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华北定期集市数的增长及对其意义之一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庆成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  晚清华北集市的表明,集市数的增加首先与人口有关;但并不完全是正相关的关系,在不少情况下,一个集市可为X数量的人口服务,也可为2X或3X数量的人口服务。集市数增加,意味着农产商品化和商品流通量的扩大。显示出繁荣的景象;但在晚清,人均耕地减少,农民贫困度增加,农民为维生而会更多地卷入商品经济,会更多地利用剩余人力以发展低成本的各色家庭工副业,这些对集市贸易量和集市数增长都起着作用。故贫困是晚清北方商品流通量扩大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  华北  集市  增长  贫困

 

    集市,亦称市集,在各地,包括华北城乡十分普遍。

    中国古代,“市”由官府在州县治所设置;唐代规定,“市”有一定区域,午时击鼓会集买卖众人,日人前击钲而众散。这种“市”就有定期定时的意思。宋以后,州县治所之外的村镇,也逐渐有定期的市。集,即是会集而买卖之意。明代有记载称:“岭南之市谓之虚,言满时少虚时多也……山东人谓之集,每集则百货俱陈,四远竞凑,大至骡、马、羊、牛、奴婢、妻子,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聚焉,谓之赶集。”①晚明遗民谈迁记清初北游见闻云:“北方待期而市曰集。”②可见,在华北,这种定期集市、市集,亦可简称为“集”。

    集市至明、清而有较大发展。清代,在华北地区,每州县至少有一两个集或几个集,多则有数十个,个别的,超过一百;集期以每旬两次为多,亦有旬三次或旬四次及隔日、每日者。

集市从只设于州县治所渐普及于村镇,数量由少而渐多,但“集市”本身只是指一个场所和交易的行为,并不包含这个场所是何种等级的中心地的意思。先驱学者加藤繁在研究唐宋时代的“市”时指出:“市”有时指一定的商店商业区域,有时指卖者买者定时集合交易的场所;唐宋以后,市既举行于州县治等较大的都市,也举行于镇以下小的都市或村落,“最小的定期市,就在没有常设商店的萧条的村落中举行,稍稍繁盛的定期市,在草市、镇市中举行”。③“集市”本身并不指明它的萧条或兴盛程度,它可能在村落举行,也可能在市镇举行。清代华北的定期集市,在地方志书中大多只标明集市所在地名及集期,其中有些开设在有较多固定工商业的市镇中,但地名学上的问题有时会引起对集市规模的错觉,如“镇”之一名在宋元以后往往是商业小都会的称谓,但它也是聚落的一种通名,如乡村聚落有村、屯、庄、营、疃、铺、城、府、堡、园等等之称,而“镇”亦为其中之一,一般村落而以“镇”名者并不罕见,而数百户上千户之聚落名为村、屯等者,亦在所多有。所以,把“集市”等同于“市镇”,有时会造成误解或混淆。“镇”在清代的地位颇不一律和不确定。以在“镇”上的“集”称为“镇集”而赋以重要意义,则与实际可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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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谢肇淛:《五杂组》上,卷3,“地部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9页。

②  《北游录》,“纪闻上”98。

③  [日]加藤繁:《唐宋时代的市》、《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氏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集市的交易,上的概况从某些记载中可以略知一二。在宋代,华南的邕州、琼州有定期集市,“每遇市集,居人妇女,货卖柴米者,邕州人收一钱,以为地铺之直。”①这一记载显示,买卖只是些谷物柴炭,集市只设立于一块空地,本地人对货卖者收一钱为用地之报酬。

    在清朝乾隆年间,直隶宝坻县乡村的定期市情况是:“届期,凡近境者,披星戴月,络绎毕至。集场约半里许,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一切食用所需具备,要皆村庄中出也。自辰至未,肩摩毂击,喧阗道途,日斜则人影散乱,捆载而归矣。”②这里的集市也是在一处空地举行,并无固定商店,场地和开集时间所需食物由所在村庄供给——当然要付报酬;买卖不会很大:可以“捆载而归”,大批量的交易可能不多。

    以上两集市似乎都是在村落旁空地上开设的。

清道光末年,直隶定州东亭约的东亭镇有200余户,内有铺户22,全镇共一千余人口,旬之一、六有集。这时,东亭的集市是在一个有铺户的市镇上举行的。③七八十年后,20世纪20年代后期,东亭镇仍是一、六有集,有50村的农民和商贩来赶集,集市分别有粮食市、牲畜市、棉花市、棉布市、油料市、花生市等,镇上有固定商店51家。集市所在的东亭镇比道光时更繁荣了,在这市镇上举行的集市的交易,其规模和数量也可能更胜于前。道光年间,定州的翟城村无集,至民国时期,翟城有了集市,是当时定县包括东亭镇集市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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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加藤繁:《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29页。

②  民国重印乾隆《宝坻县志》卷6。

③  道光《直隶定州志》卷6,“地理”。

 

的83个集市之一,但翟城只有5家零售商,仍是一个村,集市也小得多。①

    在村落或在市镇举行的集市,其贸易量往往有别,即使同在村落或市镇举行的集市,其规模亦有大小之不同。

    不少地方志书记载当地集市时,注明该集市是“大集”或是“小集”,集市为旬二集以上的,还往往记某日集为大集,某日集为小集。大小集的区分,有的方志称:“市粮食者为小集,市诸物者为大集”,或称:“食粮柴薪果品牲畜鸡鸭海鲜杂品莫不聚集者”为大集,“各物品数量少者为小集”。亦有以酒肉蔬菜、粮食、牲畜、木植、棉布、柴草、鱼、鸡鸭八类货物为标准,八类俱备的集市为大集,不备牲畜、木植者为中集,只酒肉、菜粮者为小集。大中小集之别,是贸易品种多少的差别,实际上也与集市贸易量大小有关。有的地方的集场,只是部分时段有集,如山东东阿县有张秋镇这样的大集,也还有直沟头等4村只在夏秋木棉收成而有商贩时才开集的集,冬春无集,它们在集市计数上亦为一集,但与张秋等集却大有区别。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历史记载中的每一集市,其经济的含量是各各不一的。所以,在具体研究各地集市的经济地位和重要性时,凡有资料可寻的,应尽可能对它们详加区别。本文的目的不在此,是要对一个较大的地区——晚清华北的直隶、山东两省集市数的增长发展情况及其原因和意义作统计比较研究;两省的集市在各州县都会有大中小之别,不考虑各集市的经济量而把它们都计数为一,对本文以及同类的研究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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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S. Gamble, Ting Hsien : A North Chinese Rural Community (New York: Interna- tional Secretanst,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1954), pp.279—281.

