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三种私人资本与中国经济研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6-25

摘要:私人资本已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权利(right),产权首先必须正确(right)。中国的教训是,仅仅经济改革包括产权改革在内,并不能解决何谓“正确”的社会标准。全面解决产权问题需要在法治基础和更全面的行政、改革方面下工夫。 
关键词:私人资本,中国经济,政治改革

Abstract: private capital has been China’s economy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As a right (right), property rights must be in the right (right). China has taught us that only economic reform, including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will not solve what is meant by "correct" social standards. A comprehensive solution to the issue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needs in a more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political reform to be done here. 
Key words: private capital, China’s economic, political reforms

前言
  私人资本已经构成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的观察,现实中有三种私人资本,形态各异,约束不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三种私人资本动向如何,影响当前投资需求,更影响中国经济的长远。为了理解的便利,我先说明本文在费雪和张五常的意义上把“资产”定义为任何可能带来收益的资源,而资产的市场价值,则为资本。至于私人资本,那就是个人拥有的、能够为其带来未来收益的资产市值。
  第一种私人资本,是私人中的私人资本。这是50年代中期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完全不可以在中国合法存在的资本。改革以来,“私人经济、私人企业、私人资本”的合法性在实践中逐步重新确立,直到1999年新的宪法修改版承认私人资本构成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相继公布的《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大体为80年代以来在 
“个体户”、“私营企业”等名目下存在的私人资本,提供了一个框架。对比80年早期陈志雄雇工包鱼塘和安徽“傻子瓜子”的故事,私企的合法性在中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目前全国私人企业的总数当在1000万家之谱,从业人员在几千万上下,每年总产出约2万亿,固定投资大约占全社会总投资的四分之一。回想起来,要不是中国弃置那些过时的教条、改变体制政策并修订法律,私人企业断然不可能在中国成这么个规模。
  一般而言,私企中私人资本的产权已经得到了清楚的合法界定。但是,把产权界定得一清二楚,无非是为了便于市场交易。要是交易受到非经济因素的阻碍,再清楚界定的“产权”价值也会打折扣。当前私人企业中的私人资本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市场进入,也就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限制。有一个怪怪的管制条目,叫做“产业禁入”。各类政府管制机关,手中多有成文不成文的关于禁止私企禁入(或限制)的行业目录。根据为何?据说凡国家“战略性产业”,私人资本进入就不宜。但是现实的市场活动中,人们只见一个个具体的产品或具体的服务,哪里见过什么“产业”?举个例子,卫星制造属于“国家战略行业”应该没有疑问。但是,温州柳市镇私人企业产生的合格低压电器装上了国防卫星,到底有何“不宜”?更一般而论,谁人真正见过“产业”?当下时兴的“跳舞机”,你说它算个什么产业?家电业,还是运动器械业?其实,对于市场来讲,跳舞机属于什么产业根本无关紧要,要紧的是它能不能满足某种需要、质量如何、价格是否可以接受,以及相应的商业服务如何。人为划定产业顶多为分类研究提供某种便利,但是我们可要晓得,当非驴非马的骡子同时挑战“马”和“驴”的分类时,真正要改进的是那笨拙的分类,而不是骡子的存在。
  问题是,一旦勉为其难的“产业分类”构成政府管制的内容,与什么审批权挂钩,超越“分类问题”的既得权力和既得利益就形成了。这时候,要是没有主管骡子的部门和审批骡子的条例,骡子就不能合法地存活,除非它有办法把自己化妆成马或者驴。要是有人再来一通“产业高论”,认为马比驴更加“战略”,私人企业为驴尚可但不得成马,那么对不起,凡是还想活出个马样来的真驴和已经化妆成驴的骡子们,只好赶快研究化妆成马的技术并为此追加化妆成本。不是笑话,神乎其神的“产业政策”加“所有制压制和歧视”,主要功效无非就是增加经济活动中的“化妆成本”。
