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理性概念与经济理性概念辨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9-02
     理性概念是与学两大学科的重要基石,也是理解西方近代古典文化传统不可或缺的概念性工具。随着20世纪人类对理性文化传统的批判与解构,理性概念及其文化形态受到了哲学、学、法学、伦、宗教学和文学等领域的查审。遗憾的是,经济学的批判似乎来得很迟。原因之一在于,一些经济学家误以为哲学的理性概念与经济学理性概念不可在同一逻辑文本上通约,为此,经济学应当牢牢固守唯理性主义阵地。本文对此将作考察和说明。笔者呼吁,经济学应当重新审视理性概念的文本及其研究范式的合理区间,充分认识著名经济学家西蒙“有限理性”说的深刻寓意,从哲学的高度来思考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和创新问题。作为经济学概念的“理性”       西蒙曾为《社会辞典》专门撰写了“理性”条目。对经济学理性概念作了这样的说明:      1、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a)适合实现指定目标,(b)而且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之内。2、在某些特殊场合下,这个定义的(a)(b)两方面可以有更精细的规定。这类特殊用法中的重要者包括:(a)目标可假定是效用函数期望值在某一时间区域上极大化的形式(对策论称此为极小极大化)。效用函数的存在性,可从决策者偏好的有序性和一致性假定上导出。形式化的经济理论就是这样认为合理消费者谋求最大期望效用而合理家谋求最大期望利润的。如果要使这种极其严格的形式区别于更一般的形式,则可将前者称为最优性,称后者为适应性或功能性。(b)目标可假定是意欲达到的一些准则所构成的,但要么全部达到,要么全部达不到(例如欲望水平的达成)。(c)条件和约束的一般定义,可指决策者的外部环境的客观特征,可指该环境被感知到的特征,也可指以固定形式出现的、不受自身支配的抉择者自身特征。我们有时通过区分客观理性和主观理性及有限理性,来区别上述第一种定义和后两种定义。(d)定义中的所谓目标,可以是抉择者的目标,抉择者所属社会系统的目标,或观察者的目标。(e)毫不含糊地使用理性一词,要求使用者讲清楚他对目标和条件这两者所做的假定。[1]       总之,“经济学家一般用理性一词表示靠抉择过程挑选出来的行动方案的属性,而不是表示抉择过程的属性。达尔和林德布鲁姆这样说道:‘一项行为是理性的,就是说,对于指定目标及其真实处境说,该行动被‘正确性’设计成为一种能谋求最大成功的行动’(《政治学、经济学和福利》,纽约:哈泼兄弟出版公司1953年版,第38页)。”[2]       依照上述经济理性概念的释文并结合笔者的体会,[3]经济理性概念可简单概括为三条公理:       公理一:经济理性指的是一种理性化的能力,它包括:1、寻求确定性原则。即在市场不确定性情况下,理性要求对任何选定行为结果的可能变化作出正确评价,因此这种抉择必须建立在对于那些与结果有关的不确定性的系统了解和看待此类不确定性的种种方式之上。2、寻求内在一致性原则。理性意味着来自不同子集的各种选择应以一种有说服力的、成体系的方式相互对应。内在一致性在经济理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二元论,它要求将根据某种二元关系R(通常被解释为偏好)对于不同子集所进行的选择看成是各个子集中产生的最大化解。换言之,理性意味着在可供选择的全部子集中寻找一种二元关系R的能力,从而使得对于全部子集中任何特定子集的选择,恰好由那个子集的R最大元素组成。       公理二:理性是以对追求自身利益的推断来表示的。应当指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采取极大化形式的设定,它可以使个人行为的分析比在结构性较小的假设下的相应情况要容易处理得多;同时,对现代经济理论中某些重要结果的提出和认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如竞争均衡的帕累托最优性和帕累托最优时的竞争均衡。它强调在某些假设下,每个完全竞争的均衡(在给定的价格下,每人都追求效用极大化)都达到帕累托最优。给定个人的自利行为之后,帕累托最优和竞争均衡之间的对应完全奏效,这正是因为帕累托最优化是以一个集团中的自身利益极大化为其特征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损害其他人的私利,没有一个人的自身利益能够进一步增加。       公理三:经济理性是一个手段--目的概念。这里有三层含义:其一,首要前提是承认作为“独立存在的理性”的存在,也就是说,自利观点的理性行为是一种存在的理性,它要求理性行为必须采取追求某种独立界定的自身利益形式。其二,该形式所显示的内在一致性法则则属于“手段方面的理性”,因为手段方面的观点要求个人追求某种独立界定的目标。一致性法则无条件地把自身利益方式中暗含的手段上理性的方法包括在内。其三,手段服从于一定的“目的理性”,即实现目标函数的极大化,使自利理性通过手段理性达到现实了的而不是潜在的目标理性境界。        经济理性概念在经济学理论中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重要概念,经济学家们之所以如此重视它,其兴趣似乎来自两方面的动因:其一,经济行为常常有着某种规定性形式,了解市场行为者在既定情况下怎样合乎理性地行动是令人感兴趣的。