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刚 时间:2015-01-02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以来,我国农产品及食品出口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中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给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已成为阻碍食品出口的关键因素。分析了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对策,包括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等,对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安全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出口;保障对策
  
  食品安全和人类生存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2008年我国发生了三鹿幼儿奶粉致儿童死亡事件,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废止了质量免检制度,要求对所有食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以保证食品安全,尤其是对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进行了专项整顿行动。三鹿奶粉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尤其是出口食品方面更是受到严峻考验,作为检验检疫部门来说,如何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把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关,促进食品出口,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因出口食品安全问题而给检验检疫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摆在检验检疫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1]。
  1制定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是保证食品质量,提高食品安全,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性条件。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等级构成,而且是强制性标准。总体来说,在标准化监管方面,近几年有较大的改进,企业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我国的标准体系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导致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如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和农业部门的标准中则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规定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是0.1 g/kg[2]。这不仅给不法分子生产加工劣质食品以可乘之机,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政府有关部门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加紧研究和制定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对一些包括食品本身的标准,加工操作规程等各项标准,以及标准体系的协调和统一。一是对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食品建立国家标准,统一规范,以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二是对目前所使用的标准进行梳理,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标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消除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的问题。建立科学、统一、易于实际操作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是解决当前食品市场秩序、改善食品安全质量的前提。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依据和标准,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目标和依据。目前,我国共有1 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 164项食品工业标准。这些标准绝大多数都是2000年以前制订的,其中最早的制订于1981年。而在食品出口方面,一般来说执行的是进出口食品检验行业标准(SN/T检验规程)578项,即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大都仅仅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甚至有些食品标准形成2套标准,如碳酸饮料、饮用纯净水、食盐、酱油等。而食品管理先进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清晰明确,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因此,当前完善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十分迫切。
  积极推广采用国际标准,注意追踪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技术成果,研究、收集各国的技术标准,并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这不仅能使我们及时了解国际标准动态,还能使国际标准充分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我国食品出口争取有利的条件。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把绿色壁垒由现阶段的出口障碍变成促使我们加快发展绿色产业的强大动力。
  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分层次分级别进行全方位的完善。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努力做到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以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
  3健全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制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3],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的经验和教训说明,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比较分散,调整范围有限,有些已经不适合食品安全的需要,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如《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1部食品安全法律,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的3个责任体系,即地方政府必须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三重责任体系。
  4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靠行政执法部门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齐抓共管才能够得以实现。组建食品行业协会或专门的食品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行业培训,提高企业食品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加强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每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建立食品生产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加强对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对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不准销售,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经发现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的销售、生产企业实行严惩,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从而更有效地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食品生产商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群众参与程度。一是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信用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通过及时准确地记录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企业的信用评级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建立征信制度,加大群众对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信用评级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三是建立诚信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四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信用等级公示平台,增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效性。
  5转变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
  传统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模式是以成品为主,随机抽样,实施批批检验检疫,随着现代社会越来越快速的发展,这种传统的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快进快出、少环节、“零库存”的现代物流的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由于影响出口食品卫生安全的因素、环节相当多,而传统的批批检验检疫模式已经不能从根本上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在严格依法检验检疫把关的同时,改变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从批批检验检疫模式转变为以日常监管为主,批次检验为辅的新检验模式,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的发生率,加快验放速度,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