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破产企业托管经营会计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水清 时间:2014-01-03

  三、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存货部分

  国有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后还有一些遗留存货,这些存货暂时不能定性为与国有破产企业一起拍卖还是单独拍卖,要视存货量、价值的大小及拍卖政策而定。因为大部分存货的价值及质量不易界定,价格也不易评估,因此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托管企业在领用国有破产企业存货时,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或者与清算组协商来进行价值确定,最后由清算组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这些存货没有发票,因此要与新购的存货区分开来。笔者建议如果存货价值高、托管企业资金周转不困难最好暂时不使用,待收购成功,进行评估入账后再使用。此外最好在领用时进行价值确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未领用的部分,也要进行监督,避免流失。

  (1)包装物类、燃料、配件等原材料的入账。包装物、配件等原材料应借记“包装物、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燃料,如煤等可以先确定数量及规格,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

  (2)库存商品会计处理。库存商品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下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四、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固定资产

  一般来说,国有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特别是生产型固定资产投入不足,设备也长久失修。托管企业在进行托管前一定要对托管对象进行调查,了解设备的成新度、日常维修费用以及日常消耗等。在进行托管时,对原来的设备要清点清楚,对新投入的设备要作备案登记,并拟定折旧标准。对于设备的维修费,也要区分大修与日常一般维修消耗,并在金额和影响生产的程度上设定判断标准,还应在托管协议中说明哪些由清算组承担,哪些由托管企业承担。由于这些大修费用和固定资产使用的时间性很强,因此托管企业先要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大修费入账,待托管结束时确定具体金额。在投入时按照托管协议向清算组报告计划,清算组同意后方可实行。账务处理如下:

  (1)设备、大修投入时及结束后托管企业的账务处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2)日常维修结束时的企业账务处理。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原材料等”。

  (3)如果托管企业收购成功,那么设备、大修投入受益还是属于本企业,因此上述会计处理不变。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则作如下调整: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固定资产(扣除标准后的金额)”。

  五、收购资金的暂时处理

  托管企业进行收购时的资金要先全部存入托管企业,然后以托管企业的名义收购,这样便于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的资产入账和增资。收购资金存入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

  此外,清算组借托管企业款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托管企业借清算组款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而涉及政府优惠的处理方法为:对于直接收费的减免,有单据的按单据入账;对于先交后返的税费,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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