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产阶层视野的民主与宪政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内容提要] 从传统社会向社会的转型,使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当今的中国社会最引人注目的是一个新的中产阶层的出现,它在我们这块土地上的长成发育吸引了众多社会家的目光,把它放在历史长河和现实背景(现代与后现代语境)中加以审视是一种客观的态度。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现代化的群体位序的确立和强大中产阶层的培育,有利于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向上流动,而人们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上升的通道,就是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宪政法治理念的确立,也就是每个个体的幸福和上升的通道应该尽可能地获得很好的制度保证,这是古今和中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的。我们渴望的宪政将有赖于公平价值的建立、对相关利益群体或者阶层的关顾和宪法制度的创新,因为中产阶层是法治民主的最坚定的保卫者,而宪政法治又能保卫保卫者。

  在社会转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表征。当今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形成了一个现代化社会群体结构的雏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一个不断扩大的社会中间群体和家群体,同时群体之间的位序已经在中国确立,这个位序的排列取决于组织资源、资源、文化资源的拥有量,谁的资源越多,谁的社会地位等级的排列次序就越高。现代化的群体位序的确立,有利于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向上流动,人们经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获得上升的通道。[1]但是这个阶层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小,要大力,我们只有积极培育形成中等收入群体的社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任务,解决农业人口转向现代产业的最终变革;通过职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以蓝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变为以白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使得多数人成为职业身份上的中间层,避免金字塔形的职业结构;通过普及高等使得多数人有可能在社会身份上进入中间层;通过严格的税收调节缓解贫富分化;以及建立能够覆盖社会多数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2]所有这些都可以追溯到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宪政法治的构架。如何看待这种社会转型,便成为这个时代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只有把这些变化放在历史的大背景下来审视,才不至于在纷繁的表象面前变得迷惘而再次失去方向;同样只有把变化放在现实中、放在每个社会个体的日常悲欢中加以考察,我们才能在认清方向的同时更加清醒,而不至于走向虚妄:一百多年来,虽然历经曲折,但中国社会从传统到现代、从封闭到开放、从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到人民共和国的民主自由,这一"历史之河"无疑是朝着正确的方向流淌,而且不可逆转;同样即使在一个变动的时代,每个个体的幸福和上升的通道仍应该尽可能地获得很好的制度保证。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领域内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在中国传统的产业工人和农民之外,出现了一个新的中产阶层[3]。这个自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后就退出历史舞台的阶层,现在不但再生了,而且其生长和发展的势头极其迅猛。仅仅在几年前,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还颇为大胆地预测,20世纪末中国中产阶层的人数将达到100万人。但现实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奈斯比特的预测:在一项新近完成的研究中,中国中产阶层的人数已达到8000万人以上;[4]中国国家信息中心的官员则指出,自2001年起的未来5年内,中国将有2亿人口进入中产阶层消费群;[5]尽管仍然存在着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中国官方在正式的文本中尚未使用"中产阶层"(middle class)的概念(使用"中等收入阶层"或"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是一个常见的替代),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业已出现并获得了官方的承认。2001年7月,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6]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建立全面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个目标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未来中国社会如何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这是建立全面小康社会之重心。可以说,正是社会结构的这种变动和意识形态的这种"松动",为我们研究中国中产阶层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性。[7]

  在中国,由于自农耕社会以来,农民一直是社会的主体,它占到全社会人口的90%以上。加之中国社会自近代以来一直承受着相当大的人口压力,可耕土地本身的有限和地权的极度不均,决定了这90%的人口常常处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最下层,也使得我们的农业长期以来一直处在糊口水平。在这90%的农民和上层社会的少数皇权官宦阶层之间,有一个人数不多的乡村士绅阶层。这一阶层具有组织协调民间社会的作用,[8]也可以作"贫民大众和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9]现代意义上的中国中产阶层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上半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949年的革命之后,中国中产阶层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在毛泽东时代,不仅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已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包括房屋在内的私有财产都不能名正言顺地受到保护,加之这些收入处在中等水平的人群地位和社会声望也参差不齐,其中作为一般社会中中产阶层之中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知识分子则属于团结和改造的对象,更遑论对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走向发生影响。

