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代前期政府作用的几点看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亦兵 时间:2010-07-10

[摘  要]政府作用的讨论是一个较大的课题,本文只对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提出看法。通过对政府一词的考证、抑商问题、管理成本和具体制度问题的论证。说明专制政府的本质、特点、优势与劣势,同时探讨专制政府的缺陷。

[关键词]清代前期  政府  专制体制

 

 

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问题,包括比较广泛的内容,前人一般对抑商、牙行、官商、民商、市镇、专卖商品等的管理;对商品流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收税制度、税率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方面的探讨,但缺乏对政府作用的整体性研究。本文在前人诸多研究的基础上,汇总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试图对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进行总体性的探讨。

 

一、“政府”词义考证

 

关于政府一词,有人指出,上并无“清政府”。“无论如何,在历史事实上清代只有朝廷而从来没有什么政府。”“请史学家和大众传媒不要继续误用‘清政府’一词了。”①笔者认为,慎用“政府”一词是对的,但也并非不能使用“清政府”一词,只要作一番考证即可,这也是笔者考证“政府”一词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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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的政府作用,指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

  ①  胡为雄《历史上并无“清政府”》,载《理论前沿》1997年第16期封三。

 

    有人指出,“政府”一词,在中国中最早的记载是唐天宝二年(743),“李林甫领吏部尚书,日在政府,选事悉委侍郎宋遥、苗晋卿。”胡三省注云:“政府,谓政事堂。”①唐宋时,称宰相治理政务的处所为政府。此后各朝代,政府一词在各典籍文献中,基本都是指这个意思。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政府”一词,与所指的“政府”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历史上并无“清政府”一说,无疑是正确的。

    在西方,“政府”一词的形式是government,动词govern由希腊文κνβερναμσσιζ(拉丁文形式是kuberna tis)演化而来,意思是舵手,隐喻指“果敢地驾驭城邦”,间接意思指“指导”,“支配”、“统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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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唐天宝二年;《“政府”一词最早的出处》,载《老年日报》2004年1月5日。

 

在《英汉辞海》以及《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等辞书中, Government有如下含义:(1)a.对四肢的管理,对全身的控制。b.有道德的举动,合乎道德的行为。(2)统治行为、支配过程:指权威领导和强有力的控制。(3)a.统治的官位,统治的权威,统治的职能。b.管理官员的任期,统治期限。(4)古代指由地方长官、行政首脑管辖的单位或行政区域。(5) a.在同一结构内,一个词对另一个词在一定的格或一定的语气上的影响,也叫支配关系。b.这种影响的作用、效力。(6)a不断行使权威,对一个政治单位行使职能。b.制定政府的政治职能,有别于执行政策决议。(7)a.政府、政权。指一个政治单位凭借以行使权威和职能的组织机构。根据权力的内部分配,通常可以把这种机构(或组织)分成几部分。b.政治制度、、习惯复合体,通过它使管理职能在一个具体的政治单位中得以贯彻。(8)政府也指组成一个政治单位或组织的管理机构的全体人员。如,构成一个政治单位的的管理单位并组成工作机构的全体官员。政治官员和公务员。掌握国家主要行政部门、或其他政治单位主要行政部门的小团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共事务。除了以上内容外,还有一些意义。这说明在西语中,“政府”是一种十分宽泛的概念。按照莫利斯的观念,在14世纪以前, Government主要意味着行使司法职权。在近代主要指代议制政府。因为代议制政府的基础是三权分立,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式的代议制政府。①

    可见,政府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等同于国家,包括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多数情况下是指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通常情况下,人们是在广义的范围内运用政府的概念。②

从近代以来,西方式“政府”概念引入中国,在近代的文献中,就有这种概念的“政府”出现,至今天仍然如此,而这时的“政府”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阶级”等词一样,是中性名词,不同性质的国家都可以使用,在中国,虽然古代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并非不能使用“政府”一词,就如同我们常用的“阶级”一词,在中国古代也同样没有这类词,在撰写研究论著时,仍然可以使用。笔者认为,只要我们所指的“政府”有以上所说的固定概念,就完全可以使用,不应该称为“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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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由北京社会院研究所杜丽燕研究员提供。