其二,设定理性分析、理性行为模型对解释和预测市场实际行为有着可能性。       随着经济理论自身的和经济学家对理论分析方法的批判性思考,不少经济学家对理性概念也提出了种种质疑。他们预感对这一概念进行意义重大的认识论方面的突破,其间有不少哲学问题。经济学家阿马泰亚.森(Amartya Sen)就曾指出:“就理性行为模型的其他目标即这些模型把握理性本质的能力(不管人们实际上是怎样行为的)而言,这个问题的背后有着大量复杂的哲学问题。”[4]在笔者看来,根据理论界讨论的情况,主要涉及的哲学问题有:       1、自在与他在、人性中的私向化与社会化的矛盾问题。有人发问:能否将自身利益极大化看作是唯一符合理性的,而追求其他各种目标(如利他主义、公益精神、阶级意识、群体团结)就不是理性的。       2、市场的单一目标与群体目标的“合力论”问题。有人强调:即使个人目标明确地给定时,把这些目标转化为行动仍然取决于在群体行为中假定的社会互相依赖模式,在这一群体中,成员具有部分不同的目标。而市场个人目标的最终实现,很可能是一个群体目标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合力论”的产物。应当承认,当相互依赖既包括利益的一致也包括利益的冲突,即各人占支配地位的各种战略的结合,产生一种按群体目标衡量是较劣的效果时,经济学争议中常用“囚徒的困境”[5]来说明分裂的不合作行为的无效性质也是经常发生的。       3、理论理性或理性模型其预见功能究竟有多大,它涉及到康德哲学关于认识能力的批判问题。经济学家把理性理解为可预期的,实际上,在不确定性情况下的市场行为观察和表述判断时,大量地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预期效用行为的反例。至少为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理性预期能力是不是像某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是完全至上性的。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开展讨论“失望”和“遗憾”模型的事实已从某种意义上略含着对此问题的回答。       类似的问题还有不少,不再一一例举。笔者就此引发出另一个问题:经济学理性概念是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它与哲学理性概念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在求解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简短叙述哲学理性概念的基本要义。作为概念的“理性”       在哲学的工具书上,理性通常被定义为一种人所具有的探索真理的能力,或达到真理认识的某一认识阶段。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曾指出,由于的真理“躲藏”在事物之中,因此唯有人的“思想”而不是感觉才能获得真理。赫拉克利特的“思想”相当于“理性”。最早明确提出理性概念的是阿那科萨哥拉。他认为“物的‘种子’是存在物的始基。”人的感官只能认识具体的事物,唯有理性是截示“始基”的可靠工具。斯多葛派把理性视为神的属性和人的本性。近代唯理论认为,理性是知识的源泉,只有理性才是可信赖的。18世纪法国哲学家将理性概念从认识论引申到社会领域,认为凡是合乎自然、合乎人性的就是理性。理性成为衡量一切社会存在的价值尺度。       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从“批判式的理性论”(critical rationalism)出发,一方面把理性看成是人的认识能力的最高阶段,另一方面又深刻地指出,我们必须有效地应用我们的理性能力--包括对于理性本身效力的实质了解,在真正理性化的认知过程中,我们会知道理性本身的能力是有限的。换言之,人的理性能力不是像笛卡尔式建构主义(cartesiam constructivism) 所认为的那样,它几乎无所不能,而是被严格地划定在自在之物的现象界之内。  继康德之后,德国古典哲学另一位大师黑格尔,运用辩证逻辑的方法对理性理论的绝对至上性原则作了辩证地思考。他认为,理性揭示真理的能力是不可怀疑的。理性能力的至上性恰恰被证实于理性内在矛盾的否定性运动。他所设定的消极的理性(否定的理性)和积极的理性(肯定的理性)正是这种辩证运动的重要环节。所以理性代表着精神对真理的追求和把握。  从思想史的考察中,人们发现,哲学对理性概念的界说有着很大的歧义,它反映着不同时期人类对理性概念认知的过程和水平。正因为如此,这种综合多元的解释文本为今天学术界对此概念的深入探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带来了理解间距的扩大。  但也应当指出的是,当代人的讨论比传统的见识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哲学理性概念的多视角性已被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者加以重视。如,有人提出[6]“理性”应从意识论、认识论和人性论三个层次来理解,从意识论意义上说,“理性”是指受人的目的和意识所支配的一切主观和心理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人的理性认识的活动,而且也包括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感觉、知觉和表象等感性认识活动。