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悖论”的存在条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内容提要:

“诺思悖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1),国家税收好象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2),国家似乎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或其他措施来制约统治者对租金的贪娈追求。总之,这个国家似乎是统治者的私有物,以至于统治者可以在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常常选择了租金最大化。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只能是专制国家。自由主义民主国家(以下简称民主国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诺思悖论”。

关键词:“诺思悖论”,民主国家,专制国家

 

人们谈论“诺思悖论”时,较少讨论导致该悖论的条件,往往并不指出它是否在任何国家都存在。[1]这容易给人一种误导:似乎不论是在民主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这一悖论都同样地存在着,没有什么差别。本文的目的是要阐明:“诺思悖论”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专制国家一定存在这一悖论;民主国家的情况很复杂,但是,一般来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诺思悖论”。

 

1、“诺思悖论”的含义

“诺思悖论”是说,国家的目的是双重的:第一个目的是通过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而使统治者的“租金”[2]最大化,第二目的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3]这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放宽单一统治者的假设,那么就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4]。一方面,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5]不过,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自己并没有把国家的两个目的之间的冲突说成是“悖论”,更不用说是“诺思悖论”了。所以,当听众向诺思询问如何解释“诺思悖论”时,他说他自己都不知道有一个“诺思悖论”。[6]

租金最大化与社会产出最大化(税收最大化)不可兼得时,统治者常常选择多些租金少些社会产出。在上,“诺思悖论”的典型例子是十五、十六世纪前后西班牙王权对“羊主团”的垄断特权的保护。[7]如果国王剥夺羊主团的垄断特权,并鼓励可耕地的所有权,本来是会出现农业繁荣、社会产出增加的。但是,君主没有坐等农业发展结出硕果,而是选择了一条比他们前辈容易的道路,那就是对羊这种易于确定征税的物品(没有什么比出口羊毛更容易严密照管的了)征收货币。1480年王室的文告命令撤除农民在公有地上圈占的土地;1489年文告对格拉纳达牧羊场的界限作了重新规划(扩大了);1491年的敕令禁止在格拉纳达圈地;1501年的土地租借法实际上允许羊主到任何地方放牧羊群,并允许羊主永远按最初规定的土地租金支付;如果羊群放牧不为土地主人所知,则可以不交付土地租金。1539年对小麦实行最高限价,可耕农业的发展遭到了进一步的削弱。在价格上涨的这个世纪,土地租金固定和小麦实行最高限价会造成什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就是从事可耕农业简直没有什么刺激,而对农业进行改进就更缺乏动力了;乡村人口锐减,各地一再发生饥荒。

 

2、导致“诺思悖论”的原因:已有的分析

为什么“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8]呢?让我们来看看诺思自己的分析。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国家”。不同于学家的思路,经济学家诺思的思路是联系产权来分析国家的。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界定和行使产权最终需要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经济学家诺思的眼中,国家就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它因此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9]

既然国家可视为一种组织,那么关于的理论也就可以用来分析国家问题了。这样,对于国家行为进行深层分析就开始依赖经济学。[10]经济学家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不相信国家是善良仁慈、没有私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诺思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家。他的国家模型考察的是一个有“统治者”的国家;统治者的目的是福利或效用最大化。[11]

诺思认为,统治者的收入来源有两个。一是歧视性地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从而使其租金最大化。一是努力降低社会的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统治者的税收增加。国家的两个目的分别与这项收入相对应。总的来说,依我之见,国家的双重目的其实属于同一个总的目的,即收入总额最大化。

统治者能不能努力使两项收入都最大化从而使收入总额最大化呢?据说不能。这两项收入无法同时最大化,因为国家的两个目标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第二个目标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即只有在有效率产权的基础上才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第一个目标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统治者要使租金最大化(其措施是以国家权力干预市场,尽量多的限制生产要素的供给量,从而使其市场价格长期高于成本),就必然会降低社会总产出,最终减少统治者的税收。统治者要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最大程度地增加税收,就必须建立一套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就要求统治者放弃对生产要素供给量的限制,放弃对租金的追求,使市场尽可能接近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满足完全竞争的条件以及一些其他条件的市场能够导致社会稀缺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12]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样状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效用都不可能变大,除非其他人(至少一个)的效用变小。显然帕累托最优状态要求所有生产要素都得到最优配置,交换达到均衡状态。如果人为限制某些生产要素的供给量,交换就不会真正达到均衡状态。对于任何一个统治者来说,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都是不可兼得的(见图1)

