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业收入差距看“反垄断”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魏军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垄断性行业因其高收入而受到普遍关注。垄断性行业高收入的不合理性对反垄断提出客观要求,但反垄断本身存在一定的困难,要正确把握反垄断的重点和方向。

  关键词:行业,收入差距,反垄断

  一、行业收入差距与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但同时,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日渐拉大。1978年到200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从615元增加到18364元,增长了28.86倍。同期,行业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从458元扩大到32249元,扩大了69.41倍;职工平均工资最低行业与最高行业的比值从1:2.17扩大到1:4.88。1992年至2005年期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年均增幅为44.4%,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却以年均150.9%的速度增大。

  在不断扩大的行业收入差距中,电力煤气供水等公用行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业等垄断性行业,因其职工的高收入而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这些垄断性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一般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在各行业工资排序中基本维持在前5位的位置。2005年,金融、电信、烟草、石油天然气、航空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都在3万元以上,有的超过4、5万多,远远高于全国平均18364元的水平。而当年排在最后3位的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8309元、13857元和14338元。垄断性行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也比较快。1992年至2002年期间,全国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年均增长幅度为35.8%。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的平均增幅分别达到57.6%、41.5%和38.5%,高于全国平均涨幅。而建筑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幅度仅为23.5%、25%、31.7%。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石油石化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二、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与反垄断的必要性

  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来源于垄断性行业的高利润,但垄断性行业的高利润并不完全靠公平的市场竞争得来。

  首先,垄断性行业的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通过实施限制竞争、分割市场、制定垄断价格、乱收费等各种垄断行为来获取高额利润,然后再通过分配手段将其转化为职工个人收入,导致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现象。由于我国的行业垄断是典型的行政垄断,这种垄断的特殊性表现在政企的高度合一。由于垄断经营的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或与政府部门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就会产生许多限制垄断行为的制度缺位和政府的不作为。甚至,政府部门还会直接通过行政行为来支持垄断行业。

  其次,由于我国的垄断行业大多提供的是公共必需品或服务,市场规模大,需求弹性小。即使垄断行业本身的效益不好,其人均利润和收入也会很高。如2004年的全国行业职工收入排序中,除去农林牧渔业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两个行业外,金融业和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业分别列第2和第4位,但其主营业务利润率却分别列第14和第10位,资产利润率分列第16和第10位。这说明该行业的资产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业务盈利能力差。但同时,这两个行业的人均利润和收入却又都排在前面。这又反映了这些行业的企业更多地是通过垄断地位、凭借垄断业务,而不是效率的提高来获取高收入。

  再次,我国的行业垄断具有典型的国有经济垄断的特征。在垄断性行业,国有经济仍然占据绝对控制地位,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在电力中,国有资产额达到13669亿元,占全国工业领域国有资产总额53886.5亿元的25.4%。电力工业国有资产比例高达80%。在金融保险业,国有控制企业的资本占该行业总资本的比率高达85.89%,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81.74%。由于现阶段国有企业的产权仍然存在不清晰的状况,这就使得垄断行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侵蚀国有资产来保证职工的高收入。

  由此可见,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得益于其特殊的地位和国家的优惠政策,其中有许多不合理的成分,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反垄断势在必行。

  三、反垄断的困难与方向

  针对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局面。但反垄断也存在一定的理论困难和实际困难。

  首先,电信、铁路、航空、邮政、电力、燃气和供水等行业属于垄断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成本劣加性、规模经济、性等特征,行业投资额大,投资回报期长,沉淀成本大,资产专用性强。因此,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和一定的地区范围内,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比多家企业经营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和更低的成本。事实上,许多自然垄断行业并不容易进入,即使被允许进入,进入和退出也会发生大量的费用,弱化了竞争企业进入的积极性。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对这些垄断性行业要设置必要的市场进入壁垒,以免发生低水平的过度竞争。

  其次,垄断结构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科技进步条件下,适度的垄断是维系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条件。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各行各业都日益融合到国际经济中,面对的是国际上强大的竞争对手。我国的大多数,即使是进入了世界500强,与国际竞争对手比也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垄断性行业如果完全竞争化,势必进一步分解企业的综合实力,削弱垄断性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为解决收入问题而一味地强调在垄断行业实行自由化竞争。垄断或竞争,绝不仅仅和收入相关联,它还关系到行业本身的,关系到国家经济竞争力,甚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如果强行实现垄断行业的充分竞争,在行业职工收入水平上是降低了,但同时却使行业本身发展和国家经济受到威胁,这恐怕也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所以,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考虑很多情况。

  第三,我国的行业垄断具有国有经济垄断的特征。如果只是打破行业垄断结构,但不打破国有经济垄断状况,改革就变得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但消除国有经济垄断面临着更大的制度约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作出了解释。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行业可以有所差别。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国有经济应当控制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主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所以,在某些行业和领域根本就不可能取消国有经济的垄断地位,否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

  其实,国有经济在世界各国经济中都存在,并且普遍分布于一些基础设施、公共部门,重要的公用事业部门等行业,并居于垄断地位。如邮政、通讯、广播、银行、水电业、医疗、铁路、航空、水利设施等。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有经济在上述行业的比例多达到70%以上。但在西方国家,并没有出现我国这样悬殊的行业收入。解决由国有经济垄断造成的行业收入差距问题,更应该从国有企业本身的改革入手去解决。如对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建立企业制度,优化收入分配等。

  综上所述,打破垄断及国有经济垄断既有客观要求,又有制度制约。所以,在我国现阶段,完全消除垄断和国有经济在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地位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等于垄断不可改变。我们的反垄断应该把握这么几个重点和方向:

  一是在自然垄断行业的非自然垄断环节引入竞争。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可分为自然垄断环节和非自然垄断环节。应该将垄断性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在竞争性业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不分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根据自然垄断的性质,以管道为依托的自然垄断业务主要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管道燃气和供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网络业务,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水、煤气、电的生产和销售以及铁路运输则属于非自然垄断业务。自然垄断业务应该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来,由一家企业在成本弱增范围内垄断经营,而非自然垄断经营则应引入竞争。”

  二是尽可能地在垄断行业内引入多种所有制,使不同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融合和竞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表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加大反垄断行为的力度。垄断分为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如果说,垄断结构在一些行业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垄断行为则不同。如果政府积极发挥作用,消费者又有充分畅通的权利诉求渠道,垄断行为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为此,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并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反垄断工作能落到实处。

  四是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不消除,垄断性行业就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庇护和支持,反垄断的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的工作也无法顺利展开。因此,反垄断必须把重点放在反行政垄断上。这就要求加大对政府机构的改革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消除行政垄断的制度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