 

 

    日本加藤繁等学者和中国萧公权及美国的施坚雅(W.Skinner)、罗兹曼(G.Rozman)等学者都从不同方面研究了中国明清时代特别是清代的乡村集市问题。近年我国学者许檀等对清代或近代乡村集市的研究又有许多新的进展。本文对直隶、山东两省集市的研究,则首先着眼于这两省的集市数量从清初到晚清的变化,着重于思考这种变化的原因和意义。

据许檀研究,山东集市的勃兴约在明代中叶;至清乾隆时大幅度增长,清康熙时全省集市约1800个,至清中叶增至2300个,至光绪时已近3000个①。这是对山东全省范围集市数量增长的估计。学者们在研究统计清朝某省各时期集市的增加数时,作了以府或以县为单位的统计,但限于资料,不同时期的集市数量并不采自同一的府州县;而不同的府州县在面积、人口等方面往往相差很大,这可能在无形中降低了集市数量增长率的确实程度。罗兹曼从美、日等国利用了大量的地方志,分康、乾、道、光和民国5个时期编制了直隶、山东两省各府州县的集市数,用力甚勤,但如完全利用之以推测集市数的增长度,恐不免仍有所不足。若干州县如只有5时期中一个时期两个时期的集市数资料,以之统计清代至民国期间全省集市数量,其准确性必受较大影响。山东省兖州府领10县,研究兖州府集市数的增长,如找到的清前期资料是其中3个县的集市数,清中期的是4个县的集市数,清后期的是6个县的资料,这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发现兖州府集市数的增长情况,但由于所属各县的面积人口等不同,如曲阜县只500余平方公里,而藤县达2700余平方公里,两者的集市数必大有差距,如前期采用的是曲阜的数字,后期是藤县的数字,就可能对真正认识兖州府集市数增长的比率产生误差。本文所论不包括民国时期,统计研究将另辟一种方式:将清朝分为三期:以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四代为晚期,以顺治、康熙、雍正为前期,乾隆、嘉庆、道光为中期(道光朝实介于中晚期之间),只选择同一州县而在上述前中后三期中至少有两期的集市数资料者,才列为统计对象,以期能对增加准确性有所助益。所利用的方志,除我本人这些年来从国内的国家图书馆等处和某些国外图书馆所见所录者以外,亦利用了罗兹曼著作中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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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许檀:《明清时期山东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251页。

 

    以下首先是对清代直隶省州县集市数的变化趋势的统计。

 

 

    有些研究乡村集市的论著,包括加藤繁的上述著作,集市数的统计中未包括州县城的集市;可能他们认为州县城是城市,不是乡村。实际上,清代的州县城一般只是个有县署的市镇——少量的甚至还是个村庄;在本州县的范围内,可能还有别的市镇设有集市,与州县城的集市无大区别,甚至超过州县城。施坚雅把集市分为基层集市、中间集市和中心集市三类,认为县城的集市或为第二类或为第三类;第三类之上才是“地方城市”。本文赞成他的这一分类;上表中,各州县的集市数都包括了各该州县城的集市。它们或在城内街道或在关厢等多处分别轮流举行,但本文对它们的计量都作为一。

以下根据同样的方法对山东的情况作一统计。

 

 

以上两表中,本文对直隶省共搜集了86州县的集市数资料,山东省共57州县资料。其中,清朝前中后三期的集市数资料俱备者,直隶省有30州县,它们在前期的集市数是262处,中期328处,后期422处;山东三期俱备者有25州县,前后中三期集市数分别是366、476、676处。现将这些资料和每时期的乎均数列表分示如下。

 

 

根据表1,三期中至少有两期的集市数量者,直隶省前、中、后期分别有70、61、71州县,集市总数分别有687、700、1060个;山东省分别有45、48、46州县,集市数分别为677、910、1238个。根据这一统计口径的的集市增长情况及指数如表4。

 

 

表4显示之结果,与表3大体相差不远;表3样本较少,但准确性应佳。

 

 

 

    市场数量的增长,其原因和意义可从多方面观察。加藤繁在《清代村镇的定期市》文中说,“集市的增加不妨看作反映了这些地方人口的增加、的和商业的繁荣。”①集市交易场所由于人口增长的需要而引起的,其交易的主要内容必定是生产和生活中众人常见常需的物品。直隶、山东大部分乡村集市正是这样。据各州县志称述,直隶望都县,“每逢四九集场,除粮食布匹果实外,别无它货物。”山东夏津县,“贸于市者除牲畜杂粮白布外,无它珍奇”。山东临邑的集市所交易者有“丝枲布帛五谷六畜菜茹果蔬铁冶陶埴。”直隶乐亭县,市集“遇期远近毕至,日夕而散,所易不过布粟鱼盐之属”。直隶宝坻县,集市“所贸不过闾阎日用之常”,“布盐鱼米之类”。直隶柏乡县“有无懋迁,不过布帛菽粟之属”。直隶长垣县,集市“贸易薪蔬粟布,无它货物”。较具体的是道光末年《直隶定州志》卷7“地理志”所述的市场概况:

南人曰市,北人曰集,贩夫贩妇之利也,亦民风民气所由见。城乡十余集,殊期日,至期则叠肩骈迹,喧雷汗雨,民气昌矣。其用物,惟镰锸筐篚盆碗布枲席,其食物惟豆麦菽粟瓜菜,其畜物惟马牛驘驴羊豕鸡鹜,物之稚者弗鬻,器之窳且靡者尠所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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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经济史考证》第3卷,第74页。

 

    这段话说明,乡村市场所买卖之物,不是只为少数人需要的珍奇奢侈品或其他特殊的高档次的物品,而是与所有人都有关的民生日用和农用必需之物。这使我们了解,市场的交易是与人口、家庭的数量有直接关系的:人口多了,这种交易的需要会增多,这就可能导致市场数量增加。

    集市数与人口数多有正相关关系,前人也早有提及,如雍正《武功县志》卷1“建置志·镇市”言:“市集见于前志者,县集以外有三,今县以外有八,足征我朝休养生息,户口殷繁,视前朝有加矣。”这是说人口的自然增长导致了集市数增加。此外,一些地区由于移民而形成人口大量增长,更是集市数增加的因素。

