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白海峰 杨少峰 时间:2014-01-04
  (一)审计内容和方法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其在集体领导负责制下所扮演的角色的审计,即所肩负的经济责任审计。对“村官”经济责任审计什么,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把握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工作效果。村级组织负责人在经济方面的职责决定了对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村级组织的实际,注意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真实、合法、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勤政和廉政并重的原则;四是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原则。做到既突出重点,又不挂一漏万。按照上述原则,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①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②集体资产、负债的真实和完整性情况;③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④村委会较大投入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⑤土地、林木等资源使用权的出售,出让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收支情况;⑥国家发放给农民的粮食、低保、医疗保险等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⑦“村官”本人勤政廉政情况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村级组织的经济结构、规模、形式大相径庭不一而足,审计内容应该根据审前调查所了解的详细情况有所偏重,抓住实质内容,比如对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可以偏重于财务管理和本人廉政情况等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对经济发展规模较大的就要兼顾重大活动决策等方面的经济责任,以利于节约审计资源,保证审计效果。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立足于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并据以分清村级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而鉴于上述的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相对混乱又长期缺失监督的客观实际,所以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采取账内和账外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审计组织和村民理财小组相结合的具体审计方法。在审前调查中,应分别召开由村“两委”、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审前座谈会,宣传审计的目的和意义,消除村级组织和村民的顾虑和误解,争取理解与支持。在实施审计中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摸清村级集体经济家底的同时,突出对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集体资产出租及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征地款处置、专项资金管理、村干部收入分配,乡规民约的制订与执行、财务公开、重大投资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重点审计。同时注意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由于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有关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审计人员必须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考虑,不能搞一刀切,要灵活处理,审计定性上需要慎重、处理宜灵活。
  (二)审计报告和评价 
  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除了要在财务收支方面作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的结论外,还要对村级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对比,作为全面客观公正反映与评价村级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村级组织经济活动的特点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目的要求,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法;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3、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资产管理情况、民主理财情况;4、存在问题;5、审计评价;6、意见和建设。在这里重点叙述一下审计依据。我们认为,在过渡阶段,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权限时,审计依据应多依赖于各地党委、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利也有义务执行各级政府授权安排的各项职能工作,也就是充分利用“受托”这一手段。另外在存在问题的反映上,特别是在确定被审计的“村官”任职期间所负有的经济责任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划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界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工作失误和渎职的界限;坚持全面性的原则,划清集体决策和个人责任的界限;坚持历史性的原则,划清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的界限。从而做到公正确定“村官”任期经济责任,有效规避审计风险。 
  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重要部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评价更是审计报告的中心,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尤为重要,如何进行审计评价,需要慎重对待。在无规范性审计评价参照的前提下,借鉴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先进经验,评价应侧重于对村级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即重点是对村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应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妄加猜测。2、评价简明扼要,定义准确精炼,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3、妥善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关系,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界定明确,责任明晰。另外只对审计涉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评价,不可越权以及超范围对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评价的方面予以评价。4、对于无碍大局的一般性问题和不足,并不作原因剖析,也不宜进行审计评价,而宜作为审计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把握住对事实不清的事项不评;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政策法规界限不清的事项不评。从而增强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以及安全性。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四个界限即要全面地、辨证地评价是前任责任还是后任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个人决策还是集体决策;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准确划分责任,增加审计报告的说服力。在评价内容上要突出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的真实、合法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涉农政策的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形成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切实保证审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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