从图1可知,统治者可在光滑的曲线上“寻找”到一个均衡点。是让Oa>Ob,还是让Oa<Ob,或者Oa=Ob,这并不完全是由统治者的偏好决定的,还取决于政治体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外来的竞争压力等等。

 

3、统治者面临的约束:诺思的分析

诺思认为,统治者在追求最大收入时面临两种约束:竞争约束与交易费用约束。[13]第一种约束是指统治者总存在对手:与之竞争的国家或本国内部的潜在统治者。哪里不存在势均力敌的替代者,哪里存在的统治者就好似一个暴君、一个独裁者或一个专制君主。替代者越是势均力敌,统治者所拥有的自由度就越低,选民手所保留的收入增长的份额也越大。第二种约束是交易费用约束。统治者要支付的交易费用有两种,一是考核成本,一是统治者与其代理人(即官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必将耗费的成本。统治者要监督与测量—或者说考核—经济活动中每个环节的投入与产出,来确保他对每一个不同的经济实体的垄断租金最大化。统治者考核成本来决定不同经济部门的不同产权结构。哪里测量成本高于收益,哪里就会存在公共产权。另一种交易费用是指统治者的代理人—即官僚—所耗费的统治者的垄断租金。官僚的效用函数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

 

 

 

 

 

 

 

 

 

 

 

 

 


1, 国家的目标及其冲突[14]

 

统治者面临的双重约束通常使统治者选择低效率的产权。在竞争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如果势力接近候选统治者的集团的财富或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那么统治者就会受到威胁,因而,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有效率的产权也许导致国家的高收入,但是,由于交易费用会减少统治者的税收,统治者常常发现他的利益所在与其说是导致更激烈竞争状况的产权,不如说是准予垄断。[15]

 

4、“诺思悖论”的预设前提:什么类型的国家?

了解了“诺思悖论”之后,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国家是什么类型的国家?更明确的问题是:它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或者其他什么类型的国家,如既有专制国家的特征又有民主国家的特征的中间状态的国家?诺思说他的国家模型考察的国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诺思称之为保护和公正—与“选民”作“交换”。第二,国家象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同时存在着能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16]它是民主国家呢还是专制国家?诺思没有明确地说明。我们只能靠推理。

诺思考察的国家既有专制国家的特征,也有民主国家的特征,以前者居多。说它具有专制国家的特征,是因为它有五个表现。(1),国家有一个统治者,一般来说,他是终身制的。诺思说,由于“统治者终有一死”及其他一些原因,国家是内在地不稳定的。[17](2),统治者的国内“竞争”对手依靠“相对暴力潜能”特别是(现成的)“军事力量”来竞争[18],而不是依靠和平竞选来竞争。(3),“革命将是由统治者的代理人或由相竞争的统治者或列宁主义者式的少数精英集团发动的宫廷式革命。”[19]民主国家由于存在和平地权力更换机制,至今还没有发生过“革命”,所有这不象是谈论民主国家。(4),税收好象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 (5),国家似乎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来制约统治者对租金的贪娈追求。这后两点最能反映专制国家的特征:这个国家似乎是统治者的私有物,以至于统治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是要租金最大化还是要税收最大化。但是,诺思考察的国家也有一个民主国家的特征:它有“选民”;诺思有时也说统治者是“候选统治者”[20]。当然,在诺思的论述中,我们没有看到“选民”进行选举,也没有看到几个“候选统治者”和平竞争政权。民主国家的特征只表现在诺思所用的这两个词语上。至于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诺思称之为保护和公正—与“选民”作“交换”,这一点无法告诉我们这个国家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因为不仅民主国家会提供服务,而且即使是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提供一些“服务”的。通过上面的推理,我们可以说:经济学家诺思的国家模型所考察的国家具有大量的专制国家的特征,但是诺思在论述他的模型时又用了两个似乎只适用于民主国家的词语;到底是什么国家?他没有清楚地对此做出说明。判断只好由我们冒昧地做出,即诺思的国家模型所考察的国家是专制国家。

