产与就业而言,内地与东三省之增加率,均相差无几。而就厂数言,则东三省几增加3倍,内地只增加84%。我们要说明一点,新增工厂,不论是否使用动力,只要雇工在30人以上,我们都加以统计,这是造成新增工厂数目庞大的一个原因,在新增之东北各厂中,尤为显著。如果要求新增外厂和原统计中外厂的规模,完全一致,即不仅雇工达30人以上,而且必须使用动力,则新增之工厂,至少在数目上要大大减少。可是这种尽善尽美的工作,我们目前限于材料,还做不到。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