    ②  卫兴华主编《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组合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09页。

 

二、关于抑商问题

 

    大约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抑商就成了经济史学界关心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围绕各朝代政府是否推行了抑商政策展开讨论。对清代政府执行的是什么政策,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政府推行的是抑商政策;另一种则认为政府没有推行抑商政策,两种认识都可以例举出许多史料进行证明,致使清代的抑商问题相争不下,很难得到比较一致的结论。然而,在这些争论中,对于抑商到底指的是什么?几乎没有不同意见。简言之,包括笔者在内,绝大多数学者都是用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抑商所指内容的。在这里,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就是清代的学者、决策者是如何认识抑末、抑商的,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探讨。①

明清时期,征商即抑末、抑商,是决策者、执行者及学者的共同认识,政府也以此为基本国策。反过来看,除了征商是抑末、抑商的内容之外,当时人并没有提出别的抑末方式,所以征商也应该是抑末的唯一内容。命题的反面,即抑末也就是向商人征收商税。可见,明清时期的人们把抑末、抑商看成是对商人收税,而这就是抑末、抑商内容的唯一所指,并非包含其他内容。之所以推行这种国策,与当时国家的经济结构有重要关系。清代前期历届政府都认为“民以食为天”,所以他们不敢轻视农业,但在决策时也并未把农业、手与商业对立起来,而是以农为本业,其次是手工业、商业。由于从事手工业、商业所获得的报酬比从事农业来的快且多,就会促使更多的农民去经商,历届决策者都害怕弃农经商的人多了,影响农业。清代前期决策者认为,向商人征税可以抑制经商人口增加,但从当时的实际看,经商人口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所增多,在整个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农业、手工业、商业比例适中,是协调发展的,从未发生只发展农业,不发展手工业、商业,使比例失调的情况。因此,抑末政策并未能起到抑制商业人口的作用,商业仍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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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邓亦兵:《清代前期抑商问题新探》,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1—8页。

 

作为向商人收税的抑商政策,确实贯穿于清代前期的始终,实践证明这种政策是十分合理而正当的,因为税收是每个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正当手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清代政府征收商税的目的非常明确,为了得到能使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同时疏通商品流通的渠道,保证百姓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所谓抑末、抑商,实际是政府控制经商人数的方式,而作为农业国,商业人口当然要少于农业人口,无疑也是正确的。但这种抑制有一定限度,实际的情况是当时的产业结构没有改变,商业人口继续增长,商业也不断发展。政府有诸多法令保证抑末政策的推行,其中不乏保护商人利益,及低关税率。虽然社会上存在种种屡禁不止扰害商民的事情,商人实际上能得到多少政策的保障值得考虑。然而,清代前期决策和执行者对抑末、抑商的看法,确与我们把抑商完全赋予现代经济学的内容毫不相干,所以讨论抑商问题的基本点,应该是当时人的认识。当然也不妨用现代经济学理论,从整体上分析清代前期政府推行的商业政策,但这应该是包含抑商政策在内,且比抑商问题涵义更广泛的课题。

 

三、管理成本

 

    管理的概念包括内容广泛,本文不可能涵盖全体,所以这里所谓管理,专指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市场政策是政府对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管理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执行中央政府有关政策的过程。应当说,清代前期的政府并没有如现代政府一样,提出若干十分明确的市场交易政策,但是在当时的商品流通中,中央政府确实下达了一些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管理。①

清代前期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牙行、商人、商品的管理方面。牙人是一种经纪人,牙行是经济中介组织。他们主要通过中介和为买卖双方服务的活动,向所服务的对象抽取佣金,也称牙佣。政府通过牙人、牙行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所以赋予牙行一些管理职能,如代缴税金,平准物价,监督度量衡,维护地方治安,对往来商人、船户、车户、脚夫施行管理,监督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为各地方政府财政和各项工作承担某些服务的职能。②尽管在社会上对牙人、牙行责难的语句频繁出现,以致在政府官员的奏折,各级政府部门的奏章公牍中,也是议论纷纷,但是政府只是严加管束,并未取消牙人、牙行。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易中,经纪人是不可缺少的,物价、度量衡需要有人监督,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需要有人管理。对这些事务的管理,如果没有牙人、牙行,则各地方政府必然要设立专职官员,有牙人、牙行代替政府行使这类职能,各级政府可以节省许多经费、人力和时间。如果管理成本指财力、人力和时间的话,那么可以看出,清代前期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管理成本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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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邓亦兵:《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见《中国商业史》第4卷,中国财经出版社(即出)。