从认识论意识上说,“理性”是指人认识事物本质和的逻辑思维形式。从人性论意识上说,“理性”是指人的抽象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受这种思维能力所支配的人的理智的、克制的、自觉能力和存在属性。还有人从本体论、认知论、伦理观、实用性四个方面来加以界定理性。[7]本体理性表现在对世界本源的理性解说,它认为,世界具有合乎理性的本质,世界本源或表现为一种理智上令人满足的逻辑体系,或表现为伦理上令人可能接受的观念。认知理性表现为对人认知能力的确认,它认为,人天生具有一种认知能力,能透过现象把握本质规律。对人的认知能力能否把握深藏于现象之内的本质规律,一种观点是无限高扬理性的认知能力,另一种观点则是限定理性的认知范围。伦理理性把价值观念作为理性的重要规定,着重从道德理性,正义善良等层面规定理性内容,因此,伦理理性的内容就和正义、真理、公正、至善等美好词汇相联系,它表现为对道德真理的全部占有。实用理性从实用角度界定理性,认为,理性仅仅是作为实现目的的工具或手段,理性观念在发生具体的实用效果或功利作用之前,本身并没有价值。  依笔者之浅见,对哲学“理性”概念的把握应从认知理性、实践理性、评价理性三个角度来理解。  认知理性主要指人类特有的一种认知能力,它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外界事物的认识的观照并无意要消灭事物的个体或是从事物得到感官的满足,而是深层次地把握外在事物的普遍性,找出他们的本质和规律;其二,能够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三,能够借助于“规律--趋势”的理论模型对未来的实践活动给予设计、评估和预见的能力。         实践理性主要指人类特有的一种规范行为的自控能力以及实践批判的审辨精神。一方面,人类对自身的行为往往建构在“慎思精神”的导引下,它表现为非盲目性和能动的自觉性,换言之,行为乃是认知过程、决策过程的产物;另一方面,人类对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有着协调一致地调控、平衡、组织与指导的能力,同时也有着自主、自决、选择和创造的能力。实践批判的审辨精神表现为人类一种审时度势的能力,即由自身实践需要而提出的自我审视、自我否定、自我变革、自我超越的实践意识。  评价理性主要是主体对自身行为的目的、过程和结果的评价能力和评价原则。主体的活动总是被纳入由利益、需要所设定的价值尺度的评判程序中,理性表现为尺度的规范性、有序性和合理性的持有。评价原则的理性通常被理解为社会规范、规定、政策、法令、、契约、协议等等。评价理性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主体把一般的、抽象的价值判断通过理性逻辑推理,转化为个别的具体的价值判断,据此形成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经过实践活动,使理性的价值目的对象化或物化为实体的价值存在。理性与理性的关联性   在经济学界,不少人对经济理性与哲学理性的关联性存在着误解,认为两者相隔如鸿沟。笔者以为,如果我们从古典经济理性概念产生的背景文化和当代经济学对理性概念理解的新动向来考察和反思,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理性与哲学理性决不是“息交绝游”的关系,经济理性概念的客观上离不开哲学的“支援意识”(Subsidiaryawareness,波兰尼语)的影响和作用。  熊彼特指出:“在哲学领域内几乎没有一种观念不是从希腊流传下来的,而许多这些观念虽然与经济分析没有直接关系,但却和分析家的一般态度与精神有较大关系。”[8]古典经济理性概念的哲学理论渊源我们无须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只是从中世纪经院哲学那里就可以看到它的胚胎发育早期形式。古典经济理性概念的前身是“审慎的经济理性”概念,此概念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级家圣.托马斯首先创造的,[9]后来通过德.卢戈的解释,经济理性最出被定义为“用一切合法手段获利的意图。”[10]“审慎的经济理性”概念的核心内容是理性(自然法)概念。“自然理性是理性之母,”[11]“理性的最高标准是自然法。”[12]在圣.托马斯看来,私人财产并不违反自然法则,而是人类理智(理性)的发明。人的理智表现为人的自利原则,即,人们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要比对许多人或所有人拥有的东西,照看得好得多;人们为自己干活要比为别人干活卖劲得多。继托马斯之后,另一位哲学家莫利纳对托马斯的自然理性概念作了更为明确的说明:自然法与我们根据公共利益所作的理性判断是密不可分的。所谓公共利益则是我们在研究工作中或实践中所观察到的各种具体情形下的公共理论,无论是个人契约还是社会制度。德.索托对此作了这样的评述:“所有思辨的、形而上学的或非经验的因素,都已从莫利纳的自然发概念中消失了,剩下的只是运用于具体事实的理性,虽然到那时为止,还只是从规范观点出发运用理性。”[13]实际上,中世纪哲学的自然理性,不论是指事物的秩序,还是指事物的利益,它都完全独立于经院神学,其影响除了道德命令外,只涉及奇迹和创世等方面的问题。除了奇迹和创世,事物的秩序完全可以用人类的理性来理解,毫无疑问,如若进一步分析,理性也是上帝创造的分析零件。  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中例举了另一事实来证明哲学“支援意识”对经济理性概念形成的影响。