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褚孟宇 时间:2014-01-04
  (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和规范 法务会计有效介入实践的前提是具备相对完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和条款。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与见证制度,同时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等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规范体系,无“法”可依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务会计工作和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人才缺乏 会计学属于管理学,与法学相对独立,二者之间几乎没有联系,这就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造成了极大困难。我国现有的会计师、律师绝大部分是只掌握了会计学和法学其中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本专业知识较强,对另一学科完全不曾涉及或仅有一知半解。而法务会计实践中需要的是既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能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又精通证据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律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想达到能够为司法机关辅助调查的专业程度,在学习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个学科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需在这三个领域具备相当的实践经验,而这通过短期的培训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加之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致使我国在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步履维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明显不足,仅少数几所大学在会计学或法学本科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在研究生培养中,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方向。 
  (四)尚未建立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如前所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设立了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优秀法务会计联盟(IFA Alliance)等法务会计执业组织。这些组织体系发展较成熟,其工作内容和组织功能明确,在其所在国家的法务会计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这类组织,对法务会计行业缺乏应有的监督和保护。另外,由于没有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认证体系,致使我国现有法务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策略分析 
  (一)研究法务会计理论,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丰富的会计理论对促进会计学科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借鉴西方法务会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提炼适合于我国法务会计实务的技术方法和案例,并将案例反过来推动理论研究,形成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在研究过程中,会计界与法学界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借鉴国外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通过设立课题和组织有关专家座谈以及召开相关的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充实和丰富会计理论、促进法务会计学科建设,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理论研究和在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着力培养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人才,为理论上的进一步发展与突破积蓄后备力量。 
  (二)推进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我国目前有关法务会计制度的体系尚未建立,法院审理需要借助法务会计专家意见的案件时,更多是依据《民法通则》、《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建立一套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制度已经十分必要。它可以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确立并保障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地位,保证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制定这样一部《法务会计准则》困难很大。首先,目前法务会计方面的专家很少,这些专家的注意力大多停留在法务会计的理论方面,如法务会计的概念、特征、内容以及发展等方面,着手研究实务的专家很少。其次,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案例很少,仅有的案例中很多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务会计。在这一方面,虽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案例,但由于法务会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如英美等属于英美法系,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为我国借鉴西方经验带来了一定困难。尽管如此,加紧建立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仍然十分重要,应尽量克服这些困难,建立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从而推动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行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首先,由于舞弊往往具有隐蔽性,法务会计只有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并能够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审计技术与方法,才能发现经济事项中的疑点。其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熟悉法律知识,大体了解经济业务所处的法律环境。再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循职业要求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务会计服务。以上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对法律、财务两个学科都能够熟练掌握,这就决定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单靠对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是不能满足实践要求的。据此,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以遵循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首先,可以鼓励会计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或参加法律自学考试等方法加强本科层次法务会计人才的力量。其次,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有大量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可以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在提高本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弥补所欠缺的另一领域知识。再次,建立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组织正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进行定期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宣传不到位,公众对这一新型行业还不够了解。很多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往往单一的发展自己在本专业的技能,并没有意识到在经济与法律环境越发复杂的当今社会,努力成为一名“多面手”甚至“通才”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会产生极为有利的影响。因此,加强法务会计行业的宣传,鼓励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学科间的横向学习也会对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会带动我国整个会计学科的发展。 
  (四)健全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成立法务会计组织 2006年8月由国际注册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国际法务会计网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此次研讨会对于法务会计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会议结束时,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组委会宣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有关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已初步建立。这次会议促使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登陆中国。2006年9月首期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培训班在北京正式推出。参加培训的学员修完规定课程,并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国际认证与注册协会(IARI)颁发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WTO成员国通用)。获得此证书后具备获得申请成为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副会员的资格。但这项资格认证制度刚刚起步,在国内并不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为确保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在我国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没有健全之前,可以先鼓励有志于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参加国际考试,并在国内予以承认。为了加强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对法务会计执业者进行监督和保护,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关法务会计组织,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应加强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着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并加紧制定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执业规范,建立健全资格认证、后续教育等制度,成立法务会计组织,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会计研究》2001年第11期。 
  [2]王雅娴、王政力:《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异同辨析》,《会计研究》2006年第3期。 
  [3]孟祥东:《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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