但集市数量和人口数量的增长,从资料上看,并不是完全同步的。清朝初年编审丁口,其统计结果只是“丁”的数字,而不是全部人口,至乾隆中期才有较正规的户口登记,故清前期的人口数字并无记录,只能依靠学者们的研究推算。“丁”数与人口数是否有关,有何种关系,学者看法不一。有研究者认为,顺康雍三朝的“丁”“口”比例,大致可定为1:4,亦有定为1:5、1:6者,并有认为“丁”与人口数无关者。本文采取1:4的比率,将直隶、山东两省在清代前期的人丁数和以后的人口数列表如下。但中国上的人口统计,差异和歧见很多,本文关于人口的数字,资料来源主要根据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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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以上清代三期人口数,直隶、山东两省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尤以山东增长4倍以上为多。以上人口增长状况与集市数增长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从前期到中期到后期,两省的人口数和集市数都呈现增长,但人口数增长的比率都大幅度超过集市数增长。这一差异,显示影响集市数变化的,除人口外还有其他因素;同时也意味着大集小集的贸易量不同但计数同为一的情况可能在其中起了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一点还向我们指明,支持一个集市的人口数量,有相当大的弹性;同样的集市,可以为X数字的人口服务,也可为两三倍三四倍X的人口服务。人口、家庭、村庄和集市数量的相互关系,一般应是正面的,同向的,但从上表可知,却不是同比率的。由于集市所需要的人口数和贸易量的支持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还由于集市的设立、取消都需要得到官府的准许或由官府主导,因而它们之间难以有自动的同比率的相互关系。①在以上已研究统计的州县集市中,有不少情况显示出人口数量因素的的灵活性。最明显的是,直隶的固安、密云、肥乡三县在清朝前中后三期中集市数都相同;两期的集市数相同的有蓟州、平谷、清苑等29州县。山东省章丘、馆陶二县在前中后三期中集市数无变化,临邑、陵县等10州县有两期的集市数相同。上述统计表显示了集市数在清朝的前中后三期都无增减及两期数字无变化者,甚或还有后期少于中前期者。②直隶藁城在清康熙年间集市有8,获鹿在乾隆年间集市亦为8,而在一两个世纪前的明朝嘉靖年间,藁城已有集市12,获鹿集市数仍为8,且集市所在村镇与乾隆时期相同。③这些都说明集市数增减中的人口因素是相对的。

    加藤繁说,经济繁荣和商业发展是集市数增长的另一因素。“经济繁荣”和“商业发展”的内容和含义广泛。作为集市数增长的原因,本文首先试从经济作物和商品流通方面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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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河南蒿县距县城百里的汝河镇,向无集市,乡民需盐米农器,需去县城,往返三四日;从人民生活需要来说,应早有集市,但官府在乾隆三十年始为立集。

    ②  如直隶通州1781年人口数为261421人,1910年增至318184人,增长21%以上,而集市数中后期均为9。束鹿县1796年人口240280,1850年增至332840,增长38%以上,而集市数均为12,至1871年,因灾乱,人口减少万余,而集市数却增为16。直隶青县1807年人口26万余人,1880年左右减至14万余人,集市均为8。以上通州、束鹿人口数据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342页,青县据嘉庆志及晚清时期的“村图”。

    ③  据该两县嘉靖县志卷1,卷2及康熙县志卷2,乾隆县志卷2。

 

以经济作物言,棉花有重要的代表性。棉花种植自宋元时期就有记载,明代植棉地区渐趋扩大。清朝乾隆朝时,棉花的种植已相当普遍,对人民生活已很有影响。时人记云:“予尝北至幽燕,南抵楚粤,东游江淮,西极秦陇,足迹所经,无不衣棉之人,无不宜棉之土。八口之家,种棉一畦,岁获百斤,无忧号寒,市肆所鬻,每斤不逾百钱,得之甚易,服之无數,妇子熙熙,如登春台,有由然也。”①江南地区甚至被认为“种花者多而种稻者少,以致粮价常贵”,要求“多种稻而少种棉”。②在华北,今之研究者认为“棉花是本区(华北)最重要的经济作物”③。直、鲁两省正是这样。清末,直隶省产棉区域以栾城、藁城为最,丰年可收三千余万斤,歉年亦有一千七百万斤左右。赵州、成安、束鹿次之;还有清苑、完县、博野、满城、蠡县、祁州、磁州、滦州、武清、平谷、南宫、卢龙、正定、赞皇、无极、邯郸等县。④未被列入这一名单而棉花为主产之一者,还有宝坻、香河、涿县、玉田、雄县、肃宁、宁津、吴桥、获鹿、隆平、柏乡、深州、永年、肥乡、邯郸、广平等州县⑤。甚至口外围场承德、永平两府十余州县至光绪中期也多处种棉,除寒土外占了1/6土地。⑥如吴桥县,植棉甚多,文人有“不种桑麻种木棉”之诗。⑦吴桥、南宫、宁晋及威县产棉就占全省之18%。涿县盛产棉花,曾有人记道中所见诗:“田中何所有,花开叶未摧。场内何所见,絮白雪成堆。十亩九亩棉,常与麦为媒。”⑧山东亦然。山东西北部的武城、恩县、德县、陵县和齐东、青城、惠民、济阳及西南部的成武、菏泽、定陶、曹县等地区都盛产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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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李拔:《种棉说》,《清经世文编》卷37,“户政”12。

    ②  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清经世文编》卷37,“户政”12。

    ③  孙敬之主编:《华北经济地理》,出版社1957年版,“四,华北经济”。

    ④  宣统二年《棉业图说》卷3,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3页。

    ⑤  据民初《直隶省风土调查录》,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

    ⑥  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423页。

    ⑦  该县光绪县志卷12录“北吴歌”云:此间十亩果闲闲,不种桑麻种木棉。乍认牡丹真失笑,总因人唤作花田。按后之学者亦确有将“花行”误作为“花木行”的。

    ⑧  民国《涿县志》卷12。

 

高唐州“天然产以棉花为盛”,为出产第一大宗。①陵县所产棉花质量细软洁白,多输出周村潍县。②武城县“棉花,农家制衣用之,武邑生产之最大者。”③博兴县城以北土壤宜棉,县之物产“以棉花、白酒为民所赖”,商贾之家以是致小康。④

棉花本身是商品作物。“每当新棉入市……村落趁墟之人,莫不负絮纷如,售钱缗,易盐米。”⑤同时,棉田多的地区,粮田一般就会减少,棉花和粮食交换的需要就会增长;而对棉花的加工——纺纱和织布,既是乡民的自给性生产,更是一种商品性生产,这些,都增加了对市场的依赖。直隶、山东所产棉花除本地自用外,都在市场出售,输往不产棉花的外州县外省区。直隶盛产棉花的栾城、赵州的大量棉花输出山西。高阳棉花除县内销用外,运售天津。由小农生产、积少成多的棉花大量流通,直接有助于集市的兴盛和贸易量的增长。至于以棉花纺线织布,更尤有关乎民生,有关乎集市。直隶乐亭县粮食不足,而“女纺于家男织于穴”,故集市中多以乐亭之布易关外之粟,为乐亭人生活之助。无极县妇女穴地以棉花纺线,到集市卖线买花再纺,女工的辛苦通过集市而获酬益。巨鹿县“妇女专以绩织为业,男子无事亦佐理之……虽土瘠民贫,而抱布贸丝,皆足自给。”三河县“一遇集期,抱布贸丝者踵趾相接”。⑥山东巨野县乡人以棉花纺线、或又卖线换布为生。博平、滋阳等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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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光绪各县乡土志,“物产”。

    ②  光绪乡土志,“物产”。

    ③  民国《武城县续志》卷7。武城在清代属临清直隶州,道光时署临清知州的徐宗干有《劝民词·牧羝》云:“莫辨群羊眠陇上,沿村一片木棉花。”

    ④  道光《博兴县志》,“物产”。

    ⑤  据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第701页所引方观承“御题棉花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

