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创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0-06-26
 [摘要]完善体制,缓解农村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不但要改革农村信用社,还要改造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现有银行;不论是改造现有银行,还是新建民营银行,都必须努力实现产权明晰、多元化和治理结构完善。

  [关键词]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

  2003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有机构34,846个,存款余额2.41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1.72万亿元人民币(http://www.cbrc.gov.cn/yaowen )。在较多地区,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尽管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政府就致力于农村信用社体制的完善,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倡导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求资金平衡,并直接贷款到农户[1],然而,直到21世纪的今天,农村信用社还一直在为强化管理、信贷决策的合理性和解决不良贷款方面而劳作。2003年6月27日,中央政府颁布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从而正式启动了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新一轮改革。经过了在8个省市1年的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又于2004年8月17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意在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异。然而,这种改革意图是否能够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城乡金融的协调发展,特别是是否有利于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是值得深入研讨的。为此,我们对传统农区的河南RZ市农村信用社和山西CZ市农村信用社进行了调研,主要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改革的取向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并对为促进“三农”发展所应采取的农村金融发展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业务特征

  在对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综合分析后表明,农村信用社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与资本金补充滞后并存。为防范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必须保持在合理的水平,随着负债的增长,资本金也必须相应持续地增长,但是,与全国农村信用社领域在资本金补充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致,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也没有建立起持续性补充资本金的机制。RZ市农村信用社,在存贷款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股本金的增长还出现徘徊局面(表1)。2003年,RZ市农村信用社股金还出现大幅度下降局面,因而2004年6月底的股金总余额还低于2002年底的水平(图1)。

  2.市场需求迅速膨胀与业务发展创新不足并存。随着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贷款需求迅速膨胀,农村信用社超负荷运转,存贷款比率过高。就RZ市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比率而言,虽然近年来持续下降,但2004年6月底仍然高达104.2%(表1)。同时,农村发展对其他业务的需求增长也很快,金融产品创新需求增加。从金融发展理论角度分析,现阶段的农村地区是经济发展快于金融发展,金融发展在追随需求的发展,并且还远远没有跟上这种需求的发展,金融业务发展创新严重不足,不能满足需求,这一点,在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整体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如还不能提供通存通兑这种基本的金融服务,中间业务的发展严重滞后,业务多样化严重不足,收入结构不合理,业务收入主要依赖于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表2),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占比很低。

  3.金融业务发展化要求与信用社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并存。金融业务发展网络化和办公自动化,是当代金融业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从长期来看,它带来的是金融交易成本的节约和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虽然实现了储蓄和业务的机化,但是仅仅停留在单机操作,没有实现网络化、系统化,网络化带来的效率提高没有在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体现,也制约了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整体业务创新能力的提高。

 4.业务化与专业化要求与RZ市和CZ市信用社综合能力发展不足并存。信用社的综合发展能力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主要体现在管理能力、业务营销与拓展能力、风险管理与防范能力、内部控制能力、业务创新能力等,它与农村信用社的人员整体素质、基础设施的配置密切相关。

  现代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随着金融化步伐的加快,新业务、新知识层出不穷,对人员素质要求更高。金融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知识,还要求掌握机和知识。由于受区域和人缘关系的影响,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员的构成格局,带有近亲敷衍用人方式的痕迹。加之在在职学习、进修和培训等方面的条件差,员工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制约了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的创新和发展,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同时,冗员问题突出,绩效较低。从表4可以看出,RZ市农村信用社绩效显著低于CZ市农村信用社的绩效。若以存贷利差2%、每个农信社的员工分摊的成本为3万元计算,每个员工至少必须发放150万元的贷款,加上保证金、备付金和呆坏帐,必须吸收200万元存款。由此可见,从根本上而言,RZ市农村信用社是没有达到财务上可持续发展规模的。CZ市农村信用社已基本具备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CZ市农村信用社经营指标基本正常,2001年以来还能保持正的资产利润率(表5)。

  注:成本率=营业支出/营业收入×100%

  费用率=营业及管理费用/营业收入×100%

  资金成本率=营业支出/月平均存款余额×1000‰/12

  存款付息率=利息支出/月平均存款余额×1000‰/12

  贷款平均利率=利息收入/月平均贷款余额×1000‰/12

  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总额×100%

  5.高成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与信用社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缺失并存。现阶段,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均出现前所未有的业务高成长,但这种高成长所具有的发展的可持续性特征并不突出,重要原因在于这种高成长仅是短期的经营性优势战略设计的产物,缺乏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战略规划,以及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这种战略规划的策略性措施。

