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民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什么是民主?我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是赋予公民投票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比如美国政府机构在做出决策或制定规章时按照《行政法》规定举行听证会,邀请各方利益代表参加听证会;公民投票选举法官、行政官员、议员(立法代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行为。但是我认为民主的实质并不仅仅包含公民投票权和参与决策权而是法治。法治相对于人治是通过来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一切权力的被行使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一个必要条件,法治下的法律必须体现善和公正的内容,从而使法治排除了恶法的存在;法治重程序轻结果,法治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即程序作为过程的价值而不是结果的价值。法治需要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的制度来维护。
    如果仅仅以公民有投票权的数量以及选举过程中的公开性、公正性、平等性来评判一个国邦的民主程度或质量那是贬低了民主。民主本质上追求的是程序性、正确性、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效率根本不能用来评价民主的标准,什么叫效率?效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事务的多少。如果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事物多,效率就高,反之效率就低。但是民主本身并不追求效率,她跟效率无关。民主追求合法性的本质避免了多数人
的暴政。独裁国家也谈民主,但是往往不知道什么才是真正的民主,在独裁者眼里,民主只是招牌。你们民主国邦不是崇尚由国民选举官员吗?好,那我也来一个选举,但是最后弄出来的是一个百分之百通过的丑剧,事实上是独裁者使用暴力强制投票人选举他。本国的袁世凯就是利用贿赂和暴力胁迫的方式使自己当选为总统。独裁者对民主的理解仅仅是停留在公民的投票权上面,才会演绎出这种丑剧。此次的选举风波如果
能在司法的框架下解决,再通过法律来规范选举中的选举捐款,杜绝黑金现象,无疑台湾的法治水平将上升到一个很高的水平,也告别了劣质民主。台湾民主水平和质量正是取决于台湾的法治化水平。
    我认为在法治的框架下,公民享有选举权、参与关于自身利益的听证会或行政机构的决策和立法的权利及各种自由权构成了实质民主的概念。最近发生在海地发生的政府和反政府的暴力冲突并不能说明民主的失败,而是只能说明伪民主的失败,真正的民主政体是稳定的,因为政权在民主政体下是和平过渡的。事实上海地最缺乏的就是法治,政治内部发生冲突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最后矛盾激化,导致国内战争。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小布什和戈尔之争,在美国联邦法院的裁定下得到了解决。小布什当时是得克萨斯州州长,他哥哥又是佛罗里达州州长,而决定两位此次总统侯选人胜负的那1.9万张票就是属于佛罗里达州的。戈尔当时是副总统,即使没有实权,但是其政治关系不可小视,但是他们两人并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和关系干涉此次总统角逐,原因就在于美国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邦,法律之上,[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选举的关键时刻,作为民主党人的克林顿——时任美国总统却似局外之人。虽然从党派利益出发,他当然愿意自己扶植的戈尔能够获得此次总统选举的最后胜利,但他却表现了对司法的极大尊重。在全国诉状满天飞舞的时候,他却超俗世外,尽力不干涉其中。其时他正访问越南,回国前夕,他对越南人说:“我得回家看看新总统选出没有,如果还没出来,我不介意多干几天。”这种幽默体现了他对司法机关的尊重。][1]最在美国联邦法院的裁定下,小布什获得了此次总统选举的最后胜利。[尔发表生命,宣布败选,并说:“虽然我强烈反对联邦法院的立场,但我仍然接受裁决,接受这一不可改变的结果。”小布什在就职演讲中他由衷地赞叹:“我要感谢副总统戈尔竞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热情和风度……这次权力的平稳过度在上是罕见的,但在美国是平常的。”][2]
  所以说实质民主本质上追求的是程序性、正确性、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而不是选举人的人头数。
  注 释:
  [1]转引自《法律和权利》主编 高志明 社会出版社 p168-169(略作修改)。
  [2]同上注p169(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