    ⑥  据各该县光绪县志及民国《三河县志》。

 

家庭织布多在城乡售卖。①滨州“地产木棉,妇女皆勤于织纺,男则抱而贸于市”。馆陶县“女有余布可以贸丝而鬻之市”(据咸丰、光绪各该县志)。直隶、山东州县乡民在集市“以布易粟”、“抱布贸丝”、“买花卖线”等是很普遍之现象。洋线大量输入中国后,土线地位下降,乡人颇有购洋线织洋布者,但直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土线仍占优势,一般都是购入土线,由家人织成布匹销售于乡村市场。

除棉花和纺织外,直隶、山东的其他经济作物与乡村市场有关的,如花生,烟草等及其加工产品,都在晚清有很大发展。传统的和新出现的乡村手,如编织草辫,花边,发网,苇席,荆柳竹木器,榨油,制粉等等的存在和发展,都在不同程度上与集市贸易有联系,增加集市的贸易量。如其中的草辫业:编织为业较早,在乾隆时期只用来编斗笠在村市出售。②山东观城妇女不事纺织,以麦莛制辫为业。③咸丰以后,草帽辫行销国外,产量大增。直隶以南乐及青县兴济镇为盛,河间县献县及运河两岸不少村落也有生产。山东以莱州、青州、武定、兖州、沂州等府州县产草辫最多,莱州府属的潍县沙河镇尤是山东最大的草辫生产中心。它们是妇女的家庭手工业产品,除部分是由有钱人组织乡人生产输出而不经过乡村市场者外,大都通过集市而被集中起来向外输出。④据统计,1867年草辫出口为1361担,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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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安作璋主编:《山东通史》近代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7—428页。

    ②  乾隆年间任南乐知县的茹敦和有诗:“麦茎入夜添,盘绦葺成笠,独怜茆檐中,辛苦换升合。”诗注云乐民能葺麦秸为斗笠。可卖三四十文,贫者恒藉此以为食。见光绪直隶《南乐县志)卷8,“艺文”。

    ③  道光《观城县志》卷2,“风俗”。

    ④  据1874年西人报道,在莱州府附近,妇女编织草辫在邻近的集市上出售,一两重的草辫值7文钱,一天所织能换50文钱。草辫由此转到批发商手里,包装外销。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62页。

 

年增为20894担,至1886年增至82413担,1894年达120609担,至1906年最高,为149500担,此后则渐下降。①所有这些经济作物和家庭手工业副业的发展,在在促使集市增长的需要。

 

晚清乡村集市数有不小的增长及其原因,人们较易于取得共识;但乡村市场的贸易是什么性质,学人的看法却颇不一律。有专家认为乡村市场只是品种调剂、余缺调剂以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以完成再生产的单位,这种看法值得斟酌。乡村市场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一经济单位”,而且在乡村市场中并不只有农民,而是常有商人参加;在乡村集市交易的若干商品,会远超过小市场而流通至相当遥远的地方。有学者认为“保障供给”和“集散商品”是乡村市场功能的表现。②本文所涉及乡村市场地区,如直隶阜城县所产之斜纹带、布被、毛巾远销至京师,磁器、铁器则来自饶州、徽州。束鹿县“毛皮二行南北互易,远至数千里。羊皮由保定、正定、河间、顺德……输入,本境制成皮袄皮褥等,运至天津出售。羊毛由归化城张家口……输入,制成绒毡、毯帽等运往天津、湖广出售。铜器来自山东,铁器来自山西,竹货来自清河。”山东恩县产棉,“本境多以纺织为业,布客采买运往奉天、山西出售”。③布客采买,何能逐户上门收购?必然是通过集市。光绪十年后花生之利始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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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姚贤镐主编:《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3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61—1462页;1906年资料据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第四部分“手和乡村经济”,撰稿人史建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第397—398页。

    ②  方行:《清前期市场的》,《研究》1987年第6期。

    ③  光绪各县乡土志。

 

州所产远行闽粤;农户种植花生,其收集和运销,集市必是其中之一途。束鹿县境内的和睦井集“布市排积如山”而“商贾尤为云集”,商贾应就是这排积如山的棉布的购集者。如此等等事例,所在皆有,不必多举。这些物产之由乡村市场而远销至外地,固然成之于贩运商人;但从乡民和手工业者手中汇集,乡村市场必是重要渠道之一。李文治先生认为农民不仅为消费而生产,同时也为出售而生产,富商巨贾收购的“大量农产品,都是通过初级市场几斗几斤收购来的”①。有学者将近代市场区别为产地市场、专业市场、中转市场、中心市场等数种,产地市场为较高层次的流通需要服务,它所交易的种类如花生、草辫、棉花、茧绸、烟叶等等,也是集市交易最畅旺的商品。②所以,除了最简便的只交易些蔬菜酒肉的村市外,很多乡村集市确是与商品的流通联系着的。

    商品流通的扩大和乡村市场数的增加,乡村市场与区域市场甚或与全国市场发生间接直接的联系,常被视为经济兴旺繁荣富裕的表现,甚或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实际上,商品流通扩大的意义并不如此单纯;我们以粮食市场为例进行若干具体考察,可知它们的内涵和效应,对于农民经济是多方面的。

粮食不称为经济作物,但粮食对集市贸易的关系非常密切。粮食可能是集市贸易中最大量的商品,几乎所有集市的交易品种都会有粮食。如乾隆《蒿县志》卷12举出集市市镇12处,其较繁盛者田沽镇,“米粮聚集,集期担负入市者相望于道”。桥北,“县东十里,盐米小市”。伊庄,“伊河南十里,市易盐米”。桥头,“县西二十里,盐米小市”。楼关,“丰稔之岁,米粮滞积,贩运络绎”。大小集市都有粮食的交易。晚清直、鲁两省集市也大都如此,例证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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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见氏等著《明清时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页。

    ②  参见《山东通史》,第461页。

 

  粮食交易是集市贸易最普遍的现象。作为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考虑这种交易之多是否粮食丰富而有剩余的表现。晚清集市资料中尚未有粮食交易的具体数量资料;我所见的是一个稍晚的记录,但亦可用来分析。民国直隶《满城志略》卷3记城乡20处集市的交易品种,其粟米一项云:县城集,单日有集,每集杂粮极多,约200余石。南奇集,二、五、八有集,有杂粮,以红粮为多。西庄集,四、七、十有集,有杂粮,约100石左右。大册营集,二、八有集,有杂粮,约100石。江城集,四、七、十有集,杂粮以麦为多,旺时可至百石。石井集,四、七、十有集,“粮为大宗”。等等。

  满城县志提供的这一有价值的材料,使我们有可能对全县全年的粮食交易数量,作如下表所示的估计:

 

 

    民国20年满城县人口,户23301,口131661。以全县交易总量平均,每户交易粮食约5.075石,人均O.899石。以每石粮食平均140市斤折算,户均交易5.075石约为711市斤,人均交易0.899石约为126斤。