  6.金融业审慎发展要求与信用社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并存。完善的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是金融业审慎发展的基本要求。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客户群体的主体部分是农户、各类微型和中小型,不但承贷能力普遍较弱,而且商业贷款过程中需要的财务信息不健全,不能完全依靠可以编码的各类信息来评价这些客户群体,也不能完全按照商业贷款要求来发放贷款,贷款风险控制较难。目前,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利于贷款风险控制的贷前审核制度,但贷后的跟踪管理疏漏。同时,内部控制机制也需要完善。

  7.信用社价值最大化要求与员工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之间不协调。农村信用社价值主要体现在盈利最大化、股东(社员)权益的最大化、市场价值的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社会服务的最优化,最大限度的为地方服务。即在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只有在实现了信用社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员工自身福利的最大化,信用社才能健康协调发展,否则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但是,RZ市和CZ市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而有效的员工动态激励机制,员工与信用社还没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没能实现激励相容。

  8.信用社低成本扩张的要求与以在不良资产约束下的风险定价要求之间存在矛盾。信用社的发展也应该以效益为中心,根据风险定价,以收入覆盖成本,但是在目前的包袱约束下,风险定价难以做到。

  二、传统农区的“三农”问题与农村信用社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按可比价格计算,2003年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相当于1978年的4.32倍,25年间年均增长率高达6.07%,为同期世界各国之冠。但是,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却较缓慢,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也是中国“三农”问题核心所在。与此同时,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加剧。2000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71.07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4.92%[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1)整理计算];在2004年7月底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169884.39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10090.62亿元,所占比重虽然有所上升,但仍然仅为5.94%(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4S1.htm )。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供给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90%左右的部分是由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城市化、乡村化和农村社会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改革农村信用社的各种措施,必须有利于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

  在传统农区角度考察中发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通过信贷渠道满足从事传统规模基础上的种养业所需资金的需求也不是很突出,这些地区的农户增收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在稳定现有种养业规模基础上的经济活动的拓展,主要包括:

  (1)现有生产方式下种养业规模的扩大;

  (2)生产方式的转型,如规模化保护地生产等;

  (3)发展特色种养业;

  (4)启动和发展微型个体工商业企业,如当地有比较优势的特色农林产品的加工和营销、特色、餐饮业、运输业等;

  (5)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如由粮食种植向果蔬种植转型、由粮食种植向规模养殖业转型等;

  (6)劳动力由农业领域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在传统农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滞后,也是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梯次推进的农村城镇化和乡村工业化也是这些地区“三农”问题的重心所在。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传统农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较多,在产生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的同时,也改善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环境[2].

 因此,传统农区的需求,已经不仅仅表现为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需求,还带有在此需求基础上的升级的成分,与以前的金融需求相比,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特征:

  (1)不但资金需求分散,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补充的成本较高,而且资金需求的季节性强、临时性和及时性强;

  (2)还款来源面临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约束;

  (3)信贷资金需求的产生更加频繁;

  (4)信贷资金需求额度普遍较大,有的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人民银行界定的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

  而传统农区的农户和现有农村,自身积累有限,进入正规商业信贷市场的能力不足;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县及县以下地区,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削减和撤并营业网点和机构之后,农村信用社又成了这些地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最后的、当然的正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传统农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应以有利于瞄准上述市场特征的定位主体的产生为前提,以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实现。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问题及成因

  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提高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能力,2003年6月27日,中央政府颁布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从而正式启动了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新一轮改革。经过了在8个省市1年的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又于2004年8月17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并决定在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农村信用社改革。由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号角,实际上已在祖国大地全面吹响,必将带来中国农村信用社领域的深刻的制度性变革。

  在农村信用社本轮改革中,15号文件和66号文件彻底摆脱了传统的改革思路,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移交给地方政府,在所有权结构上,农村信用社将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重组成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真正的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在给改革主体以较大的选择自主权的同时,还把消化不良贷款作为重要内容,中央政府为此采取四大扶持政策,激励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参与改革,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解决包袱,这四大政策分别是:

  (1)对1994-1997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保值贴补利息给予补贴[3].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3)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专项再贷款。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4],票据期限两年,按年利率1.89%分年付息[5].

