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关键词]TRIPs,FDI,国际贸易,技术创新,经济福利
作为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更加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就使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在诸多方面做出重大改革。不可否认的是,TRIPs协定的实施,将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但关于高标准的执行给一国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却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诸多经济学家就此进行了大量相关研究,并得出了一些观点。本文主要在各经济学家研究结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TRIPs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国际贸易、技术创新和经济福利的影响,进一步理清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TRIPs对FDI的影响
FDI的流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市场状况、经济增长态势、资源禀赋和前景等,知识产权是其中的影响因素之一。关于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 FDI的影响,经济学家进行了尝试性的研究。Mans- field通过对美国1990-1992年6个制造业100家主要的调查发现,一国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美国对其进行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则能吸引更多的FDI流量,尤其是在化学和制药业。Guifang Yang和Keith E.Maskus的调查结果是,在不同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同,对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影响不同。纺织服装业、简单的产品加工、餐饮业等低技术商品和服务的投资较少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此相反,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比较高的产业,其产品和技术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这一行业的企业会更加关心投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和执法能力。Edwin L.-C Lai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可以看作是鼓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跨国直接投资的激励和一个市场信号。Maskus就美国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产生了正向效应。OECD的一项分析报告指出:外国企业总是避免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投资。
可以看出,上述研究主要集中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动所造成的影响,至于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尚未有充足分析。实质上,程度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给FDI流动带来方向相同的影响,一方面,如果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弱,则会增加模仿的可能性,使得东道国对FDI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如果东道国采取了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又可能使跨国公司由FDI方式转向以技术贸易来服务国外市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FDI的流人。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对投资流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市场、政治经济状况等要素不具备的条件下,采用较高的知识产权标准并不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广和强化反而会引起投资减少;而如果是在一个市场规模较大、政治经济状况稳定、增长前景明朗的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影响的正向效应可能更大。
二、TRIPs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当前的WTO框架下,贸易自由化的趋势逐步增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越来越大,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从贸易保护转向贸易自由化,其中的一些国家则在自由化的同时迅速加强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经济学家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其中,R.Stern认为,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协调产生的效果就像是非关税壁垒,当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时,其因为需要采取额外措施以防止当地模仿而面临更大的成本,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M.J.Ferrantino对美国在20世纪 80年代早期的正常贸易、企业内部贸易和当地贸易的一系列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与美国的正常贸易出口只有微弱的相关性,对当地贸易没有任何影响,对企业内部贸易影响很大。Maskus & Puttitanun利用修正的Helpman-Krugman垄断竞争模型就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流动所带来的效应进行评估,发现发展中国家实施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间品进口具有正向效应,“市场竞争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成本降低效应”三种效应的共同作用,促使发达国家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中间品出口。Maskus的调查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后,其进口水平会有很大提高,尤其当该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时,其装备、机械和食品行业的产品进口会上升。另有证据表明,外国市场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对OECD国家的公司有市场扩张效应,会导致它们增加对保护水平提高的国家的出口。
根据以上经济学家的分析可以看出,TRIPs确实能够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会给发展中国家会带来市场规模的扩张效应。从理论角度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对国际贸易带来两个作用相反的影响,一方面受保护产品的需求弹性会因保护加强而降低,另一方面被保护产品的需求会因仿制品受限而扩大,两种效果孰重孰轻,尚需进一步研究。但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通过TRIPs不断推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正是缘于追求贸易扩张的动力。但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的成果并未达到发达国家的要求,其在实践中将继续采取强硬手段,发展中国家在提高TRIPs协议的执行效率的同时,如何适当控制发达国家的大国单边行为,仍是问题的焦点。
三、TRIPs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TRIPs协议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框架,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技术的获得、技术的使用及产业发展模式方面受到影响,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飞跃会比以前更加困难,但自主创新可能会得到鼓励,许多经济学家在此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Sergerstrom最早建立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在此模型中,技术创新活动与专利保护期相关,其结论是:发达国家对专利保护的加强,可能会促进技术创新,也可能由于更多的资源投入已发明产品的生产而使创新率下降。Helpman创建了创新、仿效、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在此分析框架下,其认为: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达国家在初始期创新率上升,但由于过多资源投入到技术创新过程中,产品生命周期延长,因而最终导致创新率下降。Edwin L. C Lai在包含产品生命周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的研究中发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起的作用依赖于技术从北方向南方转移的渠道:如果通过FDI进行转移,则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产品创新率,如果通过发展中国家的仿效进行,则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产品创新率。zigic在南北贸易模型中引入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进行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南北贸易中市场相互作用的本质不仅依赖于产品创新率,还依赖于技术知识溢出的水平,给定产品创新率,则均衡的市场结构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Guifang Yang和Keith E. Maskus提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是通过许可证来实现的假定,在此假设前提下,他们通过研究发现,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技术转让者的租金份额,减少了转让和约的成本,创新和技术转让都将增加。David M.Gould和Willian C.Gruben两位学者利用专利保护、贸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国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和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其研究显示,市场竞争程度越充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增长的作用越强。对于那些贸易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来说,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会提供创新的激励,企业无论是发展自己的技术还是从国外购买先进的技术都与该企业所在产业享有的保护主义的程度负相关。Brage和Willmore通过对巴西3000多家公司的调查发现,在更开放的国家里,强的保护制度更有利于企业采用新的技术。同样通过对来自巴西的377个公司的调查,Sherwood发现,如果有更好的保护,80%的公司将在研发上投入更多。
