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轨过程中的企业行为和市场均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7-01
「关键词」转轨学/行为/市场均衡/国有企业/垄断竞争

  本文把对国有企业行为的研究放在不同市场框架下进行,发现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目标行为是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主要形式。在一般竞争性市场上,则是以费用支出最大化为主要形式。这两种行为的实质都是以追求经营管理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之所以在不同市场中表现为不同形式,原因在于企业销售最大化行为是搭政府扩张政绩的便车,借助政府的市场控制力量,把产量扩张至超过利润最大化的最优均衡点。而企业费用最大化行为是搭政府维护就业稳定目标的便车,依附于这种最低政绩目标,能够在低于以利润为目标的退出均衡点下持续生存。市场均衡就是在这样的行为基础上实现的,因此供给过剩往往不可避免。基本的政策含义在于,在竞争市场上,解决产权问题是首要的,而在垄断竞争市场上,解决行政性的市场垄断最为关键。反垄断应当成为中国转轨时期迫切和长期的任务。

  企业行为是构成市场均衡的基础,而市场均衡又是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对于企业行为和相应的市场均衡的研究,则是理解中国转轨过程中一系列重要经济现象的理论基础。本文把对国有企业行为的研究,放在不同的市场下进行。考察由企业内在产权机制决定的行为是如何在不同的外在市场环境的约束和影响下,做出不同形式的行为选择的。这样的研究能够从多维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往往能成为更接近现实的合理抽象,因而不仅能够把握不同的行为特征,而且还能够通过不同市场对行为的约束来把握市场均衡特征。

  在微观经济学的市场理论涉及的四种市场中,我们主要涉及的是竞争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因为这两种市场构成了中国经济转轨过程的主体部分。如果我们不是把抽象的产权理论分析置于这种来自于现实的市场框架之中,那么人们仍然无法消除理论与现实的某种背离,往往无法充分理解产权理论及其在现实中的演绎。在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和企业行为均衡理论中引进产权理论,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是理解中国转轨经济的微观基础理论的重要途径。

  以下分析将从不同类型的市场出发,考察在不同市场约束条件下,国有企业是怎样追求和实现它们的最大化目标,以及在这样的行为基础上,不同的市场均衡是怎样实现的。

  一、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

  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在市场定价机制上基本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具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由于该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企业不可能在全部范围内操纵价格,而只能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调节价格。所以,企业大体上是处在价格制定者(price maker )和价格持有者(price taker )之间的状态。

  企业最重要的行为是经营行为,其它的行为基本上都是服从于这个主要目标的。当前在中国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其产权体制决定了所有者的目标实际上是无人承担和负责的。即使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不可能担当所有者的角色,因此,这类企业的基本行为主要是由企业实际的经营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者的目标决定,而不是由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的目标所决定的。

  与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同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通常是与企业规模相联系。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经营管理者所能控制的资源就越多,他们能够得到的收入也就相应越高,其能够享受的各种等级的待遇也就越高。因此,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是其追求企业扩张行为的基本动机。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和企业自主权越来越大,企业管理者不仅能够运用其支配的资源,满足直接的效用,而且,还能够运用其可支配资源进行交换,以满足更大范围的效用。总之,企业管理者为获得更多可控制资源或可支配收益的内在动机,就表现为不断的扩张行为。

  同时,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代表,其目标往往是与企业扩张目标一致的。政府的目标实际上就是政府官员追求的目标,而在中国的官僚等级结构中,政府官员所追求的主要是政绩之类与权力地位晋升相联系的目标。而考核政府官员的最重要的政绩指标之一就是产值和财政收入。为了使这种产值或收入增长率最大化,追求企业扩张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尤其是当这种政府目标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一致的情形下,企业的扩张就会成为必然趋势。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管理者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均衡点在于,当经营者和管理者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小于其所得到的效用或利益时,他们则采取规模扩张行为;若大于,则不再进行投资和扩张的努力。只要他们能够从产量规模扩张中得到足够的利益或效用,那么扩张行为就很难得到抑制。