  (4)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倍至2.0倍范围内浮动(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1年期的基准利率5.31%)。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前三种措施,实际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直接的资金支持,对农村信用社的直接注资,是中国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救助[6].将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些措施,充分显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所具有的主题是创新的特点。但是,从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有关省市的改革来看,却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不明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达到什么目标?什么才算农村信用社改革成功到位?多年以来,理论研究者和决策者们实际上均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也是农村信用社虽经多轮改革,仍然不能到位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这与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方式有关。纵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1)体制形成上的政府主导性。无论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农村信用社的设立,还是后来的体制变迁,均是由监管部门直接推动的,采取的是自上而下方式推进,均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而不是从自身需要出发而从下至上产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2)改革以领导管理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转移为主要内容。农村信用社几十年来主要经历了地方政府(包括人民公社)、农业银行、人民银行管理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都使得农村信用社始终处于被动的、被控制的地位。即使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希望推行社员民主管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逐步推行的组建县(市)农村信用联社、组建地(市)联社、省级联社(或信用合作协会),农村信用社也并未从根本上摆脱这种地位。

  (3)改革的目的在于将农村信用社束缚在服务“三农”的政策目标上。农村信用社作为政策工具,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农业、农民和农村发展问题,期望农村信用社更好地保障“三农”的资金需求,改变越来越严重的“离农”倾向。

  (4)农村信用社的微观改造仅仅落脚于机构撤并与重组,没有着眼于机制的完善。2003年底,农村信用社的个数比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净减少了约5万家法人机构。按合作制原则的改革,也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应该明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机构运作的市场化,彻底摆脱政府的隐性担保局面,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真正实现优胜劣汰;改革要有利于风险防范,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稳定性、克服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要实现低成本基础上的有效监管;要有利于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的问题,提高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同时,要有利于金融机构本身的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在于产权明晰和治理完善。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有改造和新建两种。改造现存农村信用社需要花很大的力气,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从农村信用社现有的改造案例中可以发现,虽然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产权结构的分散化,也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视会制度,但是制度变迁过程是一个通过不断竞争的转型过程,而在中国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与转型,是通过外力嵌入而不是通过竞争而实现的,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它的不完善和不彻底性。

  第二,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和推进方式选择上的不足,主要表现是出现了严重的创新误区和创新不足的问题:

  (1)在经济条件较好、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较好的县市均千篇一律地成立县级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

  (2)出于政府控制金融资源的动机,参与改革试点的省市均选择了建立省信用联社模式;

  (3)在片面强调增强实力的概念下将二级法人制度改为县一级法人制度,实际上是进一步强化和集中了二级法人制度下县级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力,进一步削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农村信用社具有的本来就有限的权力(表7);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没有通过契约性的股权交易来完成股权变动和法人变动,这种股权变动和法人变动契约不属于科斯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契约,而是组织内部的科层安排契约;

  (4)改革没有引起传统农区亏损严重和贫穷落后地区艰难度日的农村信用社的共鸣,这些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在日益高涨的改革浪潮中被“边缘化”,难以共享参与改革所带来的快乐以及改革成功后的喜悦。

  四、从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能力差异性出发的改革创新策略

  由于各地区经济金融深化程度有差异,因此,农村信用社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核心竞争力形成的主要障碍也不一致;面对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和国际标准的实施,不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农村信用社领域本身,均有改革和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也愿意尝试引入新的机制,但是,实施改革和创新时,各地农村信用社自主创新的实施能力是有差异的,因而改革推进的成本和绩效也必将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之间的农村信用社以及地区内部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改革意愿、改革压力、自主创新能力、自主改革能力、改革成本及改革的边际收益均是有差异的(表8)。

  传统农区的农村信用社,从其所面临的业务特征出发,由于面对巨大的金融需求压力,因而改革和创新的压力较大,改革意愿也较强烈,实施改革所带来的收益也较大。但是,在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改革能力较弱,并且改革所要承担的成本较高[7].