  中国中产阶层的重生始于邓小平1978年开始倡导的改革开放。这一"中产阶层"包括这样一些基本的社会构成:(1)1978年以后新生的私营企业家和乡镇企业家;(2)1978年后与私营企业家和乡镇企业家同时产生的小业主、小商贩等自营业者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体户;(3)与党和国家机构有连带关系的党政干部和知识分子,以及国营企业的领导人;(4)因外资引进而产生的"外企白领",包括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中方管理阶层和高级员工;(5)大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管理者,随着社会需求的高涨,高等学校中MBA和MPA的培养数量也越来越多,这是中国中产阶层中成长最快的一个部分;(6)因高新技术的采用和新行业的出现而产生的高收入群体,如留学回国的创业者、建筑师、律师、师、房地产评估师、营销人员、影视制作人、股票经营者以及其他类型的自由职业者。在确认中国中产阶层的时候,有这样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我们能够注意到,中国中产阶层群体的出现基本上是1978年后的事情。在西方,中产阶层的成长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其中有相当的中产阶层家庭表现出了较高的代际间的继承性。但是,在中国,由于1949年革命后中产阶层基本上寿终正寝,因此现在中国的中产阶层基本上是第一代。不过,人们注意到,1978年后出现的一部分中产阶层与他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占有的社会和经济资源有关:陆学艺的研究证实,中产阶层中的干部和知识分子的地位优势,与他们是否能够调整自己的社会位置,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结构中运用原有的社会关系资源、权力资源和知识资源有关。[10]其二,在西方,老式中产阶层的产生和新中产阶层的产生前后相距一个世纪以上,前者主要是化的产儿,后者是工业化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产儿。但在1978年后的中国,这两个中产阶层群体则基本上是接踵而至的。[11]这是因为,中国的老式中产阶层如私营企业家、乡镇企业家以及小业主等,严格说并不是工业化本身的产儿(在1978年前,中国的工业化就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并建立了现代国家制度和科层制体系),而是改革开放后市场转型的结果;而改革开放则将中国社会推进到世界的舞台上去,并很快在它的工业化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包含第三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等后工业成分在内的经济体系,而这一切都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经理阶层等新中产阶层在中国社会浮现的前提。
  一、中产阶层的成长与民主制度

1、   现实中产阶层成长的困境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20世纪80年代初,河北省有一个卢龙县,该县城关公社四街第四生产队有62户农民,由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把集体的财产被分成2.4万元现金和价值2.5万元的机器设备,而姚青山等32户农民分得这些机器设备。得到现金的30户农民分钱后各自散去,而分得机器设备的农民在姚青山的带领下办起了永平纸箱厂。10年后,这个当初的小纸箱到了总资产达2000多万元的集团,成了卢龙县最大规模的企业。面对着企业的发展,卢龙县政府开始向该企业伸手,试图将该企业纳入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由此企业与政府产生了严重的冲突。1992年6月,卢龙县政府突然派出县审计局进入该企业集团进行审计,并宣布停止该企业的一切活动。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遭到以姚青山为首的32户农民强烈抵制。32户农民极力主张,该企业是由他们合伙出资建成,政府没有出一分钱,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处置企业的财产。这下可恼怒了政府,一方面县检察院以莫须有的罪名批准逮捕姚青山,另一方面县法院作出该企业"破产"的裁定,县政府随即组成多个部门参加"破产清算小组",将该企业的产成品、部分机器设备等于廉价变卖。不下几个月,这个曾经是当地经济支柱的企业,很快就灰飞烟灭。姚青山打入牢房,其他农民的生活又回到其困苦的过去。[12]

  这个案例可以引发我们的许多思考……然而它实实在在地告诉我们:中国中产阶层的形成并不在于民众的知识水平、个人能力及拥有财富的多少,而在于一种制度安排是扩张民众的生活权利的空间,还是控制民众生活权利的空间,甚至于剥夺民众个人生活权利的空间。如果是前者,个人的原初的禀赋仅是个人发展的一个方面,并不是个人发展的全部,重要的是这种机制能够激励民众千方百计地把自己的潜能发挥出来,激励民众努力而为。如果是后者,当个人的生活权利空间被剥夺、个人的财富被掠夺的时候,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一定会停滞不前,甚至于停止。连社会经济发展都停止了,中产阶层如何可形成呢?可见,如果政府与民争利,如果政府随时都想控制民众生活权利的空间,如果政府要想掠夺民众个人财富或其财富掠夺得不到保护,那么中产阶层社会要形成是不可能了!这就是中国中产阶层社会形成的最大障碍与困难。