  通常来说,管理者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具体表现为企业投资扩张,人员扩张,厂房设备和各种控制资源的增加,以及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的扩张。体现企业规模的综合指标一般以企业的销售总收入为标志,因此,我们可以假定,企业管理者追求的企业目标是销售收入最大化。

  根据鲍莫尔(Baumol)的企业销售收入最大化模型(注:W.Baumol,On the Theory ofOligopoly ,Economica ,25(1958)。See Donald A.Hay and Derek J.Morris ,Industrial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假定总成本曲线为TC,总收益曲线为TR,总利润曲线为Л,利润Л表明TR和TC曲线之间的差异(见图1)。利润最大化的产出在Q[,A],而销售收入最大化则会选择产出Q[,B].假定总成本总是伴随着产出而上升,即边际成本为正值,则收入最大化的产量总是高于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在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水平Q[,A]之后,尽管边际利润为负值,但是边际收益仍然为正值,因而,产出的增加将会使总销售收入增加,直至边际收益为负值为止。

  图1.企业销售收入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比较

  鲍莫尔模型为中国的垄断竞争市场提供了分析企业行为的基础框架。在中国的产权体制下,经营者从产量扩张中得到的效用利益总是大于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在政府控制产业的种种市场准入政策下,来自外部市场竞争的约束力量总是小于政府或国有企业对于市场的控制力量。因此,企业往往能够化解竞争的压力,将其风险由大化小,由小化了,经营者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的利益也往往可以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由正的边际销售收益所决定,而负的边际利润并不影响其主要的利益目标的实现。

  实际上,这样的销售收入最大化行为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最优的,如果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其均衡很难维持。不过,在具有较高进入壁垒的产业,市场结构为它们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伞,使得它们能够在这种销售收入最大化的均衡状态下生存和。所以说,这种企业行为的存在是有前提条件的,它们必须依据自身的某种规模经济,或某种新进入者不具有的优势条件,或者政府制定的产业保护政策等,来支持这种最大化的行为。

  此外,对于销售最大化行为的企业来说,为了能够保持均衡,它们还不得不诉诸于各种串谋合作方式,即通过订立市场范围协议,通过制定价格同盟,通过约定的减产数量,等等方式,来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范围,避免出现收益下降和亏损出现。当然,在这种竞争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大量的市场压力,促使企业提高效率,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理解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目标,重要的是要把握企业目标和政府目标的关系。一般来说,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政府行为的决定作用越来越不重要,而企业行为越来越具有决定作用。然而,对于垄断竞争市场上的许多国企来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官员的各种控制权利益都更多地与之相关,他们不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具有市场势力的领域,而且要尽可能地保持对企业的某些关键性的控制力。因此,无论是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来说,还是对于企业来说,管理者和经营者都会搭政府扩张政绩目标的便车,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两种主体的行为在很大程度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依附或相互受益的行为。所以,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目标行为正是在这种市场基础上获得了较大程度的统一性。
二、竞争市场上的国有行为

  竞争市场的根本特征在于,价格由市场决定,企业只能根据市场价格略做调整。它们通常不具有控制市场或操纵市场的能力,因而基本上是价格持有者。在,这类市场上通常是国企与非国企并存,其中大多数非国有企业表现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而国有企业则更多表现出效用最大化或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当后者的这种行为在竞争市场上出现时,当其面临企业最低生存约束条件时,则必须会形成一种具有特定形式的企业行为。

