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骨折伴截瘫患者的Orem自我护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0-07-12

               作者:张东云, 刘光健, 李梅, 王娜

【关键词】  脊柱骨折伴截瘫;Orem自护模式

    脊柱骨折伴截瘫是一种严重的致残性疾患,目前国内外尚无有效的方法,经过急性期治疗存活下来的患者,大多长年卧床或蜗居轮椅。由于下肢感觉运动功能障碍、内脏功能紊乱、褥疮等并发症的出现,使患者日常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受到明显影响。我科对脊柱骨折伴截瘫患者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Orem自护模式护理,取得较好效果,现介绍如下。

    1  一般资料

    2004年2月-2007年2月收治的脊柱骨折伴截瘫患者84例,其中男53例,女31例,年龄17~60岁,平均(42.52±11.88)岁,发病至入院时间1~6 d,平均(3.55±1.57)d。入院时完全瘫痪者18例,不完全瘫痪者66例,胸椎骨折伴瘫痪者46例,腰椎骨折伴瘫痪者38例;入院时大小便潴留者72例,大小便失禁者12例。

    2  护理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给予脊柱骨折伴截瘫常规治疗,按照Orem自护理论,及时给予完全补偿护理、部分补偿护理和支持护理。

    2.1  常规治疗方案

    持续低流量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床头常规备用气管切开包,20%甘露醇125 mL,快速静脉滴注,每12小时1次,共7 d。伴呼吸道分泌物增多及/或伴皮肤开放性损伤者,0.9%氯化钠250 mL+青霉素560万单位(对青霉素过敏者,换为左旋氧氟沙星),静脉滴注,每日1次,至相应症状被控制。

    2.2  常规护理

    采取左、右侧或仰卧位,每2小时轴向翻身一次,两腿间垫以软枕;保持床面清洁干燥,预防压疮;指导患者做深呼吸,两手放于患者两侧肋缘下,于其呼气时向上推动,以促其咳嗽、肺膨胀和排痰;行雾化吸入、膀胱冲洗和尿道口清洁,每日2次;更换导尿管,每2周1次;指导患者餐后30 min沿结肠行走方向作腹部按摩,训练排便;协助患者行患肢功能锻炼。口腔护理,每日1次。

    2.3  完全补偿护理

    在发病初期,对于无自护能力者,每日给予完全补偿护理,包括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加强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坠积性肺炎和深静脉血栓形成,保持各种管道通畅,预防泌尿系感染和膀胱萎缩,做好饮食指导,预防便秘,保持肢体位置的正确摆放,防止关节屈曲、过伸或过展,定时行患肢按摩和被动运动等。

    2.4  部分补偿护理

    在患者病情稳定期,根据患者的需要给予适当的帮助,并鼓励患者利用自身具有的功能尽早进行恢复性锻炼。

    2.5  支持护理

    对于伴发紧张、焦虑、恐惧或抑郁情绪者,首先应充分理解患者心理活动,允许患者在一个阶段内对突发事件表现出情感反应;其次帮助患者正确认识疾病现状,要求患者积极配合,努力克服不良情绪或急于求成的心理;第三帮助患者建立完善的自我护理方案,包括对患肢肌肉和关节的护理,掌握正确的功能锻炼方法,以及应对由于截瘫导致生活方式的改变;最后在患者出院前做好健康教育,包括防止肌肉萎缩和重新建立自理能力的康复计划,定期到检查复诊。

    3  讨论

    对于脊柱骨折伴截瘫的患者,在接受治疗的同时,如何通过护理,使患者尽可能多地掌握疾病模式下的生活技能,以适应疾病模式下的生活,是脊柱外科护理工作者共同研究的课题。自我护理是个体为了保证生活、维持和促进健康与安定而采取的自我照顾行为。把Orem自护理模式理论与临床护理问题相结合,使传统经验式护理模式逐渐向新型护理模式转变,使护理工作更加化、专业化,是现今护理行业共同探讨的课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应用Orem自护理模式理论,能有计划、有目的为患者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通过Orem自护理模式的实施,提高了患者病后的生活能力,减轻了家庭及社会支持系统的负担,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浪费。自护学说强调护士的任务在于增进患者的自我护理的主观能力,激发患者的主观能动作用,使患者从被动接受治疗和护理转为主动参与治疗和护理[1]。Orem自护模式强调护理人员、患者及家属三方面共同参与相互配合[2]。实践证明,正确应用Orem自护模式,能提高脊柱骨折截瘫患者的护理质量和生活质量,树立了患者的生活勇气和信心,同时也减轻了因患者致残给社会和家庭所造成的和精神负担,帮助患者更好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
  [1]温翠琪,曹佩珍.用自说指导肝门部胆管癌综合治疗的患者[J].中华护理杂志,2000,35(2):92-94.[2]Smolen DM,Topp R.Self?care agency and quality of life among adults diagnosed with inflammatory bowel disease[J].Qual Life Res,2001,10(4):379-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