2、   中产阶层与民主的关联:中产阶层是法治民主的保卫者,而宪政又来保卫保卫者

  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告诉我们,一个安定的社会,中产阶层处于举足轻重的基柱地位,它负有缓和社会财富分布偏向极端,亦是低层社会的经济依靠,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随着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不能及时制造等量齐观的中产阶层,再过几年将会形成不可收拾之贫富悬殊局面,内乱危机随时有爆发的可能性。有贫有富是任何社会的必然现象,只要是合理的差距,这反而是促进人的上进心和竞争力,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当今中国社会的危机之一是缺乏一大群的中产阶层。中产阶层的衍生,部分是由低层社会的穷人奋斗而来,一个国家、社会越多中产阶层,亦显示出这国家的开放公平及制度健全。

  从理论上来看,以自由为导向的法治民主制度可能是最稳健的民主制度,但是它要成为现实的制度,必需有适当的社会基础,如果没有适当的社会基础,即使勉强实行了民主制度,它也无法持久,这是每一次民主浪潮出现回流的重要原因,也是每一次民主化之后军事政变接踵而来的重要原因。而所有重要条件里面,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就是庞大且稳定的中产阶层基础。从古希腊到的中产阶层与民主制度历史发展进程中可以得到些许启示。[13]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古希腊民主的发达与中产阶层的崛起有很大的关系。古希腊社会商业化导致了商业中产阶层的迅速发展,从而改变了古希腊社会的政治力量结构,这导致了古希腊社会政治结构的迅速变化:海军探险队和公民武装力量变成了新兴军事组织,理性的世界观发展了,传统产权制度崩溃了,中产阶层和较穷阶级政治参与的欲望扩张了,民主制也就逐渐取代了君主制和军事贵族制。亚里士多德说,在古希腊社会里,有权有势的富人建立的政府形式必然是寡头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拥有大笔财富的人才拥有投票权或者有机会担任公职,排除了大多数人参政的可能性,这在中产阶层和下层阶级参政欲望日益扩张的时代里必然导致激烈的斗争。如果穷人为数众多并且组织良好,穷人就会建立"极端民主制"的政府形式,没有教养的穷人倾向于"暴民统治",他们常常践踏,以多数的暴政取代法治,经常因为盲从魅力型民众领袖的领导而使极端民主制向专制制度蜕化。这说明,由富人和穷人建立的政治制度均具有政治不稳定性,容易导致激烈的破坏性的阶级斗争。那么,稳健的民主政治何以可能呢?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中产阶层很发达的地方,均倾向于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稳定的政府形式,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尽可能囊括所有的人。以中产阶层为政治基础的政府形式不仅是民主的(包括人民或者民众),并且也是守法的。这种制度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来制约和引导公民大会的决定,来制约公民大会可能具有的多数专制倾向,制止多数专断地对待少数派,使多数派避免为一时的群众激情所诱导而误入歧途,使多数派不象羊群一样为魅力型的独裁者所左右。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寡头制和极端民主制均是邪恶的、不合理的政府形式,不仅因为它不为公共利益服务,也因为残酷的革命和反革命斗争、几近无政府状态的政治不稳定,往往是残酷的专制制度的渊源。以中产阶层为政治基础的政府形式包容所有公民,并为法律所约束,所以实际上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亚里士多德称之为politia,即法治民主制度,也就是中产阶层占主导地位的并受宪法所制约的民主,它与极端民主制度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极端民主制往往只尊重多数的意志,以朝令夕改的人治来替代具有稳定性的以制约权力为核心内涵的法治。