  国有企业为了能够继续生存,它们必须要保持一个最低的收益点,这就是企业的工资和上缴的税收。这个收益点是国有企业基本的生存线,低于此线,企业无法生存而不得不退出。当高于此水平时,企业至少还能养活职工,故还能维持生存而不退出。同时,在外部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只能具有很小的利润空间。由于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甚至难以在这种十分有限的空间中立足。因此,相当大的一部分国有企业根本无法补偿所有者的权益,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另一部分国企则通过挤占所有者收益空间来满足经营管理者的效用需求。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虽然它们各具不同的效率,但是,那些效率低下的、成本高且为负利润的企业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所有者权益的让步,而效率较高的、成本较低且正利润的企业则较少得到各种优惠。这实际上是鼓励那些成本较低的企业也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来得到这种优惠。于是,最简单的行为方式就是,减少企业的报告利润,把某些实际利润转化为成本支出。这样,既能够从政府那里得到最大的优惠,也能从有限的收益空间中得到管理者自己的最大效用。

  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实际上在竞争市场上更加不可能得到所有者的权益,它只能为满足政府的一个最低政绩目标而努力,这就是要维持该地区的就业和财政收入不下降。该目标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就是要满足企业的最低生存目标,即维持工资和税收。所以,政府的最低政绩目标实际上成为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经营目标。

  在企业的最低生存线和正常利润之间,存在着不同产权类型企业的不同生存空间,即存在着正常利润、零利润和某种程度的负利润这三个层次。在这些空间内,不同企业通常按照其效率的高低来分布。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大多数都围绕着特定市场上的某种正常利润率而波动,零利润是其最低生存的下限,否则就会退出。但是对于国企来说,它们大多是围绕着零利润而波动,其最低生存线是某种程度的负利润,只有在低于这种负利润水平下,即只有当企业发不出工资的时候,才会退出。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在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平均绩效水平低于非国有企业一个层次,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以零利润为均衡波动中心(注:这里的零利润概念不考虑机会成本的问题,因而不是利润的范畴,而是财务利润的范畴。)。

  图2中的曲线Л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曲线。曲线U 为企业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曲线,S[,min]为保持企业最低生存的收益曲线,当低于此水平时,企业无法生存。R[,Л]、R[,u]和R[,m]分别为满足利润最大化、效用最大化和最低生存的收益水平,亦分别代表利润大于零、利润等于零和利润小于零的收益水平。

  图2.竞争市场上不同企业的行为比较

  假定在竞争市场上不同企业的产出水平相等,那么Л曲线表示的利润最大化代表了一般市场经济的企业行为,而U 曲线表示的效用最大化代表了国有企业的行为。一般企业的目标行为是围绕着利润最大化波动,而国有企业的目标行为则是围绕着效用最大化波动,其最低生存线是能够维持工资和税收。因此,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在竞争市场上是处于不同的绩效水平上,这主要是由于其目标行为的不同造成的。

  由于国有企业既定的产权机制很难进行利润目标的激励,因而其经营者主要是满足在位利益基础上的效用最大化目标,通常包括各种“在位消费”或“在位交易”等等。所以,其行为主要是围绕着该目标波动,表现在企业可比较的财务绩效指标上,就是围绕着零利润水平波动。导致这种零利润均衡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当可能出现高于此点的利润收益时,企业就会把这些利润转化为成本,以保证实现效用最大化。否则的话,企业往往需要首先满足政府作为债权者或所有者的权益要求,例如利息或利润分红等其它上缴费用,这样势必降低企业自身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企业确实由于成本太高而无法获得任何利润,甚至还是负利润,那么这种负利润主要从何处来弥补?实际上,这时经营者为了维持既得利益和相应的效用的满足,他们或者会把部分将来收益用于弥补目前的亏空(例如该提的折旧不提),或者会进行寻租(例如从政府那里得到诸如减息免息等各种优惠政策),以便能够使企业维持下去而不至于退出。由于国有企业退出的最低线不是零利润,而是一定程度的负利润,因此,企业能够通过寻租行为,或者通过挤占所有者或债权者权益的行为,来保持其既得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满足。

