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背景下村级公共品供给融资方式新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平 时间:2014-06-17

  3 小城投的经济监督与村民民主监督形成有力的监督体系。整个过程中,小城投作为投融资平台联系着借贷双方,也承担着对村级公共品的监督和村民民主的监督。项目建设期内,小城投公司发放贷款的同时,配以严格的资金发放比例和项目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项目立案没有体现村民民主,或者存在村组织“撇脂”现象,将资金用于办公楼等的修建而不用于所规定的内容则立即停止发放资金。这样以投资人的身份对村级公共品的供给起到了有力的经济监督作用,促进了村级公共品的供给建设,与村民代表民主监督有机结合,保证村级公共品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村级公共品新的融资模式固然有很多创新和可喜之处,但在此模式大力推广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 吸取经验,注意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匹配能力,量力而行。在其他地方,之前也有将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结合的案例,但许多合作并不成功,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还贷高峰期集中等特点,要求偿债能力与信用担保能力相匹配。有许多地方城市建设项目贷款采取政府还本付息承诺(即“财政兜底”)的办法规避信用风险,使政
府的信用资源被过度开发,财政“兜底”能力不足,给后期建设项目信贷偿还带来潜在威胁。目前,以财政拨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比重正在逐步上升,一旦政府财政歉收,投资公司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而成都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资金的差额也在逐年递增,所以在新融资模式的推广中,也应该适当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能力,不要盲目复制和推广新型融资模式,扩大贷款金额。一切应从实际出发,把握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能力之间的平衡力度。
  2 加强对申请融资的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审核,保证投资有效性。作为投融资平台的小城投,隶属国资委,目前服务于市统筹办,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整个投资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项目的审核与通过与否小城投不具有完全的决定权。项目的审核和变更只要市统筹办通过,到小城投融资基本上就不存在什么问题了。这样少了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审核,减弱了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资金效率相违背。所以建议项目审核中,除了市统筹办的审核外,小城投应适当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核,通过严格的审核保证投放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有效性,不求利润,但求保本。
  3 加大小城投对合作村的监管力度。据调查,与小城投签订第一份融资合同的某村,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结果导致资金使用部分不合规定。说明在此过程中,部分村组织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签订了合同却仍然有部分行为不按合同办事。建议在融资过程中,增强双方的法律意识观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有行为严格按合同及其法律规定执行,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4 重视融资村庄自身的发展。发展是第一生产力,发展也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第一要务。目前,新模式进行得非常成功,融资村通过贷款获得了相应资金,有能力进行村级公共品供给。但是,据笔者调查研究,走访的村庄几乎都是希望融资贷款能解决所有村级公共品的供给。这样长期以往,新体制的改革将会出现严重问题,一旦财政资金无法支撑贷款,新模式就无法继续,村级公共品供给又回到了老状态。所以,推广模式解决公共品资金供给不足的同时,加强农村自身的发展也不能就此忽视。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农村自身发展起来了,城乡统筹的步伐才会走得更顺利,进程才会更快。

[参考文献]
  [1]林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J],开放导报,2007,(4):30-33
  [2]王元京,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配合使用的经验[J],中国经济报告,2009,(5):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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