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新准则要素定义与会计等式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领庆 张雪 时间:2014-01-03
       3 矛盾的解决方法
        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协调的现象,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是因为会计要素的定义发生的改变,而会计等式未变。
        我国国内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的主要解决方式是认为当前的收入和费用定义存在问题,应该使用广义的收入和费用定义,不应该单独提出“利得”和“损失”的概念(曹屹,2009)。而笔者不完全同意这一处理方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加上在国际准则制定上的强大影响力,其制定的会计准则一直是其他国家仿效的榜样。首先让我们看一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相关规定。FASB在其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提出十项基本要素—资产、负债、产权、业主投资、业主派得、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他们把利得、损失作为与收入、费用同一层次的基本财务报表要素。根据FASB的概念公告,收入和费用是一个狭义上的概念,它们主要是产生于企业的经常性活动,特点是重复再发生。而利得和损失则产生于非主要经营活动或偶发性的业务。
        随着会计学收益观向经济学收益观的趋同,出现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经济学的收益比会计学的收益要广,突破会计学收益部分列入利得和损失,这样既能反映利润的构成层次,又便于评价企业的主要和次要获利渠道和获利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预测性。
        进一步思考我国实施新准则的一个目的是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收入和费用使用的是广义的概念,而利得和损失则分别作为收入和费用下的子要素。这样处理解决了会计等式与财务要素定义的问题,但是却使收入包括的内容比较全,不利于很好的反应企业的主要收入和非常收益,而非常收益往往是不具有持续性的,这往往会增加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收益质量评价的难度。
        此外,在我国的利润表中,反映利得和损失的科目有“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中前三项在营业利润前列示,而同属于利得和损失的后两项则在营业利润后列示。这种做法让人觉得有点难于理解。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把利得和损失作为与收入和费用同一层次的要素列示,利润表等式改为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利润表中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调整到营业利润后列示。这样既解决了会计等式与财务要素定义的矛盾,又使利润表更好的反映了利润的构成层次,更容易理解,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IASC.国际会计准则(2002)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福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4]曹屹.浅析财务成果核算指标与会计等式的协调[J].财会研究,2009,(2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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