  从近代史的发展历程来看,中产阶层的成长与产业革命有很大的关系。在革命初期,贸易资本家独领风骚,他们把商业利润投资于工业,从而变成了产业资本家(英国、荷兰、比利时,然后是美国)。在工业革命的中期和后期,中产阶层的特性有了一定的变化,获得了新的特点。因为在这一阶段,巨型公司和现代官僚制国家得到了发展,管理和官僚阶层作为新的上层中产阶层出现了,与此同时一个数量众多的新的白领办公室工人也加入了中产阶层的队伍,而在当代社会,中产阶层队伍里更增加了专家治国论者,工程师、应用科学家、机专家和当代高技术、福利国家经济体制所必要的职业服务人员。中产阶层的官僚化或者组织化引起了许多思想家对于法治民主命运的担心。而实际上新中产阶层虽然具有官僚化、组织化的特征,但它依然是现代法治民主的忠实基础,因为它远没有放弃法治理性的政治,他们依然坚定地信奉法治民主。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新中产阶层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新中产阶层成员接受大学教育的人越来越多。新中产阶层所具有的教养足以使其具有履行公民权利和参加民主活动所需要的能力。教育良好的中产阶层无论是商业的还是组织的,均可以使自己适应政治参与,并有能力保护自己不被政治领导所愚弄。其次,中产阶层牢固地确立了世俗的、科学的、理性的世界观。他们相信自己能够承担民主的责任,并有能力积极参加法治民主所需要的公共活动。第三,现代富有理性的中产阶层,尽管被吸入进这个或者那个巨型官僚机构,但并不把官僚机构看成是神圣的。第四,新中产阶层了解并拒绝这权威主义的、无效率的、非人化的程序。中产阶层把巨型官僚组织看作是无效的、反人性的和专横的,只是利用而不是崇拜官僚组织,通过法治民主来制约官僚制度,这本身就是民主发展的重要支柱。因此,在现代工业化国家,新中产阶层虽然因为官僚理性的威胁而可能滑离法治民主的轨道,但是他们仍然是现代法治民主的可靠基础。

  那么,在正在实现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里,中产阶层是否是现代法治民主的可靠基础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已经在现代职业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过着以个人幸福为核心价值的现代生活,为自己的事业贡献着专业的和非专业的知识。中产阶层的迅速成长,使得曾经为快速工业化和高度的政治整合作出贡献的专制政治显得过时了。因为专制的控制对有教养的中产阶层来说是没有必要的,对于有教养的中产阶层来说,稳定的法治民主更能够激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所需要的活力。中产阶层是发展中国家实现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其原因有如下四个方面:首先,教育良好的中产阶层的确从未体验过现代法治民主,但他们均向往民主,因为他们在自己的国家亲身经历过暴虐的专制统治的危害。其次,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均活跃地追求法律的保护,因为中产阶层已经觉察到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的祸害。中产阶层普遍拒绝某些政治势力垄断国家权力。即使是在国家官僚结构中就职的中产阶层也在拒绝国家权力的垄断,因为在独裁的等级结构中他们也同样深受上级的迫害。第三,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无论是在官僚结构之内还是之外,均教育良好,都希望在演说、文章、作品以及个人生活中表达自己,这些表达是为独裁的发展中国家所严格控制的。从政治舆论到摇滚均要受到检查的专制制度,是不可能与日益壮大的、受过大学教育的新中产阶层和平共处的。第四,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也倾向于追求更多的选择,如自由选择职业、居住地点和消费方式。由于独裁专制的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通过政治强制来限制中产阶层的更多的自由选择,要求更多的经济和社会选择的自由,必然意味着寻求更少的政治强制。这加强了寻求政治自由和运用宪法和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压力。在发展中国家,中产阶层是反对政治独裁、捍卫法治、制约政治权力、建设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从总的趋势来看,的确是如此。但是,对于特定国家和地区来说,新兴的中产阶层和法治民主之间的关系可能并不如此简单,其原因是各个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现代化道路均有自己的特色,但这并不影响中产阶层与民主发展的一般。从发展中国家中产阶层发展过程来看,经济的发展、都市化的发展,必然导致中产阶层队伍的扩大,并使之多元化。亨廷顿说,"一种新的、更保守的中产阶层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淡化了中产阶层知识分子的革命热情。……第一批中产阶层集团是最激进的。在这以后的中产阶层集团可能具有较多的科层化、技术化和商业化倾向,因而较为保守。"[14]商业化的、官僚化的中产阶层的逐渐壮大,中产阶层的保守倾向也将越来越明显。如果这时候现代法治民主政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那么中产阶层的保守性就成为法治民主政治的稳定力量了。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具有足够力量的革命中产阶层的存在是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设现代法治民主的条件,而具有足够力量的商业化的、官僚化的中产阶层的存在是现代法治民主政治持续稳定的阶级基础。