总的说来,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适度保护以保证创新者从创新中获利是必要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长期增长,但上述研究结论也表明,过度保护同样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这是因为,过度保护一方面阻碍了新技术的传播从而限制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会容易造成创新竞赛,不仅使得资源在R&D上无法达到最优配置,而且大大缩短知识的寿命期限,导致资源浪费。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的广泛引入,TRIPs要求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改革,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前最大的任务是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有力工具,当然由于存在财政紧张和机构设置欠缺的现实问题,获取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尤显重要。
四、TRIPs对经济福利的影响
在关于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福利影响的研究中,最早的研究始于Chin.Judith C.和Gene M.Grossman,Chin.Judith C与Gene M.Grossman对于1990年所做的双寡头模型做了一定的假设,即发达国家的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完全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此基础上他们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将得到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全世界的推行,并不能使所有类型国家福利增加,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太强的保护将使其福利受损。Deardoff在南北贸易模型中引入产品创新因素检验专利保护所带来的福利影响,结果发现发达国家总是从更强的保护中受益,而发展中国家则会受损,其原因是更强的保护将导致垄断价格上升。Helpman在创新、仿效、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中进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是,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而恶化了不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使不发达国家受损,发达国家受益还是受损视情况而定。Feinberg和Sousslang利用1986年的数据,分别得出了美国公司收益、外国与美国消费者剩余、外国公司收益三个数值,通过比较发现,发展中国家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使整个世界经济的净收益增加。Diwan和Rodrik认为,如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技术或产出的偏好不同的话,则发展中国家可能会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受益,并且发展中国家自身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自身及整个世界的福利有利。Taylor在南北贸易模型中引入政策因素,其结论是如果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弱化政策,则将刺激发达国家采用战略性政策,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模仿将更加困难,发展中国家福利下降。David M.Gould和Willian C.Gruben利用专利保护、贸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国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和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其研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即那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经济增长一般都比那些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有更高的增长率。
以上经济学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发展中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福利效应,得出的结论各不相同。综括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效率与福利收益要超过其静态福利与效率损失,但福利与效率的分配在不同类型国家之间并不相同。从静态分析看,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积累的数量与质量方面远远少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过程中,一方面客观上增加了技术转让者的租金份额,另一方面在发展中国家形成竞争减弱、垄断成本上升的态势,因而在此情形下,发展中国家将遭受损失。从动态角度看, 目前成熟的理论分析框架很少,但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福利下降的传统理念进一步受到质疑,不再如以往言之确凿。但值得指出的是,静态和局部均衡的福利分析往往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与片面性,而如果能够从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福利的长期影响的动态角度出发研究问题,则其结论相对更具性与实践指导意义。
五、结论与启示
根据以上经济学家的分析可以看出,TRIPs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国际贸易、技术创新与经济福利的影响及相互联系机制仍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探索。但经济学家在研究中所得出的一些基本接近的观点,对发展中国家仍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1.随着TRIPs被纳入WTO规则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产品种类将越来越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也将越来越长,知识产权保护从低度化向高强度化过渡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低度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弊端就是阻碍了外国技术的流入,技术输出方因为面临丧失市场竞争优势的风险,会选择不向该国转让技术或通过其它方式来平衡这种可能的损失,如抬高转让价格、甚至附加条件等。而一个高度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作为刺激FDI流入的市场信号,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带动贸易规模的扩大、促进技术交流的顺利发展、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因此,发展中国家强化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一个必然选择。
2.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开放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分工,二是经验积累,三是知识溢出。既然知识积累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知识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溢出就应该是落后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合理、有效地利用TRIPs条款为本国的知识积累与经济增长服务。例如,发展中国家可利用TRIPs条款的过渡期政策,在短期内尽可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知识溢出所产生的收益,另外也可以利用TRIPs中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条款和强制许可条款,以充分获取国内急需的战略性知识资源。
3.目前发展中国家进行知识积累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吸收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较小的创新,而一个国家的知识吸收是一个要求各种知识资本、支持系统和制度不断提升和深化的过程,缺少这样一个内生性增长过程,一国就会失去持续的技术发展力而停留在知识堡垒的最低层。因此,发展中国家如何依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使得知识产权战略与其他战略如人才、制度、、文化等战略实现吻合,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知识积累的有效工具,就是一项非常关键的任务。
4.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政策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的发挥要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包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技术创新能力甚至一个国家的文化心理因素等,而对不同产业、不同部门的影响作用又有所不同。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同时,应该全面权衡由此所可能带来的成本与收益,并为确保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成本的最小化和受益的最大化进行必要的补充性的政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