    我们不知道当时满城县的人均粮食占有量。据珀金斯估计研究,近代中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为570市斤。①吴承明先生估计,中国的粮食商品量在1840年约为10%,1895年约为16%,1920年约为22%,1936年不足30%。②上述《满城县志》编刊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本文从县志推算的该年代人均户均粮食交易量,与他的推算的粮食商品量十分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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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宋海文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

    ②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述略》,载《中华学术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4页;珀金斯估计稍低,1930年代粮食商品率为18%。

 

但据县志,满城所产谷类,“常年足用”,“足供本地消耗”,即是基本上供需平衡或稍有剩余之意。这样,满城县市场的粮食交易量,不可能都是本地消耗之后的剩余量;其中应有县民之贫困者以粮食换钱作别种必需如缴纳赋税或还债购物之用,也可能其中有一部分为县民所售出而后又购人者。专家们对粮食市场上农民“粜精籴粗”和卖出又买人或买人又卖出的粮食,不认为可以在商品量之内;根据这种看法,则粮食的商品量或商品率,应指所产粮食在自用以外供出售的部分的数量和比率。粮食的商品率或商品量如何计算,对于专家可能是个常识问题,但对本文来说,细辨它的内含却必不可少。关于粮食的商品率,在实际的计算上,我所见的,有多种算法或说法,如有专家以“专为出售而种植的粮食作物在农田总产所占比重”为一种算法,又以“每户田场的余粮进行估算”为另一种算法;又以农民的货币开支多少为又一种算法①;亦有专家对所述之商品量之定义未作出说明,但在述说中提及“农村有多少余粮进入流通,是市场总量的一个限界”,长距离运销的粮食,一部分是“小生产者的余粮”,“大部分是地主的租谷”。②在后一种说法的两部分内容中,“小生产者的余粮”,明确说是“余粮”;“地主的租谷”之进入市场者,也必应是自食有余的。则这种说法所指的“粮食商品量”,自应都是“余粮”。“专为出售而种植的粮食作物”和以农家货币支出多少所占比例多少的计算法,似较少普遍意义;以“余粮”多少为粮食商品率的依据,应是专家们计算的共同点。这样,粮食商品量的比率应是与自用量的比率相对应的;粮食商品量应该体现着粮食在自用以后的剩余量。这样,关于粮食商品量的论断,似应联系粮食的人均数量来比较,才较有可信性和较有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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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李文治:《论明清时代农民经济商品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22页。

    ②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230页。

 

在谈到粮食人均数量问题时,我想首先应明确“人均占有量”和“人均消费量”这些词语的意义。珀金斯认为,“中国按人计算的原粮的平均产量很少低于200公斤,高于350公斤”,“我使用了500—600斤这一狭小的波动幅度”,具体说是570斤。①但是,他又把570斤这个“人均占有产量”称为“人们直接消费的粮食”,说“人均直接消费的粮食,只能在一个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波动”,即500斤—600斤,也就是570斤。这是个不小的混淆。“按人计算的原粮平均产量”,不可能就是“人均直接消费的粮食”;至少,政府必须从“按人计算的原粮平均产量”中抽取作为赋税的部分。而且,珀金斯的计算,无论是“按人计算的原粮平均产量”或是“人均直接消费粮食量”,与中国的实际状况都是不符的。中国有学者研究,清乾隆时期人均占有原粮达1085.77市斤,折成成品粮的折算率为0.6081,则当时人均成品粮为660斤,至道光时期,因单位产量下降,人均成品粮已降至552斤。这一成品粮数量,应除去用作种子、饲料及用于制酒、醋、酱油、糕点、豆制品等的部分约3/10,人们人口果腹的口粮,则占7/10,约368斤;还认为清后期的数量更见下降。②又有学者研究了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产量,认为直隶人均占有量为520市斤,山东为686市斤③,如按同上的折算率,直隶人均原粮为316斤,山东人均原粮为417斤;两省的人均口粮分别为221斤和292斤。这两个数字是总清代的北方旱作区而言。有专家指出,同乾嘉时代相比,近代粮食的单产是下降了。④吴承明先生也认为清中叶后各地区的粮食亩产量均有下降。据此,在晚清时期直隶、山东两省的人均口粮,在旱作区会低于221斤和292斤;在非旱作区或者会等于或略多于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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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第12、14页。

    ②  吴慧:《清前期粮食的亩产量、人均占有量和劳动生产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按:“应除去”的部分,还须加上应缴纳的赋税,故口粮数会少于368斤。

    ③  郭松义:《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

    ④  参见汪敬虞《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不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如认为清中期粮食自给有余,作为商品出售的粮食达到10%;而在其后的时期人均亩产量下降、因而人均口粮数也必然下降的情况下,商品率却提高至百分之二三十,那是需要解说的。

    据许道夫《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十之表10“平均每人分得粮食数1914—1947”,以1924—1929年总计691市斤最高,1931—1937年为563市斤,1938—1947年为491市斤最低。1914—1918年缺豆类和甘薯两种,故无总计数;如以1924—1929年的豆类和甘薯数替代,则总计数应为613斤;以此四个总计数平均,则1914—1947年每人分得粮食的平均数为589.5斤,低于上文引用的乾隆时期的1085.77斤很多。照上引吴慧文章的折算比率,1914—1947年人均成品粮为358.5斤,人均口粮为251斤。吴承明先生引用珀金斯的资料,1931—1937年人均占有粮食595斤,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资料,1936年人均占有粮食为540斤;如此,人均口粮都略等于251斤或230斤。如果确是这样,人年均口粮不过200余斤,而商品量却达百分之二三十,则人们真正人腹的粮食在二百斤以下,甚或只有一百七八十斤,这对于多以蔬菜而不以肉类为副食的中国人的“食”的数量和质量,恐怕很成问题了。

    人均粮食消费量“弹性有限”的观念,在中国可能只适合于一个大体上人人都能温饱小康的社会。然而,在人均粮食占有量以及人均口粮在晚清都趋于下降的情况下,而粮食商品率却不断提高,必然要以实际口粮数量的缩减为代价。

    在研究粮食买卖对集市数增长的关系时,连类而及粮食市场成交量所体现的商品率问题,还应该涉及这类粮食交易是否商品经济的表现。在关于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的学术探讨中,商品经济是否只是在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条件下出现,它的发展是否意味着旧生产方式的解体,意味着新生产方式的产生,都有着不同的见解。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已有学者指出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与社会分工与专业化无关的商品经济;在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商品经济已有悠久的历史,并有起伏式的发展。①后来更有学者提出和论证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必然要有商品经济。②这样的商品经济,与生产方式的变更,与近代化是不相联系的。这种在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着商品经济的争议,近年似乎比较沉寂了。无论如何,对于这些不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对于所谓只是使用价值交换的商品经济,对于市场而言,却是真实的商品交易量,它们对市场交易量以至市场数增长的影响应是实在的。这是以为封建社会中没有商品经济的著作也承认的。农民出售粮食以作各项公私之用的商品流通行为,无论在20世纪或19世纪或更早以前的乡村市场中,都大量存在。为什么?乾隆朝早年,孙家淦奏中就指出:农民“日用所需,惟粜米麦。粜之而售,则家无盖藏;粜之而不售,则完税纳粮以及衣服婚丧之用皆绌。”③可知农民为了完税纳粮和日用所需是非出售粮食不可的,但出售以后可能“家无盖藏”;其出售数量的“弹性”有多大,以收获粮食的数量之多少,同上述各类需要(即完粮纳税和衣服婚丧等所需)的差距而定;而并非决定于农民的口粮应消费多少,然后把“剩余”出售就一定能够支应完粮纳税和衣服婚丧之需。以公式表示是:

    收获之粮食数-完粮纳税等用度=口粮;而不是:

收获之粮食数-口粮=完粮纳税等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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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01页。

    ②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③  光绪《畿辅通志》引,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99页。

 

    这两个公式的区别在于:口粮不是固定的数额,它有伸缩性。

    至于佃农,他们收获的粮食数还要减去用作缴纳地租的粮食。

    研究山东商品经济的著作指出,清代山东流通的最大宗,不是棉花,不是棉布,而是粮食。清中叶至19世纪中叶山东年粮食总产量约为10200万石,人口约3000万人,以每人每年食粮3石计之,每年食用耗粮9000万石,再加上酿酒、制曲、榨油等加工业的需要,丰年有余歉年不足,是山东粮食供需的总格局。丰年有余歉年不足,意味着多数的平年应是供需相等的;但是,每年粮食的商品量却有2000万石,价值2000万两,约当山东全年商品流通总值的33.3%,超过棉花、棉布、烟草三项相加的流通值。①平年供需相等,而每年的商品量达20%,意味着这20%的商品粮食,是从“需”的一方“节省”出来的,这恐怕就是粮食消费有相当大的“弹性”的一个证明。

    如何能有这样的“弹性”?这种“弹性”,我相信,一般来说,源于“粜精籴粗”,源于“不温饱”,源于贫困。

    “近代中国农民生活程度之低简直令人难以想象;他们是在不断降低生活标准苟延残喘地勉强生存下来的。”②在苟延残喘地维持生命的条件下,他们的人均粮食消费量的弹性不是“有限”,而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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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许檀:《明清时期山东商品经济的发展》,第391、392页表6—14。

    ②  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页。

 

为了解如何能在供需相等的情况下甚或在需要粮食输入的地区仍有许多粮食投入市场,下面先看当时对农业和农民的一些描述。1883年即光绪九年,《北华捷报》对直隶省的调查报道说,“一家拥有30亩土地,已被认为是上等农户;占极大数目的农民只有10亩至20亩土地,靠这一点土地生活,是相当艰苦的,总免不了饥饿的威胁。”又说,农民“在最好的年头,他们也是吃最低级的食物,穿着朴素的衣服。他们的食物几乎完全是同大豆或豆腐渣混合起来的高粱米及小米。一块白面馒头便是一种特别的款待,当然更难吃到任何肉食。”①

    以大豆与豆腐渣混合的高粱米和小米为食,其真正的粮食消耗可能到不了理论上的“人均占有”的570斤,也到不了“人均口粮”二三百余斤。

不少地方志对农民生活的记述,与《北华捷报》的报道是若合符节的。如光绪时直隶滦州,“饮食,州俗最俭。其食皆以粥。贫者粟不舂,而碎之以煮,谓之破米粥。遇农作时,则易之以高粱米,煮半熟,冷水淘之,坚如石子,谓之换饭。”②光绪末年望都县,“中上之户饭皆粗粝,中下之户皆掺糠和菜为食。小麦面粉皆不常用,麦秋以后,家家食麦面数日,余者收藏备粜,以为度日之费。”③邢台县人“终岁勤动,食杂糠秕”④。南皮县,“农民常食以玉米、高粱、谷子、豆类为主食,麦面者仅麦收后一二月……其常时惟贮之仓屯,以备粜卖;麦或有余,亦必粜之以易粗粮。”⑤山东的主要粮食作物是小麦、高粱、谷子、大豆,小麦价值最高,又为制曲原料,农民出售小麦以换购价值较低的品种,以粗糙的高粱为主食者达65州县,虽盛产高粱,犹求大于供,每年有大批输入,这些情况,就是促成山东有较大的粮食流通量的一个原因。这一类的“粮食流通”,虽然难以有具体的述说和统计,但稍后的20世纪20年代的一些调查研究材料,可以给我们某种印象。河北定县在华北是一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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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67页。

    ②  光绪《滦州志》卷8,“风俗”。

    ③  陆保善:《望都县乡土图说》。

    ④  光绪《邢台县志》卷1,“风俗”。

    ⑤  民国《南皮县志》卷14。

 

等以上的大县,盛产小麦,但90.7%的小麦系用于出售①;农民自食质量甚劣的薯干薯面菜汤,在那年代,“农民所食,只是‘大锅菜粥’的水平,有的甚至以草根树皮为生。”② 1921—1925年间华北平乡、盐山、新郑、开封、武乡和五台6地出售的农产品,小麦出售率依次为59.2%,94.7%,28.6%,24.6%,51.7%,30%,而高粱的出售率依次只10.5%,17.8%,13%,24.1%,43.1%,26.6%,有4地小麦的出售率远大于高粱,而这6地在同一时期粮食都不能完全自给,平均须购入12%,它们之出售小麦,无疑是为了以精换粗,调剂品种;就是说,这些地区的农民虽然缺粮,但仍出售了所产小麦百分之几十,而又购入若干粗粮,这样增加了粮食的流通量。③

    乡人不仅“粜精籴粗”,更有甚者,是上文已简略提及的以非粮食为食物。

清光绪年间直隶《清河县志》卷1“土产记”:地属僻壤,西北多斥卤,“惟盐蓬科生焉,春采其叶,秋取其实,民多蓄之以为糊口计”。光绪后期望都县“全境半搀糠和菜以食,近且有煮食青草树苗者”;一些村落“苦菜绕村,贫者以果腹”,“糠食者十之四五”。沙河县“中下户无不食糠”,“极贫者以柿干酸枣和糠为食”。④这些事例就不只是“粜精籴粗”,而是是否吃粮食的问题了。20世纪20年代直隶盐山的情况,应该有助于我们回顾清末一部分华北农民的生活。20年代有金陵大学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30亩田地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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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据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三,撰稿人徐秀丽。

    ②  李金铮:《二三十年代定县农民生活的考察》,《河北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③  统计资料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29—230页。   

    ④  据光绪《望都县志》、《望都县乡土图说》及民国《沙河县志》。

 