  中产阶层是法治民主的保卫者,那么"谁来保卫保卫者"呢?以法律来制约权力,以任期来强制权力的制度化更替,可以遏制政治领导人的可能发作的非理性行为,从而保护中产阶层的利益。只有法律(尤其是宪法)才能保卫保护者,使新中产阶层免受官僚组织的侵害,从而维护法治民主。为了寻求法律的保护,新中产阶层在公共领域里表现出强烈的保护法律的责任和参与政治的愿望,他们在政治过程中惊人地活跃,坚决支持法律程序,积极参与政治,强烈反对专制独裁统治,从而以权力和宪法权利来制约权力、保护自己。
 二、中产阶层与宪政法治

  1、宪政与宪政法治

  宪政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可由对下面两个问题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宪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样实现宪政的功能?"前一个问题是价值问题,后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卡尔·J· 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宪法的功能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的政治目标。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15] 。斯蒂芬·L·埃尔金也认为,"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16]。弗里德里希和埃尔金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揭示了宪政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权。这是对宪政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我国学者一般把立宪主义或宪政的价值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在价值意义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对权力的限制具有手段或者工具的意义,应当属于另一个问题,而对权利的保障是宪政的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17]。宪政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相对于具体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真正的意义。宪政是一个极具人文气息的概念,它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个人主义,它针对每一个生命个体,并力求使每一个个体都获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人权保障价值是宪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据。价值认同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宪政之所以成为国家政治的基本形态,就是因为宪政的人权价值具有普适性并已经获得普遍的价值认同。关于第二个问题,它实际上意味着,为保障人权而建构的宪政制度及其规范体系,它主要以规则和程序为其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实证的制度设计,它是要解决"如何实现人权的保障"或者"怎样保障人权"的问题,前述对权力的限制仅是人权保障的方式之一。实质上,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可被看作是为保障人权而采行的技术手段。对人权保障的价值,已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宪政的核心理念。然而,对于如何保障人权的问题,虽然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已达成了认识上的一致,但实践中存在很大而且注定是不可消除的差异。一些在西方国家已经验证有效的人权保障策略在其他一些国家未获普遍认同,而一些东方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人权保障制度也多为西方国家所责难。实际上,以何种方式、手段、制度来保障人权,从来都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即使最早建立宪政的英国、美国和法国在这方面至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宪政的选择,首先而且关键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根据各自的传统与国情构建一套制度措施来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即以规则和程序的形式"约束成员的行为,成为一种生活规范"[18]。

  今天我在此谈论的宪政主义通常被认为与20世纪两个最伟大的理论家的思想相联系。这两个法律理论家一个是奥地利人汉斯·凯尔森(Han Kelsen),另一个是英国人哈特(H. L. AHart)。这两人的最深刻的思想洞察是: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宪政主义追求有规则的自由与和平的政治秩序。它的两个方面--有限政府与人道政府的理想要转化为现实的秩序依赖于一系列的有效机制与良好的社会基础。首当其冲的是创制一部道德上向善、政治上可行的宪法,并以宪法为指针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制,这就是法治原则。法治假定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公开性、一致性、合理性,不溯既往且具有强制力,是不带感情的理性统治。最起码的要求是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便给公民生活留一块自由的净土,古典宪政主义尤其强调合法性,是一种法治主义。潘恩反复强调的那个命题--"宪法对政府来说就是法律"代表了古典宪政主义者的共识。"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

