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春蕾 时间:2014-06-01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开加快税法建设,建立完备的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共24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七类: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农业税类,关税。首先,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缺少一部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通常称为税收领域的母法。其次,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因此,我国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税收“母法”的经验,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特点,从健全税收法制和实现税法的统一出发,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基本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开征一些直接税种在内的单项税,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
        (二)强化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对伍
        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利,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税收环境。目前,我国少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越权执法、滥用权力和管理松散的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不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还有少数税务人员与企业进行钱权交易,使有些企业不必进行税收筹划也可减轻税负,这些都加大了企业税收筹划在实践中推广的难度。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着重加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和强化监督工作。对于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我国制定了一个较为长远的规划并已付诸实施。
        (三)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税制将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全社会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同时,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他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为了能够抓住这次发展机遇,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在将来外资从业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以后能够与之展开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要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只有纯经济利益大于零时,税收筹划才有意义,否则只能降低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企业对国家都有害无益。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能够成为我国加快与国际接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利因素,而不应排斥或予以取缔。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使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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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物.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