即可供六口之家之用,但无盈储之机会耳。本调查(150家农户)所得每人平均之作物面积,为四亩二分,较所需者少16%。”①所调查的150家的农作物,玉蜀黍、黄豆、绿豆、高粱、谷子、黑豆、甘薯等为农民自用者在3/4以上,惟小麦自用者仅占总量的5%,95%系供出售。在农民出售少量的粗粮和绝大部分小麦之后,粮食并不能自给:每年食料的21.6%仍须购自市场②。出售95%的小麦,和1/4弱的粗粮,再购人1/5多的粗粮。这就是盐山农民粜精并粜一部分粗,同时又购入另一部分粗所造成的粮食市场交易量。

    这一粜一籴之间形成的农民的粮食消费量是否在维持生命的“弹性”范围内?上述调查称,按照盐山农民为“不勤不惰之间”的农民计算,一般标准,每人每日须热量300卡路里(Calories),而所调查的150户盐山人平均消费为2598卡路里;按当地实在情形,平均每人每年须消费2.5石谷粮,而实际却只有1.6石。③这说明,当地人的谷物消费量远在正常需要之下。在盐山农民实际消费的粮食不足以满足正常需要的情况下,他们究竟怎样维持生命并繁衍后代?秘密在于,如同上引《清河县志》简单叙述的,盐山人以大量野菜填肚子。调查报告关于“农民之食品”一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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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河北盐山县150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金陵大学农林科农林丛刊51号。1929年刊印,第124页。

    ②  《河北盐山县150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第121页,表46。

    ③  《河北盐山县150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第134页。

 

农家之饭食,常顺气候而变更,重要谷类食粮,为高粱、谷子及玉蜀黍等。小麦为售钱之作物,小麦之消费为数甚少。初夏收获小麦时,农民饭食皆较它时期为佳。当冬季时,农人皆减作两餐,食料亦最为经济,通常以硷滩中野生之黄菜子,为一部分之食料。但黄菜子常能致泻疾,不合乎卫生。然在荒年时,农民取以为食料者尤夥。夏季,黄菜之绿叶亦可佐餐,对生命素(维他命)之供给亦不无小补。调查者估计,每年每家平均可消费黄菜子两石及黄菜叶约500斤。①

    从这一调查报告,可知盐山农民的粮食消费是远在“必需量”之下的,他们之所以能维持生命,在于他们以野菜代替了一部分粮食。

    需要注意的是,盐山农民在“必需量”以下的粮食消费,并未影响“盐山近五十年来人口增加一倍之多”②,可见人口之增加并不足以说明粮食消费之数量和质量。

    从粮食消费方面所见的以上这种生活程度,称之为“糊口经济”、“最低生活水准”并无不妥,只觉尚不足以尽其实;如认为须代之以所谓中性的客观的“平均生活水准”一词,则令人费解了。

    从这一事实,也透露了如何理解该报告中另一数据的秘密。该报告第46表“农家费用之数目及支配”中,关于食料一项的价值为62.22元,在各费用中占54.7%。第47表为“中外各处各类生活费用之百分率比较”,1922年盐山150家食料占54.7%的比率,低于同一表所列法国19世纪100家居民的统计数56.8%和比利时Engle的统计数66.9%。这个食料费只占54.7%的表面现象,并不是表示盐山人在其他方面的消费质量之高,实际上是由于消费的真粮食少了,由不化钱的黄菜子补充了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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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河北盐山县150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第128—129页。

②  《河北盐山县150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第168页。

 

这种粮食市场交易量很大而人的实际粮食消费量低于需要的,不仅见于盐山的调查,也见于当时人的描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河北阜平县农民的生活,概括起来也只‘穷苦’二字,吃树叶、糠秕、菜根、薯块,是不可掩饰的事实。遇有收枣的年头,把粜不出的坏枣捣成泥和在糠里,为的便于下咽。能吃到小米粥,啃到玉米面窝头,便觉得是天堂上的人。①类此者比比皆是。 

    必须注意的另一方面是,乡村的粮食市场却从未萎缩。这说明,一方面,是农村人均口粮数的缩减,另一方面,是粮食市场的增长和繁荣。

    粮食市场如此,农村工副业市场也值得作一考察。

农村工副业及从业者的大量增长,在晚清,某种意义上是农民为维生而挣扎的表现。清朝康雍之际,中国耕地9.02亿市亩,人口约1.5亿,人均6市亩;而至19世纪中,人口增至4亿余,耕地亩数虽有增加,但人均量却下降至2.75亩。②章有义先生对近代人口数与耕地数的再估计,认为1812年人均耕地为2.87亩,1851年为2.47亩,1912年为2.77亩。③如就直隶省而言,光绪十三年垦地为693046顷④;而据本文表5,稍后时期直隶省的人口数为25960247。即直隶省在晚清时期人均耕地约为2.6亩。山东省光绪十三年耕地为693046顷⑤,据本文表5,光绪后期人口为37789000,则人均耕地只1:8亩。在人均耕地较清初大减的情况下,单位亩产量又有减少——以1821年至1830年亩产量指数为100,则1831年至1850年为92,1871年至1890年为80,1891至1911年为78;其绝对数字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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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李小民:《阜平县农村素描》,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493页。

    ②  郭松义:《十八九世纪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引自国学网中国经济史。

    ③  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④  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清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⑤  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清史论从》第1辑。

 

年时直隶省亩产量不高于109—130市斤。①在晚清时期,以人均2.5亩耕地计,人均粮食占有量不过272.5至325市斤。

    关于晚清或近代的人均耕地面积和人均粮食数,以所依据的资料不同而计算多有出入,似乎难有共同接受的数字。但有学者指出:在乾隆朝以前,农业生产无论耕地面积作物品种和单位面积产量,都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顶峰,此后150年即日益衰减,农业是一个破产的过程,最终出现民不聊生矛盾剧发,这种看法是我国史学界压倒性的意见而无需征引多少。②以晚清论,我相信这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在人均耕地及亩产量都下降的情况下,在19世纪中国的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农民尤其是华北的大多数农民,为了维生,已不能依靠耕作以自给;必须多从事于工副业,才能求得生存。农民的贫困化情况在晚清时期难有具体的数字表述,我们且以稍后的调查作为参考。1922年华洋义赈会对直隶等4省9县调查,150元为养活一家人所必需的最低收入,而直隶省80%农民都在这一贫困线之下。在贫困农民众多和农业生产率低下的情况下,农产品商品化不但不会减少,而且反会扩大出售以应各种需要。如直隶盐山县的农产品在1922年的出售部分竟占55%以上。③农村经济作物的发展,粮食作物之大量出入市场,和家庭妇女以至儿童大都从事纺织及多种多样副业而不计劳力成本这些助长农产商品化的现象,都可看作贫困的农民为自救的努力。这也是晚清乡村,尤其是华北乡村各种类型的低成本甚或无劳力成本的工副业如纺线、织布、编席、做粉丝、做粉皮、做豆腐以及捕鱼、挖煤、编芦席蒲包以至外出游走、做铁木铜各匠、做裁缝、做挑夫、做苦力等等,得有进一步很大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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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第31、20页。

②  见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第304页,撰稿人徐秀丽。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73页。

 