古典经济理性中所设定的个人的经济理性行为受“看不见的手”的导引来实现全社会经济秩序的内在一致法则,恰恰源自古代斯多葛哲学的抽象方法。他指出:“经济学上的唯理论却具有另外的含义。正如我们可以采用斯多葛派首创的方法,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按照严格计划塑造出来的、逻辑上协调一致的整体那样,我们也可以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宇宙。一些人认为,这种秩序是神意加在社会上的,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来达到某种确定的目的,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秩序完全是内在的,计划和目的是观察者从社会中发现的,与他的分析推理能力无关。对于我们来说,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没有多大关系,因为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除了理性之光所能理解的东西外,再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进入那一‘理性’世界。不过,我们应进一步把社会学或经济学上的客观唯理论同主观唯理论区别开来,后者认为构成社会的个人或集团的理性行为就是或可以实现这种秩序或计划,前者则不这样认为。两者显然都产生于经院学者及其直到当代的大多数继承者。这给经院学者的自然法概念增添了另一层色彩,并在这一概念与他们的健全理性之间建立了另一种关系,完全不同于前面一段提到的那种关系,圣.托马斯对那种关系所作的永久性表述是:理性的最高标准是自然法(……)。”[14]  如果我们把经济理性概念构建的三大方法论特征:注重个人主义倾向、功利主义原则和理性主义态度来作以哲学史方面的考察,经济理性与哲学的关联性更加明显。  就个人主义倾向而言,经济理性的方法注重个人(或个体)主义方法,即把个人(行为或利益)看作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而社会则被视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加果。如沃伦.萨缪尔斯所说的:"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认识来自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而这种方法最早来自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讨论。[15]唯实论强调理念的共相性,即“全体主义”分析法,它把理念看成是先于个别存在的“总体”抽象形式。而唯名论则强调唯有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共相”不是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而仅仅是人用来表示个别事物的名词或概念,这种方法被后来的思想家们称为一种具有“个人主义”倾向的方法论原则。如果从中世纪的主观文明的角度来析解经济学个人主义分析方法的源流,我们还可以看到经院学者在描述和解释经济事实时,总是从个人爱好和个人行为着手,他们把超个人的公平教规应用于这些事实,而这些教规得自于一种道德哲学的图式,在这种图式中,目的是个人本身,中心思想是拯救个人灵魂。换言之,他们关心的不是经济制度的好与坏,而是在特定的经济制度和环境下个人行为的好与坏。哈耶克从近代哲学的角度考察了经济理论中个人主义方法的哲学来源,他认为,有两种来源值得重视:其一,近代哲学家洛克、休谟的思想;其二,笛卡尔和卢梭的思想。前者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个人主义首次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后者影响了“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的思维方法。[16]       就功利主义原则的方法论而言,经济理性的方法注重从稳定的、高度简化的人性中推出有关社会中的人的法则: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被认为是可以测量的量。这些个人幸福又可以加总为社会总和,所有个人幸福是相等的,“每人一份,不多不少。”最后,这种社会总和被代之以或被等同于共同利益或社会福利。由此产生了功利主义的规范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熊彼特指出,“功利主义只不过是另一自然法体系。这种说法不仅在以下两种意义上是正确的,一是功利主义者是17世纪自然法哲学家的历史继承者,二是功利主义体系源于自然法哲学家的体系(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用伦史加以详尽证明,另一方面可以用共同利益这一概念的发展史来加以详尽证明);而且在以下重要得多的意义上也是正确的,即功利主义在研究问题的态度上,在方法论上以及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性质上,实际上都是另一个,也是最后一个自然法体系。”