  总之,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主要是通过上述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注:这里关于企业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理论,部分的了威廉姆森的企业目标模型。参见Williamson,The Economics of Discretionary Behaviour.Chicago,1967.)。无论是把可能的利润转化为成本,还是效率低下导致的成本,实际上都体现了经营管理者从成本增加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要大于其从利润增加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体现了企业为提高效率而付出的努力要远大于为增加效用而寻租的努力。这样的权衡行为是在既定产权机制和市场结构下的必然结果,是企业在其生存约束条件下控制权收益最大化行为的结果,因而使得国有企业的绩效收敛于零利润的均衡。

  同时,我们理解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时,不能仅仅考虑经营者自身利益目标,还必须考虑到其赖以实现的基础和必须依附的条件。国有企业的行为主要体现了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但它们通常还必须满足政府的最低政绩目标,即必须依附于政府的稳定就业目标才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没有政府最低目标,企业经营者自身目标的实现就没有依靠和基础,也不可能独立存在。当企业为零利润时,为了满足政府政绩的最低目标,即就业和社会稳定,企业仍然必须要继续生存下去,因而经营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只有依附于这个最低目标才能实现。这就是国有企业的特有的双重目标行为在竞争市场上的根本特点。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的两重行为目标,不管是垄断竞争市场,还是竞争市场,都可以大致地将其区分为政绩目标和效用利益目标,后者必然要借助于政府政绩目标为依托才能实现,否则它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尽管政府目标在主导企业行为方面随着市场化而可能越来越不重要,但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实际上却似乎越来越善于去“利用”政府的各种目标实现其效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政绩目标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利益目标的保护伞,也是其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三、完全政府垄断市场上的行为

  完全政府垄断市场上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不同于改革前的单纯行政单位,它们有了更大的生产经营权和财务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人事调配权,以及部分投资自主权。然而,企业所有者依然在一些最重要的方面控制着企业,在这个意义上,企业行为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行为和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综合,尤其是后者依附于前者的行为。只有在这个综合行为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这种市场的基本特征。

  在完全政府垄断的市场上,价格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企业自身一般只有小幅度的调整权。在那些高度垄断的部门,价格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故政府对此是严格控制的。在这里,政府不仅作为企业所有者把握了充分的定价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产业的管制者掌握了市场进入的控制权。因而,通过这样的垄断控制,这种市场的高额收益主要都被控制在企业及其政府主管部门的手中。如果把政府主管部门看做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延伸,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国家完全控制下的企业也可以被当做为市场的价格制订者。

  尽管政府垄断是该市场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垄断并非通过单一的企业进行,而是通过若干个国有企业来进行。由于这些企业自改革以来,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因而有了一定程度的独立利益,因此在它们之间就难免产生竞争行为。为了避免竞争打破垄断的市场,政府就需要不断协调企业的关系。它们通过划分市场势力范围,大致确定企业的利益范围。因此,依靠政府的支持,这些控制着各自市场势力范围的国有企业大体上形成了一批寡头企业,这些寡头企业的合作行为便构成了完全政府垄断市场的重要行为基础。

  这种寡头企业的合作行为相对于市场上的寡头合作行为要简单得多,因为价格基本上是作为政府给定的,企业必须遵守,而不能擅自降价。企业之间能够进行竞争的空间主要局限于市场势力范围内某种程度的扩张,但在企业主产品既定的条件下,这种扩张是极其有限的。所以,这种市场上的合作行为主要是政府决定的,而不是企业行为所决定的。

  在上述约束条件下,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依附于所有者利益在企业的实现,因而他们需要恪尽职守,完成各种收益指标。另一方面,经营者还可以在满足所有者基本利益目标的前提下,寻求其它机会,以便满足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从本质上来讲,企业经营者的基本行为特征仍然是扩张冲动,因为只有扩张才会带来利益和机会。扩张的途径往往是绕开主产品市场,避开政府较严格的控制,通过多元化经营,满足企业经营者自身的效用要求。