乡村集市之较繁盛者,大抵是本县县城或少数的市镇,它们与村庄的距离多在数里十数里,或数十里百里之内。这些市场所交易的货物,绝大部分如以上所列,来自一般农村都可生产的农产品及手工业品,来自本地和邻近村镇州县,少有远距离的商品交易,特别是少有远距离的载重商品交易。这是与当时的运输条件有关的。的人文地理知识告诉我们,交通运输条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商品性农业和农业地域专门化的发展,离不开发达的交通运输。①19世纪华北少有可长年通航的水道,大部分地区的运输依靠人力和畜力,运力低而成本高。“华北可供航行的河道要比南方少得多。在这里,华北的大轮车和驮畜在尘土飞扬和泥泞的小道上波动……靠大车、手推车、驮畜或搬运工运输的陆路运费,据估计每吨英里是帆船运费的2—5倍。”②在20世纪初铁路交通及远洋航运畅通以前,对于本文所考察的主要时间段19世纪来说,粗重商品的流通,在华北的大部分地区的确都是困难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它并不稀少。当时西方人观察:“在(直隶)磁州的矿山随时都可以以每吨不到1美元的价格买到数量合理的煤,但是运输手段如此不完善,以至每运输20哩,价格就要翻一番。所以当运到最近的市场天津时,每吨卖价若在13美元以下就不可能赢利。”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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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陈慧琳主编《人文地》,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②  [美]费维凯:《(1870—1911晚清帝国的经济倾向》,载[美]费正清、刘广京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3—56页

    ③  《美国驻天津领事馆的通讯》,第101件,转引自[美]马若孟著、史建云译《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但是,当时北方乡民为谋生计,却可能以很低的代价去做比畜力便宜的苦力运输;笨重物产的运送在不少场合依靠于人的手和脚,廉价的苦力成就了笨重物品的输送。同治年间一西方传教士在山东、河北旅行途中描述:“我们遇见不少人力小推车,装载着14块豆饼,这相当于7头小驴的负荷量。如用骡子负载棉花,一头骡子最多不过2包,但人力较贱,所以我们常见到一辆手推车装着6大包棉花。较普遍的是一辆车两个人,一人拉一人推,装载量可更多一些。”①这似乎非现代交通地理的知识所能范围。

在晚清的文献中,记北方乡村在贫困条件下生存的农副工业而与集市贸易和商业密切相关的颇多。如直隶灵寿县,“邑多硗确沮洳,山居者多业薪负鬻市中”;山东滕县“贫者务农毕则入山樵采冶炭”,等等。这都是穷民谋生之助,所樵采的柴薪和煤炭,都需要出售于集市,会增加集市的“繁荣”和交易量。为世所称的乡村纺线织布业,其缘由和作用亦多在济贫。前已提到直隶巨鹿县妇女纺织之盛,据光绪县志称:“地瘠民贫,生齿繁盛,地利所出未足以给之,全赖织纺为生计之要务。以故人多俭啬,俗近朴陋,其所以谋生者艰也。”宝坻县乾隆时期“烟户不过千余家,而贫不自给者十之八九”,故“贫者多织粗布以易粟”。②望都县的纺织业“均系农民于农闲时之副业”,“贫民之不至流为饿殍,全恃纺织业之助”。③上述乐亭县以布易关外之粟的情况,似乎已是社会分工和专业化了,实际不然;乐亭在清初圈地潮中,良田都被满贵族强占,田之属于民者只2/10,地皆水洼沙滩,亩获不过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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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 in North China(London:Smith & Co.,1870), p.203.

    ②  乾隆《宝坻县志》卷16。

    ③  民国《望都县志》卷5。

 

不能养生;租种旗地则丰年尚可糊口,凶年所人不供所偿,无以为生,故乡民除代佣受值去作粗工以谋生外,大多“女纺于家,男织于穴,遂为本业,故以布易粟,实穷民糊生之一助云”。直隶井陉县的情况尤为突出。井陉县四面层峦叠幛,山多地少,有集市8处,5日一集,“不过陶冶农樵布匹粟菽”;而耕地和粮食不足,“食多树皮藿叶,卧鲜棉絮布被”,颇赖工副业以维生。所谓工副业,大要有七:安水磨,烧石灰,纺织,织席,编荆器,养牲畜,赶牲口驮煤炭。井陉境有绵蔓河,即古代韩信背水为阵之所,乡民在河身附近安设水磨,将各种杂木砍成小片磨之,名曰香末,可制香,行销于本地和获鹿县以东各市场。井陉沿驿路乡民以赶骡驴运输客货或驮运煤炭为生者,占十分之七。这些工副业中,以采磨香末用之杂木和采煤驮炭为最苦。光绪县志记云:香末料在山,采伐之人每有被虎伤者,或跌死者;人地掏煤,一二月始一上地面;去获鹿县市场发卖煤炭、香末,往返间夜不能寝,困惫难堪。常有贫民,家畜驴一头,可驮煤百斤上下,“石径逼仄,步步惊顾”,一站三四十里,每驮每站脚钱四五十文。①前已引述西方人认为华北由于水运条件差,长途运输粮、煤等笨重商品成本很高,运煤至20哩外成本就要加倍。井陉贫民以驴驮煤百斤历艰险路程而至130里即约40哩外之获鹿县赵陵铺,每斤售7文,百斤煤值700文;而驮夫往返以4日计,所得脚钱以每站50文计,约200文,“除开销饭食草料,所剩无几”。井陉煤的产地价不详,据19世纪李希霍芬报道,直隶临榆煤的产地价约100斤值160文。②如井陉产地价格与临榆相同,百斤煤在产地值160文,至赵陵铺售700文,则井陉驮夫所得200文之外的余额,即340文全为商贩所得。挖煤者和驮运者以艰辛危险的劳动换得了活命之资,而正定府所属各县以至深州各处,燃料市场的维持和兴旺亦依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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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刘秉琳:《请停固关娘子关增税禀》,光绪《井陉县志》卷36。

    ②  李希霍芬报道,据《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第159—163页。

 

商品性农业和各种工副业等等的发展,在在促进了直隶山东乡村集市数量的增长,集市贸易的发展也大有助于中国的农产品融人世界市场①;但这种发展和增长在体现了经济商业繁荣之物流的同时,却隐伏着农民为维生而必须压缩原已很低的生活水准而出售多种农副产品和劳力,隐伏着众多农民的贫困和艰苦。早有学者指出,“对于农民增加捐税之剥削,即是农民经济商品化的有力中轴,农民势必不仅出卖其商品之‘剩余’,而且要将一部分对于自己给养之必需的生产品出卖。”章有义先生在“农民贫困与农产商品化”的标题下收录了这一见解。②这一标题的概括,实际超越了原意,指出了不仅捐税,日常的贫困亦是农产商品化的一个因素。市场的增加,贸易之兴盛,它们虽是经济繁荣的一种表征,但其中可能具有某种贫困的蕴含,这也是研究市场时不应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