    ②  经君健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中),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1—1352页。

 

    同样低成本的管理还有对民商。这里把商人分为民商与官商。①政府对于民商推行的是一种宽松的政策,放手让商人在市场上自由竞争。除了收税之外,商人经营什么?价格多少?如何运输?怎样储存?完全由价值来调节,商人自己决定,对此政府没有行政干预,②所以政府的管理成本是很低的。

    对官商的管理成本则比较高。政府把官商“当作施行财政政策”的一种工具,③所以官商应国家需要而产生,又直接为国家财政服务。他们既享受国家给与的经营权,优惠政策,部分直接投资,又必须为国家财政缴纳更多的税款,即官商以向政府纳税、报效、捐输作为对政府的回报。政府也依靠官商的回报,收回大量资金,使财政收入得到保障。④正因为此,政府必然对官商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尽管政府不是如前代那样委派官员直接经营,是以雇募官商的方式,但这种雇募经营仍然要政府抽出专门机构的官员来执行,使政府投入了人力、资金和时间,所以比起民商,其对官商的管理成本是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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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第9—10页。

    ②  邓亦兵:《清代前期的民商》,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130—144页。

    ③  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第9—10页。

    ④  邓亦兵:《清代前期的官商》,载《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第47—55页。

 

对商品的管理,则要作具体分析。政府推行官商经营专卖商品的制度,其管理成本也是很高的。如食盐,尽管政府的管理与前代官督商销制不同,是令盐商“组成商帮,或商纲,作为承销盐斤的基本单位,纲头或纲首称为总商,负责领导全纲的售盐业务,并主要负责承包一纲税课”,颇有一点“自治管理”味道,①但仍然可以看出,政府要设立专官专职,并制定专门禁私盐的法律,及对无引销盐者实施刑事处罚的法规,不仅花费时间,而且也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再如茶叶,实行专卖制度,政府规定茶引,商人按引运茶,无引者以私茶论处。在茶马贸易停止后,特别是到了道光年间,随着少数民族对茶叶的需求,茶叶贩运量突破原有的引额,已经很难再沿用专卖制度进行管理了,所以政府放弃了茶叶专卖,比起对盐的管理,茶叶管理成本要低些。

    对其它非专卖商品,政府几乎没有管理,完全依靠市场价值规律来调节,成本自然很低,但对粮食的管理成本则投入较多。政府创建了复杂的粮食流通、供需、储备等制度,地方官员每月都要收集本地区粮价、气候等情况,向中央政府奏报。政府据此进行决策。从实际看,这一制度对解决当时的粮食供需问题,起到很大作用,效益也非常明显。

政府对牙行、民商及大多数商品的低成本管理,效益比较好,使清代前期的商业比以往任何朝代都发展,达到古代社会的最高峰。然而,政府对官商、专卖商品的高成本管理,效果不好,使官商不断破产,专卖商品中出现大量的私盐、私茶流行。究其原因,前者按市场规律进行管理,效果就好,后者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则达不到好结果。对粮食的管理虽然成本投入较多,但也正是按照市场供需的规律进行的,所以效益也比较好。因此,政府是否遵循市场规律进行管理,则是以较少成本,获得良好效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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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魏向阳:《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杆——康雍乾时期经济立法纵横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1993年版,第99—100页。

 

四、具体制度

 