  总之,完全政府垄断市场下的国有企业行为主要是企业所有者或主管部门所决定的,企业经营者行为并不具有支配性的作用,这是与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行为的根本不同之处。

  四、垄断竞争市场的均衡

  不同的企业行为方式能够导致不同的市场均衡,因而能够使市场围绕着其均衡目标波动。因此,从理论上发现和论证这些市场的均衡轨迹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从理论上来讲,完全政府垄断市场则可以看作一种近似的完全垄断或卡特尔式垄断或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即由政府来统一协调下属各企业的行为,从而达到某种均衡的市场。这种市场的情形具有计划经济垄断和市场经济垄断的混合特点,而且,由于这样的市场在目前的比重已经较小,所以对此我们不做专门考察。

  考察的重点放在垄断竞争和一般竞争这两种市场类型。由于这两种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因而具有比较典型的转轨经济的特点。

  根据传统微观经济学理论,垄断竞争均衡的根本特征是,该市场上的企业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与完全竞争者面临的平坦的需求曲线不同的是,这样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因而不是单纯的价格接受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价格。尽管中国的垄断均衡市场的市场力量的来源可能与之不同,但是在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和价格决定的问题上,传统垄断竞争理论能够成为说明中国垄断竞争市场均衡的基础。

  与传统垄断竞争理论的根本不同有两方面,一是中国的垄断竞争企业的基本行为目标是收入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另一不同之处是,企业不能完全自由地进入市场,而存在一定程度的人为进入壁垒。所以,市场本身的产品差别性以及制度造成的进入壁垒共同导致了企业具有某种程度的市场力量。我们把这些特征引入到该市场均衡的一般模型中,便可得到中国的垄断竞争市场的均衡模型。

  转轨经济的垄断竞争模型与一般垄断竞争模型不同的特征如下:(一)企业的总收益曲线TR的最大化点A 决定了其供给产量Q ,该点与MR=0是一致的,由这一点决定了产量和相应的价格P.同时,该点A 与企业的成本曲线AC(即其供给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AR(需求曲线)的相交点A ′也是一致的。这表明,在这样的垄断竞争市场上企业的均衡产量和价格主要是由AC=AR 和MR=0所决定的。

  (二)当处于均衡状态时,MR=0总是与AC和AR的交点相同。这是因为,如果AC=AR 的交点低于需求价格时,表明企业的平均成本低于市场价格,MR仍然在增加,因而企业会继续扩大生产;而当企业平均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则MR出现下降或为负值,继续生产是不合算的。只有当两者相等时,才会出现稳定的均衡状态。

  (三)如果企业追求最大化利润,B 点则决定了产量Q ′点。同时,MC=MR 的相对应点B ′也决定了相应的市场价格P ′与产量Q ′。可以看到,这时企业的产量小于收益最大化的产量,价格也高于收益最大化的市场价格,但是,其总收益却减少了,这对于追求收益或规模最大化的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不可能满足的,因而仍然需要继续扩张,直至达到均衡为止。

  图3.中国的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均衡(注:参见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经济学》(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35页。)

  总的来说,由于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面对的是具有产品差别性的市场,是具有进入壁垒的市场,因而往往出现的是一个企业面临一个独特的市场空间。各市场往往具有不同的价格、质量和产品特征,所以不同市场空间的企业之间很难进行直接的比较和竞争。这种状况实际上也为那些较低效率的国有企业逃避直接的市场竞争压力提供了庇护伞。

五、竞争市场的均衡

  在竞争市场上,任何都面临着无法改变的价格和需求,企业只是价格的接受者,然而,当竞争市场上存在着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这两种不同产权的类型时,市场的均衡就不再是一元化的结果。由于国有企业具有承担一定亏损的能力,因而能够在低于零利润或亏损条件下继续生存,而不退出市场。这就造成了其特殊的均衡状态。从图4我们可以看到它的一些基本特征。