  有鉴于此,作者认为,在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方式和模式选择上,应该坚持多样化的道路。鉴于中国经济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中小经济实体的市场生存竞争能力差别很大,对金融机构的服务需求也不相同。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存在,市场发育失衡,各地农村信用社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状态。因此,不论是从功能视角角度出发,还是从需要角度出发,中国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均需要多样化,可以是合作制、股份制,或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同时并存[8].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国有银行为国有企业服务”,因而,要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应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进而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民营银行。对于这一点,首先要认识到,贷款难不是因为缺少相应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现实的情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符合贷款条件和手续的企业,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会成为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银行的所有制结构与资产结构之间是不存在对应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9月的一项调查表明,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与经济的民营化程度成正比,如随着山东经济民营化进程的加快,当地国有商业银行75%的贷款发放给了民营企业,而贷给国有企业的资金则呈逐年下降之势(规范民营银行准入机制,建立企业制度,《21世纪经济导报》2004年8月21日)。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的加速,民营经济发展正进入良性轨道,国有产权正加速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传统意义上的国有银行对应国有企业的融资格局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商业银行正在实施服务对象的战略大转移。各商业银行纷纷设置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专业部门。

诚然,中小型机构着眼于发放小额贷款,有利于农户、城乡中小型的融资。构建更多的中小民营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有所助益,这一点,从美国中小金融机构的中也得到证明。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银行业务状况研究发现:银行规模越小,其小额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越大,小额贷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越高。资产低于1亿美元的银行的国内小商业贷款占资产总额的8.9%,而在资产高于50亿的银行,这个比例只有2.9%(表9)。但不能说中小企业贷款难是因为没有民营银行。即使建立了民营银行,它们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仍然还得满足一定的贷款条件。

  所以,笔者认为,在传统农区信用社改革操作上需要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省级联社模式不一定适合所有的省份,有些省份不一定要搞成省级联社,可以在不搞省级联社的省市推行多县基础上或是多地市基础上的跨区域联社,或是跨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2)农村信用社一县一行、一县一社的发展模式,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强化,改革的过程成为消灭竞争的过程。应该坚持一县多行、一县多社的发展模式,以利于强化竞争,提高效率。

  (3)按照国际惯例设计改革的模式,商业银行应该有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合作金融组织要真正体现合作制原则。

  (4)按照合作制原则培育新的合作金融组织,特别是要发展建立在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农村信用社。有人认为,在从来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合作组织,并且认为合作经济在中国没有存在的基础。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合作经济在中国出现异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在中国,合作经济出现异化的原因不在于中国没有存在的基础,而是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产物和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法规保障的缺失的结果,是监管没有到位,合作经济组织难以真正按照合作原则和机制运作。

  那些建立在地缘、血缘关系和村落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信用社,社员之间的信任和信息对称是其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中国农村信用社村级信用站制度的良性运转,也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进而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而这种真正的信用合作社,无论是通过新建还是改建产生,都离不开自下而上的构建原则。

  (5)按照系统论和系统工程的观点改革农村信用社。为此,就是要整合农村信用社金融资源。一是整合农村信用社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间的协作关系;二是促进农村信用社与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以及规范运作的民间金融在竞争基础上的合作;三是推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部各机构跨地区合作,引导和推动地区间经济金融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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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12月。

  [2]利用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FE 矩阵),对影响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的各种因素综合评价的结果是4.42分(表6,满分是5分),大大超过平均分2.5分(临界点分数),说明目前传统农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机遇和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很好。

  [3]全国将补贴300多亿元。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料显示,2003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总值为5049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比率为29.72%,比2002年底下降7.5%(2004年1月11日,“风险监管初见成效不良贷款”双降“显著”,http://www.cbrc.gov.cn/yaowen)。

  [5]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其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亏损。根据银监会的测算,要清算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和政策性贷款损失,大约需要资金1600亿元人民币左右。

  [6]中国政府对陷入困境的金融行业进行紧急援助已经不是第一次了。1998年中国政府将发行特殊债券所筹集的人民币2,700亿元资金拨给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9年,中国将四家银行1.4万亿的不良贷款转给几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

  [7]20世纪80-90年代和世纪交替时期,中国大力推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放款较多,而这些企业在后来的改制过程中又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较重,所以要成功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成本较高。相比之下,在经济欠发达的落后地区,由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滞后,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放款较少,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负担相对较低,成功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成本相对较低。发达地区虽然有较多的乡镇企业,但是它们自我积累较好、融资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商业性融资程度较高,所以农村信用社承担的乡镇企业改革带来的成本较低。

  [8]参见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金融时报》20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