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0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与放贷呈现逐年增长的良好局面。但笔者通过对鄂西某山区县住房公积金的调查,发现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与使用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我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且管理中心有三种模式;一是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二是利用房管局的职能优势与其合并在一起办公的模式;三是便于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的模式,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权力过大,另一方面由于“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而使得监管难以真正到位。

  2、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单位支出,加重了单位负担。从对我县审计的情况看,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不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归集面不大,占应归集单位的不到5%.全县已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占应缴的单位只有43%,覆盖面达不到一半。

  3、归集公积金基数和比例高低不等、差距较大。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5%-12%和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但实际执行有的缴存比例高达15%,主要是部分垄断性行业和高收入行业(通讯、银行、电力、烟草、盐业等);低的只有3%,基数有的年工资高达10万元,低的还不到5000元。经济状况好的单位把公积金作为解决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失去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义。

 4、公积金缴存、贷款过程中挪用、套取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抵押担保资料外,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在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证明等资料,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都以购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贷款和利息确保增值为目的,据审计调查真正用于购房的只是少数,大部分挪作他用。二是对扣缴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单位将资金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是用来偿还债务,挪作他用。任意拖欠公积金。