  图4中的(1)和(2)表明了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的均衡状态,而(3)和(4)则为一般企业的均衡状态。只有把这两种状态综合起来,我们才能理解这种市场是怎样实现均衡的。可以看到,在两种均衡中,市场价格是一致的,都是由需求曲线DD所决定。企业的MC曲线作为供给曲线,其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了市场价格和产量。该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存在着成本高于价格的情形(见图中阴影部分),这是符合其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方式的。所以,经营者的效用最大化决定了其产量Q[,1],同时也决定了相应的成本点K.而一般企业则由MC与DD的交点F 来决定产量,这是与其利润最大化行为目标一致的。在这样的行为支配下,企业往往具有或多或少的利润,见(3)中的阴影部分。至少,它们也不会像国有企业那样,在成本水平超过价格的水平上进行生产,因为无法承担亏损。

  图4.竞争市场上并存的两种均衡:国有企业行为(1)(2)和一般企业行为(3)(4)(注:参见曼昆《学原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4页。)

  这两种不同产权状态的企业均衡的并存,能够形成竞争市场上的不同特征的均衡格局。一个产业的平均利润水平主要取决于国有和一般企业的加权平均利润,一般地,国有比重越大,行业利润水平也会越低,反之,则越接近一般正常的市场利润率。

  当一个产业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普遍出现成本大于市场价格时,就会形成独特的全行业亏损,其充分必要条件就在于,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具有能够持续承担一定亏损的生存能力,因而能够形成市场主导均衡的力量。这就是图4中分析的国有企业的负利润造成的典型的市场特征。

  这种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在这样的转轨经济中是不断出现的。国有企业亏损的承受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府控制经济的力量,财政预算的实力,上的考虑,以及对于社会稳定安全和一定福利水平等等因素的考虑,都会决定着政府能够在多长时期、多大程度及范围内,来承担国有企业的亏损。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均衡的存在,是作为短期还是较长时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权衡。

  对于竞争市场上的这些国有企业来说,在一定范围内的费用支出最大化,是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加以转嫁或豁免的。只有依附于这样的成本状态,企业经营者才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不过,若成本更高,超出一定范围,无法使之转嫁豁免,企业就难以生存,或者政府也难以承担。

  所以,在两种不同均衡的格局中,国有企业的成本曲线与非国有企业的成本曲线是处在两个不同的生存空间中,尽管它们的竞争性市场空间相同,但是,它们的不同产权结构决定了其生存空间必然具有很大的不同特点。不过,共同的市场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为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之间的比较提供了共同的框架和基础,也为它们之间的绩效比较提供了统一的竞争空间,使得不同效率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成为可能,这是促使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强大的外在压力。

  六、企业行为和均衡结果的比较及其原因

  完全政府垄断市场实质上是计划经济的原版,其企业行为基础是在政府定价的条件下,按照政府行政势力来划分市场势力范围,其特点是行政协调合作大于竞争。

  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和企业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完全政府垄断的市场已经或正在大量地转型为竞争或垄断竞争的市场,企业行为也从原有计划经济状态下的行政协调的合作行为转变成为不同程度的竞争行为。然而,当市场需求不再迅速增长时,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时,也就是说,当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越来越多的从向下倾斜转变为平缓曲线时,他们来自于短缺市场的垄断权也在逐步的丧失。于是,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经历了一段高利润和高增长的黄金时代之后,突然发现,自己正面临着产品卖不出去,亏损不断增加,债务无法偿清的困难局面。

  结果,一些产业因此而转变成为完全竞争占支配性地位的市场结构了。不过,由于担心企业倒闭引发大量失业,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许多面临困境的国有企业,得到了其所有者或主管部门——政府的支持。这些支持包括,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名目的贷款,例如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鼓励兼并贷款,紧急援助贷款等等,各种优惠待遇,包括免息减息,停息挂账等等,甚至各种财政补贴之类。这些援助的实质就是,国家把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出让给企业,以便使这些国有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