  当前经济问题的症结就在“战略性行业”。多数人已经认可,非战略性行业可以允许私人资本进入。但是战略性行业,比如、电信、航空、媒体、出版、进出口贸易等等,至多只可以组织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不准私人企业插足。我的看法,如果我们不是用“产业”这样大而无当的概念来讨论问题,向私人企业开放的空间还是大得很。比如金融,如果说由私人开办全国性商业银行不可想象,那么地方性、社区性的私人银行也断然不可一试吗?以资产抵押批量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来从事转贷业务,可不可以呢?比如电信,全方位的基础电信业务不对私人企业开放,某些环节譬如线路分销可不可以开放?电信增值业务可不可以突破1993年规定的只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开放的限制,按照市场竞争优者胜出的规则,让私人企业也有一个正式的、无须“化妆”就可得的机会呢?总之,对私人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考虑开放更大的市场空间,扩大市场准入。这样才能进一步激发企业家精神,刺激私人投资,并进一步消除“战略性产业”国有行政垄断的弊端。同时,增强的市场竞争也可以加大私人企业优胜劣汰的力度,提高私人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二种私人资本,是清楚地属于个人的财务资本或人力资本,通过一个市场性的合约,与国有或集体资本结合在一个企业平台上。这类私人资本形态很多,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承包制公有公司(包括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制)以及各式各样改制的公有公司,都包含着这类通过市场性合约联系着的私人资本。媒体最近报道的江铃汽车公司,其营销业务通过长期合约全部由私人经销商经营,也可以看作是私人资本通过合约进入“公有企业”的一种模式。事实上,私人资本作为要素进入国有或集体企业之后,纯粹的“公有企业”已经变成基于市场合约的“混合制公司”。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第二类私人资本称为“在混合企业中的私人资本”。
  这方面,联想集团的“国有民营”是一个重要的创造。“国有”,说的是15年前中国院所投了20万块钱,当时不讲股权融资,无非钱拿去用,过两年你有了,再给所里作贡献
。“民营”,说的是就是柳传志为首的企业创业人负责经营,国家(科学院)基本不加干涉。现在联想集团净资产几十亿,“国有民营”体制功不可没。但是,科学院和联想没有满足于企业家人力资本与国有资源在事实上达成的合作,而是审时度势,分步通过规范的利润分成合约,并在利润分成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国家(科学院)、企业创始人、经理层和员工对联想集团拥有的股权。至此,“国有民营”已经发展成为“国有民有合股”的新体制,表明私人要素与公有资产之间的合约,可以随着经济转型而不断从初级和简单的合约升级为更高级和更复杂的合约。
  与公有资源混成一体的私人资本,凭借合约界定并保障其权利。因此,凡是影响合约有效性的因素,都会影响这类私人资本的产权有效性。我们知道,中央计划经济公有制的一个传统就是不承认个人的缔约权。中国的改革大体从承包制开始,使个人逐渐有了缔约地位,从个人承包公有企业,到个人投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现在的第一个问题,是个人缔约权还是不够普遍。举个我在讨论电信改革的文章里提过的例子,中国电信(香港)在海外上市,固然使境外的私人投资人获得一个与中国国有电信资产缔结股权合约的机会。但是,境内中国公民至今还没有这项投资权利。众所周知,垄断性的电信公司利润的一部分来自垄断地位,也就是买方不得不付出的高价所产生的“利润”(其实是“垄断租金”)。为什么境内的我国公民,只有付高价电话服务的“权利”而不能投资分享垄断租金呢?类似的事情,还有一些。比如国有垄断性资源到境外上市,使得持人民币的国人就是有意也无缘投他一把。有趣的是,这样的事情倒无人去问一声“正中谁的下怀”,可见某些先生是从来不把中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包括在他们“爱国主义”概念之内的。

  其次的一个问题,是公有资源本身缺乏市场交易性,结果就阻碍了本来还可以更大规模与之订约的私人资本的进入。国内上市公司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平均达到70%,等于宣布这些公司的控制权不买卖。如此架构,市场收购的功能基本缺位,私人投资人虽然还是可以“用脚投票”,但却无法对公司管理层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再次,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有罪推断”。无论什么企业,一旦要到境内境外上市,统统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有关手续”。我曾经好奇为什么不是国有公司的事情也要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手。答案是:任何公司必须先被认定没有国有资产;如果被认定有国有资产,那么就要证明没有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此逻辑实在荒唐。本来管理国有资产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国有资产在哪里投资并享有权益,应该清清爽爽。怎么可以国有资产究竟在哪里拥有权益都搞不清楚,反而一屁股坐在要道,要每个过往人员证明怎么就没有占了国有资产的便宜?如此“有罪推断”,产生四个结果:(1)普遍增加证明无罪的成本;(2)增加另一类化妆成本;(3)增加腐败动力和机会;(4)减少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结合的意愿,因为粘上了太麻烦。