  宪法权威之下的秩序被称为"宪制法治"(constitutional 'rule of law')。它区别于古代的法治,因为它以宪法为指针,以代议机构为核心。它区别于人治,不仅因为它是依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而且因为它包含了责任原则,即要求政府向公民或通过代表机构向公民间接负责、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责成统治者的责任就不可能有稳定持久的宪法秩序。靠统治者个人良心或承诺承担责任,那是人治,最多不过是开明的专制主义。这里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合宪性"(constitutionality)应运而生。合宪性控制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指对实体与程序法律规则适用上的监管;更高一层的是指保证对深层规则的遵循,即对人权对人的自由的尊重。人们往往强调了前者而对后者关心不足。宪法的法律效力应当理解为包括以上两方面内涵,光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则而不关心人类的基本道德与价值,那是纳粹也能做到的事情,从根本上背离了宪政的精神。在合宪性控制方面,美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如果发现法律、命令或州宪法、条约与联邦宪法相抵触时可以宣布有关条款无效。这样,通过不断的解释了宪法。法国创造是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有:保证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对两院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对法律、议会议事规则合宪性的征询权。它的审查是一种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 。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相比显得低能。普通法院更不能审查法律合宪性,因为在法国法庭无条件遵循法律来审理案件,与美国情形不同,法国司法机关的存在并非为了研究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司法权的次要地位和立法权的纯代议性,这是法国公法中两项永不变更的原则 。前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权力最为广泛,为德国宪政与人权保障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对政治后进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宪政的最终保障取决于社会和公民,即托克维尔所讲的"民情"。所谓民情,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所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宪法的真正基础是人民的美德和主权,法律必须依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宪法的巩固依靠风俗的善良,依靠对神圣人权的知识和理解。

  2、中产阶层的视野:宪法制度创新

  如前所述,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其中产阶层的演进是一个重要的表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它渐渐处于"橄榄"的腰身段,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民主制度和全面小康的建设,而要真正实现这样的目标,唯一的路径是在宪政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最近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落实宪法和改善宪法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很有创意的观点。这是他在就任新职后发表的第一次公开讲话就强调宪法的至上权威,似乎预示着以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的政治现代化正在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可以认为,这篇讲话所包含的新思维是非常丰富的,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三个论点:第一,指出了根据实践的新经验、新认识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来修正和补充宪法的必要性,即首肯宪法的部分性改订,以便提供一部更完善的宪法作为对违宪活动进行审查和纠正的适当标准。第二,根据现行宪法的明文规定重新确认并强调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原则。第三,把某些具体的制度创新任务提上了政治议事日程,其中包括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把宪法规定落实到各个地方行政区等等。[19]在这里,改宪、遵宪以及护宪环环相扣,一方面重申了当局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率先守法的自我定位,另一方面也展示了通过解释宪法和应用宪法的程序,采取从地方到中央的步骤,稳健、积极、全面地推进宪政建设的基本构想。

  为了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尽快发育中产阶层,涉及到与宪法有关的本人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   将正义作为改革和创新的第一价值选择

  自从18世纪欧洲启蒙思潮发端以来,"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便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世界,成为影响全人类的最基本信仰。在过去的20世纪,人类都是在对"发展"和"平等"这两个主题的追逐和摇摆中度过的。所有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和思潮,都力图在这两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具体而言,在健康的力量正在生长和发育、社会总体走向繁荣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正视更广大社会群体的基本诉求,对生存保障、对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没有人能忽视也不应该忽视他们的诉求,尤其是在一个变革的年代,正义往往会成为变动的代价而被轻易支付,但成为悖论的另一面是:越是变动的时代,人们也越需要正义,需要公正。而要实现公正的根本路径已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清晰显现:规则公正是最起码的公正,如果没有透明和公正的规则,权钱交易可以获得巨额利润,这对公正将是釜底抽薪。即使在规则平等的前提下,天生禀赋的差异,加上成功者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仍然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此时,便需要政府在、就业、保障等公共政策上进行有效的调节,更多地倾向困难群体,以维持社会的总体和谐,这被称为是"矫正的正义"。而在公共政策的选择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保障各个群体的政治权利便成为能够实现"矫正的正义"的当务之急。也只有在政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的情况下,制定公正的规则这一更为重要的前提才成为可能。

