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舞弊的经济理论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艳平 时间:2014-01-03

  ( 二 )有限理性

  古典决策理论基于“完全理性”假定认为决策者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绝对理性的“经济人 ”,而Herbert.A.Simon教授认为:决策者应该是“管理人”。管理人与经济人有两点不同:第一,经济人寻求最优 ,即从他所用的一切备选方案中寻找一个最优的 ,或者说是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进行最优化选择;而管理人则寻求满意 ,即在一定环境中寻找一个符合要求或令人满意的行动方案,而无需对所有的方案都进行评价和选择。第二,“‘经济人 ’同真实世界的一切复杂事物打交道,而管理人认为,他自己头脑所感知的世界 ,是对真实世界作过重大的件化处理后所得到的一个模型。”管理人具有的是有限理性,西蒙教授在书中指出:“理性就是用评价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择行为方案”,而理性决策所要求的那种理性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人的决策行动不仅受到外部因素(如时间、信息、技术等)的限制, 同时也受到作为信息收集者和问题解决者自身条件的限制, 因而他主张用“满意”代替最佳。“信息使用者总是自己的评价标准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而这一评价标准往往是”有限理性“的。评价标准通常包括一些财务指标,如净利润、市盈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财务指标走低的公司并不一定意味着经营状况的恶化,譬如成长型公司。使用者只关注于这些数字而不关心其产生的过程,管理层就不得不投其所好,努力使报表看起来状况良好。当盈余管理已经不足以达标时,会计舞弊便悄然发生了。编制报表的管理层本身就是有限理性的“管理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到公司股价、管理层的薪酬、升迁、能否保住工作等敏感问题,恶劣的经营状况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进获得融资、上市公司这一壳资源被剥夺的状况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层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或者受经济大环境所累,往往会采取会计舞弊这一简单有效的途径,避免悲剧的发生。

  ( 三 )内部人控制理论

  “内部人控制”理论是在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时建立起来的一种理论,由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教授创立,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的难点及对策》中介绍了这一概念,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内部人控制”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内部人员(主要是管理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一种经济现象。这个理论主要论述的是处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变中的、由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依据青木昌彦的观点,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公司可以经由有效的外部市场机制去实现对经理层的约束。但是对于经济转型国家而言,政府放松对企业的控制,使市场经济制度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可是相应的政策、管理体制却一时难以跟上,结果,使得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内部人”所掌握,这就是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即所谓的“冰棍现象”)、损害企业职工的利益,甚至将企业拖垮。在我国内部人控制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的:一是政府放权让利,企业获得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利润留成;二是企业组织形式转型,建立股份制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三是通过自发性和非正式的私有化,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引发了诸多会计舞弊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产生最根本原因是产权不完整。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往往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全体人民——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企业管理层。这一委托代理链条越长,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就会加深。全体国民是企业资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由于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任何个人都不独立、直接拥有企业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和转让权,他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监督约束代理人,因此他的所有者地位可谓有名无实。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是法定的第一级代理人,它往往通过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来指派企业管理者,也就是说,不存在代理人市场,因此代理人也就不受到任何市场竞争约束,而政府对其指派的代理人的约束有限且极不规范,企业管理层成了没有完全收益权的、企业实际所有权的拥有者。由于各级地方政府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资产营运的情况与他自身的相关性不大,因而缺乏对代理人实行激励约束的积极性。即使其有心实施激励机制,代理人市场的缺乏也使得这些激励行为无法发挥最大效用。韩洪灵、袁春生在其文章《市场竞争、经理人激励与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来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经验数据》中指出:“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程度与舞弊行为显著负相关;不成熟的我国经理人市场使得经理人的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都难以发挥抑制舞弊行为的作用。经理人激励机制的效果受制于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程度。治理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更好路径是优化经理人的选任机制和竞争机制,而不是仅仅强化其激励。治理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更好路径是优化经理人的选任机制和竞争机制,而不是仅仅强化其激励。”至于企业的中小股东,由于自身地位、能力的限制,他们的投票权也无法真正发挥,他们也不愿意承担高额的监管成本,因此搭便车的情况泛滥,他们往往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进行舞弊是不可避免的。

  ( 四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美国的三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宾塞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对信息不对称的奠基性的研究为他们赢得了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具体来说有两种表现形式:企业的管理层了解信息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管理层了解的的信息量要远远大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从公开渠道能够获取的信息量。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信息提供者还很有可能隐瞒不利于自身的相关会计信息,甚至向外部披露虚假和不全面的会计信息,从而人为的加剧。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代理人,管理层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向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由于监督成本的存在,委托人不可能直接、巨细无遗的监督代理人的行为,而只能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间接了解代理人是否按其意志行事。代理人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自然对企业的真实情况有着最深刻的了解。委托人追求的是企业价值价值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么管理当局为了获取高报酬和逃避惩罚便可能指使会计人员报告虚假会计信息,以夸大其业绩,掩盖其过失。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不仅仅包括信息的收集、处理、披露的成本,还包括信息披露所带来的对公司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融资成本上升、诉讼、竞争劣势等。上市公司就更加不愿意披露过多的会计信息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和内幕交易问题的出现,为代理人不断地会计舞弊提供了便利条件。逆向选择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做出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选择。委托人对于上市公司状况的了解程度比不上代理人,委托人只清楚代理人大致的经营状况。如果在签约前,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而委托人没有,如股东在聘用经理人员之前并不清楚所聘人员的能力而经理人员清楚,则就出现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他将按照一般价格出价,结果能力强的经理人员退出企业,而能力一般或较差的经理人员进入企业。能力低的经理人员可以通过会计舞弊来粉饰报表,而通过努力、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经理人员却有可能因为报表不如前者好看被降职甚至解雇,这将极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这和金融市场上的“劣币驱良币”的现象有异曲同工之妙。道德风险问题是指在签约后,代理人清楚自己的行动选择和自然状态,而委托人却或因不可观察、证实、或因成本太高难以接受而不知道、观察不到代理人的行动本身或自然状态本身而产生的问题。道德风险是委托代理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因此,交易达成后,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代理人就会在工作中做出于已有利但可能对股东不利的选择。代理人往往会利用自身占有的信息优势进行会计舞弊,实行“内部人控制”。就会计信息而言,由于其委托—代理关系已经确立,所以其后果主要是道德风险。同时,由于会计信息的特殊性,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后果也与一般信息不对称有所差别。会计舞弊便是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效用的同时做出的不利于所有者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败德行为。会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内幕信息,经营者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获得额外的收益。他们有可能尽量少的披露会计信息,或者披露失实的会计信息,从而为自己牟利。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公司高管提前抛售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他们比外部信息使用者提前知道了内幕消息,利用时间差赚取差价,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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