  此外,另一些产业由于具有较高规模的市场进入点,由于具有产品市场、原料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垄断性,由于仍旧具有高速增长的需求等等,对于这些仍然具有或多或少垄断性市场进入壁垒的产业,政府则通过加强产业控制和严格市场准入的政策,使得竞争无法在那里充分展开,企业缺乏能够促进效率提高的市场竞争压力。

  于是,作为改革过程的结果,形成了较完全的竞争和垄断性竞争这两种市场结构并存的局面。对应于这样的市场结构,分别存在着相应的企业行为作为其基础。

  比较具有转轨理论研究价值的是垄断竞争市场和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销售收入最大化的企业行为和成本费用最大化行为都是存在的,从实质上看,这两者是同一种目标行为,都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效用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不过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有控制市场进入的垄断能力的条件下,表现为销售收入最大化的扩张行为,约束条件为市场需求;而在没有市场控制力的条件下,在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很大的条件下,这种行为则具体表现为在企业最低生存约束条件下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费用支出最大化。

  所以,两种行为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建立在利润目标不成为企业主要的激励动机的产权体制下,都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效用最大化的利益基础上的,不同的是它们的均衡条件,后者又是由于市场结构的差异所导致的。在可控制的垄断竞争市场上,外部竞争压力小,提高产量扩张销售收入的代价小于从这种扩张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故表现为依附于销售收入或规模的最大化行为。而在无法控制的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下,外部竞争压力大,企业经营者从成本支出扩张中所得到的效用必然大于其为了提高效率而得到的利益,因而表现为依附于成本支出的最大化行为。因此,由于市场结构所决定的企业经营者权衡其得失的均衡条件和约束条件的不同,才构成了这两种企业行为的选择及其均衡的结果。

  从不同产权体制来看,国有的两权分离企业和一般的两权分离企业,两者都可能具有销售收入最大化的行为倾向,它们之间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国有主导的垄断竞争市场上的进入壁垒,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的政策保护形成的,而一般垄断竞争市场的进入壁垒,较多地依靠效率竞争的优势来形成,因此国有企业主导的市场往往不能象民营企业那样进行有效的竞争。二是国有的两权分离企业缺少有效地风险约束机制来抑制企业的扩张行为,企业的名义所有者不仅没有动机来约束企业,反而还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企业的扩张。总之,内在产权机制形成的动机不同,加上外在市场环境的不同,使得国有企业无法像民营的两权分离企业那样,不仅具有强烈的寻求其资本收益的动机,而且还能依靠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机制,有效地监督并约束企业管理者的行为。

  对于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来说,企业即使在产品市场竞争杜绝了依靠市场壁垒来获利的条件下,还有其他的途径来获取利益,这就是通过其产权地位来进行机会主义的寻租,通过满足政府的就业目标等最低生存目标来实现其费用支出最大化,而且,现有的国有体制为这样的寻租活动提供了很多的空间,这才使得大量的效益差的国有企业仍旧能够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继续生存。这样的行为是一般民营企业根本不可能实行的,关键就在于它们没有条件搭上政府稳定就业目标的便车。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一个产业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变为较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时,如果国有产权机制仍旧保持不变,那么,企业经营者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基础就不会改变。因此,企业经营者会利用国有企业的原有资源,依靠国家补贴或优惠的就业保护政策,来维持低效率或零利润的生存状态。