  (2)关顾相关阶层和群体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底层出现了一些演变,这是一个客观现象,至于路径选择,首先要给所有的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当我们讨论上不公问题的时候,应该注意从传统的轻徭薄赋模式中跳出来,从十六大提出的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政治文明的角度,从宪法角度考虑农民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促使政治体制改革更上一层楼。其次,不要仅仅从分配后果上来考虑,更应该关注问题的发生机制即生产机制。如果总是在分配环节重拳出击,强化二次分配,这样对保护社会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是不利的。在保护相关阶层或者弱势群体利益方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利益的根本保障,一个政治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阶层,其经济利益不会安全。在新一轮的圈地运动中,政府不应该走在批发商前面,圈地之后再卖个好价钱(即在土地争迁与土地批租之间的巨大差额),它应该主动退出,负责把土地批发商组织起来,与牺牲土地的农民进行谈判,并负责监督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游戏规则。[20]只有这样,在兼顾了其他相关阶层的时候,中产阶层的培育和壮大才是现实可行的。

  (3)宪政创新的路径选择

  现行宪法已经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三次小改。如果要在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第四修正案的话,首先应该顺着1999年宪法改正的制度变迁路径,把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私有财产权益作为一项不可侵犯的永久性公民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同时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共福利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加以严格限制。其次应该在劳动权利的项下规定职工和农民的集团交涉权以及其他方式的集团行动权,以便与中产阶层的实力增大和有产者利益保护措施的强化取得适当的均衡。再次,还有必要在宪法修正案法治国家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政府的中立化,并建立和健全从制度上协调不同集团利益的各种方式方法。在国家机关和制度方面,应该补充规定对一切违宪的法律、法规、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措施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条款。最后,应该把包括加强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引进司法审查制度、界定地方自治的权限等在内的国家权力结构重组作为最主要的议题。[21]
注释:
    [1] 陆学艺:"需要以公平为导向的社会政策",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第3版。
    [2] 李强:"'青黄不接'的中等收入群体急待发育",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第4版。
    [3] 由于以前我们对"阶级"的过度使用,致使现在国人对它产生了"厌倦"情绪,在当今我们的语境中本人也更倾向于使用"中产阶层"来代替"中产阶层",尽管本人认为这两者在社会学或者法社会学意义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市民社会是与中产阶层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关市民社会的长成与法治化的阐述,可参见张清:"当代公民社会的长成及其法治化",《片论》,中国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而中产阶层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联,本人将另文论述。
    [4]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56页。
    [5] "未来五年我国中产阶层人口达两亿",载《信息时报》,2001年7月21日。
    [6]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论三个代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7] 周晓红:"中产阶级: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http://www.cc.org.cn/pingtai/020904300/0209043027.htm。
    [8]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8-68页;Hsiao, Kung-ch'uan,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2, p.317.
    [9]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9页。
    [10]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11]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阶段,前、现代和后现代具有共时性,而后现代的表征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不可忽视,尤其是后现代语境中的法律发展,相关研究参见张清:"后现代思维的法意义",《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以及"后现代主义与法律发展",《人文杂志》,2002(1)。
    [12] 转引自易宪容:"中国中产阶层形成面临的困难",http://www.zaobao.com.sg/yl/yl001_171202.html。
    [13] 对此毛寿龙先生有详尽的分析,他认为,中产阶层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在古希腊社会里,商业性的中产阶层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现代社会里,非商业化的新中产阶层仍然是法治民主的基石。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的中产阶层在短期内可能是专制制度的拥护者,但从长期趋势来看,则是现代法治民主的建设者和稳定力量。因此,庞大而稳定的中产阶层,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最根本的社会基础。参见毛寿龙:《社会学》第六章第三节,http://friendpages.com/professors/maoshl/a26.html。
    [14]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293-294页。
    [15]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5页。
    [16]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17] 宪政的基本价值应当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等但毫无疑问,在这个价值序列中,人权保障居于核心地位,而秩序维护、权力制约和利益协调等则居于从属或者次要地位。
    [18]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19] 季卫东:"中国宪政实践的制度通道",《21世纪报道》,2002年12月30日。
    [20] 朱学勤:"政改是实现公平的正确路径",《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第4版。
    [21] 参见季卫东:"中国宪政实践的制度通道",《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