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虚拟馆藏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火青 时间:2014-06-25
  3. 2关于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限属性
    虚拟馆藏建设扩大了文献传递的时空界线,方便了用户在网络上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数字形式的作品一旦上网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是否享有网络上传输的权利?能否获得较满意的回报?对前一个问题,国际知识产权界已经达成共识,应该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例如,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统称网络条约》)赋予作者、表演者、唱片录制者控制交互性网络传输的权利。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人权利第十条新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条款的增补,明确了网络传输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任何人不经授权许可,不能擅自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输。这一条款的确立,回应了国际相同领域的经验和理论,为中国司法叩响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大门。
    对于后一个问题,关于报酬计算的标准,可参考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特有的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right)框架。这个框架根据图书馆文献外借的统计数据,确定文献的使用频率,从而计算出应支付给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补偿费用。笔者认为在网络化中,也可由图书情报网络机构与著作权人协商,议定数字文献传递中的付费标准,按照文献作品的浏览、下载、网上传递次数等指标来计算,以便营造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3. 3关于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我国图书馆是公益性服务机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虽然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独特的性质和使用,但从总的趋势看,著作权法的每一次修订都在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这势必影响到馆藏的建设和发展,无助于新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
    所谓合理使用的概念,是指在法定的具体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四节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4种情况对图书馆适用:(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传统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否适应于网络环境中呢?鉴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既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针对网络传输的特殊情况,适当地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的适当扩大可以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八)项。关于第(五)项,将ICP(网络内容提供者)视为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一类的作品的传播者,将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视为在公开集会上发表;关于第(六)项,将课堂教学扩展到网络教学,但使用的权力只限于浏览,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打印和下载;关于第(八)项,应允许图书馆等机构进行电子版本的馆藏复制,并可以提供浏览服务,就像目前图书馆珍藏本亦可以有限制地出借一样。适当地扩大合理使用还应充分考虑到一些因素:(1)作品使用的目的,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为个人学习研究、公共收藏复制;(2)作品使用的类型,是诗歌小说还是新闻或法律条文;(3)作品使用的量和质,“过量”或“损质”,都不符合合理性;(4)作品使用对未来潜在市场与价值影响等等。
    目前国外扩大网上作品的合理使用已是大势所趋。1995年美国代表公众利益的一些图书馆组织提出了“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电子时代的合理使用”。他们认为,公众在电子时代至少应享有以下S种不需要得到版权人许可的使用权利:(1)对公开出版的版权资料,用户有可以在图书馆、家里、办公室或其他地方阅读、倾听或欣赏的权利;(2)对公开出版的版权资料,用户有浏览的权利;(3)在保护版权资料完整性的同时,用户有为了特定目的对其进行修改的权利;(4)为了个人使用且这种使用属非营利性质,用户有对期刊论文或专著的小部分进行少量复制的权利;(5)如果是暂时或附带的合法使用,且驻留是暂时的,用户应有制作暂时拷贝的权利。澳大利亚“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对在网络上信息传输和浏览中产生的附带性暂时复制做了专门规定。一般来说,以内存在网上暂时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多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复制后将信息下载,打印留存的行为,只要不是出于商业目的,就应属于合理使用,不必经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嘴创限酬。可见美国、澳大利亚版权法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给予了较宽松的政策。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平衡原则,不同的社会时代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我国图书馆界呼吁建立专门的网上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行使一些权利,为合理使用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后盾。
    虚拟馆藏建设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还远远不止本文所提及的这些。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已经滞后于网络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的著作权制度(包括我国)都存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问题,都需要依靠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图书馆的虚拟馆藏建设,不会坐等著作权法律制度十分完备的那一天才着手进行,因为,所谓完备永远只是相对的。作为图书馆工作者,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贯穿于图书馆网络化建设的过程中,并从我国图书馆网络建设的现状出发,多方参考世界各国的有关法规,切实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为推动社会信息共享和知识创新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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