  公有资源缺乏市场交易性的另外一个根源,是定价难题。回到本文使用的资产定义,资产价值是由资源未来的盈利潜能来确定的。但是,面向未来的事情总多多少少包含一点奈特讲过的“不确定性”。因此,资产定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为“慧眼识英雄”,因为“情人眼里出西施”,不同的投资主体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认知程度差别很大。资产在市场中定价,就是在交换不同主体关于未来认知的信息流中定价。可是,这套游戏规则,由行政机构管理的国有资产模式就“玩”不转,因为主观定价的要害是由“主”来定价。行政官员或准官员(国有企业经理)为代理的国家资产定价,怎么识别是“投资的远见”还是徇私、疏忽甚至腐败呢?于是,只好根据“客观”标准定价,那就是看着“资产”的过去来定价。过去的事情当然很客观,比如投入多少,折旧多少,帐面净资产还剩多少。但是,有时过去的客观记录和资源的未来盈利潜能之间,并没有什么重要关系。就是说,即便按照客观标准定价,资产交易的要价也同样可能远离其真正的价值。
  国有资产的定价悖论导致成交困难。按照盈利潜能估计的、可以为私人资本接受的国资价格,要是低于国资帐面净资产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不可以合法成交:s反过来,等于或高于帐面值的国资,其市场盈利潜能又不为私人投资主体看好。能够成交的,仅限于高于帐面值且还具有市场盈利潜能的国资。那可是真正的黄金资产。问题是,这样的黄金资产,不是已经成交了,就是还没有开放。我的看法,国资定价悖论对于政府被过度拖累在国企解困问题上,要负很大的责任。但是,国资管理方面一个有罪推断,一个定价悖论,是不是也表明,动员更多的私人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与国有资源订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余地,值得继续改革,继续努力。
  第三种私人资本,最不成型,但又几乎无处不在。这就是在所有公有企业中,尚未获得到清楚产权界定、尚未有合法缔约权的人力资本。按照我的理解,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人拥有的体力,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努力、负责、创新、冒风险、对潜在市场机会的敏感等等,总是附着在个人身上,并且只归本人调用。问题是,事实上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并不一定被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于是,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本的个人,可能因为法律不保护他的人力资本产权,而不将事实上只受其控制的人力资源充分贡献出来。传统的国有企业搞不好,根本问题是没有把“国有企业”也看作科斯所讲的“一组市场合约”,其中固然有属于国家的资源,比如财务资本,但也有不属于国家、而属于私人的资源,比如经理和员工的人力资本。即便国家拥有企业全部的财务资本,也要与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订约,通过市场性的合同,承认并保护个人人力资本的产权,承认其价值。否则,国有财务资本怎么能够保值增值?现在讲国有企业要利用劳动力市场(包括经理市场),而不能靠行政机制配置资源,大家都接受。其实,所谓劳动力市场,就是承认工人、技术专家和经理人力资本产权、并且用法律保护其交易的制度安排。所以,第三种私人资本,早就存在于所有公有企业之中,只是尚未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转化为法律上的私人产权。因为尚未完成转化,所以争取向市场原则转化的有之(表现在各地改革公有制企业的大量经验中),利用事实上对
公有资源的控制权,加速“捣浆糊”的有之,“做和尚撞钟”混过大好时光的也有之。
  这最后一种私人资本,竟然是我国所有形态私人资本的起源。地看,到70年代中期,的一切资源差不多都归了“公”。怎么20年后,平地就冒出一个私人企业部门,又冒出更大的一个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合约在一起的混合经济呢?我的理解,除了外来户,中国本土的私人资本统统来源于天然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比如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当然不承认“劳动的努力”属于农民个人。结果,事实上控制着“努力”资源的农民就在人民公社的公田里睡觉。农民睡觉的结果是饥馑和食物匮乏。于是,明里暗里的包产到户从1957年起就没有完全断过。最后,还是农民拥有人力资本产权与人民公社的公田达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承包合约。城里的事情复杂一点,主要是工商业企业的资产比土地更容易贬值,对规模经济效果更敏感,因此必须承认企业家。但是,基本的逻辑在城里乡下是一致的:不承认私人的人力资本产权,公有经济中的人力资本就怠工;当社会经济结构无法承受普遍的怠工时,事实上的私人人力资本就在一个个初级的自发合约中获得承认,并扩大市场性合同的缔约权;最后,私人可以通过与公有经济的合约合法地赚钱和储蓄,可以将私人资本再投资私人企业而形成第一种私人资本,也可以继续与公有资源订约而再形成第二种私人资本。
  当然,在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背景里发生的经济变革,不可能没有污泥浊水。相当一部分公有资源的实际控制者,在转型中攫取了远远高于他们“应得份额”的钱财,并且形成了与行政权力结盟的另一类“私人资本”。这类伴随着公共权力被滥用而成型的“私人(官僚)资本”,不但不是经济增长的动力,而且已经并将继续构成对转型时期社会公正和秩序的严重威胁。汪丁丁阐释过,作为一种权利(right),产权首先必须正确(right)。中国的教训是,仅仅经济改革包括产权改革在内,并不能解决何谓“正确”的社会标准。全面解决产权问题需要在法治基础和更全面的行政和政治改革方面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