    本文以税收制度为例,来说明政府在制度变革中的作用。①清代前期政府对税收制度有所创新,改变了明代的收税方式和标准。明代商品流通税分两部分,一是向船户收取过往船只费。二是先向船户征收船载商品税,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明代规定商品税是从价计征,也就是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标准,然后按标准征税。清代一方面是改变计征方式,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根据商品量计征,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另一方面,把商品税改为向商人直接征收,但是征收标准还是沿袭明代按船只所载货物,分四等级征税,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大问题。以浒墅关为例,绸缎的价值,与豆的价值大不相同,却以同一标准,按船只大小征税。又如对船只和小贩征收的豆税,小贩按每石七分纳税,船只按大小纳税,平均每船每石只纳二分六厘,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那么这种制度是如何改变的呢?先是康熙年间管理浒墅关的官员桑格提议重新规定标准,但建议被户部驳回。三十多年之后,另一位管理浒墅关的官员高斌再次提出改革意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征收改为不论船只或小贩一律按商品量征收。由此收税制度的问题进一步引起中央政府的注意,并对当时建立的每个税关进行重新审核。其中以粮食为主的各关,大部分都改为计石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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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邓亦兵:《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53—168页。

 

政府对商品税的改革,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更显公平合理。而且对每天通过数以千百万计的船只来说,每船装载的商品各不相同,以货物论数按计量单位为标准征收,注意到了商品价格的浮动水平与征收标准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清代前期政府商品流通税制度的变更,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无疑是前进了。但是这种有效的改革至嘉庆、道光时期就停止了。其它方面的有关制度,在清代前期也有所创新,应该说,政府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

与此同时,政府的税收制度也存在缺陷。各税官在征税时,根本不按中央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法规执行是一个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各关税制在调整中,有一个最常见的事实,即政府增加各关的税收定额,但不改变税收标准,物价上升,税收标准不变,税率降低,致使税收实际数量减少,不能完成政府规定的定额。这种低税率使整个税收制度产生了问题。按中央规定的征税标准征收,不敷定额,所以各税官常常私自更改标准,增加税收数量。原因之二是船户针对量船收税的特点,改造船只,加大载运量,偷漏税增加,也使实际税收数目减少。而且政府规定的标准,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税收总额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产生不足。因此,税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在中央颁发的征税标准之外,又产生了法外法规,中央规定成了空架子。虽然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个时期政府都依据现实更改了税收标准,但修改跟不上实际变化,更何况嘉道时期没有再改变,这就使得税官根据自己的意愿,苛索商人,增加收税,年年相继,使商人的实际税负比政府规定的加重了。