 

5、导致“诺思悖论”的条件分析

“诺思悖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1),国家税收好象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2),国家似乎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或其他措施来制约统治者对租金的贪娈追求。总之,这个国家似乎是统治者的私有物,以至于统治者可以在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常常选择了租金最大化。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只能是专制国家。越是专制,“悖论”越是严重。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所研究的法兰西王国、西班牙王国的统治者选择了租金最大化,致使两国长期停滞。两国在上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王权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力,能单方面改变税收结构和规定应交款。[21]以法国为例,1439年国王查理七世便完成了对征税权的绝对控制。法国的产业控制相当繁密,国家控制常常涉及一个行业的生产过程的一切细节,拿织物染色行业来说,针对该行业的管制条例达317项。王权还常常转卖专有权、垄断权以获得岁入,甚至在官僚体制扩张中出售公职。王室的财政政策有意无意地几乎采用了一切可以想象的手段来阻挠一个广泛的市场的扩展,因而放弃了由此可能得到的增益。

我们来看看民主国家是否存在“诺思悖论”的前提条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民主。熊彼特的竞争式民主论认为:“民主方式是为达成政治决定的制度上的安排,在此安排下,个人在争取人民选票的竞争中获得决定权。”[22]它具有程序化的特点,民主成了一种方法。其论点被限制在整个民主过程的输入的方面或时刻。弗里德利克提出了所谓的“预期反应”原理:希望连任的当选官员(在竞争的条件下),当进行决策时受着他对选民会对他的决定有何反应的预测的制约。这样一来,输入与输出、过程与结果之间就建立了关系,民主成了择取领导人的竞争方法的副产品。这就是新的民主论:竞争-反馈式的民主论。[23]它只是把政治民主存在所必要的和充分的一组条件授予了描述性理论,对民主作了“最低限度的”定义。达尔以熊彼特的终点为起点,熊彼特的任务是理解民主的功能,达尔的任务还要加上推进民主。达尔把民主一词留给“理想的制度”,而用“多头政治”作为其在现实世界的近似物。萨托利同意民主属于现实世界,但把它的含义一分为二:规范的和描述的,关键是从纵向方面定义民主。其描述性定义完整引申如下:大规模民主是一种程序或机制,它(1)带来了开放的多头统治,这种统治在选举市场上的竞争(2)把权力给了人民,并且(3)具体地加强了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责任。[24]其规范性定义是:民主应当是一种有选择的多头统治。[25]民主的恰当反义词是个人独裁。[26]这样民主又可以被这样表述: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27]

撇开现实,纯粹从制度层面来看,民主国家消除了“诺思悖论”的前提条件。(1),民主国家没有诺思所考察过的“统治者”。民主国家的权力之源在于“人民”,即所有有投票资格的人[28]。人民与当选的政治家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是委托人。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是民主国家的统治者。这显然不同于诺思所考察的统治者。(2),如果我们硬说民主国家的政治家就是“统治者”,那么,我们将发现,他们是和平竞选上台的,任期有限制,与专制国家的统治者相比,他们的最大不同在于:(3),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方式上。民主国家的政治家追求权力和利益的方式是取悦多数民众,而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只取悦很小的一部分人。[29]他们与追逐经济利益的家相似,为了达到最后目的,他们制定他们认为能得到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如企业家为了同样的理由生产他们认为能得到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30]前者与选民的关系主要是“交换”关系,政治家提供服务,选民给他年薪和荣誉之类利益;后者与臣民的关系主要是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4),在民主国家,没有人能将国家税收当成私家收入。(5),民主国家的专门的监督机关、在野者、新闻界严密地注视着当权者,当权者不能自由地攫取租金。总之,在民主国家,没有人能把国家当成自己的私有物,能在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常常选择租金最大化。