[17]       在经济学理性概念中,有着不少哲学理性概念的要素的渗透,如,从哲学的认知理性来说,经济学理性包含着对市场行为者认知决策能力的认可:市场是可以被知晓的;决策者有能力撷取完备的市场信息;有能力对杂多的不确定性的市场信号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逻辑抽象运动;有能力揭示市场的内在本质及其;有能力借助于理性模型来对未来进行理性预期。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对哲学理性认识论的运用。再如,从哲学的实践理性来说,经济理性内含着对市场规范性的整合意向;强调市场行为者“慎思”而后行的准则;对市场实践活动提倡设计意识等。再如,从哲学的评价理性来说,经济理性也十分强调哲学的动机--效果、手段--目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趋利避害等价值论原则。  笔者在谈及经济理性概念受到当代经济学家们的哲学质疑时所列举的几个问题,也说明了这一概念的新拓展,离不开哲学的“支援意识”。且不说,西蒙所提出的“有限理性”问题,它客观上需要从哲学、心理学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是唯一的,理性不是全智全能的,理性需要与非理性因素的补充性思考才能达到真实理性的意阈等道理;就连哈耶克提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这一逻辑程式的有效注解,也离不开哲学的个体向整体、微观向宏观、人的本能行为向社会行为过渡的一系列辩证法则的思考。否则就无法排解由于整体不等于局部的简单加总,而经济理性又使每个经济单位具有同质性特征,新古典理论体系内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行为的悖论:个体经济人的最大化行为在集体行动中导致非最大化结果;无法排解偏好系统悖论:反映个体经济人对不同商品进行效用排序和不同消费行为的偏好系统仅能推出同质性商品的效用排序和一致性消费行为。       以上观点的阐发,笔者只是为了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没有必要人为地把经济学与哲学在互补性思维领域彼此分割开,从而陷入研究方法的误区。第二,对经济理性概念的界说,多一点哲学的“支援意识”是有益的。注释: [1]西蒙:《决策理论的基石》第3、4页,北京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2] 同上,第4页。[3]经济理性概念条目可进一步查阅Werner Sichel and PeterEckstein, Basic Economic Concepts (Rand Mc Nally College,1974) [4]《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第76页,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5]“囚徒的困境”亦称“囚徒两难问题”,意指有两名共同作案的罪犯被警察逮捕,警方指控他们犯有严重罪行。然而,如果他们都拒不坦白,警方可能因证据不够,按轻罪发落他们。于是警察便单独劝说每位罪犯:如果他肯和警方合作,供出他们的罪行,他就将受到宽大处理,对另一个顽抗的同伙将严加惩处。不过,如果他俩都坦白交代,警方将根据实际罪行,给予他们公正的惩罚,这种惩罚当然将比其共同抗拒时为重,而比其中一人单独抗拒时为轻。那么,对于这两名囚犯来说,合理的行动策略应该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囚犯两难问题。[6]参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年第3期第89页。[7]参见《新华文摘》1994年第6期,第189页。[8]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05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9]同上,第155页。[10]同上。[11]同上,第178页。[12]同上,第177页。[13] 同上,第170页。[14] 同上,第176-177页。[15]尽管熊彼特在书中对此观点持有疑异,笔者赞同哈耶克转引的卡尔.普里巴拉姆的观点:“个人主义是上唯名论的必然结果。而集体主义理论的根源是‘唯实论’,或象波普尔现在更适当的称呼那样--‘本质先于存在论’的传统。”“这种‘唯名论’方法是真正个人主义的唯一特征,而卢梭和重农学派的假个人主义,和笛卡尔主义一脉相承,属于强烈的‘唯实论’或‘本质论’”。(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6页脚注(2),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16]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4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17]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203-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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