结  论
 
    在清代,中央集权是国家政权的形式,专制体制是国家政权的本质。政府则是专制体制下执行权力的机构。清代的政府以皇帝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及各地方官员组成,行使国家权力,其职能是巩固王朝的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政府为了达到、军事、财政目的,制订制度,提出政策,进行管理,都很难离开。尤其一些政策落实的结果,总是体现在经济方面。政府的各种职能又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作用很难与政治、社会和军事作用分开。如果说政府制订了某些商业制度、政策,并进行了管理的话,其目的也首先是为了国家的财政需要,其次是稳定社会,减少和避免民间冲突。很难说政府为商品流通,为民众利益,提供什么服务,并象政府那样,提出若干十分明确的市场交易规则,制订管理商人的办法,制订符合时宜的各种制度。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又不能说政府没有为商品流通制订制度,提出政策,进行管理,尽管不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作用相比,因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一些制度和政策,可以肯定地说,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必要的,也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说明政府对商品流通的政策、管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专制体制有统一和高效率的优点,一道谕旨下来,各地方政府都按照做,说改就改,不许不改。当然各地方的具体制度并非一样,政府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的,所以清代前期具体制度的创新,是政府强制性结果。当时的专制体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政府对私营经济并不过多干预,甚至还有一些保护措施,无形之中降低了管理成本。一般来说,制度创新和决策过程中,专制政府也并非是皇帝一个人的独裁,尤其对经济事务,先是监察机构官员提出疑问和意见,然后由中央各部官员、或各省官员进行讨论。这些官员往往都结合管辖区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最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向皇帝报告,经皇帝批准执行。正是通过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政策、制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制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增强了政府管理的能力,也正是由于清代前期专制政府的权力集中,各方面的职能权力随之加强,使得有关商品流通方面的许多具体制度得到创新。
    值得指出的是,专制政体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政府在商品流通中发挥更大的能力。专制政府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没有独立的权力中心牵制政府,致使中央政府在商品流通方面的职能权力过于集中,从而产生了许多政策性失误。由于政府的政策、管理、制度违背市场,落后于时代,从而使管理成本增加,管理商品经济的能力受到限制。清代前期政府建立的盐垄断行业,在建朝初期曾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但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则显示出固有的弊病,而且不能用行政的方法治理,只能依照市场规律来调节。根据当时形势,政府本来可以象对铜和茶一样,改变盐的销售方式,但政府固守旧制度,最终形成私盐流通越来越扩大,以致官盐难以占踞市场的局面。随着物价上涨,政府本来可以不断调整各关税则,使税则更符合客观实际,而政府对这些违背市场规律的旧制度,不敢越雷池一步,放弃了改革的机会,削弱和限制了自己管理商品经济的能力。对于接近实际,能抓住制度缺陷的基层官员提出的创新意见,中央主管部门多以政治原因为由驳回,显然,中央主管部门过多考虑的是与政治有关的事情,并未从经济角度,重视市场规律,致使一些制度的改革推迟了多年。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缺少监督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根源。
    政府对商品流通的一些管制和某些制度缺陷,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因为皇权为主的国家利益在高于一切,社会资源也首先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致使国家富足,百姓贫穷。这种制度缺陷为官员贪污,商人偷税创造了条件。例如在垄断行业中,政府建立管理机构,使一批官员直接介入流通过程,参与买卖。在税收制度中,税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税则标准等等,这与政府决策的目的和思维方式也有关系。政府往往以维护统治秩序、社会安定为目的,以商民纳税“习已为常”,而且“沿续已久”等为词,怕改革生乱。其实清代前期商人闹事的情况比农民少得多,怕乱是没有道理的。政府的思维方式常常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对进一步改革制度很少考虑。可能正因为此,反而给实际工作的官员留下了比较大的利用权力的机会,使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有人说,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这从某种角度说明,人订立制度,制度又改变人、影响人,所以不仅订立制度本身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这个制度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此,最能发挥主导作用的就是政府,也可以说政府管理经济,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一个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革这个制度。同时,还应该从立法和执法方面着手,减少官员的自由裁决权。
政府的制度创新来自于实践和经验,而不是理论,所以很难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政府管理经济,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依靠实践经验,进行制度改革。这与政府的官僚制度有一定关系。政府通过科举取士,用很少的成本聚集为其服务的人才资源。“学而优则士”,使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去作官,这是他们实现人生价值的唯一途径,所以他们的兴趣不在研究学问方面,而且政府也不看重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专制体制对中央政府各方面的事情缺乏透明度,政府管理经济的情况,学者们很难了解,不具备全面研究的条件,没有理论是可想而知的。同时期西方国家的学者,已经创造了一些相关经济理论,但是当时的政府固步自封,不外国的理论与实践。例如乾隆皇帝对关税与粮食价格的关系很关注。他简单地认为,只要关税低,粮食价格就会下降,所以在乾隆七年(1742),他推行征收米粮税的各关全面免税的政策,这期间有些官员提出不同意见,都被乾隆驳斥。但到了十三年,粮食价格上涨如故,于是在省级以上官员中,展开了粮食价格上涨原因的讨论,虽然提出了一些问题,也不能说不对,可是没能象英国、经济学家洛克那样从理论上探讨解释,没有对关税与粮食价格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正是缺乏理论指导,试验失败,二十三年各关重新征收粮税。总之,清代前期对于政策、管理、制度等有关经济制度①的创新关键在政府,而并非由于外国入侵没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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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里所指的制度是广义的制度。
 
 
[作者简介]邓亦兵,长期从事清代前期商品流通史的研究,参加《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中卷的写作,是主要执笔者。另有二十多篇,分别发表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史研究》、《研究》等刊物上。近年来主要研究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