当然,有人认为,现实中的民主政治并不是如此美好。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们假定,政治家、官僚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前者追求选票最大化,后者追求预算最大化。各党派为赢得选举而制定政策,而不是为了制定政策而去赢得选举。[31]塔洛克认为,不论是独裁者还是民选的官员或是任命的官僚,“滥用”从公民那儿征集到的收入是他们的共同特征。[32]而在布伦南—布坎南的国家模型中,公民们几乎丧失了对民主国家的政府的控制。[33]公共部门的表现往往不尽人意:自我服务、漠视公共需求;工作效率低下,浪费公共资源;固守成规,缺乏创新;服务意识薄弱,态度傲慢……分析其原因,除了有官僚有利己主义动机之外,还有就是公共部门本身的内在弱点:公共部门具有垄断性,公共机构产出的质与量难以测定和量度,公众难以监督公共部门,公共服务领域里顾客处于劣势地位。[3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的实践与理论和公众对其期望之间的差距被称作“公共悖论”。[35]但是,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同时也注意到,独裁者与民选的官员在追求其目标的规模上还是有差异。公民们虽然存在着“理性的无知”,但还是随时可以觉察到政府在追求它自己的目的之道路上已经走得太过份了。他们随时会从冷漠中惊醒,给政府重新锻造一些镣铐,就如同70年代美国的赋税和债务反叛中那样。[36]政府工作人员和官僚们可能拥有某种相机决策的权力,牺牲公民利益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但是作为通过现行的政治体制来表示的公民偏好也可能构成一个随之而来的约束。[37]在民主国家中倒是有一种行为能够与专制国家中的统治者攫取租金的行为相对应,那就是利用政府进行财富“再分配”的行为。不过,这种“再分配”一般是广大穷人对少数富人的财富进行的“再分配”,麦迪逊精明地预见到了这一点,而戴维斯和诺思在研究美国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时,也证实了这一点。[38] 

注释: 

[1] 参见韩毅:《从“看得见的手”到“诺思悖论”——当代西方经济学国家干预学说的演进》,《 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版)1998年第1期;卢现祥 :《关于有效产权制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州学刊》1998年第1期。

[2]“租金”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最初它专指地租。马歇尔把它作了引伸,使它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即供给缺乏弹性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超额报酬,也就是由于某种天然的或人为的原因,使生产要素供给量的扩大受到限制,从而使其市场价格长期稳定地高于成本而形成的一种长期超额收入。现在,经济学家们认为,无论何处,只要信息和流动性的不对称阻碍着资源的流量,就存在租金.可参见陆丁:《寻租理论》,载于汤敏、茅于轼:《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6年。道格拉斯·C·诺思所说的“租金”的含义又有进一步扩展,指依权力获取的各种利益(见下书第22页注释)。

[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4页。

[4]同上,第25页。

[5]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发展出版社,1996年,第167~168页。

[6]见《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四版。

[7]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第160~163页。

[8]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0页。

[9]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1页。

[10] 国家和政府尽管有区别,但在经济学家诺思这里,它们可被当作同等概念交替使用。

[11]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3页。

[12] 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6~37页。

[13]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8页。

 

[14]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第167页。

[15] Douglass C. North 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 Norton,  p.28. 本文前面引用过的中文版的第28页第三段末句翻译错误,意思与原文意思刚好相反。英文原文为:A ruler therefore frequently found it in his interests to grant a monopoly rather than property rights which would lead to more competitive conditions. 而中文版译为:“……因而统治者常常发现他的利益所在与其说是准予垄断,不如说是导致更激烈竞争状况的产权。”

[16]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次印刷,第23页。

[17] 同上,第30页。

[18] 同上,第28页。

[19] 同上,第32页。

[20] 同上,第28页。

[21] 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历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22] 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第395~396页。

[23]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7,第161页。

[24] 同上,第164页。

[25] 同上,第178页。

[26] 同上,第213页。

[27] 同上,第214页。

[28] 同上,第36页。

[29] Tullock, Gordon. Autocracy. Martinrs Nijhoff Publishers, Dordrecht. 1987, p12.

[30] A.Downs,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57, pp.295-296.

[31] 转引自 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222页

[32] 同上,第333页。

[33] 同上, 第331页。

[34]  周志忍:《公共悖论及其理论阐释》,《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35] 同上。

[36] 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331页。

[37] 同上,第415页。

[38] Lance E. Davis, 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al Growt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P30. 另见盛洪:《经济学透视下的民主》,载于汤敏、茅于轼:《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