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1-03
  (1)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固定资产——企业形成资产部分  
  其他应付款——职工集资款  
  长期待摊费用——企业费用化部分  
  贷:在建工程  
  (3)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服务年限,按服务年限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借: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长期待摊费用  
  (4)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服务年限,直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固定资产——企业形成资产部分  
  其他应付款——职工集资款  
  固定资产——企业费用化部分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企业费用化部分  
  这种会计核算方法有一定的优点,也存在一些缺陷。  

  优点在于:  

  (1)企业补助资金费用化部分在发生当期计入工程成本,不通过当期成本费用反映,不影响当期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信息,能够反映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并且能够正确反映企业棚户区改造中住房的实际成本,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2)棚户区改造完成,待出售住房时,将收取的售房价款与实际工程成本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处理比较合理。因为棚户区改造工程本身就是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给职工提供的一种住房待遇,将差价部分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为职工在住房福利待遇方面所做的工作。  

  缺陷在于:  

  (1)受益对象的划分比较困难。由于棚户区中所住人口比较复杂,既有本企业的职工,又包括当地的农民,并且职工中岗位流动性比较大,导致按照受益对象划分比较困难,不好区分,不利于会计核算。  

  (2)由于棚户区改造工程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范围,所以发生的差价不作为企业正常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将差价按照受益对象划分势必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信息。  

  4.将企业补助资金先计入工程成本,待出售住房时,将收取的售房价款与扣除廉租性住房等企业资产后实际工程成本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并将差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  

  (1)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固定资产——企业形成资产部分  
  其他应付款——职工集资款  
  营业外支出——棚户区改造费用化支出  
  贷:在建工程  

  这种会计核算办法继承了上述第三种核算办法的优点,并且克服了上述方法存在的缺陷。首先,将差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更加合理。不仅克服了受益对象的划分问题,而且克服了将差价按照受益对象划分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信息的问题。其次,会计核算上比较简便,更有利于直观反映企业棚户区改造的企业补助资金的投入情况。最后,通过营业外支出归集企业棚户区改造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所得税纳税抵扣。  

  通过对以上企业的各种会计核算方法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将企业补助资金部分按照是否形成资产划分,形成资产的,根据自身的实际负担能力,承担能力强的通过成本费用负担;承担能力较弱的可以通过专项资金负担;未形成资产的,将企业补助资金费先计入工程成本,待出售住房时,将收取的售房价款与实际工程成本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福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比较科学合理,并建议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单独核算棚户区改造项目企业补助资金,将棚户区改造资金支出情况分资金来源作为报表附注予以情况说明。 
  四、企业负担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切实改善职工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目前国家对于该项工程中企业补助资金是否允许所得税前列支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26号)文件明确规定“采煤企业要将沉陷区治理费用纳入生产成本,尽最大能力弥补沉陷所造成的损失”,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出发点,比照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做法,出台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补助资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Z].财综〔2010〕8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Z].建保〔2009〕295号.  
  [3]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财会〔2006〕3号.  
  [4] 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Z].发改投资〔2004〕126号.  
  [5]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Z].晋政发〔2006〕8号.  
  [6]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S].财会〔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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