  所以,只要产权不变,即使企业面临的市场结构变了,从不完全竞争到较完全竞争,其行为仍然很难合理化,它只是从一种不合理的行为转变成为另一种不合理行为。竞争的产品市场结构为企业行为的合理化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企业合理化行为实现的充分条件,则在于企业产权的转变。否则,即使竞争市场给出了优胜劣汰的信号,但是效率低下者仍然能维持生存。当然,如果从较长远的角度来看,国家承受的负担总是有限的,产权转变迟早也会发生。但问题在于,在这个发展的过渡时期中,以消耗大量的资源来进行消极无谓的等待,这显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的实质一样,它们的行为的结果也是一样的,即都表现为低效率的过度竞争,供给过剩和生产能力的浪费。在竞争的产品市场上,如果效率低下的企业不能被淘汰,如果产品质次价高的企业仍旧能够在政府保护下继续生存,而不退出市场,那么,这样的市场一定是充斥着过剩的供给。全行业亏损的竞争市场正是反映了这种结果。这是低效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必然后果。

  对于竞争市场的不同企业,虽然其市场结构是统一的,市场价格也是大致统一的,然而,其产权结构的不同却导致了这种统一市场被划分成为两种不同的空间。一种是竞争性的市场和民营化的企业,另一种是竞争性市场和国有企业。它们虽然都具有共同的市场结构基础,因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竞争,然而由于它们的产权结构的不同,又使其不能完全按照竞争规则进行优胜劣汰。所以,从这种均衡结果中,我们看到,一方面市场信号正确地给出了竞争优劣的比较结果,另一方面,这种比较的结果又不能按照所给出的信号去实现市场最优配置的要求。这种处于矛盾状态的均衡正反映了竞争市场与国有产权的不相容性质。

  垄断竞争的市场则是面临着多重的结构空间。由于各企业面临不同的需求曲线,往往是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面临一种空间。在不同的空间,价格也不可能是统一的。这种不同空间主要是由产品差别性、规模壁垒性以及产权差异性所形成的。由于各种的和人为的政策或制度的交织因素,市场上存在很多的流动障碍和进入壁垒,造成市场被割裂成若干不同结构的空间。结果,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结构基础,价格和利润等信号往往不能反映和比较企业效率或竞争力,企业之间的竞争缺乏可比性。垄断竞争市场的企业因而可以超越一般的市场竞争的规则而更愿意从这些市场壁垒的保护下寻找可能的收益来源。

  七、基本的政策含义

  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的国有企业行为导致了不同特点和形式的市场均衡,相对于最优资源配置的一般均衡来讲,这实质上是一种非均衡状态。然而,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这种状态又的确是一种均衡,它的存在表明了某种稳定的企业行为的结果。这种行为是由产权和市场共同决定的,是一定市场条件下企业内生产权目标与外生市场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既然产权在决定国有企业目标行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那么解决由这样的行为所决定的不良绩效的关键就在于解决行为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决定企业行为的产权问题。产权问题的解决可以有效地约束国有企业的寻租行为,至少使得它们无法在政府目标的庇护下来满足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产权问题的解决还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企业的费用支出最大化行为,而让企业自己承担所有的成本扩大的不良后果。

  竞争市场固然能够在统一的市场框架内比较不同产权企业的绩效优劣,然而,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市场的力量还未发展到能足以与之相抗衡的程度,它无法直接淘汰那些具有国家支持力量的效率低下的企业。因此,国有产权问题决非能够在国家不采取积极主动政策的条件下,自动地由市场来解决。市场竞争只是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充分条件仍然需要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主动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政策去解决。所以,当外在的市场基本具备了竞争性的条件时,不去正视产权改革,而指望市场能够自动解决一切问题,实质上是拖延了实现最优配置效率的进程。这个过程拖延得越长,社会资源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政府拿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产权改制的政策和承担必要的改制成本,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之一。

  对于垄断竞争市场来说,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由竞争力形成的垄断优势和由国家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优势混杂在一起,往往难以区分。在这种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垄断,更多引进竞争是极其重要的。引进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的不合理的扩张行为,而单纯的不配之以加强竞争的产权改革,很可能会导致既无市场约束,又无行政监督的结果。这必然会导致以损害全民福利为代价的垄断利润。因此,在具有垄断性特征的市场,引进竞争是首要的。而在垄断条件下,无论何种产权,都有可能会破坏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和相应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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